《中国农村建设60年》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中国农村建设60年- 第1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作者:张神根



内容简介: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在生产力极其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之后,相继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运动。在这几个阶段中,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既有凯歌行进,也经历过曲折。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们党全面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尊重农民首创精神,推动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30多年来,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作者简介:张神根,男,汉族,安徽桐城人。1963年8月生。先后就读于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系、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南京大学历史系,研究生学历,历史学博士。现任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

近二十多年来主要从事中共党史和中国近现代史的研究。先后参与《中国共产党新时期简史》、《第三代领导集体与跨世纪的中国》、《执政中国》、《中国共产党新时期历史大事记》、《中国共产党历史二十八讲》、《中国共产党历史》二卷等书的编写。主要代表作有:《世纪的辉煌》(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三代领导集体与90年代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共党史研究》2001年第5期)、《试析1992年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特点》(《当代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5期)、《试析九十年代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进展》(《中共党史研究》2002年第6期)、《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的演变》(《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2期)、《一九六六至一九七八年发展农业三种思路的变动轨迹》(《中共党史研究》1998年第5期)、《论抗战后期国民政府对国家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大调整》(《历史档案》1997年第1期)、《八大前后党对自由市场问题的初步探索》(《中共党史研究》1996年第6期)、《对国内外袁世凯研究的分析与思考》(《史学月刊》1993年第3期)等。

目录

第一章 1949—1978年中国农村农业的发展与成就

第二章 新时期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第四章 加快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促进城乡二元结构转变

第五章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六章 加快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乡村治理与基层民主建设

第八章 不断开创“三农”工作新局面

第一章 1949—1978年中国农村农业的发展与成就

·引言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在生产力极其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之后,相继进行了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运动。在这几个阶段中,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既有凯歌行进,也经历过曲折。

·第一节 新解放区土地改革与农村经济恢复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始于上世纪20年代初期。192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问世。1930年5月,旨在统一中国各苏维埃区域土地政策的《土地暂行法》出台,规定了土地的没收政策、分配政策、地权政策、使用经营政策等各项内容。1947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第一次公开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确立了废除封建债务、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等原则,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苏北等新老解放区由此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到1949年6月,在约1。25亿人口的解放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分得土地的农民约1亿人,分得土地总数约3。7亿亩。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着手领导人民继续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国家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规定,自1950年冬到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占全国人口一多半的农村,党领导农民完成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大大地解放了长期被束缚的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

一、土地改革前的准备工作

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任务和基本纲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还有占全国面积三分之二的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封建土地制度仍然占据统治地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土改前农村各阶级占有耕地的情况是:占全国农户总数不到7%的地主、富农占有耕地总数的50%以上,而占全国农户57%以上的贫农、雇农仅占有耕地总数的14%。地主户均占有耕地是贫农和雇农的40倍。农村存在着大量的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从新解放区农村总的情况来看,贫农、雇农和中农虽然耕种着90%的土地,但仅拥有少部分土地所有权,所承受的地租剥削是很严重的。封建性的土地制度是造成农民贫困和农业落后的总根源,是中国实现工业化的根本障碍。因此,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也是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根本条件之一。

为了顺利推动新解放区土地改革,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步骤,实行耕者有其田。

按照《共同纲领》的要求,在广大新解放区,人民政府首先安定社会环境,发动农民开展反霸权斗争,打倒地主阶级的当权派,严惩那些依靠或组织反动势力称霸一方,用暴力和权势欺压与掠夺人民的乡村恶霸。对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大恶霸,经农民群众检举揭发斗争,由人民法庭处死刑;一般恶霸分子,经过群众斗争,低头认罪,并赔偿受害群众经济损失之后,在区乡集中管训,或交由群众管制,监督劳动。通过反霸斗争,推翻地主阶级在农村基层的政治统治,废除旧的保甲制度,改造旧政权,建立起以农民基本群众占优势的基层民主政权,为下一步减租退押准备了条件。

减租是在土改开始之前,减少农民交给地主的一部分地租额,一般为“二五”(即25%)减租,并取消地租以外的额外剥削。退押是针对江南土地租佃关系中广泛存在的押租制提出来的,即农民在租佃地主的土地时必须先交纳押租金,这是一种地主对农民双重榨取的手段。人民政府规定,在原则上地主应该将押金退给农民,但不应翻老账,不应计算利息。开展减租退押斗争,从经济上反对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减轻了农民受地主剥削的程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通过减租抵押,新解放区广大佃农获得了经济利益,有50%—70%的农户增加了收入,并增加了对生产的投入,初步改善了生活;同时,提高了农民的阶级觉悟和政治觉悟,建立了一大批以农民积极分子为骨干的具有战斗力的农民协会组织,进一步加强了农民的政治优势,为在新解放区实行土改奠定了较好的群众基础。

此外,为了在新解放区确保完成土改任务,中共中央决定:今后土地改革,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组织的土地委员会和各级农民代表大会所选出的农协委员会直接指导执行,比较由各级共产党的委员会来直接指导执行为好。同时,还应组织各级农民协会作为土地改革中农民群众的直接指挥机关。在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在一个时期内,农民协会应成为乡村中一切组织的中心,乡村中的重要事务均应由农民协会来处理。中共中央这一决定,明确了土地改革的领导机关,为土地改革的顺利推行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实施

1950年6月6日至9日,中国共产党举行七届三中全会。会议指出:“要获得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创造三个条件,即(一)土地改革的完成;(二)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三)国家机构所需要经费的大量节减。”根据会议精神,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的法律依据。

与1947年9月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相比较,这部新的《土地改革法》在若干政策规定上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一是由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按照《土地改革法》的规定,不仅富农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得到保护,而且对富农的其他财产也不得侵犯。对富农出租的小量土地,原则上保留不动。如果要动,也要实行有条件的征收。同时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属于封建剥削性质,凡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政治上中立富农,更好地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彻底孤立地主阶级。

二是由没收地主在农村中的一切财产,改变为只没收其“五大财产”,即“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对地主其他财产不予没收,是为了更好地把土地改革的重点放在改革封建土地制度上,而不是注重于地主个人保存的暗财,这些财产保留,一方面可以维持他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可以投入农业生产或投资工商业,这对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有利。另外,对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实行不没收的政策,就把打击的重点集中于封建剥削的部分,而不是资本主义部分。

三是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政策规定。《土地改革法》规定:“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量200%者……均保留不动。超过此标准者,得征收其超过部分的土地。”对小土地出租者不超过平均标准的土地不加征收,是因为这部分土地所占比重很小(一般不超过3%—5%)。基本不动这部分土地对于满足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和发展农业生产没有大的不利,而照顾这些人,尤其使他们当中的生活困难者得以维持生计,可起到社会保险的作用。这对于安定社会秩序,减少土地改革阻力是有利的。

此外,《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土地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