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儿童既然尚未成熟,就不必在他儿时的独立人格上考究他的品德,我们所留意的应该是他有关[日后的]成就以及[当
①参看卷三章四以下。又《尼伦》卷八章十四的说法也相同。
②见柏拉图对话《曼诺篇》(Meno)71—73。
③释“道德”为“灵魂的善性”见柏拉图:《理想国》4D。释“道德”为“正直的行为”
,参看柏拉图:《查密第斯篇》(Charmides)172A、《曼诺篇》97。
④《曼诺篇》71E、72A。
⑤诗人当指索福克里(Scphocles)
;引语见他的剧本《阿耶克斯》(Ajax)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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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政 治 学
前]在父亲师长的教育中所表现的品德。同样地,奴隶的品德也就应该注意于他和主人间的关系方面。
在论及奴隶时,我们曾经说明奴隶是为人们日常生活供应劳役。就劳役而论,并不需要多少善德,但求他们不太粗率以致坏事、不太怯懦以致怠忽而已。如果这里所说奴隶的情况是确实的,则人们有鉴于工艺常常因粗率而坏事,一定会进一步询问,工匠是否也不需要多少善德?但奴隶和工匠不是有很大的区别么?奴隶是终生跟从主人的。就工匠对于雇主的关系来说,他所从事的职务和服劳的时间都是有限度的;那么工匠所需的那种不致坏事的勤谨服从的品德也就是有限度的了。又,奴隶是本于自然而成为奴隶的,至于一个鞋匠或其它工匠则本身并非奴隶。
[他还得另有自由人格的品德。
]于是,这里已经可以明白,作为家庭的一位主人,他的责任就不仅在于役使群奴从事各种劳务①,他还得教导群奴,培养他们应有的品德。所以,有些人认为管理奴隶就应当专心用力于工作的支配,不必同他们空谈理智;我们的意见恰恰相异,奴隶比之儿童,更是需要加以教导。
对于这个论题已经说得这么多了。关于夫妇关系和父子关系,夫妇父子之间各人应有的品德,怎样使一家相处日趋敦厚,怎样又会一天天流于乖戾,以及怎样才能使一家吉祥如意,除恶去殃,这些尚未叙述的题旨,将在涉及“政体各
①参看章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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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4
类型“
(《政治学》)时再行申述①。每一家庭是城邦的一个部分,而夫妇和父子的组合则为家庭的各个部分。各个部分的善德必须同整体的善德相符。所以我们应该先研究整个城邦的治理,然后考虑儿童和妇女的教练②——我们如果懂得必须有优良的妇孺,才会造成优良的城邦,就会认识到这样的研究程序是必要的。
妇孺的善良与否的确有关城邦的优劣:妇女占居全邦人口的半数;而儿童则不久就要成长为公民③。
关于这些问题,已说得这么多了,未尽的意思让我们在他日另行讨论;这里,我们的研究就此结束,转而开始另一研究。让我们考察若干思想家所怀抱的最完善的城邦的理想④。
①照本章起初的计划,这些问题应该在本章内申述。本卷各章议论的范围显然为一“家政(经济)”专篇(参看本卷章六)
,夫妇父子的伦常关系应该包括在本卷以内。这里说要留待《政治学》中叙述是很可疑的;而且,现行这本《政治学》,只在卷七章十六、十七中因教育问题而说到夫妇父子两伦,此外再没有专卷专章讨论这些问题。又,章二讲到的“村坊”
,以后也不再详叙。似乎本卷当初不是完稿,或现行这书的卷一和卷二之间有所逸失。
②参看卷五、卷八。
③参看柏拉图:《法律篇》卷六781A。
④照本卷开端所拟研究程序,应该由家庭转入村坊,然后细说城邦。这一节似乎是后世编纂者订定了卷一卷二的次序后加入的,用以弥补两卷间的缺漏,使这一部未完稿的“家政”专篇可以同下篇“关于理想国的评论”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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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C章一 这里,我们打算阐明,政治团体在具备了相当的物质条件以后,什么形式才是最好而又可能实现人们所设想的优良生活的体制①。
因此我们必须考察其它各家的政体的[理想]形式[不以我们的理想为限]②;我们应该全面研究大家所公认为治理良好的各城邦中业已实施有效的各种体制③,以及那些声誉素著的思想家们的任何理想型式。我们这种研究希望使[实际的和理想的]各种政体的合乎道义而有益的各方面能够明示世人;也愿意世人知道我们的素志,不在于显露才华,自炫智慧,这里只是由于我们对列国的史迹和现况以及各家的高论既洞见其中的纰缪,不能不为之辨明而已。
我们应当从这个论题的自然起点开始。
[人们在进行政治
①政治组织的理想体制可分为两类:(一)
在人类现实社会中可能实现的最高理想;(二)只有在理想的社会中才可能实现的最高理想。
第一类,相对的模范城邦见卷四至六;卷四下半部所涉及的更多。第二类见于卷七卷八。本卷上半部所叙述的则为各家的政治理想。
②“其它各家的政体”数字另见于卷七。
卷七为亚氏自己的政治理想,这里是亚氏以前各家的政治理想,所以加“[理想]”字样。
③伊索格拉底:《致塞伯鲁萨拉密城嗣王尼古克里书》(Isocrates,Nicocles)24,说世人都认为拉栖第蒙和迦太基具有良好的政体。朴吕波:《史记》(Polybus,Historiae)卷六43,说克里特(Crete)和曼底涅亚(Mantineia)
也治理得很好;并说有些人认为雅典和忒拜(Thebes)政体优良。柏拉图:《法律篇》638B,说开奥(Ceos)和意大利的洛克里(Locri)都是政治修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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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4
组合时,各人该把哪些事物归社团公有?
]政治社团的组合方式,在下列三者中必居其一;(1)所有的公民必须把所有一切东西完全归公,或(2)完全不归公,或(3)一部分归公,另一部分仍归私有。既然是一个政治组合,竟然完全没有一些公有的东西,这当然是不可能的:每一城邦的建立,其政治体制必须把某些东西加以组合,至少是每一分子的住所应该在大家共同的境界以内。称为一个“同邦公民”(同城市民)
,就隶属于同一城邦,隶属于同一城邦也就是共同住居于一个地区。
但我们还得在第一和第三两个方式之间有所选择。
一个优良的城邦是否应该尽可能地把一切东西划归公有?或者公有的东西要有所局限,某些东西就不该公有?倘使按照第一方式,则公民们就可把子女归公育,妻子归公有,财产归公管。柏拉图在《理想国》中①所述苏格拉底的主张就认为这些都必须归公②。那么,我们应该保持现状[保持家庭和私有财产],还是应该遵从《理想国》中所倡议的新规约呢?
章二 建立公妻的社会自然要发生许多纠纷,其中,有两个主要的症结。苏格拉底认为必须建立这种社会的目的[是要消除私心,保证城邦的大公(统一)
,但他]所根据的理由实际上都是不充分的。又,他为了要达到他的目的而采取的
①柏拉图对话的篇名这个词,原意(一)泛指“城邦政体”或(二)专指“共和政体”。柏拉图该篇所拟理想城邦,以哲王主治,以士族为本,实在不是正宗的共和政体。西方译本作Republic(《共和国》)
,沿袭已久。汉文译本这里采用中国旧有译本的《理想国》这个译名。
②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3E、卷五457C、46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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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虽然在他所设想的城邦中好像是必需的,实际上却是不可施行的①;关于立论的根据以及这些理想如何才得实现,他并未作出应有的详细说明。
苏格拉底在政治上所立的前提,可以概括成这样的原则:“整个城邦的一切应该尽可能地求其划一,愈一致愈好。”可是一个尽量趋向整体化(划一)的城邦最后一定不成其为一个城邦。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倘使以“单一”为归趋,即它将先成为一个家庭,继而成为一个个人;就单一论,则显然家庭胜于城邦,个人又胜于家庭。
这样的划一化既然就是城邦本质的消亡,那么,即使这是可能的,我们也不应该求其实现。
又,城邦不仅是许多人的[数量的]组合;组织在它里面的许多人又该是不同的品类,完全类似的人们是组织不成一个城邦的。城邦不同于军事联盟。为了互相支援,城邦因形势所趋而订结的联盟就是以数量取胜的;加盟各邦在本质上相类似,但一邦加上另一邦,就像在天秤上的这一边加了另一重物,势必压倒那另一边了。
[组成一个城邦的分子却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较高级的生活。
]就这方面说,城邦也不同于民族(部落)
;一个民族要是不使它的族人散居
①这里亚氏所举柏拉图妻子应归公有这种制度的两个症结:第一,柏拉图的目的在使城邦成为一个完全公有的整体,这种目的未经证明为确当。第二,柏拉图想用公妻这种手段达到那种目的,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本章下文为对于第一点的论辩,第三章则为对于第二点的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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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而像阿卡地亚那样[结为联盟],这就好像一个战斗团体①,由于人数增多而加强。
正因为它是由不同品类的要素组织起来的,所以城邦确实成为“一”整体。
[不同于民族或军事联盟的成为同类事物的“一”积聚]。
[不同品类的人们各尽自己的功能来有所贡献于社会,也从别人对社会的贡献中取得应有的报偿,]我曾经在《伦理学》中说明的这种通工等偿③的原则,正是城邦增进福利的基础。这种原则即使在[品类相同,如]自由人和自由人间同等公民的组合内也可以见到。他们不能同时做统治者,必须按年或按其它规定时期,或按其它轮流的程序,交替执政。
这样,如果以行业为喻,则公民就好像鞋匠和木匠对调了职务,同一个人就不能老做鞋匠或木匠。就技术作业而论,当然以坚守本行为贵,而恒心恒业的愿望要是也适用于政治,那么,就可以让某些人好像鞋匠的终身不离线革,木工的终身不离斧斤那样,终身作为统治者从事治理工作。可是,由于全体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政治上这种恒业就不可能施
①“民族”
(部落)
,解释见卷七章四注。
亚氏此处说民族只是许多自然村的一个总称,而民族国家或部落则为一种共同战斗团体,不同于城邦这种已成为许多村坊组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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