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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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 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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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百人队”

    ,相当于现今的中队。

    “联队”由邦内各部族征召组成,人数或多或少,相当于现今的联队(团)或旅;每一部族集若干中队编成一个联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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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制)和正义,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说来,各自需要有不同的性质,那么,一个善人的品德——例如正义——就不止一种而兼有两种性质:其一,他用于作为统治者[而表现其为主人的正义],另一用于作为从属而又自由的被统治者的时候[表现为从属的正义]①。

    我们可以细察男子和妇女间[同样的品德,如]温厚(节制)和勇毅②,就显然有不同的性质[这些差异类似作为统治者和作为被统治者之间品德的差异]。

    一个男子的勇毅倘使仅仅及到一个妇女的勇毅,人们就会说这个男子为懦夫;反之,如果一个利口的③女子虽然比一个善男人的说话未必更多,就可能被讥为有伤谦德。在家务管理中,夫妇的功能也是相异的,一方的责任在获得财物,另一方即在保持这些财物[这些差异也类似一国中主从之间功能的差异]。

    明哲(端谨)

    是善德中唯一为专属于统治者的德行,其它德行[节制、正义和勇毅]主从两方就应该同样具备[虽然两方所具备的程度,可以有所不同]。

    “明哲”是统治者所应专备的品德,被统治者所应专备的品德则为“信从”

    (“识真”)。被统治者可比作制笛者;统治者则为笛师,他用

    ①谓善人,无论为统治者,为君王,或为被统治者,为人民,必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这里将品德分离为两种性质或两种程度。

    ②古希腊公民四德:(一)

    “节制”或温厚,相符于中国《论语》,“克己复礼”。

    (二)

    “正义”

    ,(公平正直)。

    (三)

    “勇毅”谓其人有“丈夫气”。

    (四)

    “端谨”或“明哲”。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8、43;《法律篇》卷一631。男女的勇毅有不同,已见于卷一。

    ③“谦德”

    ()和“节制”相符,同节制相反的德行是“放纵”

    ,校勘家每疑“利口”一词有误。阿雷丁诺译文作“失态”或“虚妄”

    ,《苏校》据以改订原文为“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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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笛者所制的笛演奏。

    经过这些论证,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为同为异的问题——或[更精确些说]在哪一种命意上为同,哪一种命意上为异的问题——大概已可够明白了①。

    章五  关于公民身分还有一个问题应该加以考虑。是否必须参加统治职能的人方才确实可以称为真正的公民,或者工匠也可以归入公民之列?如果不担任官职②的工匠也能归入公民之列,那么在这个城邦中将有某些公民不具备好公民[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品德。反之,工匠如果不能称为公民,他们将怎样置身于城邦?他们既不是外邦人(旅客)

    ,也不是侨居者(居留民)

    ,他们将属于哪一部分(阶级)?这的确是个疑难;但工匠的无所归属未必是荒谬的,奴隶和解脱奴籍的“自由人”也无所归属[既不列入公民册籍,也不是

    ①本章的论证取“设疑求解”

    方法,行文脉络颇难追踪。

    历代各国译本,往往互有出入。全章可分两部分:(一)

    16—37,对照一切型式的城邦,论“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

    ,其结论为两者不同。

    城邦有好有坏,为类不同,恶劣城邦所需要的公民并非善人。

    (二)同一论题,却专举理想城邦而言。

    这部分又分为两段落:(甲)

    作为通例,在理想城邦中好公民的品德不必完全相同于善人的品德。

    (乙)

    在理想的自由人组成为最优良的理想城邦时,两者完全相同;好公民作为政治家(官吏)和善人相同而具有明哲端谨的品德,在作为被统治的自由公民,又和售人相同而具有其它的一般品德。在这一例上,每一公民都具备善人诸德,当其政治地位轮番转换时,他所表现的品德也随之作相应的转换(参看章五;《纽校》Ⅲ154—173页;巴克尔英译本107页章末长注)。

    ②原先亚氏所拟公民身分应参加议事和审判机能,即“无定职司”

    (章一)。

    这用接续公民品德的辩难,又将公民身分提高为应当参予有定职司,即行政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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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邦人和外侨]。

    实际上,我们不能把维持城邦生存的所有人们,全都列入公民名籍。同样地,儿童[虽近似公民]总是同成人之为公民,含义有所不同。成年人是全称公民,儿童既未发育,要是也称为公民,就只是在含义上有所保留的虚拟公民①。古代,有些城邦中工匠阶级完全是奴隶和外邦人,沿袭到现在,那里的工匠们仍旧多数是奴隶和客民②。

    最优良的城邦型式应当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在容许工匠入籍的城邦中,就不可能每一公民都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良好品德,仅仅一部分不担任鄙俗的贱业的人们才具备这些好公民的品德。担任这些为维持城邦生存所必需的贱业者有二类——奴隶为私人服劳役,工匠和佣工(手艺人和苦力)则为社会服劳③。

    我们根据这些叙述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工匠和佣工的地位就可明白;实际上,如果领会了我们前面的一些议论,这一问题也尽可不必详细说明了。

    政体有好多种类,公民也就有好多种类;不担任官职的被统治公民,其种类更多。在某种政体中,工匠和佣工都是公民;在另一些政体中,他们却不得为公民。譬如那种号称

    ①参看章一。

    ②希腊古代,尚武各邦如斯巴达,工匠全属奴隶(色诺芬:《经济学》卷四章三)。

    重商的航业国如科林多,工匠地位较佳,不严格拒绝于公民团体之外。

    雅典在梭伦改制时,许多奴隶因“免逋令”

    (seisaiktheia)而得赎身为自由人,以工艺和佣力来糊口(普鲁塔克:《梭伦传》24)

    ;以后雅典航业和海军的强大就得力于这些技工和佣工(《狄奥多洛》xi

    43。

    3)。雅典技工多客籍,见柏拉图:《法律篇》848A,德谟叙尼:《欧毘卢》(Eubulid)31。

    ③本节将全城邦人民分成两部分,一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另一为有益于城邦经济生活,虽为城邦所必需而不必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参看卷七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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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族政体”的城邦,其中职位都凭功勋和品德来分配,以手艺和苦力为生的人们既无缘完成他们的品德,就不可能成为这种城邦的公民。在寡头(财阀)政体中,情况又相异。这里各种官职订有很高的家产条件;于是佣工就永远不能成为公民,而艺匠常能致富,就有时可以获得公民资格。

    可是,在忒拜订有这样一个条例:凡是曾经从商的人,必须经过十年不到市场作卖买行为,才能担任公职①。同这些精神相反,另有许多政体就放宽公民身分以至客民也不难入籍。例如有些平民政府竟容许只有生母为公民的男子(半客民)入籍;还有些城邦,对于私生子也援用这种条例。但公民资格开放得这样宽,大抵由于邦内缺少正宗的公民,不得不行一时权宜的政策。

    这种在人数短少时的暂行法规,到了人口增殖以后,自然就渐次废除:起先限制生父或生母的一方为奴隶者不适用这种条例;继而生母虽为本籍,如生父为客籍者也不得列为公民②;最后,公民身分又限于父母两方都必须是本国公民所生的儿女了。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公民有几个种类而凡是能够参与城

    ①参看卷六。古希腊手工艺人大都由自己拿了制品出售于市场,此处所说到市场的人就是指技工或手工作坊的主人,也就是匠师。

    ②“外侨子女”常称“半客民”的是指本邦人和外邦人的混血子嗣。混血子嗣的等假分别为:(一)本国公民和客籍自由民或富贵家族所生的子嗣,(甲)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客籍,(乙)生父为客籍,生母为本邦公民的女儿。

    (二)本国公民和居留民或外来奴隶的子嗣,(甲)

    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奴隶,(乙)

    生父为奴隶,生母为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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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41

    邦官职和光荣(名位)

    ①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所以荷马有句诗说:“视我非类兮褫我光荣”

    ②;凡是不得给予邦内的名位的人就好像是一些外邦的居留民。

    把某些人摈除于城邦官职之外,[未必全无理由,但]有些统治者却运用隐蔽的方式,以欺蒙国内的居民③。

    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也可由以上的论证得到结论:(一)在有些城邦中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两者相同,在另一些,即两者有别。

    (二)在前一类的城邦中并不是所有的好公民全都是善人,只有其中单独或共同领导——正在领导或才德足以领导——并执行公务的人们、即政治家们,方才必须既为好公民而又是善人④。

    章六  确定了公民的性质以后,我们接着就应当研究政体这个主题⑤。政体只有一种类型,还是有好几种?

    如果有好几

    ①通常译作“荣誉”或“勋业”

    ;光荣和功勋大都因军政官职取得,故其实际意义包括光荣和官职两事,这和汉文“名位”相符。

    ②见《伊利亚特》卷九648、卷十四59。

    ③一般寡头政体的任官资格都明显地规定贫贱的人不得任官(卷五)。

    有些寡头和贵族政体实际上目的在于维持少数统治,而所订官格却含糊其词,借以欺蒙国人,使没有自外于政府的思想(详见卷四章十二、十三)。

    ④此节应为章四结论,在这里是错简,或系后人撰入。

    ⑤本卷第一章提出了“什么是城邦(波里)”的问题和什么是公民(波里德)的问题;照该章所说“城邦为若干公民的集团(组合)”

    ,则第1—5章论定了公民的性质,跟着也就解答了城邦的问题。

    6—8章继而叙述由“公民团体”所构成的“政体”

    ,即“公民集团的政治制度”。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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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是否应当明白确定它们的数目而列举其类型,并分述各类型的差别何在?

    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城邦不论是哪种类型,它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

    ,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例如平民政体的治权寄托于平民(德谟)

    ①,而寡头政体的治权则寄托于少数;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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