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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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思想史- 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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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世纪的启蒙哲学在使社会秩序成为问题并使这些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的意义上为这些革命作了准备。泰勒(E。

    B。

    Tylor,1832—1917)

    曾把18世纪思想家们的著作,看作是充满了幻想的东西,认为这种幻想对于引起1789年可怕的天翻地覆的骚动应负责任。

    ①泰勒只讲对了一半。启蒙运动的思想不是无根的幻想,而是历史洪流激荡出的概念结晶。从臣民哲学到公民哲学的嬗变仅是想象的跳跃吗?

    自然法、社会契约、自由、平等、人权等概念所包念的深厚时代意蕴,岂是卢梭在圣日耳曼森林中独自沉思默想虚构出来的?他们若有失误,也不在泰勒所非难的,而在他们把历史地形成的人类制度误认为是永恒的,原本就在理性之中有其根据,并且是由先知先觉的理性的头脑(如像他们这样的启蒙导师)认识到和发现出来的。开始纠正这一迷误的人是孟德斯鸠。

    62孟德斯鸠:超越古典自然法A孟德斯鸠属于那种对于塑造时代精神具有强有力作用的人物,考察一下他的《论法的精神》(1748年)对于法国革命和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影响便不难证实这一点,与法国其他的启蒙学者一样,尽管他既没有预料也不曾希望发生

    ①参阅卢梭:《论人类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译本,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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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社会思想331

    法国革命,但他的思想却已为这场革命作了观念的准备。而在近代历史上,政治家按思想家的理论设计和建立一种社会政治制度而大体不走样的最佳例子,大概要算孟氏分权制衡理念在美国的实践了。不过这些应是由政治思想史家来大谈特谈的话题。令我们感兴趣的是,《论法的精神》在社会思想史上也占有一个崇高的地位。在雷蒙。阿隆看来,这本书的社会学解释虽还不清晰,但已表现了明显的的社会学意图,并且孟德斯鸠就像马克斯。韦伯那样,试图使互不相关的材料成为通俗易懂、条理清楚的资料。阿隆认为这种努力就是一个社会学家所作的努力,因此“孟德斯鸠不是一个先驱,而是社会学的理论家之一”。

    ①

    阿隆这一论点在孟德斯鸠的论著中可以找到充分的支持。

    首先让人耳目一新的是其方法上的优点,“它是根据许多客观因素来设想社会历史状态及其变化,由此而得出了符合实际的解释,并在这一意义上得出了分析理论,而不是只得出简单的,特别是唯理主义的一般公式”。

    ②

    孟德斯鸠与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关系是雪泥鸿爪,有迹可循的。他把自然法看作是永恒的公理,一旦被发现。就将作为评判人类制度的永久标准。他还肯定一些正义关系存在于实定法确定它们之前。

    “如果说除了实定法所要求或禁止的东西而外,就无所谓正义不正义的话,那就等于说,在人

    ①参阅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中译本,第20—21页。

    ②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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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们还没有画圆圈之前一切半径都是长短不齐的“。

    ①但他关心的主旨不再是自然法的不变律令。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前言明确说出了他的旨趣所在: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

    ②

    人类的习俗和法律若与自然法有出入,这并不意味着这里没有秩序。在事故发生后,除了混乱外,人们应该而且能够找到事故发生的深刻原因,用以分析事件表面上的不合理性。

    孟德斯鸠举史为例,认为断送了查理十二世的并不是波尔多瓦战役。

    “如果他不在这个地方覆灭,也必然会在别的地方覆灭。

    命运中的偶然事故是易于补救的;而从事物的本性中不断产生出来的事件,则是防不胜防的“。

    ③而法就是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④这样他的旨趣转向研究事物的必然关系和事物间的相互关系。

    如果我们的着眼点在于依据事件本身的因果关系来解释事件,那么就应该排除那种非因果解释的道德评判。没有什么事件事先就被认为是荒唐无稽的,也没有什么事件仅仅是恶意的产物;启蒙运动的大多数学者将过去的一切视为迷信、偏见的产物,孟德斯鸠则关心若真是偏见的产物,这些偏见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使人相信而保持其效力?更进一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卷第一卷第2页,译文有改动。

    ②同上,著者原序,第37页。

    ③同上,上卷,第146页。

    ④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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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社会思想531

    步要考察是否真的只是人的偏见。

    采取这种态度研究社会,必然会软化启蒙时代的激进主义。这种激进主义表现为自然与社会的对立,并且认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是不合自然的。孟德斯鸠关心的是现状的分析,他使自然理念成为一个相对概念,从而为认可一切适应现状的制度铺平道路。另一方面,这使得研究者有可能去注意各种不同的社会因素,因为关于各种必然关系的知识必须从辨认其多种可能的表现形式开始的。

    人们通常将孟德斯鸠视为地理因素决定论的代表人物,他通过分析各种地理、气候的特点来解释其对社会制度的决定性影响。阿隆认为,孟德斯鸠的独创性不在于提出任何单线的决定论,而在于指出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指出社会是一个系统。

    ①如果这个系统中有什么决定性的原因的话,它是一个民族的“一般精神”。这个“一般精神”在孟德斯鸠看来是由许多因素融合而成的: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原则、先例、风俗、习惯等。

    “一般精神”因民族而异。

    “在每一个国家里,这些因素中如果有一种起了强烈的作用,则其它因素的作用便将在同一程度上被削弱。大自然和气候几乎是野蛮人的唯一统治者;中国人受风俗的支配;而日本则受法律的压制;从前风俗是拉栖代孟的法则;施政的准则和古代的风俗,在罗马就是规范。”

    ②种一般精神又是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历史地发展起来的,立法应该适应这种精神,它就是法的精神。

    ①参阅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潮流》,第43页。

    ②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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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德斯鸠的这些思想标志着对自然法的突破。首先他放弃了追求理想社会的努力,认为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社会模式,不仅各民族的制度因各民族的一般精神不同而不能强求统一,而且由于民族精神也在历史地变化,故不存在一个不变的理想制度永远适于一个民族。其次,否认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创造社会(契约论)

    ,人充其量只能改善社会而不能创造社会,而且还须根据具体国情施行改良。这观点与启蒙思想的大部分观点尖锐对立,后者强烈相信优良的法律是普遍适用的,法律决定了特定社会的一般面貌,而不是让法律去适应社会。最后,他提出了一种分析的政体类型说(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他认为重要的问题不是谁在运用权力和权力怎样运作,而是了解各种不同的政体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能正常运行。

    孟德斯鸠不相信以孔多塞(Condorcet,1743—1794)为代表的理性进步观,主张建立温和的君主立宪制,谋求的是通过各派政治力量(君主政体下的平民,贵族和国王)的均势达到和确保温和与自由,这使得他在激进人士中很少信徒,而在保守派圈子里颇为走红。阿隆认为他在政治上是个反动派,但也承认他的政治哲学的基本点是自由主义。

    ①事实上,他不反对通过理性的立法干预社会生活的进程;他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批判和对理性、自由的歌颂,与其更激进的同代人相比并无两样,只是他寻求可能为谨慎有效的干预开辟道路的知识,多少磨钝了他的锋芒,但他仍无愧为时代进步的先

    ①参阅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潮流》,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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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社会思想731

    锋。他的学说广泛地牵涉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他为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进步的社会理论和历史理论,对促进旧社会的死亡与新社会的产生,起了重要的作用。

    他与17世纪自然法传统的决裂,在社会思想史上意味着一个真正的新开端。

    63卢梭:自然与社会A卢梭是启蒙时代最有天才、思想最激进、影响最深远的思想家。他的著作将深刻的思想、灿烂的文采和炽热的情感融为一体,在他之前,很少有人使理论著述具有这般感人至深、震撼人心和鼓动民众的力量。卢梭也是思想史上遭人误解最深最多的思想家之一。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他的思想中汇合了多种倾向,而且每一种都异常强烈,追随者和批评者不免以偏概全;他的议论大多不是经过长年思考的产物,而是对各种使他深深感动、而时代又要求立即予以解答的问题作直接的热情洋溢的分析,雄辩多于严谨,容易造成理解的歧义;最后还应归诸于他思想的种种矛盾。这些矛盾可分成几钟:第一种是看似矛盾实为辩证的思考,如“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①这类辩证警语在卢梭著作中随处可见,是其思想的最具精彩处。第二种,为了加强论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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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的力量,在不同的场合强调不同的侧面而形成的矛盾,例如他在赞美自然的智慧时,他对理性的机巧大加揶揄;而当他需要强调自然状态的鲁钝无知时,他又说“人世间除了他自己的理性以外,没有一种力量可以支配他”。

    ①类对比在卢梭著作中亦比比皆是,联系上下文及特定的论证目的便大都可以获得理解。第三种是卢梭思想中真正的对立,他徘徊于两极间,两者都有至深至大的力量。自然与社会这对概念便是一个例子,这对矛盾是其社会思想脉络的主线,贯穿于他的最重要的论著中。

    我们在本章第一节中曾将自然概念作为启蒙学者的理性观念来介绍。这种说法对卢梭并不完全妥当。自然在卢梭那里不只是一个抽象观念,更是生命的富源,他一生的情意结;除去这种极主观的涵义外,卢梭的自然概念大体仍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涉及自然状态、自然人、自然权利等概念。然而下面的讨论将证明,卢梭已经大大突破了自然法的传统。

    卢梭认为,研究过关于人的自然状态的种种问题的作家,他们的方法从一开始就错了。他们毫不犹豫地设想,在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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