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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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思想史- 第6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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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韦伯接受了新康德主义的一些重要思想,尤其是接受了典型的李凯尔特与齐美尔的问题:选择历史材料,并将之组织为一有意义的整体,它并非简单地反映事实,而是认识主体的一种创造,并且认识主体须采用适当的认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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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精确的方法。在对历史过程的人文主义理解与一种典型的自然科学范式的解释之间存在的差异不必也不应该是一种认识之合理性程度的差异。

    马克思主义是韦伯思想的第三个来源。事实上,韦伯不仅对马克思的著作有透彻的了解,而且还认为它们是社会科学的重要财富。韦伯与马克思的关系十分复杂,这是一个很大的专题,这里不是详加讨论的场合。

    目前我们要注意的是,韦伯在开始其古代世界经济史的最初研究时,他既利用了马克思在个别问题上的假设,又讨论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若干问题。韦伯涉及的关键问题是资本主义的发展问题,他的解决路径与马克思的很不相同。韦伯不接受经济决定论和历史规律思想,他认为经济决定论的错误在于试图把一切事物归结为一种因素,并且抹杀了人主体与文化的能动的自觉的因素。但他认为关于社会过程的经济条件的假设具有重大的启发价值,如适加修改,可以成为对文化现实的某一方面的合理分析。在韦伯看来,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一切有关现代社会的理论都必须考虑马克思的成就。他曾对自己的一位学生说,“判断一个当代学者,首先是当代哲学家,是否诚实,只要看他对待尼采和马克思的态度就够了。凡是不承认没有这两个人所作的贡献就没有他们自己的大部分成就的人,都是在自欺欺人。我们在其中从事学术活动的领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马克思和尼采创造的。”

    ①

    ①引自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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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社会科学方法论问题

    韦伯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思想,与19世纪的社会学思潮有密切的关系。他反对实证主义关于人的活动及社会科学认识的自然主义观点,同时也反对德国历史学派的主观主义的倾向和关于在历史领域不能作出合理概括的观点。在关于社会科学的主旨、题材的选择、资料的组织等方面,韦伯继承和发展了德国人文主义传统,坚持人与自然的截然划分,人的自由意志与主体性学说,以及社会历史是一文化科学的主张;而在涉及社会科学的研究态度、研究程序、研究成果的性质等问题上,韦伯坚定地站在实证主义一边,坚持事实与价值的截然划分,反对德国唯心主义哲学的神秘化的直觉体验,坚持科学程序的客观性及科学成果的普遍有效性。人文主义的取向与客观科学的意图在韦伯都是极其强烈的;在某种意义上,他又超越了这两种观点,做成了一种综合:他力图把历史学的个别化方法(李凯尔特)与社会学的类型化方法(齐美尔)结合起来;把意义的理解与因果的说明结合起来。

    (a)研究对象:社会行动韦伯把社会学视为一种探讨人主体的社会行动的理论。

    “行动的个人赋予其主观意义的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行动’。

    在这个意义上行动既可是公开的,亦可完全是内心的或主观的;既可是在某种情境下的积极的作为,亦可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这种介入的有意回避或被动默许。社会行动是指行动的个人赋予其行为以主观意义,行为考虑到他人的行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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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行动过程中也是以他人的行为为目标的行动。“

    ①韦伯定义的主要之点是社会行动的意向性,其社会分析的中心放在个体行动者及行动的主观动机和意义联系上。韦伯将纯反应性的或机械的行为排除出社会学的范围之外,而专注于主体赋予意义的行动。社会学上有意义感兴趣的行动是采取一定的态度,追求一定的目标,委身于一定的价值的行动。有意义的行动是社会行动的本质特征,历史领域内的独一无二的现象,从而是有别于自然现象的根本所在。韦伯的社会学所以是唯名论的或个体主义的,是因为集体并不行动,只有个人是行动的并赋予行动以意义。

    “解释性社会学把个人及其行动看作基本单位,看作‘原子’……个人是……有目的行动的最高限度和唯一载体。……诸如‘国家’,‘社团’、‘封建制度’等等概念指的是人类相互作用的某些范畴。所以社会学的任务就是把这些概念一律简化为‘可理解的’行动,简化为参与者个人的行动。”

    ②

    然而,韦伯并不排除在社会学中使用诸如家庭、民族、国家、军队等这样一些集体性概念的可能性,因为没有这些概念,社会学的研究是无法进行的,而且事实上韦伯以开阔的历史眼光研究了各种社会组织与过程,如新教伦理、前工业社会结构、科层制度及民族国家等整体范畴。

    但在韦伯看来,

    ①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牛津,1947年)

    ,第88页,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173页。

    ②米尔斯等编《马克斯。韦伯:社会学论文集》(纽约,1946年)第55页,引自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第241—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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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这些组织仅仅是人主体的某些特殊行动的过程、结果与方式而已,只有后者才是我们所理解的具有意义目标的行动的承担者。韦伯坚决反对把诸如“人民”

    、“社会”

    、“国家”

    、“经济”这样一些社会的“整体”当作原始的实在,而把单个的个体仅仅视为社会机体的“细胞”的有机体论社会学。我们可以理解个人的行为,但不能理解细胞的行为。我们也不能理解人民的“行动”

    ,或国民经济的“行动”

    ,虽然我们完全可以理解组成人民的或参与国民经济的个人的行动。

    “行动作为以明确的意义为目标的行为,对于我们来说总是仅仅作为一个或许多单独的个人的行动而存在的。”

    ①法学可以把国家或某一团体视为“法人”

    ,社会学则不能这样做。社会学对法律、宗教、国家等社会设制的研究,是把这些社会设制与个人的行动联系起来,按照使这些设制对行动的个人有意义的方式,按这些个人在自己的行动中实际是以这些设制为目标的方式来进行的。

    “在个人行动的决定因素和结果中,起重大作用的是人对于一定的法律原则的‘目的’和‘意义’的观念。”

    ②

    关于个人赋予其行动的那种意义,韦伯一再强调是指主观所表示的意义,也即行动者本人清楚地意识到的目的和价值,而不是所谓某种“最高的”

    、“真正的”那种“形而上学”的意义,也非个人行动最终已不依赖于他自己的意图而

    ①韦伯:《科学论文集》(图宾根,1951年)

    ,第513页,引自《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初资产阶级社会学史》,第286页。

    ②同上,第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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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获得的那种“客观的”意义。个人行动主观上意指的意义与客观意义存在着不一致的可能性,但在这种情况下,韦伯宁可不用“意义”一词。因为意义是对主体的自觉的意识而言的。韦伯把意向性的行动作为社会学的出发点,是为了反对把个体行动者视为历史整体发展的被动的客体,反对把意识解释为副现象。

    诚然,人并非总是知道自己想要作什么,但社会学必须假设社会行动是以个人有意义的自觉的行动为前提的。

    社会行动的意向性还有第二层含义,即行动是以他人为目标的。韦伯解释这种以他人为目标的社会行动“可能是以过去、现在或将来所期待的他人的行动为目标的。这样,其动机可能是对过去所受的侵犯进行报复,对现在受到的侵犯进行防御;对未来的侵犯采取预防措施。他人可能是一些个人,可能是行动者本人所熟识的,或可能是许多不确定的和根本不认识的个人。”

    ①

    “以他人为目标”的原则表现了社会行动的交互性原则,此外,韦伯还试图在主观意义的行动之间建立起客观的、普遍的社会联系。韦伯以如此迂回的方法来肯定“普遍的事物”的存在。在韦伯看来,只有通过这种方法才能表明社会学意义上的“普遍的事物”意味着什么。

    “普遍的事物”仅在为各个个体所认可,并为他们的实际行动规定方向的限度内才是存在的。独立于个人之外的社会实体是不存在的。未赋

    ①韦伯:《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第112页,引自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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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主观意义的和非交互性的集体现象也非社会行动。

    例如,两辆车偶然相撞的事件不能视为社会行动,仅在事故发生后两位车主的互相争吵或友好商谈才属于社会行动。

    ①

    (b)价值评价、价值关系与价值中立韦伯将社会行动规定为包含各种动机和情感的意向性的和价值取向的行动,这意味着人们是根据由其价值态度所确定的世界与他们的意义关系来采取行动的。韦伯认为,人们选择什么样的目的,委身于何种价值完全出于个人主观的情感作用,价值只与个人的自由、决定与选择有关。在道德评价这个问题上,科学所能告诉我们的只是人们的行动是受价值支配的。因此,必须从价值这个维度去发现和理解社会现象。

    价值因素不可避免地要影响研究者对题材的选择,在韦伯看来,这不仅是因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活动同样属于意向性的社会行动,研究者总是最关注他认为有意义有价值的问题;还因为社会科学同自然科学一样,都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所存在与发生的每一个现象,必然有一个题材的选择与材料的组织整理的方法论问题。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李凯尔特正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提出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区别的。

    李凯尔特认为历史认识的目的是理解个别的事件和人物,但历史学家为什么选择此事此人而非彼事彼人作为研究对象?李凯尔特提出价值关系的概念。历史学家的选择依据历史事件及人物与某种价值的关系。韦伯将“价值关系”作为

    ①参阅帕森斯编《社会理论》,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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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者选择题材组织材料的方法,这一思想无疑是从李凯尔特这里继承得来的。所不同的是,依李凯尔特的观点,使某个人物成为历史人物的不是某一学者认为他有价值,而是他与普遍承认的文化价值有关系;而按照韦伯的看法,研究者本人的价值观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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