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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隋香赔偿案:
隋香案一审审了6年,而这6年中,从立案到结案只开过两次庭。原因何在?是案情复杂、调查取证量大吗?不是。是责任难分、是非难断吗?也不是,用被害人伤情治疗来终结、法院内部人员工作等理由来解释,也难以自圆其说。1991年4月9日公布实施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隋香案1989年初夏立案,当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未公布实施,因此,直到《民事诉讼法》公布前,我们对该案办案时限上的问题可不作评价。但是,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之后,该案又“踏踏实实”地被放了4年,这就不能不耐人寻味了。法律既然对审判时限已有明确规定,那么,隋香案超过6个月审判时限是否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呢?如果报批了,又超过审限6个月是否报经上级法院批准了呢?如果没有按规定报批,这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时限的规定,责任该由谁负?如果报批手续齐备,该案一审6年未结,上级法院批准审限如此之长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此案从第一次开庭后,到第二次开庭前,6年间卷宗里只多了一份法医鉴定,这说明,在长达六年的时间,法院并没有做其它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此看来,此案审限一延再延完全是人为原因。这种做法是不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是再清楚不过了吗?
另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申诉案件,办案时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伊春市中级法院对隋香案再审了一年多,也大大超过了审判时限。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该院主管院长却讲这个案子我不太清楚,是看了《法制日报》才知道的。如此这般,这个案件再审超时限是否经过院长批准就不言而喻了。案子到了中院一年多,主管院长却全然不知,审判监督作用又从何谈起呢?许多人反映,不少案件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足,但不知什么原因,一拖就是几年乃至更长,致使许多法院积案甚多,给当事人的身心、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极为不满,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和法律的严肃性。这个问题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的审判机关重视吗?
可以说,该案9年未断的根本原因只有一个,就是没有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审判职责,也就是说没有依法办案。政法机关天天在讲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等。然而,面对一个忍受断臂之痛坐在法庭上的女孩子,面对为给孙女讨公平一次又一次老泪横流的老人,面对因女儿断臂无钱治疗而柔肠寸断的母亲,我们的一些执法者却无动于衷,把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拖就是9年。抛开执法严肃性不论,这能说是对人民负责吗?如果此案原告不是与他们毫无关系的农家女隋香,而是他们的妻子儿女、父老兄弟,或是此案发生在某些有权力、有地位、有关系的人身上,他们对此案还会是这种办法吗?隋香案被一拖9年的事实也足以证明,我们的法官队中确有那么一些拿着人民的傣禄,头戴国徽、肩扛天平,却对人民的疾苦漠然置之的人。
第四章 当权力失去控制
一、越权即腐败
江苏盱眙检察院“创收”有道,办案中强拉赞助。反贪局限制人身自
由,知错并不悔改,还给受害者留一条“尾巴”。分明是绑架案,检察院
非要“设计”出非法拘禁,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超越权限执法,腐败
分子玩火。
在司法机关中,公安、法院、检察院是主要的三大系统。三者在工作分工上并没有主次之分,而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检察院系统实际上是在行使一种执法监督的作用,可以说,严防司法腐败检察机关是一道法律的屏障。但是,人们不禁要问:倘若检察机关的个别执法者,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一旦失控了,检察机关岂不也滋生了腐败?
担心并不是多余的。有例为证。
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创收”有道,在办案过程中强拉赞助,对扣押的款项任意截留,超越职权乱搞罚没。
1997年4月1日,正当河南鹿邑县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业务员岳长太在盱眙县的业务单位九三九五厂催要煤款时,突然被该县检察院的人带到检察院询问,并于当天以涉嫌行贿、偷税被刑事拘留;4月7日,他的90万元的煤款被扣押;6月15日,他又被取保候审。
7月下旬,岳长太的外甥高荣义和儿子岳合等一行3人找到检察院,要求退还所扣押的90万元钱款。办案人员刘沛礼、吕永辉等人只答应退还10万元,提出其余的80万元让“赞助”给检察院。并威胁说,如果不同意这样做,就别想拿走一分钱!第二天,该院副检察长王晓峰也答复说,检察长办公会议已做过研究,同意退回10万元。检察院正盖办公大楼急需用钱,倒不如给检察院打个赞助条。若不同意,那笔g0万元钱就上缴财政,你们也得不到什么好处。无奈,他们按检察院的要求,先给检察院打了一个90万元的“收到”条,而检察院却拒绝给他们出据收到80万元的收据。
8月24日,检察院对岳长太做了不起诉决定。
在接受采访时,该院副检察长王晓峰矢口否认有赞助之事。他解释,扣押鹿邑县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的90万元煤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已经退还了10万元,余下的80万元已于今年3月19日被检察院没收上缴给了财政。
当问及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的80万元煤款既然已经被检查院没收,至今不给出据罚没收据时,他解释说,因为多次找不到当事人就没有出据罚没收据,至于罚没决定书肯定有。然而,这位检察长翻遍案卷也没有找到罚没决定书。他又解释说,可能是办案人员疏忽了,没有放进卷里。当被问及为什么对于80万元的扣押款项直到长达半年后才做出处理,这位副检察长又解释说,对这类问题,检察院要成批地研究。
事实上,盱眙县检察院的这些做法,根本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扣押钱物截留、挪用、私分。
那么,盱眙县检察院何以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而执法犯法呢?原来其背后有着极大的利益在驱动!据副检察长王晓峰讲,按照当地的规定,对上缴财政的政法罚没收入,政法机关可以拿到60%的返还。而该检察院部分检察官透露,对这返还的60%,办案人员可以拿到5%,办案人员所在的部门则可以拿到25%。
据调查,现在难以否认盱眙县检察院有强行让鹿邑县太清宫镇煤炭购销站搞赞助的事实。
李建中是河南省烟草专卖局驻郑州铁路局烟草专卖局销售经理部原经理。1996年底,一封匿名信投到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这个并不管财务的人被举报有经济问题。当年12月29日,李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郑州铁路局分院反贪局限制人身自由;1997年1月工日,被刑事拘留;1月14日被批准逮捕。令人不解的是,此案直接由与举报内容主要证人和知情人有亲戚关系的该院反贪局局长高长安亲自办理。在李被关押期间,尽管李和其家人多次提出高应依法回避,但其仍然我行我素。
检察机关将李关押了264天,达不到他们要“判十年八年”的目的,不得不将李放出来,但最终却又给李留了一个“不起诉”的尾巴。他们“不起诉”的事实是——
1996年4月,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信阳生活段副段长兼段三丰公司总经理李天技及公司另一副经理来郑州,找到李和副经理张银涛及业务员陈绍敏,希望能够卖一些烟给他们。于是,在一起商定了烟价:共计21。6万元。由于信阳方面担心回去路上被查,便请李等一同押车去信阳。三天后,李携带着21。6万元烟款回到了郑州,入了财务账。李被放出后才知道,李天枝等人把他在信阳期间招待李的费用及他们公司5人每人分得的200元奖金共计3000元钱,打人了此次烟生意的成本,以白条形式入了小金库账。后来在高长安等办案人员的威逼之下,李天枝等人被迫做了伪证,说是这3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李。于是,在对李的不起诉书中便出现了这样的内容:李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销烟款3000元,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李建中不起诉。
李对此不服,被放出来后一直在进行申诉,但均被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检察分院驳回。
值得一提的是,对李建中的匿名举报中所列问题,是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驻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反贪局直接侦查的。侦查终结之后,将此案移交给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准备起诉。但本案前后搞了那么长的时间,用起诉部门的话来形容是:看似有那么一回事儿,但经不起推敲和缺乏证据。从本案据以结案的信阳那3000元之事,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这3000元的问题,郑州铁路局检察分院前后5次去人了解。第一次到信阳,李天技等人如实证实这3000元是他们招待李建中和作为奖金分了。但后来,当李建中案到了无法收场的地步时,1997年春节前夕,高长安亲自带人来到信阳,将李天枝、另一名副经理和会计分别隔离出来,上来就说这些人上次作的是伪证,并拿出带来的传唤证,声称要将他们带到郑州去过年(即关进看守所)。据反映,高当时声称:“李建中自己都招了,你们还为他瞒什么,他的罪少说也要判个十年八年。”这样连蒙带唬,李天技等人只得按其意思去写、去说。此案的承办人员还是觉得他们未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写明,没能把话编圆,便直接在“证词”上勾勾划划起来。最后办案人员干脆自己编写,由三丰公司的人一抄了事。这样,李建中在此笔烟草生意中“贪污”3000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