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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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文集- 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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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持束身寡过主义者,以为吾虽无益于群,亦无害于群,庸讵知无益之即为害乎!何则?

    群有以益我,而我无以益群,是我逋群之负而不偿也。

    夫一私人与他私人交涉,而逋其所应偿之负,于私德必为罪矣,谓其害之将及于他人也。

    而逋群负者,乃反得冒善人之名,何也?使一群之人,皆相率而逋焉,彼一群之血本,能有几何?

    而此无穷之债客,日夜蠹蚀之而瓜分之,有消耗,无增补,何可长也!然则其群必为逋负者所拽倒,与私人之受累者同一结果,此理势之所必然矣。今吾中国所以日即衰落者,岂有他哉,束身寡过之善士太多,享权利而不尽义务,人人视其所负于群教员如无有焉,人虽多,曾不能为群之利,而反为群之累,夫安得不日蹙也!

    父母之于子也,生之育之,保之教之,故为子者有报父母恩之义务。人人尽此义务,则子愈多者,父母愈顺,家族愈昌;反是则为家之索矣。故子而逋父母之负者,谓之不孝,此私德上第一大义,尽人能知者也。群之于人也,国家之于国民也,其恩与父母同。盖无群无国,则吾性命财产无所托,智慧能力无所附,而此身将不可以一日立于天地。故报群报国之义务,有血气者所同具也。苟放弃此责任者,无论其私德上为善人、为恶人,而皆为群与国之蝥贼。譬诸家有十子,或披剃出家,或博弈饮酒,虽一则求道,一则无赖,其善恶之性质迥殊,要之不顾父母之养,为名教罪人则一也。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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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梁启超文集

    此义,则凡独善其身以自足者,实与不孝同科。案公德以审判之,虽谓其对于本群而犯大逆不道之罪,亦不为过。

    某说部寓言,有官吏死而冥王案治其罪者,其魂曰:“吾无罪,吾作官甚廉。”冥王曰:“立木偶于庭,并水不饮,不更胜君乎!于廉之外一无所闻,是即君之罪也。”遂炮烙之。

    欲以束身寡过为独一无二之善德者,不自知其已陷于此律而不容赦也。近世官箴,最脍炙人口者三字,曰清、慎、勤。夫清、慎、勤,岂非私德之高尚者耶?虽然,彼官吏者受一群之委托而治事者也,既有本身对于群之义务,复有对于委托者之义务,曾是清、慎、勤三字,遂足以塞此两重责任乎?

    此皆由知有私德,不知有公德。

    故政治之不进,国华之日替,皆此之由。彼官吏之立于公人地位者且然,而民间一私人更无论也。我国民中无一人视国事如己事者,皆公德之大义未有发明故也。

    且论者亦知道德所由起乎?道德之立,所以利群也。故因其群文野之差等,而其所适宜之道德,亦往往不同,而要之,以能固其群、善其群、进其群者为归。夫英国宪法,以侵犯君主者为大逆不道(各君主国皆然)

    :法国宪法,以谋立君主者为大逆不道;美国宪法,乃至以妄立贵爵名号者为大逆不道(凡违宪者皆大逆不道也)。

    其道德之外形相反如此,至其精神则一也。一者何?曰:为一群之公益而已。乃至古代野蛮之人,或以妇女公有为道德,(一群中之妇女为一群中之男子所公有物,无婚姻之制也。

    古代期巴达尚不脱此风)。

    或以奴隶非人为道德,(视奴隶不以人类,古贤柏拉图、阿里土多德皆不以为非;南北美战争以前,欧美人不以此事为恶德也。)

    而今世哲学家,犹不能谓其非道德。

    盖以彼当时之情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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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公 德551

    以利群者,惟此为宜也。

    ,然则道德之精神,未有不自一群之利益而生者,苟反于此精神,虽至善者,时或变为至恶矣。

    (如自由之制,在今日为至美,然移之于野蛮未开之群,则为至恶;专制之治,在古代为至美,然移之于文明开化之群,则为至恶。

    是其例证也。)是故公德者,诸国之源也,有益于群者为善,无益于群者为恶,(无益而有害者为大恶,无害亦无益者为小恶。)

    此理放诸四海而准,侯诸百世而不惑者也。至其道德之外形,则随其群之进步以为比例差,群之文野不同,则其所以为利益者不同,而其所以为道德者亦自不同。

    德也者,非一成而不变者也,(吾此言颇骇俗,但所言者德之条理,非德之本原,其本原固亘万古而无变者也。读者幸勿误会。本原惟何?亦曰利群而已。)非数,千年前之古人能立一定格式以范围天下万世者也。

    (私德之条目,变迁较少,公德之条目,变迁尤多。)然则吾辈生于此群,生于此群之今日,宜纵观宇内之大势,静察吾族之所宜,而发明一种新道德,以求所以固吾群、善吾群、进吾群之道,未可以前王先哲所罕言者,遂以自画而不敢进也。知有公德,而新道德出焉矣,而新民出焉矣!

    (今世士夫谈维新者,诸事皆敢言新:惟不敢言新道德,此由学界之奴性未去,爱群、爱国、爱真理之心未诚也。盖以为道德者,日月经天,江河行地,自无始以来,不增不减,先圣昔贤,尽揭其奥,以诏后人,安有所谓新焉旧焉者。殊不知,道德之为物,由于天然者半,由于人事者亦半,有发达有进步,一循天演之大例。

    前哲不生于今日,安能制定悉合今日之道德?使孔孟复起,其不能不有所损益也亦明矣。今日正当过渡时代,青黄不接,前哲深微之义,或湮没而未彰,而流俗相传简单之道德,势不足以范围今后之人心,且将有厌其陈腐而一切吐弃之者。

    吐弃陈腐,犹可言也,若并道德而吐弃,则横流之祸,曷其有极!

    今此祸已见端矣。老师宿儒,或忧之,劬劬焉欲持宋元之余论以遏其流,岂知优胜劣败,固无可逃,捧坏[抔]土以塞孟津,沃杯水以救薪水,虽竭吾才,岂有当焉。苟不及今急急斟酌古今中外,发明一种新道德者而提倡之,吾恐今后智育愈盛,则德育愈衰,泰西物质文明尽输入中国,而四万万人且相率而为禽兽也。呜呼!道德革命之论,吾知必为举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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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1梁启超文集

    所诟病,顾吾特恨吾才之不逮耳,若夫与一世之流俗人挑战决斗,吾所不惧,吾所不辞。世有以热诚之心爱群、爱国、爱真理者乎?吾愿为之执鞭,以研究此问题也。)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而万千条理即由是生焉。本论以后各子目,殆皆可以“利群”二字为纲,以一贯之者也。

    故本节但论公德之急务,而实行此公德之方法,则别著于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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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自 由751

    论 自 由

    (1902年5月8日、22日)

    “不自由毋宁死!”斯语也,实十八九两世纪中,欧美诸国民所以立国之本原也。

    自由之义,适用于今日之中国乎?曰: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

    虽然,有真自由,有伪自由,有全自由,有偏自由,有文明之自由,有野蛮之自由。今日“自由云自由云”之语,已渐成青年辈之口头禅矣。

    新民子曰:我国民如欲永享完全文明真自由之福也,不要不先知自由之为物果何如矣。请论自由。

    自由者,奴隶之对待也。综观欧、美自由发达史,其所争者不出四端:一曰政治上之自由,二曰宗教上之自由,三曰民族上之自由,四曰生计上之自由(即日本所谓经济上自由)。

    政治上之自由者,人民对于政府而保其自由也。宗教上之自由者,教徒对于教会而保其自由也。民族上之自由者,本国对于外国而保其自由也。生计上之自由者,资本家与劳力者相互而保其自由也。而政治上之自由,复分为三:一曰平民对于贵族而保其自由,二曰国民全体对于政府而保其自由,三曰殖民地对于母国而保其自由是也。自由之征诸实行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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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是矣。

    以此精神,其所造出之结果,厥有六端。

    (一)四民平等问题:凡一国之中,无论何人不许有特权(特别之权利与齐民异者)

    ,是平民对于贵族所争得之自由也。

    (二)

    参政权问题:凡生息于一国中者,苟及岁而即有公民之资格,可以参与一国政事,是国民全体对于政府所争得之自由也。

    (三)

    属地自治问题:凡人民自殖于他土者,得任意自建政府,与其在本国时所享之权利相等,是殖民地对于母国所争得之自由也。

    (四)信仰问题:人民欲信何教,悉由自择,政府不得以国教束缚干涉之,是教徒对于教会所争得之自由也。

    (五)

    民族建国问题:一国之人,聚族而居,自立自治,不许他国若他族握其主权,并不许干涉其毫末之内治,侵夺其尺寸之土地,是本国人对于外国所争得之自由也。

    (六)工群问题(日本谓之劳动问题或社会问题)

    :凡劳力者自食其力,地主与资本家不得以奴隶畜之,是贫民对于素封者所争得之自由也。试通览近世三四百年之史记,其智者敝口舌于庙堂,其勇者涂肝脑于原野,前者仆,后者兴,屡败而不悔,弗获而不措者,其所争岂不以此数端耶?其所得岂不在此数端耶?试一述其崖略:昔在希腊罗马之初政,凡百设施,谋及庶人。共和自治之制,发达盖古。然希腊纯然贵族政体,所谓公民者,不过国民中一小部分,而其余农、工、商及奴隶,非能一视也。

    罗马所谓公民,不过其都会中之拉丁民族,而其攻取所得之属地也,非能一视也。故政治上之自由,虽远滥觞于希腊,然贵族之对平民也,母国之对属地也,本国人之对外国也,地主之对劳力者,其种种侵夺自由之弊,亦自古然矣。及耶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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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 自 由951

    教兴,罗马帝国立,而宗教专制、政治专制乃大起。中世之始,蛮族狸披,文化蹂躏,不待言矣。及其末也,则罗马皇帝与罗马教皇,分司全欧人民之躯壳灵魂两界,生息于肘下而不能自拔。故中世史者,实泰西之黑暗时代也。及十四五世纪以来,马丁。路得兴,一抉旧教藩篱,思想自由之门开,而新天地始出现矣。尔后二三百年中,列国或内争,或外伐,原野餍肉,谿谷填血,天日惨淡,神鬼苍黄,皆为此一事而已。

    此为争宗教自由时代。

    及十七世纪,格林威尔起于英;十八世纪,华盛顿兴于美;未几而法国大革命起,狂风怒潮,震撼全欧,列国继之,灵[云]滃水涌,遂使地中海以西,亘于太平洋东岸,无一不为立宪之国,加拿大、澳洲诸殖民地,无一不为自治之政,直至今日,而其机未止。此为争政治自由时代。自十六世纪,荷兰人求脱西班牙之轭,奋战四十余年,其后诸国踵兴,至十九世纪,而民族主义磅礴于大地。

    伊大利、匈加利之于奥大利,爱尔兰之于英伦,波兰之于俄、普、奥三国,巴干半岛诸国之于土耳其,以至丙今波亚之于英,菲律宾之于美,所以死亡相踵而不悔者,皆曰“非我种族不得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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