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哲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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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哲学的发展- 第2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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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而成。我把与此类似的理由应用于时间的次序上。假定一个人的经验里有一种性质发生两次,例如钟报时刻。使你认得敲两下是两下,而不是一件事的重复,究竟原因何在呢?

    我所得的结论是:有些认识是有赖于一种性质,我们不妨称之为“主观的过去”。我的心理的内容,就其与经验的事件有关而论,可以排成一个系列,这个系列自感觉开始,继之以平衡感觉,然后是极近的记忆,其次是和现在的感觉稍有距离的记忆。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主观的时间系列,其中的各项,从客观的观点来看,都是现在。当你听见报时刻的钟重复极相似的声音的时候,你已经听见的声音有不同程度的“渐次衰微”。是声音加上“渐衰”所成的复合体是多数,不是声音实际上的性质是多数。我在《人类的知识》一书里创立了这个学说。这个学说我现在仍然觉得是令人满意的,我之所以比较起来喜欢这个学说,是因为相信这个学说就不必假定一些不能认识的和不可知的实体,而不承认这个学说其结果就势必至于以为特殊就是那些不能认识,不可知的实体。

    但是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我在一九一一年认为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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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克服的。心的两个状态完全相同,这在逻辑上讲,不能认为是不可能的。也许有人说,这在一个人的经验里是不会发生的,这是由于在两个时期所伴随的记忆是有差别。但是根据逻辑的证明,这种完全的相同是可以出现于甲与乙两个人的经验之间的。果真如此,上面所提到的我那个学说就使我不得不说,甲的心理状态和乙的心理状态,在数上说是相同的。乍一看来,这好象是不合理的。我们觉得,一定有可能见到或构成一些事物,其性质是,如果一件事物是在另一件之先,则这两件事物在数上是不同的。但是我以为这种看法是由于经验侵入了逻辑的领域。就经验而论,我们永远见不到这种完全的再现。就我们在经验上所能发见的而论,一个人一个时候的心理的整个内容永远不会完全同于那个人另外一个时候的心理内容,也不会同于任何时候任何别人的心理内容。

    有些人不喜欢逻辑范围以外的先验的直观,对于这些人说来,我的这个学说有个长处。这个长处是在于处理了一些先验的综合知识的实例。

    “如果甲在乙之先,乙在丙之先,则甲是在丙之先”

    ,这句话无疑地是综合的,而且使人觉得好象。。

    是先验的。

    按我的学说来说,这句话一方面仍然是综合的,却不是先验的,而是自我们的经验概括而来的,这个经验就是,构成瞬间的心理内容的复合体永远不会照样重新出现。从一个经验论者的观点来看,这确是一个优点。

    现在我谈一个题目,是跟普遍与特殊密切相关的,那就是专名问题。但是在开始谈这个问题以前,我愿意略谈一谈逻辑语言这个颇有争论的问题。据我的看法,一种逻辑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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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是这样的一种语言,凡我们藉明白的命题想说的话,都可以用这种语言来说,并且用这种语言,把结构总可以弄得显明。在这种语言里面,我们须用表示结构的字,也须用一些字来表明具有这种结构的项。那时我主张这些项就可以用专名来表明。我认为这种语言之构成对于清楚的思维会大有帮助,虽然我始终没有认为这种语言对于日常生活是合用的。

    有一个时期,维根斯坦跟我有相同的意见,也认为一种逻辑语言在哲学里会是有用的。在我给他的《逻辑哲学论》写的导言里,我曾说过他有这种意见。可惜到了那个时候,他不但已经放弃了那种主张,并且好象已经忘记他曾经有过那种主张。所以关于这种意见,我所说的话在他看来是与事实不符。自此以后,他的信徒就竭力否认一种逻辑语言会是有用的这种说法。

    在重要的一点上,我愿意承认他们的批评是公平的。当初,我和莱布尼茨一样,认为凡是复杂的东西都是由单纯的东西所组成,而且,在考虑分析的时候,要紧的是把单纯的东西当做我们的目标。现在我却认为,虽然我们知道有许多东西是复杂的,我们却无法知道什么是单纯的。

    不但如此,在。。

    一些语句中提出复合体的名字来,这些语句可以完全是正确的,虽则不把这些复合体认做是复杂的。有许多科学上的进展是在于把一向以为是单纯的东西现在看出是复杂的来了。

    举例来说,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原子有一种结构,这种结构是近些年弄明白的。只要我们避免说所正在考量的一件事物是单纯的,我们对于这件事物所说的话就用不着因后来发现这件事物是复杂的而加以推翻。因此,究竟有没有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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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获得的单纯的东西,这个整个问题就是不必要的了。

    这对于专名这个问题有些关系。我原来以为,如果我们是无所不知的,对于每一个单纯的东西都有一个专名,可是对于复杂的东西是没有专名的,因为说出其所以构成的单纯的原素和这些原素的构造就把这些复杂的东西弄明确了。这种见解我现在是抛弃了。但是,我抛弃了这种见解,却仍然留有关于专名的作用的许多问题。

    从传统上来说,有两种名词:专名和公名。

    “苏格拉底”

    是一个专名;“人”是一个公名。但是公名是不必要的。

    “苏格拉底是一个人”和“苏格拉底属于人类”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一样的,所以“人”这个公名是多余的,可以被“属于人类”这个属性所代替。属性和性质不同,必须加以区分。后者是一个较广的概念,包括前者。一个属性出现在一个只包含一个名字的命题中。

    “苏格拉底属于人类”就是一个例子。

    一个性质就是把有名字出现的命题中的那个名字除掉或代以一个变项所剩下的东西。例如,你可以说,“如果苏格拉底愿意和解,他就用不着喝鸩酒了。”

    这可以算是说明苏格拉底有一种性质,但不是给他加上一个属性。

    从传统上说,专名和公名的区别是,公名可以有一些实例,而专名则是指某一个独有的东西。但是实例的概念是和类的概念相联系的,在逻辑上不是基本的。逻辑所需要的是命题函数,那就是说,一些辞句,在这些辞句里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变项,若是把变项予以一个值,其结果就是一个命题。因此,实例就成了这个正确命题函数的变项的值。变项可以代表一件可变的“物”

    ,或一个可变的属性,或一个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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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性质,或一个可变的关系。可以给变项所加的不变值要看变项是属于何种,而有差异。如果值的总类加得不对,就成了毫无意义的话。

    以“苏格拉底属于人类”

    这个命题为例,如果你用任何别人或动物的名字代替“苏格拉底”

    ,姑无论这样而成的命题是真是伪,这个命题还是有意义的;不但如此,若是你用任何别的属性来代替“属于人类”

    ,则所成的命题仍然是有意义的。如果你的命题是一个关系命题,例如“苏格拉底爱柏拉图”

    ,你可以用任何别的表示关系的字来代替“爱”

    这个字,而不致使这个命题成为毫无意义,但是你不能代以任何不表示关系的字。

    以上的讨论暗示出关于专名的一个造句法上的定义。我们可以说,一个专名就是一个不表示一个属性或关系的字,这个字可以出现在一个不包含变项的命题中。(在普通的语言中,一个变项的出现可以由“个”

    ,“这个”

    ,“一些”

    ,“所有的”

    ,等字的出现表示出来)。仅就造句法而论,我以为关于专名没有什么更多的话可说了。

    但是我们还须做认识论方面的考虑。如果一个专名要完全完成其职能,就不应该必须藉别的字以划定其定义。它应该表示某种我们直接所觉得到的东西。但是专名的这一方面就引起了困难。如果有人提起了苏格拉底,而且你在以前从来没有听见说过他,你就可以去查百科全书,就以你所查得的来做苏格拉底这个名字的定义。那样,认真来说,“苏格拉底”对于你就不是一个名字,而是一个代替的东西,代替了叙述。显而易见,因为给字下定义不得不用别的字,一定就有一些字,我们了解这些字的意义并不是凭藉定义。一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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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学着知道他家里的人的名字是这些人是在跟前的时候有人呼唤这些人的名字。即使他的父母载入在百科全书中,这个孩子也不是从书中得知他们是谁,他们叫什么。这是专名的本原的使用,至于专名当做省略的叙述则是转了来的。如果你从前生在雅典,你说:“苏格拉底是谁?”被你这样一问的那个人也许指着说:“那就是苏格拉底。”正是因为现在和早已死去的人的经验有这种遥远的联系,所以关于苏格拉底的命题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虚构的故事的一部分,而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却是虚构的故事的一部分。

    “哈姆雷特”

    假托是一个名字,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关于哈姆雷特的命题都是捏造的。只有我们用“哈姆雷特”来代替哈姆雷特的时候,这些命题才是真的。这是专名的特点之一的一个例证。这个特点就是:专名与叙述不同,除非专名指示一件实有的事物,专名是没有意义的。虽然法国现在是一个共和国,关于法国现在的国王我可以做出一些命题。这些命题虽然是捏造的,却不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如果我妄称他是路易十四,凡把“路易十四”当做一个名字来用的命题不是捏造的,而是没有意义的。

    我并不是建议在普通的语言中或在文法中我们应该拒绝把(比方说)

    “苏格拉底”看做一个名字。但是,从一个认识论的观点来看,我们关于他的知识是和我们对于事物的亲证的知识大不相同的。凡我们关于苏格拉底的知识只有把关于他的叙述来代替他的名字才陈述得完全,因为,对我们来说,我们对于“苏格拉底”这个词的了解完全是来自叙述。

    我一向主张一个原则,就是,如果我们能够了解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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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意思,构成这句话的字必须完全是指示我们所亲证的事物或是用这种字来做界说的字。这个原则我至今仍然觉得完全是正确的。关于逻辑上用的字,例如,或、不、若干、一切。。。。。。

    等等,对于这个原则加以一些限制也许是必要的。若把我们的原则的应用只限于不包含变数的句子或不包含由句子组成的句子,我们就没有加以限制的必要了。假使那样,我们可以说,如果我们的句子给一个主语加一个属性,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之间断定有一种关系,则用做主语的字或有关系的那些项的字非是狭义的专名不可。

    如果我们采取这种意见,我们就遇到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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