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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适当规定此种“纯粹理性规律”之意义,吾人必须首先观察此种规律不能告知吾人对象为何,而仅能告知欲到达对象之完全概念,经验的追溯如何进行。设此种规律企图前一任务,则此规律殆为构成的原理,顾此为纯粹理性所绝不能提供者。故不能以此种规律为主张“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其自身或有限或无限”。盖若此,则是以仅在理念中产生之绝对的总体理念,为等于思维一——在任何经验中所不能授与之——对象矣。诚以在此意义之范围内,吾人应以“离经验的综合而独立之客观的实在性”归之于现象系列。故此种理性之理念之所能为者,不过对于条件系中之追溯的综合,规定一种规律而已;依据此种规律,则综合必须自受条件制限者,经由一切互相隶属之条件,进行至不受条件制限者,但此种综合绝不能到达此种标的,盖以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绝不能在经验中遇及之也。
故吾人必须首先在其中综合绝不能完成之事例中,规定吾人所谓系列综合之意义为何。在此方面,通常有两种表达之法,其意在标识一区别,——虽未正确的予以其区别之根据。数学家仅言无限前进。哲学家则以任务在检讨概念,不以此种表达法为合理,而以不定前进之名词代之。吾人无须停留此点,以检讨此种区别之理由,或详述其用法之当否。吾人仅须以吾人特殊目的所需之精确程度规定此等概念。
关于直线,吾人因能正当谓为能无限延长之者。在此事例中,无限前进与不定前进之区别,殆过于苛细。但当吾人谓“引一直线”,则冠以不定二字,实较之冠以无限二字,更为正确。盖后者之意,乃指公等务须延长此直线不已(此非意向之所在),而前者之意,则仅在延长此直线一惟公等之所欲;且若吾人仅指吾人力之所能为者而言,则此不定前进之名词实极正确,盖吾人固常能使此线更长而无止境者也。在吾人仅就前进而言,即仅就自条件以至受条件制限者之进展而言之一切事例,皆如是:即此可能的进展,在现象系列中进行,实无止境。自一对父母所生之子孙,其世系之下降线,进行实无止境,吾人自能以此线为在世界中实际继续之情形。盖在此种事例中,理性绝不要求系列之绝对的总体,盖因其并未预行假定以此总体为一条件及为所授与者(datum),而仅以之为可以授与(dabile),且递行增加无止境之受条件制限之某某事物耳。
当系列中自视为受条件制限者所授与之某某事物上溯时,其应进展至何种程度之问题,则情形大异于是。吾人能谓此种追溯为无限上溯乎;或仅能谓为推广至不定之程度乎?例如吾人能自现今生存之人经由其祖先系列无限上溯乎,抑或仅谓为在吾人还溯之限度内绝未遇及“以此系列为限于某点终止”之经验的根据,故吾人应——同时又不得不——就每一祖先更推寻其更远之祖先(此等祖先虽非预以为前提者)乎?
吾人之答复如是:当其全部在经验的直观中授与时,其内部的条件系列中之推溯乃无限进行者;但当仅有此系列中之一项目授与时,自此项目出发,其追溯应进至绝对的总体,则此追溯仅有不定的性质。因之,一物体之分割,即在一定限界内所与物质之部分之分割,必谓为无限进行。盖此物质乃以视为一全体,因而以其所有一切可能的部分在经验的直观中授与者。今因此种全体所有之条件乃其部分,此种部分所有之条件乃部分之部分,准此以至无穷,又因在此种分解之推溯中,此种条件系列之“不受条件制限之(不可分割的)项目”绝未遇及,故不仅在分割中,绝无使其中止之任何经验的根据,且任何继续的分割之更远项目,其自身乃在分割继续之前,经验的已授与吾人者也。盖即渭分割乃无限进行者。反之,因任何人之祖先系列,并未以其绝对的总体在任何可能的经验内授与,故其追溯乃自血统相承之世系系列中之每一项目进行至更高项目,绝不遇有“展示一项目为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之经验的限界”。且因提供为其条件之种种项目,并非在追溯之前已包含在“全体之经验的直观”中,故此种追溯实非由“所授与者之分割”无限进行者,乃仅以不定的程度探求更远之项目以加增于所与项目之上,而此种更远项目之授与,其自身仍常为受条件制限者。
在此二种事例中,不问其为无限的追溯或不定的追溯,其条件系列皆不能视为其授与吾人在对象中为无限者。此种系列,非物自身,仅为现象,以现象乃相互为条件者,仅在追溯之本身中授与吾人。故此问题已非此种条件系列之自身如何大小、有限或无限之问题,盖此种系列绝无所谓自身;所成为问题者乃吾人如何进行此种经验的追溯,以及吾人继续此种追溯应至如何程度耳。此处吾人发见关于统制此种进行程序之规律,有一重要的区别。当其“全体”经验的授与吾人时,则其内部的条件系列之无限推溯,自属可能。顾非全部授与,仅由经验的追溯,始能授与吾人之时,则吾人仅能谓为“探求系列之更高条件乃无限可能者”。在前一事例中,吾人之所能言者为:较之我由分解的推溯所能到达者,常有更多之项目,经验的已授与吾人;但在后一事例中,吾人之所能言者则为:吾人常能进行至追溯中之更远者,盖以无一项目可视为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经验的授与吾人;且因更高项目常属可能,故探讨此种更高项目乃视为必然之事。在前一事例中,吾人必然发见系列之更远项目;在后一事例中,则因无一经验为有绝对的限界,故吾人探讨此等项目乃成为必然之事。盖或吾人并无“对于经验的追溯设定一绝对的限界”之知觉,在此种事例中,吾人必不以追溯为已完成者,又或吾人有限止吾人系列之知觉,则在此种事例中,知觉不能为所经过系列之一部分(盖制限者当与受制限者有别),故吾人对于此条件亦必继续推溯其条件,于是推溯又复继续进行。此等见解,在以下一节论述其应用时,自当适切阐明之也。
第九节 就一切宇宙论的理念而言,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之经验的使用
在种种机缘中,吾人已说明:悟性或理性之纯粹概念皆不能有先验的使用;而感性世界中条件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之主张,则为依
据理性之先验的使用者,在此种先验的使用中,理性自其所假定为物自身者以要求此种不受条件制限之完成,又因感性世界并不包含此种完成,故吾人关于感性世界中系列之绝对量,绝无正当理由论究其为有限的或其自身为无制限的,所能探讨者仅在“吾人就经验追溯其条件,遵从理性之规律,因而除与其对象一致者以外,所有解答皆不能使吾人满足”之时,吾人应在经验的追溯中进行至何种程度一事耳。
故所留存于吾人者仅有——视为统制“可能的经验之继续及“量”之规律之——理性原理之效力之问题,至不能以理性原理为现象(视为物自身者)之构成的原理,则已充分证明之矣。吾人如能严格注意此等结论,则理性之自相冲突自当全部终止。盖此种批判的解决不仅铲除“使理性自相冲突”之幻相,且在更正其为矛盾唯一源泉之误解时,以“其使理性自相一致之教义”代幻相。于是在其他情形下殆为辩证的之原理,今则转变为学理的原理矣。实际,此种原理如能确立为“依据其主观的意义,且又与经验之对象相合,以规定悟性所有最大可能之经验的使用”,则其结果殆与“其为——纯粹理性之所不可能者——先天的规定对象自身之公理”相等。盖仅与“此种原理能有力指导悟性之最大可能之经验的使用”相比例,此种原理始能“关于经验之对象”有任何影响以扩大及更正吾人之知识。
一 解决关于“宇宙全体现象所组成之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
在此处与其他之宇宙论问题相同,理性之统制的原理所根据者为:在经验的追溯中,吾人不能有任何绝对的限界之经验,即不能有所视为经验上绝对不受条件制限者之任何条件之经验。其理由如是:此种经验当包含以无或虚空围绕之现象限界,且在继续追溯中,吾人应能在知觉中遇及此种限界——顾此为不可能者。
此种命题实质所言者,乃吾人在经验的追溯中所能到达之唯一条件,必其自身仍须视为经验上受条件制限者,此命题实含有以下之制限的规律,即不问吾人在上升系列中进展如何之远,吾人常须探讨系列之更高项目,此种项目或能由经验为吾人所知或不能为吾人所知者也。
故对于第一类宇宙论的问题之解决,吾人仅须规定“在追溯宇宙(空间或时间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量时,所绝不能制限其上升者”是否能名之为无限的追溯,抑或名之为不定的继续追溯。
“世界一切过去状态之系列,以及在宇宙的空间中同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完全普泛的表象,其自身仅为我所思维之“可能之经验的追溯”(此虽以不定态度思维之者)。仅以此种方法始能对于一所与知觉发生“此种条件系列之概念”。顾吾人仅在概念中始能以宇宙为一全体,此全体绝不能在直观中有之。故吾人不能自宇宙全体之量以论证追溯之量,依据前者以决定后者;反之,仅就经验上所追溯之量,我始能对于我自身构成关于世界量之概念。但关于此种经验的追溯,吾人之所能知者,至多仅为自条件系列之一切所与项目,吾人常在经验上更进展至其更高及更远项目耳。现象全体之量,并不由此以绝对的态度决定之;故吾人不能谓此追溯乃无限前进者。盖若谓其为无限前进,则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