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又发现在学员中有“同乡会”的组织。学员中的这类现象,在当时情况下,并不奇怪。以为我们的党组织处于秘密状态中,他们对共产党并不真正了解,一般说来,不少人对党组织都还有一种神秘感,他们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出现一些奇谈也不足为怪,至于“同乡会”的组织,这在过去在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中很加强对这些学员的教育,使他们能够正确对待这类问题。
但是,湖边地委的几位领导者,发现这种情况后,却大惊失色,以为出了天大的事,断定这是出于敌人的破坏造成的。在当时民族斗争中阶级斗争错综复杂的形势下,这种可能是存在的,如果失去这种警惕性,那是要吃大亏的。但是作为地委顿领导者,面对已经发生的情况,必须认真地井下调查研究,弄清事实真相,按照事件本来到真实情况,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才能作出正确的处理。可是湖边地委领导者没有这样做,他们在主观主义思想的指导下,进行了所谓的“调查”。他们发现主持干校工作的教员,魏定远对学员的某些错误言论和行为报支持态度,又加上魏定远过去曾在沛县工作,与某些沛县来的学员较熟,于是就进一步断定魏定远居心不良,一定是这一潮流背后组织者和煽动者。据此,地委经过调查后决定对魏定远进行审查。接着便搜集魏的材料。根据1940年《关于苏鲁豫边区肃托斗争的总结报告》的记载,魏定远的罪恶主要是:
(1)组织同乡会,在学员中进行秘密活动,使他们不听从学校的分配,煽动回乡运动。
(2)时常发现他和姚焕敏、郝晓光(均为干部)等人作密秘谈话,别人一来就停止,不说了。
(3)他本来不是党员,却以党员的面目出现,迷惑群众疑为他是共产党员,以提高他的威信,甚至有的学员说“我不在这里入党,待回到沛县可由魏老师介绍入党。
(4)自由主义,不经过任何组织,自己找工作,时常换工作,交换地方。在工作中喜欢个人包办,不叫别人插手。
(5)对于他的妻子刘莹,平时感情不融合,似乎有什么密秘,还不能暴露于妻子。
(6)曾到沛县去两次,等等。
上述各条有的能否构成“罪状”是很清楚的;而且是否经过核实也走难以会相信的。例如第一条,说魏组织“同乡会”但魏并不是沛县人,也不是丰县人,而是河南省扶沟人,他怎么能在沛县、丰县学员中组织“同乡会”呢,许多人的回忆材料都说明,回乡工作之风并是魏煽动起来的,而是自发地酝酿起来的,只是魏对此表示同情被罢了。湖边地委报据上述“罪状”决定逮捕魏定远,当时地委在谷亭镇,干校住在大田冢,相距约三十里,地委负责人带着武装人员到了干校,以召开干部会议的名义,派通信员吴德琴把魏定远叫到会场,当即逮捕押回地委,进行审讯。
当时的地委书记李毅由于患病,没有与地安机关住在一起,在另外一个村子养病,他不能亲自主持这项审讯工作,便于另外几位地委部长一齐推举地委组织部长王须仁负贡对魏定远的审讯,说他过去做过除奸工作,对审案子有经验。从此,王须仁便咸了湖西“肃托事件”的关键人物。王须仁是河北省东鹿县人,曾于1933年正北平“晨报”上登过“*启事”。七七事变后,他混入北平流亡学生中,到了鲁西南的单县。他在过去究竟是什么人,以及怎样钻入党内的,现在还不得而知。王须仁接过审讯大权以后,大搞逼供信。他既不追问汉奸日特,也不追问国民党特务,一上来问魏定远是不是“托匪”,魏不承认有此事,接着就用残酷的肉刑,施用鞭打、老虎凳、灌水,直至电刑{用手摇发电机)魏定远受刑不过,承认自己是“托派”王须仁等人为了扩大战果,接着就逼问还有谁?不说就再度施刑。于是又供出了所谓‘托派”的组织,说托派的组织有省委、特委、县委、区委支部小组等。又说在湖西地区的托派组织叫做苏鲁豫边区特委是受山东省委领导的,在托派苏鲁豫区特委之下,还有铜山、砀山、丰县、沛县、金乡、鱼台、单县、曹县等县托派的组织。又说托派组织的名称,对内叫做“国际无产者联合大同盟”,对外叫做(中华复兴党)等等。凡有点常识的人都不难看出,魏定远是在严刑逼供下按照共产党的组织系统编造托派的组织系统的。
在魏定远的口供中,还供出了一个所谓“托派外围组织”——“文艺作者协会”(即文协)本来这是干校学员的群众文艺团体,是由魏定边远发动组织起来的。这个团体经常给区党委宣传部出版的《团结报》写稿。这根本不是什么密秘,而是人所共知的公开的群众组织。
除了所谓“托匪”的组织逼供出了一些人。王须仁认为他已取得了伟大成就。地委书记和其他几位部长对魏定远的口供均深信不疑,不仅不去作认真的调查研究,核对事实,弄清真象,反而陷入更加惊慌失措之中。这就给暗害分子王须仁以可趁之机,弄得越发不可收拾。
根据魏定远的口供,马上又逮捕了郝小光,对他的审讯,又是由所谓有经验的王须仁主持,如法炮制,又是用那一套极为残忍的逼供方法。郝小光在酷刑之下,也承认了自己走“托匪”,而且也在逼供之下,编造了一套所谓“托派的组织系统”。
可是郝小光编造自一套于魏定远编造的一套出入很大。这种情况并末引起地委领导同志的警觉,反而根据王须仁的判断,认为在苏北和鲁西南潜藏着两套托派组织。于是地委的领导问志认为面前的敌情更加严重了。在审讯魏定远郝小光后。九月三日,苏鲁豫边区军政委员会在谷亭镇开会。军政委员会,是根据党中的央指示成立的。它由主力部队负责人和区党委负责人组成,主要是负责处理边区党政军重大问题,协调军队党和地方党的关系。这次出席会议的有,区党委书记白子明,区党委军事部长张如,*部长王文彬,主力部队参加会议的有:四大队队长梁兴柞,政治委员王洪鸣,开完会后,湖边地委书记李毅向出席军政委员会会议的各位领导汇报了发现“托派”的情况。大家听了汇报,感到问题重大,便决定大家集体参加审讯。参这次集体审讯的除全体出席军政委员会会议的同志外,还有正在湖边地委帮助建立政权工作的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长陈筹,湖边地委书记李毅,地委组织部长王须仁等。实际的审讯者,仍是王须仁。把魏定远郝晓光带上来,王须仁给他二人每人一支烟,要他们好好讲,于是白子明开始审问。记过魏浩二人所讲的口供,与李毅向把们回报的内容一样。因为当时并没有怎么动刑,所以参加会审罚人,也都信以为真。最后白子明指示李毅要“慎重”处理,至于如何“慎重’并没有具体讲,就同王文彬等几位部长回单东南区党委去啦。
这次会审最大的恶果是苏鲁豫边区的最高党政军领导人,都被这一假相所迷惑,都认为湖边地委真的发观了“托匪”,他们对于王须仁施用残酷肉刑,不仅没有制止和批评,而且还称赞王须仁的“能干”使王须仁更加事无忌惮。这就为这一案件的恶果发展埋下了伏线,开了绿灯,以至最后连参加这次会议的大多数人自己也都打成立了“托匪”有的甚至被杀害。
三、演成一场罪恶的大屠杀
魏定远郝晓光承认自己是“托派’’并且各自供出了一套组织后王须仁继续用酷刑逼问“托派”组织中的人员。他们二人供出了二十多个“同伙”,其中包括刚有区党委派来干校受训的曹广善,丰县的青年部长李伟身,沛县的党员干部孟昭琦、盂昭立,鱼台县的干部闻奋喜,湖边地委的干部史谦(即史维先),更有慎者还有地委妇委书记(即妇女部长)常俊亭,还供出了没有参加工作的知识分子朱新民,王天章(二人均在家中)等,还供出了牛敬安,马敬亭,魏成义,单子英,以及在国民党地方部队工作的孙大光,唐高瑞等。
顺藤蔓延,马上逮捕了曹广善,曹广善曾在国民党白色恐怖下被捕自首过,现在是重新参加革命,又被扣上了“托匪”的帽子。在刑讯中他又胡说了一套,他的口供与魏定远、郝晓光又不一样,于是王须仁便采取了新的措施,指名逼供。如问“XX”是不是托派?曹说不是,于是就用刑,—边加刑,一边问是不是,直到说是才予松刑接着又问另一个,以求得更多的口供。结果就用这种办法,将曹广善活活打死。有人分析,可能是王须仁得到了他们所需要的口供后怕翻案,有意将曹广善打死的。从喉咙的事实看,有一定道理。指名逼供这是王须仁等在审讯中的发展,是使“肃托”在党内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这时苏鲁豫支队第四大队政委王凤鸣参加“肃托”并且很快与王须仁勾结起来,王凤鸣—上来,就主张采取坚决措施,主张多杀一些,王须仁有了主力部队政委王凤鸣的撑腰和配合,就更加疯狂起来了。
按照口供派军队持名单逮捕了王天章,朱新民等人,经审讯没有得到他们满意的口供,遂后深夜将他们枪杀。接着又逮捕王民三、徐中舒等,审讯中他们只承认参和过“三清团”,其他无结果,也随即把他们枪杀,他们还逮捕了从“胡团”来干校学习的营长李高松和政治干部孙兴民,“胡团”是国民党地方官员冯子固属下的一个团。团长叫胡子良,故称胡团。这个团是在我党为帮助下建立起来的在胡团中有我党的总支委会,各连指导员均系我党党员,王须仁等杀害了“胡团”这两个党员干部嫌不够,又利用区党委委员,政府工作部付部长陈筹的威望,要陈带人到“胡团”以“受训”的名义指名要走了朱光松,杨文成两位连政治指导员,到谷亭镇即将二人逮起来,如法施以重刑,结果王须仁巴我党在“胡团”工作的党员大部分列入他的“托匪“名单之后,就把这两个同志杀害了。我党在“胡团”工作的王立然根据总支书记朱煜如的部署再次到湖边地委了解情况,并向地委提出对“肃托”的意见。王立然到地委见到李毅、陈筹、王须仁,提出对“肃托”要慎重,要把事实搞清楚,如果搞错了自己的人,那可不得了。这时由于王须仁、王凤鸣的勾结,李毅已经感到不好控制局面了,所以未加克否。而王须仁在一旁则斜着眼睛看王立然,插嘴说:“你们不要受托匪的包围”。王立然一看不妙,没有再说什么,回到部队立即召开总支委员会议,作出决定马上把部队撤离湖边,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这时,朱煜如、王立然等已经认识到是搞错了,所以又向区党委写了一份书面意见,再次提出希望他们要慎重,不要搞了自己的人,表现了共产党员对党负贡的革命精神和甘冒风险的勇气。但是这份意见书,并末被区党委重视和采纳,意见书被压了起来。
在这向时,王须仁等把史维功和常俊亭二人当作进攻的重点,这是他们进—步杀害党内干部、扩大他们的“战果’’的关键。因为史维功是鱼台县委书记,常俊亭是湖边地委妇女部长,如果把他们二人打成托派,就可从此杀向地委直至区党委领导机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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