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链条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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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链条终结论- 第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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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现在应该可以这样总结:货币在计算商品价值量的时候,总是会忽略掉商品中包含的,可能造成生产者、销售者、购买者、使用者等相关方的物质伤害的风险。也就是说,货币总是在逃避商品中的负属性。 txt小说上传分享

1。1。2。2  胆小的货币
货币为什么没有标注出合格商品中包含的负属性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要知道货币到底能不能标注出合格商品中包含的负属性。

  杂酱面的负属性,对于商家、甲乙三方来说,存在着两个,一个是含有铅,另一个是铁的含量不足。

  我先假设货币能标注,那么用货币来标注杂酱面的负属性时,就需要货币能够清楚地表达这种负属性,而且还要让买卖双方都能识别。

  例如,在杂酱面的正常定价A+B之外,另外加一个价C,这个C就可以表达杂酱面的负属性大小,那么这个C到底能不能让商家与甲乙双方都识别杂酱面含有的负属性呢?现在还很难讲。假设这个C的数值为1克黄金,当读者你作为一个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时候,你能看出这1克黄金里到底包含了多少负属性吗?我反正是看不出,我相信,如果读者不想费什么心思的话,肯定也看不出1克黄金的负属性标价里,到底包含了哪些负属性。结果就是,货币应该是不能标注出商品含有的负属性了。

  “不,肯定能标注出来!就像汽车的交强险,它不就把汽车在行驶中的各种负属性包含进去了吗?”我相信,肯定有人会立刻跑出来,这样向我大声疾呼,捍卫货币的功能。保险金,作为一种资金种类,其对应的保单是包含了很多商品的负属性,看来,我的结论还需要更正。

  那好,我们现在就先来分析一下。把“交强险”移植到杂酱面上来,看看它如何标注负属性——这样太过麻烦,我们还是就用汽车来分析好一点。假设,甲买了一辆价值量为A+B的汽车,又花费了价值量C买了交强险,当我们看到这个C的标价的时候,我们肯定不知道这个价值量C中到底包含了什么负属性,我们得跑到保险公司,详细了解理赔的范围、要求、过程、对象等等信息,我们才能理解到C这个标价包含的负属性。

  好了,对于汽车这个商品来讲,买卖双方是销售汽车的商家和甲,可是这个交强险却是保险公司与甲之间的另一个买卖,这样是不是有些不妥啊?还有,这个看上去非常麻烦的交强险,真的就包括了汽车这个商品所包含的所有负属性吗?像什么刹车失灵机率、车内空气致人生病死亡、超载出现的不良反应……都包含在交强险里面吗?

  我很穷,连坐出租车的时间都很少,这个问题我回答起来,没有什么可信度,所以我就不回答啦!但是我可以下个结论,当汽车所有的性能、材料、生产销售的过程都符合相关的标准时,交强险对于汽车销售商来说,没有任何好处,也没有任何坏处,也就是说交强险,剥夺了商家具有与甲对等的暴利与暴亏的等对可能性。这么一点,完全就可以否定这个交强险C,它对于汽车买卖双方来说不具有任何的风险标注功能,或者说还不完善。

  是不是,认为我的结论下得过早,还值得怀疑?那么我下面详详细细地进行分析。

1。1。2。2。1  保险在商品买卖中的不适用
按照大家熟知的交强险定义,对于甲与商家,这个买卖双方来说,根本就不能实现买卖的初衷:甲在购买汽车中不可能获得暴利,只有暴亏的可能;商家也不可能在这个买卖中获得暴利,而且连暴亏都不可能!

  我们再来看看这个交强险的理赔的资金来源:甲买交强险时,花费价值量C,这个C交由保险公司管理,保险公司把甲交来的C与其他购买交强险的人交来的C合并在一起,组成理赔金来源(保险公司要生存,一旦出现使用自身的出资资金进行理赔的话,这个保险公司差不多就会破产)——当汽车所含有的负属性造成了损失,甲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准备的理赔金中获得相应比例的理赔。

  这就是说,甲获得的理赔金根本就不关汽车买卖的事,完全是由拥有汽车的人在购买交强险是缴纳的资金,共同积累出来的,就算甲能在保险公司理赔到损失的两倍、三倍……可是这些负属性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所有购买交强险的人平摊。就算保险公司在管理理赔金的时候,在其他地方赚了大钱,可以尽量提高理赔比例,可这对甲来说,也只能算一项,跟购买汽车这个买卖无关的,另外的投资回报。

  也就是说,大家熟识的这种交强险,根本就不能满足,在汽车买卖中标识汽车所具有的负属性功能,否则,就只能这么说,国家利用手中的权力,强制这种交强险来处理汽车的负属性,把所有的风险都强压在买家身上。

  为了便于论述,我得改变下这种交强险,让它变得更加公平:我在交强险的理赔资金加入商家的资金,达到一个适当的比例——为了表面上的公平,我假设这个比例是50%——现在,交强险出现的过程就是这样:任何人在商家处购买汽车时,按照国家规定的负属性造成损失的分担原则,汽车买卖双方共同缴纳用来买交强险的花费C,各出资50%,交由保险公司组成损失赔偿金,并进行管理——在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没有出现任何理赔,商家销售出去的汽车相对应的所有理赔金,就应该全部归商家所有;出现了理赔,理赔后剩下的理赔金也全部归商家所有;在进行理赔的时候,商家销售出去的汽车的所有买家,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偿直接损失,还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间接损失,或者以直接损失一倍以上,两倍、三倍、四倍……进行理赔,理赔根据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形成的买卖协议,或者是国家的强制规定。

  这个样子的交强险,看上去才能让它参与到汽车买卖中来,这才有可能标注汽车这个商品所有含有的负属性。这个章节后面部分所说的“交强险”特指这种形式。

  交强险,在这里,已经被强制作为标注汽车含有负属性的标注,在甲与商家商谈汽车买卖的时候,它起到的作用有多大呢?现在就来分析一下。

  交强险的价值量为C,那么这是说,汽车含有的负属性小于等于C,还是大于等于C?这个问题我不好判断,只有举例分析一下。

  假设,一个保险公司拥有各项质量指标都合格的1万辆汽车的交强险,对应的理赔金总共为1亿克黄金(不进行任何投资、不提取任何费用,自始至终总金额不变),保险的期限为汽车报废期限,理赔比例为100%。

  当这1万辆汽车全部报废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万辆汽车负属性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当理赔金额超过50%的时候,商家的资金有了损失,在顾客购买新汽车的时候,商家肯定就会跑出来,提各种意见保证自己的资金不会亏损;当理赔金额低于50%的时候,买方中的大部分人的资金肯定有损失,这些人在购买新车的时候,肯定也会跑出来提意见,要保证他们新车的交强险不会让他们的资金亏本……商讨过来,商讨过去,商家一直咬住自己销售的汽车全是合格商品,损失不该由其负责,买家一直咬住要收回自己的资金……继续下去,结果竟然变成了大家熟识的交强险,商家的资金很可能一点都不损失,也就是说:损失理赔比例为100%时,交强险的价格C,标注的应该是这一万辆汽车负属性造成损失的平均值的2倍,也就是说每辆汽车所具有的负属性至少应该为;当损失理赔比例为50%时,汽车的负属性至少该为C;当损失理赔比例为200%的时,汽车的负属性至少该为。

  这样的结果,大家是不是想说:“瞧,交强险不是已经非常完美地标注出汽车的负属性了吗!而且还不用改变形式,变成你所谓的怪异交强险!你完全错了!”

  我的结论却是:我一眼就看出来了,这个交强险还是没有让买卖双方获得暴亏、暴利的机会,也就是说,本章节中的两种“交强险”都不适合标注汽车的负属性。如果你想说:“你这是在犟!”那么请看看我接下来的分析。

  在这里我得先补充说明一下,我说的这种交强险,商家的出资可以看成是商家对汽车质量的一种保证。如果甲在使用汽车过程中,发现汽车有质量问题,并造成了损失,甲就可以在交强险里获得商家的赔偿,商家以后也不能以质量为借口,要求降低自己的出资数量,相反,因为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把所有的理赔金用光了,买方,甚至政府部门也会出面,让商家在车辆买卖时,提高其支付购买交强险的资金数量。也就是说,这完全是把汽车的质量投诉、处理等事情,分割出来,交由其他企业处理,处理的费用,由商家缴纳的交强险资金支付——这是一种社会分工的形式。也就是说,在商家不能完全百分之百保证汽车所有的配件、装配等等方面达到质量合格标准的实际情况下,这种出资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汽车的负属性标注——也就是把什么“三包”等质量服务囊括进去——在商讨汽车的负属性时,这些是不能忘掉的!

  这样的话,不管交强险的赔付比例,汽车的负属性至少是C。

  好了,既然我说的这种交强险已经囊括了所有的负属性,那么我这是不是给了自己一耳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想先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交强险赔付的范围再广,会不会包含,汽车含有但是没有出现的,但经过科学论证,推算出来的损失?

  甲在购买汽车的时候,肯定希望这样,商家却绝对不愿意,因为没有造成甲的损失啊,最多在发现这些危险因素的时候,免费进行召回修复。好了,我现在应该可以肯定,交强险的价格C里肯定不含有这些因素。

  这些因素是客观存在的,虽然还没有造成损失,但在没有发现这些因素前,这些因素随时随地都有可能造成甲的损失,在标注汽车负属性的时候,虽然还没有发现,还是必须把这些因素标注出来。所以,汽车含有的负属性肯定大于交强险的标注价C,也就是说,用交强险来标注汽车负属性不科学。交强险已经开始不适合在汽车买卖中标注汽车的负属性了——看来我没有被这一耳光打上啊!

  作为各方面都合格的汽车,理论上似乎就不具有任何危险因素了,那么这汽车真的就没有任何危险因素了吗?当甲走向标标准准停在车位上的汽车,在他恰好走到汽车跟前的时候,突然有人在一边吼叫了一声,把他吓得往旁边一闪,不幸的是,甲撞在了车身上,身体受了一点擦伤——这个危险因素,不知道商家能不能从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上消除掉?我想,肯定是不行的。也就是说再怎么合格的汽车,它作为一个物体,在空间上与时间上总会消耗一定资源的,任何人都可能在跟汽车争夺空间与时间资源的时候产生冲突,导致自己出现损失。但是,商家在合格汽车造成的损失上,肯定会始终咬住“合格”二字,而不让交强险对买家进行赔偿,那么交强险不是就进一步不适合标注汽车含有的负属性了吗?如果商家同意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我想,这个商家很可能被竞争对手、买家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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