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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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之战- 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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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易谋说你不要,我半年之内把它们卖掉。宗庆后说,你爱卖卖吧,反正是赔钱货;现在说的是你从汇源、蒙牛、光明撤资。
  范易谋表态说:做不到。
  于是乎,谈判破裂了,范易谋却把自己“架”起来了。半年前,范易谋曾经把收购价谈到了40亿,而如今并购娃哈哈的梦想成了泡影。
  决策者范易谋争功心切,不肯让步——得到难,放弃更难。于是范易谋如同开篇记载,发出了最后通牒:给宗庆后30天的时间,30天不回心转意的话,他的“余生将在诉讼中度过”。
  

达能4·11谎言(1)
宗庆后是一个非常谨慎的企业家,“违约”的时候瘦瘦的,合法了以后才肯变肥。如今达娃之争走向了“白热化”,达能拿起法律武器、舆论武器,要去捕合法生存的肥鱼,难度系数很高。于是达能启动了世界水平的“危机战略”,倾情演出。
  首先,达能意识到,强购民族品牌已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情绪。达能知道民族情绪碰不得,于是决定塑造一个“谋取个人利益,不惜采用各种违法手段”的宗庆后,把这个“自私虚伪的企业家”作为靶子来打,可以转移民族情绪,胜算更大。
  同时,达能知道宗庆后是娃哈哈最关键的人物:选定宗庆后本人作为突破口,发强手迫使宗庆后屈服,可以直接达到谈判解决纠纷的目的。
  于是达能用心良苦,将“达娃之争”改头换面为“达宗之争”。
  弥天大谎先入为主
  达能是一间全球化的公众公司,这类公司对舆论与公关是非常看重的。因此范易谋的第一个课题,就是如何在媒体上包装达娃之争:达能马上斥巨资雇佣了奥美,共商公关大计。
  2007年4月11日,达能授权奥美召开了大规模的新闻发布会,宣布:宗庆后滥用职权、私设非合资公司、私自使用娃哈哈商标,是违约、违法的;达能将依法对宗庆后及宗氏非合资公司进行追诉;被诉的违法行为有两项:宗氏非合资公司侵犯了属于合资公司的“娃哈哈”商标权;宗庆后本人还违反了与达能之间的雇佣合同。
  当然,达能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上,商标持有人是中方娃哈哈集团,不是合资公司。
  范易谋说:的确如此,但我并无虚言。他严肃地拿出了证据——达能与娃哈哈1996年合资时签定的《合资合同》,说,“到底是谁拥有了娃哈哈这个品牌的所有权?对于这个问题是不应该有任何争论的。”主持人则宣读了合同原文:“条款一,商标所有权转让,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甲方应该在下列条件的基础上,将商标及受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在商业名称和公司名称中使用娃哈哈字样的权利,和赋予商标的商誉,转让给乙方……最旁边是两个公司的签名,这件事中方的签名是宗庆后总经理,这边是外方的签名,是批皮耶尔。”
  记者们恍然大悟:商标转让是签过合同的;这下应该没错了。
  范易谋接下来表达了对宗庆后这个中国人如此“缺乏契约精神”的难以置信之情,他说:“通过调查,我们才惊讶地发现有这么多非合资公司。”
  这下所有的人都糊涂了,追问:非合资公司存在这么多年,您果真不知道吗?
  范易谋回答说:我是真的不知道。他的原话比较绕口,他说:“事实上,我并不认为我们在很久以前就知道这个事情了,事实并不是如此,那么这些非合资企业的,都是在没有经过认可所成立的,如果没有经过调查,我是没有能力知道这些非合资的企业被建立了,所以呢,这也是到最近我们才注意到了这样的一个情况。”
  达能的新闻发布会之后,宗庆后表态说:范易谋缺乏道德水准。首先娃哈哈商标不是合资公司的,达能出示的转让条款早就作废了;其次范易谋说自己不知道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不错,4…11公关隐瞒重要事实,并且不多不少掺入了一些故意撒谎的成分:达能在欺骗舆论。这场新闻发布会,不知是达能欺骗了公关公司,还是达能与公关公司联手欺骗中国民众,总之,是一场谎言。。 最好的txt下载网

达能4·11谎言(2)
这一公关杰作可以定性为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欺诈可能是故意撒谎,也可能是没有说假话,但是隐瞒重大事实不说。4…11欺诈就是后者——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使公众只知有转让,不知有许可,从而发生错误认识。
  这么大的公司撒谎,公众都深信不疑。媒体纷纷报道这场“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国际商战”的实质:总经理宗庆后利用职权,私设非合资公司,侵犯企业商标权,侵占企业利润。
  达能放大了公众“迷信”
  达能的谎言之所以轻易得逞,社会空气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国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违法违约”,公众似乎司空见惯;而跨国公司在中国却有良好的形象。公众由于信息的屏蔽,可能被欺骗、被引导,因而有不公正的评判:这就叫公众的“迷信”。4…11谎言利用了、也强化了这个迷信。
  这个“迷信”的力量大到什么程度?大到了影响专业人士的程度。
  “娃哈哈商标之争”一经曝光,马上就升级成为了中国法学界、包括法学界顶级专家注目的焦点。
  2007年召开了法律实务界最大规模的盛会——第七届全国律师论坛,为期短短两天的全国会议也将这起企业纠纷列入议程。我主持了这个环节,发表意见支持娃哈哈,认为达能集团违约、挟资本自重,树立了跨国企业不尊重东道国法律的典型。我发言结束后进入讨论。没想到讨论变成了*,一千人一致反对我,认为我维护民营企业,感情用事。而且我本所的其他著名律师也同样对我持反对意见。一千人群起反对,那种孤掌难鸣的滋味我还是第一次尝到。
  随后,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法制日报协办的商法前沿论坛“娃哈哈、达能合资纠纷学术研讨会”召开,多名法学界名家出席,就娃哈哈合资纠纷中的焦点问题展开探讨。这是一场法学界自发的专家论证会,应该代表最权威的观点。可惜的是,由于主办方的疏忽,至关重要的2005年《商标许可合同第一次修订案》没有列入供论证的原始材料——宗庆后十年卧薪尝胆的斗争成果——结果专家们的意见倾向于“娃哈哈面临法律难题”,这一论证结果影响了整个达娃之争的舆论。
  论证开始,主持人、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每当我们法律生活当中出现一个重大的拐点事件的时候,往往是我们法学研究和立法走向完善的一个重要契机”。专家们把“商标归属”当作1996年合资谈判一个静态的事件来讨论,却没有把它当作一个履行了十年的项目合作来讨论;同时是为了“用法学研究来完善立法”的目的讨论,而不是为了解决达娃之争来讨论。
  我在业内也属专家之列。当然我的视角与学术专家不同,所以在被尊称为专家时,有时我会不嫌絮叨地纠正说,我是实务派专家。这次我与专家们的研究结论又截然相反。
  但是由于我已经有了相当的资格——达到了可以批评专家的程度——我经常公开讲,企业家不要听太多专家的言论。并不是专家讲的不对,而是立场的差异:专家不是站在关注企业家个体的利益的层面来思考的;而且一旦观点抽象到一定程度,往往变成了语言游戏。
  专家和政府智囊团从制度层面去解读国家的司法行为,得出来他们的结论,这个结论是在高屋建瓴地讨论个案对立法、对宏观决策的意义。但是专家没有义务保护特定的个体,特定个体的利益;当事人的生与死,往往不在这些专家的社会关怀之内。 电子书 分享网站

达能4·11谎言(3)
我把这个现象称作“高屋建瓴的冷酷”。专家本人并不冷酷,他们对弘扬学术、追求公平与正义充满了热情,他们批评法规、政策的良莠,他们张口闭口想改正这些有效的规则;但是专家关心宏观政策的思维定式使他们不关心个体利益与个案的解决;这是立场造成的不公正,最终对个体利益是漠视的、冷酷的。
  尽管专家对司法实务做出指导是必要的,但是,实务是建立在尊重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与学术研讨完全是两码事。具有个案参考意义的专家意见,首先是不能本着“完善立法”的目的去进行;更加罔论在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发表意见了。
  娃哈哈蒙冤无力回天
  在达能的攻势下,宗庆后的回应显得不重要、也不被信任。
  中央电视台《对话》与《经济半小时》栏目联合组织“对话宗庆后”节目,意图全面报道达娃之争,邀请了七大商学院权威专家出席,这是媒体对达娃之争最深入、最全面的一次报道。
  宗庆后迫不及待地接受了采访要求,以为他赢得了一个在全国人民面前与范易谋对质的机会;没想到的是,范易谋并不希望与宗庆后对质,只发出了书面的观点,供节目采用。宗庆后只得独自与主持人“对话”,接受嘉宾的“质问”。
  那是娃哈哈最困窘的一个时期,以下是当时节目的回放:
  第一个焦点问题:娃哈哈商标曾经转让给达能吗?为什么没有履行手续?为什么娃哈哈商标注册证表明商标仍旧属于娃哈哈?
  主持人:关于商标之争,我们在采访范易谋先生的时候,他也说了他的观点,我们先来看一看这段采访。
  范易谋:当时在我们跟宗庆后先生签订的这份建立合资企业的合同中,宗先生也是同意,将娃哈哈的品牌作为他的投资带到合资企业,转移到合资企业中。
  我想如果让我来承认像宗先生这么一个受到中国人尊重的企业家,他手下领导了一个非常大的企业,有几万名的员工,像这样的领导,在1996年和2001年的2次签订合同,签订之后又说他受到了合作伙伴的恶意圈套,长期的陷害,这个让我很难相信,也很难认同。
  主持人:宗先生对刚才他的说法……
  宗庆后:你给他鼓掌,我不给他鼓掌,他是在闭着眼睛说瞎话。我始终是承认,我们以前是办过转让手续,国家没有批准,那么实际上我给他签了这个《商标许可合同》,同意他用也同意我用,那么实际上我们也很尊重他,每次我们用了都通过他的同意,他这个商标所有权一直是合资公司的意思。
  范易谋拿出来“白纸黑字”的合同取信于全国人民以及世界人民,但实际情况是,转让条款从签定当时开始,从来就没有“有效”过。商标”转让”条款签定当时,国家政策不允许商标向合资(外企)公司转让,国家商标局不予审批通过,达能非常清楚。
  但是投资机会稍纵即逝,不可能等到政策完全放开——那时先机全失,迎来完全竞争市场,代价可能昂贵到没有利润的程度。达能只能铤而走险,通过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商标使用权;于是1999年,娃哈哈与达能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但是合同名称为“许可”,合同内容依旧是照搬了《转让协议》的内容;这样的合同达能又不敢拿到国家商标局去申请备案,因此搞了个“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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