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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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详解- 第3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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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本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以及对各种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应当提交的文件种类相同,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都应当包含这四种文件。由于附图是说明书的一部分,而且不是所有的发明专利申请都必须有附图(但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有附图),所以本条第一款没有将附图单独作为一种申请文件列出。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这里所说的“书面形式”,通常是指纸件形式。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了便于申请人更为快捷、更为方便地提交专利申请,许多国家的专利局纷纷开始接受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以后要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电子文件方式提交。我国也已经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二次修改中将第三条的上述规定改为:“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下面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四种申请文件的作用及主要内容,具体说明本条的规定。
一、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这种请求在有些国家要以明示的语言予以表达,而在我国这种请求是默示的,即申请人只要填写了“发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并且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认为表示了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
请求书实际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制的一种统一表格。申请发明专利的,使用“发明专利请求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两种请求书的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名称应当简短,要能够清楚地表明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产品还是方法,例如“太阳能加热器”、“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方法”之类。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只应当表明其技术内容,不应含有非技术性用语,例如人名或者商业宣传用语等。
2。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是个人。所谓单位,是指具有法人地位的实体,单位中的部门,例如大学的院、系,或者研究所的科研处,不能作为申请人。
按照第二欢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以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请求书中写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例如意见陈述书。可以由该代表人单独签名、盖章。如果申请人希望指定除上述第一申请人之外的其他申请人作为代表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如果申请人不希望指定其中任何一个作为其代表人,也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指明。在不指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必须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他的姓名、国籍和地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它的正式名称、总部所在国家和地址。填写的地址应当满足邮递的要求,包括邮政编码在内。为了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申请人之间的通讯联系,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名人员为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的信封上将写明该联系人的姓名。
在某些情况下,代表人和联系人有可能是同一个人,例如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申请一项专利权,其代表人和联系人可能同是其中某个人。但是.代表人和联系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要将它们混淆起来。
3。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发明人是指作出发明的人,设计人是指作出实用新型的人,都应当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小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的人都写上。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要求不公布他的姓名,但必须由他本人以书面提出请求。
4。 专利代理机构
如果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请求书应当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并附具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写明委托的权限。
5。 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即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第—次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6。 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可以签字或者盖章;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由该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印章。
此外,请求书中还包括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二、说明书
1。 说明书的作用
说明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为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继而向社会公众提供为理解和实施其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信息,这是专利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
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作用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技术信息; 第二,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情报和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工作的基础;第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按照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一般应当包括8个部分。按照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首先应当给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记载的名称相一致,然后按顺序写明如下几个部分。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 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
(3)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 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还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其他人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一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上述修改的出发点主要是使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与PCT条约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从以往的情况来看,各国对专利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不尽一致,因此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不同的国家提交专利申请时,往往需要对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不同国家的具体要求,这给申请人寻求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目前,PCT申请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大,例如, 2000年通过PCT途径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达到15 798件,占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总数的30%,这表明PCT系统在全球范围内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PCT条约为PC T申请制定了统一的格式和撰写要求,这是经过精心研究、博采各国所长的结果,对各国的专利实践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基于这一考虑,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按照PCT条约的有关规定,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撰写要求作了一些调整。
3。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撰写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最为重要的要求。作为获得国家授予的独占权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必须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这样才能实现专利法第一条规定的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利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所谓“清楚”,是指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要求包括:
第一,内容明确。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二,用词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领域的技术用语来描述,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使用规范词;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使用新词语或外来语时,应当保证其含义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说明书的内容涉及计量单位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所谓“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项内容,不能遗漏为理解和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助于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不可缺少的内容、评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性所需的内容、以及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由于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含有现有技术中没有披露的内容,为了保证公众能够实施发明创造,要求凡是所属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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