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掳·诉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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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掳·诉讼·和解- 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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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请愿(ILO宪章24~34条),对于重大的违反人权的行为,现在联合国人权保护机关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国内救济的国际条约适用问题    
    在现行国际法律制度下,由于个人无权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又由于国家豁免原则,中国无法行使管辖权,所以,民间对日本政府的索赔只能采取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那么,在日本法院进行诉讼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 国家请求权的放弃与民间对日索赔的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政府与相关国家缔结了一系列条约,据此,相关国家的请求权已不再存在。如1965年日本与韩国之间签订了《关于日韩请求权的协定》,宣告两国之间的请求权已经最终得到了解决。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发表的《共同声明》中规定,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请求。现在只有日本和朝鲜之间没有达成相关协议。那么,中国政府放弃战争赔偿请求是否意味着放弃了民间的赔偿请求权呢?现在的普遍观点是前者并不影响后者。    
    (1)民间赔偿与国家间赔偿的主体和依据不同    
    国家间的赔偿是战败者对战胜者的赔偿,是处理战争的一个结果,是新的国家力量的表现,一般用和平条约的方式加以确定。而民间赔偿与战争结果无关,是对战争受害人的赔偿,无论是战胜国国民还是战败国国民均应具有此项权利。    
    (2)国家放弃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受害人放弃请求权。    
    由于主体不同,具有对日索赔权的是个人,是个人的专属权利,所以国家并不能给予剥夺。


第二部分:花冈事件索赔案和解的法律意义个人请求权与国际法

    (1)条约的直接适用可能性    
    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直接适用的方式和间接适用的方式。直接适用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将条约宣告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在国内加以实施,该方式也被称为是对国际条约的采纳,此时国际条约在国内的实施并不需要借助国内法。间接适用是指通过国内立法,使条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规定从而予以实施,该方式也被称为条约内容转化方式,此时缔约国是通过国内法来适用国际条约。那么,当事人以日本违反国际条约为依据在日本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张需要考察这些条约在日本的实施方式。    
    虽然日本加入了上述国际公约,但是,并不存在实施这些公约的国内立法。关于日内瓦公约,日本政府如何立法至今尚在探讨阶段。所以,要看这些条约在日本是否可以直接适用。    
    考察一个条约是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所有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条约缔约国的意思、条约的内容、条约规定的明确性及确定性、国内法上的考虑、请求形态以及其他缔约国的态度、法院在执行国际条约中的作用等。在此不加赘述,仅提出以下3点:    
    第一,条约的主体无疑是国家,但是,这并不是否定条约直接适用可能性的决定因素。    
    第二,条约的明确性在条约的直接适用可否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明确性也并非有固定的标准,应根据目的来加以判断。    
    第三,法院诉讼请求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依据条约对违反国际条约的国内法的适用而产生的损害要求国家进行赔偿。第二种方式是个人以条约为依据,要求法院确认国内法和行政措施无效从而排除其适用。这两种请求形式,直接适用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并不一样,一般认为前者更为严格。    
    这样,关于请求的方式,即要求国家依据国际条约处罚当事人、进行赔偿尚有难度,一般需要国内法的支持。但是,要求确认国家的行为(包括无作为)违反条约是可能的。    
    (2)时效    
    基于条约的请求权的行使是否有时效制度,至今尚有不同观点,但是,考虑到第二次大战中日本政府的行为的严重性,时间的推移带来的只是对原告的举证不利,所以,不应行使时效制度。关于刑事犯罪,《对战争犯罪和人道罪不适用时效公约》明确规定排除时效制度。    
    (四)范波本教授报告    
    198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保护少数者委员会)确认人权和基本自由受到侵害的人有得到赔偿的权利,并决定由荷兰的范波本教授提出具体内容。1992年2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联合国国际教育开发(IED)组织提出日本的慰安妇、强掳劳工问题以及赔偿问题,1992年6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现代奴隶分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向范波本教授提供资料的要求。    
    1993年8月范波本教授提出了最终报告,在此之间尚有3次中间报告。对于人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受害人的赔偿原则是:在国际环境下受害人具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对违反国际法义务的国家负有赔偿的义务。国家应制定处理对个人的赔偿、处罚违反者、受害人集团索赔请求等相关的国内法律制度。    
    四、战争责任及其赔偿的国内法律制度    
    (一)索赔方式    
    对日民间索赔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 对日本国内企业的索赔。    
    如果严重的人权侵害的责任者是企业,那么,企业负有法律责任。如强制劳动,企业要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因其违反劳动者的意思,限制劳动者的自由,负有侵权责任。企业负有提供“最低限度的待遇”的义务。花冈案件最为典型。    
    2. 国家赔偿    
    如果国家具有国际不法行为,也应负有赔偿的责任。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惯例公约·惯例章程》第3条确立的加害政府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就是如此。


第二部分:花冈事件索赔案和解的法律意义对日本企业索赔的法律问题

    1. 管辖权问题    
    在现代国际社会,个人的私法救济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内法院得以实现的。那么,关于对日本企业的索赔案件,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尤其重要。结论是日本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就特定的案件也不排除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1)日本法院具有管辖权    
    这是因为日本的国际民事诉讼法承认被告住所地国家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同时,侵权行为地、证据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多在日本,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2)不排除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可能    
    原则上应该由日本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一些案件的侵权行为所在地在中国,如七三一事件、南京大屠杀、慰安妇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如果在我国被告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我国也可以行使管辖权。    
    (3)美国等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据报道,美国洛山矶法院受理河北刘占一、海南张吕期等9人劳工上诉日本16家企业案件。2001年7月美国加州制定了法律,按照该法律只要后人有一人生活在美国就可以对日本企业提起诉讼。    
    2. 法律适用(日本诉讼为前提)    
    对索赔的依据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关于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问题在前已经有所论述,《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2款规定:“凡日本国所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应诚实遵守。”按照这一规定,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在日本国内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从所适用的国内法的角度来加以论述。花冈诉讼实际上依据的是国内法。    
    关于侵权行为的准据法适用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1)适用日本法    
    《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同时规定重叠适用法院地法,所以,直接以日本法为准据法较为现实。关于花冈案件,其侵权状态存在的时间大多在日本。    
    (2)适用中国法    
    因为案件大多或多或少与中国有关联,中国也是侵权行为地,特别是慰安妇、七三一部队等更是如此,所以,有的学者主张适用当时的中华民国法律。2001年2月的《中国律师》上刊登了我国著名法学家关于此问题的意见,主张适用中华民国法律。对此王工在2001年4月的《中国律师》上提出了反对意见。    
    关于对日民间索赔案件,本人原则上认为应该适用日本法。关于花冈案件,也认为应适用日本法,且这样对中国原告有利。因为如果以侵权行为地为由适用中国法,那么,最后还得重叠适用日本法,这样实际上是用中国法对案件的定性和赔偿的结果进行限制,不利于中国原告。


第二部分:花冈事件索赔案和解的法律意义日本法上的问题

    花冈案件的法律争议主要是围绕《日本民法》第724条和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所要求的法律关系而展开的。    
    (1)不法行为    
    按照《日本民法》第70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日本民法》第724条又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时起,3年间不行使时,其时效自行消灭。自侵权行为时起经过20年时,亦同。围绕该724条后段有两个法律问题。    
    第一,消灭时效问题。    
    如果将《日本民法》第724条后段规定的20年理解为消灭时效的话,因为包括花冈案件在内的事件均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刘连仁案件中其回国的时间是在1958年,所以存在时效的问题。但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日两国的关系来看,当事人是不可能行使请求权的,该状态一直到1978年。有人认为时效应从1994年6月22日日本政府承认是强制劳动时开始计算,也有人认为应从1995年3月钱其琛外交部长发表“对于战争受害者作为个人要求赔偿,政府不予干涉”的讲话时算,因为实际上在此之前中国原告是不可能提起赔偿要求的。    
    另外,关于时效存在着中止和中断等法律制度。上述原因可以认定时效中止。    
    关于花冈案件,因为1990年7月5日双方发表了声明,被告承认其负有责任,原告提出赔偿的要求,所以,可以认为时效中断。    
    除此之外,也有人认为在这种重大侵害人权的案件中,不应该援用时效制度。    
    第二,除斥期间问题。    
    民法724条后段所规定的20年的性质在日本是有争议的,最高法院于1989年12月21日曾作出是除斥期间的判决。花冈案件的一审法院就是沿用了这一观点。除斥期间的适用是不允许中断和中止的,也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思。    
    原告主张被告是权利滥用:战争犯罪,受到利益,从政府得到补偿,隐藏证据、制作假证据。    
    (2)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信义、条理使用者具有保障被使用者生命安全和适当的环境的义务。但是,该义务在日本是以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日本一审法院认为花冈案件没有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后经过日本方面的努力,认为具有合同法律关系。    
    (三)国家赔偿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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