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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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 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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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比如,法学教育的发展,以及政治环境的逐步宽容,使得原来好像大一统的法律界也逐渐发生分化,出现了司法界、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区别。法学人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一方面高唱法律共同体的宣言,可参看,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 《中外法学》; 2001年3期。另一方面则试图在这个共同体中争取自身的正统性、话语权甚至利益,而其依仗的主要就是法官并不擅长的“学术话语”和法学人垄断性占有的法学文凭发放权。文革后经过法学院学习后进入司法界的年轻一代法官,这时候已经人到中年,他们对于权力和职位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我在许多各类法学院校毕业生聚会的场合中,都明显感到这一点。尽管许多毕业生其实都无心于“官场”,自己也并不崇拜权力,但还是非常关心某个同学已经“混”到什么位置了,并且把这种同学的职位改变视为自己那个年级或班级的一个荣耀。这明显是一种传统的“一荣俱荣”、“光宗耀祖”的狭隘“地方”观念或认同的残余或现代表现形式。相比之下,在一个个体主义高度发展的社会中,例如在美国,这种情况要少得多。我想克林顿的同学或小布什的同学不大会以克林顿或小布什当总统为自己的荣耀的。事实上,我也遇到过一些有同学当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或州最高法院的法官(相当于中国类似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的美国教授,但是他们当中除了有个别人会赞赏自己同学的某种能力学术的或政治的没有谁仅仅因为同学的职位而感到自豪的。这种现象反映了一种深厚的个体主义哲学。中国共产党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干部政策也为满足他们的这种欲求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和可能。1990年代之后,法学教育的急剧膨胀,带来了众多的法学院毕业生,他们更希望在城市地区特别是大城市就业,也很自然对已经进入法院的工作多年、没有学历或没有法学学历的法官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战,一个带有某些误解的“复转军人进法院”(其实是“转业军人进法院”)的说法一下子变得流行起来了。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 《南方周末》; 1998年1月2日。而且,市场经济中社会的分化带来的道德多元也使司法更多争议,2002年围绕四川发生的“二奶继承案”的社会和法学界的争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可参看,“全国首例‘二奶’持遗嘱争夺遗产案纪实”; 《法制日报》; 2001年11月5日; 〃‘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第三者’为何不能继承遗产”; 《南方周末》; 2001年11月2日 。 需要更多的辩解和论证,至少在一些问题上,已经没有众口称是的“情理”了。市场的利益关系还使得传统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道德伦理话语的司法技术知识几乎失效了。关于社会道德多元化道德共识的碎裂而要求更多更细的司法解释和论证的问题分析;请看,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又请看,苏力:“判决书的背后”; 《法学研究》; 2001年3期。民事调解受到了普遍的批评,逐渐边缘化了,审判开始占据了司法的中心位置。杨世安、申怀吉:“法院设立调解中心违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人大研究》; 1994年7期;又请参看,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 1994年1期,特别是第三、四节;汪小珍、方龙华: 〃‘诉前调解’弊多利少与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商榷”; 《法学》; 1994年11期;石梅堂:“民事调解制度背离民诉规律”; 《法学》; 2002年12期。仅此一点就是一个象征,一个司法知识和重要性之转变的象征。也正是在这种社会对司法以及对法官所具有的司法知识需求的重大甚至根本转变中,在各种利益的相互竞争中,法官的素质突然变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问题。    
    法官素质并不是一个天然的问题,它是整个社会变化的凸现的一个结果。法官素质作为一个问题凸现的是作为总体的中国社会的变化,凸现了中国“法院”性质的变化,凸现了中国法院审判所需求的知识类型的变化。    
    社会提出的问题只能由提出问题的社会来回答。


第三部分 法官素质与法学教育第26节 法学院能传授什么知识?

    面对这种变化,这种知识的需求,法学界和法律界的一般回应是要提高法官的素质,包括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而这两个素质都是用文凭来衡量的。    
    然而,我们必须问的是,目前的法官不合格的问题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法学院的教育培训来解决?这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如果法官的不合格是教育培训不足造成的,那么可以通过法学院的教育培训来回答;而如果这个问题无法通过教育培训来回答,那么培养合格的法官就必须考虑新的途径。而另一方面,即使这个问题原则上可以通过教育培训来解决,剩下的问题就是,我们现有的教师和他们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能否能满足培训合格法官的需要?我们通常在讨论教育培训法官时一个未言明的假定都是问题发生在接受培训的一方,是他们训练不够,因此出了问题;但我们从来没有问一问实施培训者这一方是否也有问题。    
    而实施培训者这一方的问题也有两个方面,一是所需要的知识本身是否是可以通过学院教育培训传授的,二是实施培训者是否具有被培训者急需的知识。如果按照上一节的分析,中国社会的发展正带来一种所需求知识的转型,那么,也许,实施培训者本人的知识同样要转型。但是,上面这些问题都不是分析的问题,而是经验的问题,都只有在仔细考察之后,才有可能做出回答,也才有可能对我们的法官教育培训做出一种更为合理的预期和要求,并做出务实的调整。    
    首先让我们看看目前进法院的“门槛”究竟如何。所谓门槛,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一般性的文化知识,另一是法学专业的教育;前者可以简化为大学本科学历,后者则强调专业的学历。例如,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就将先前对法官的“大专”以上学历要求修改为“本科”以上的学历要求,并且修改中也突出了对“法律专业本科”的学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第6款(2001年6月30日修订)。 正是依据修改后的《法官法》; 200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推出了统一司法考试,将从事司法的职业标准统一起来了。而与此同时,法院系统也一直坚持以各种方式强化着对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专升本”) 。     
    应当承认,在现代社会,学历是重要的,尤其是在中国。在美国,没有任何宪法的或制定法的要求出任联邦法院法官者必须具有本科学位和/或法学学位,这一制度性要求是逐渐形成的一种“习惯”,并且直到1950年代后期才最终确立起来。事实上,在至今为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全部106位大法官中,只有59位上过法学院,直到1922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中法学院毕业生才占了多数,更是晚到1957年,才全部是法学院的毕业生!在美国包括加利福尼亚、纽约等州出任法官都不要求是法学院毕业生,而只要求“完成了认定的助理事务(clerkship) 〃 。请看,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同前注18; pp。 54…55。 学历不仅仅是受过系统教育的证明,更是一系列严格考试后的结果。系统的教育不仅可以提供人们必要的共同知识,培养言辞和文字的表达能力和方式,因此便利了各地各类人的交流,同时培养人们借助书本自我学习和运用知识的能力。而且,一般说来,聪明人总要比一般人能更好地应付考试,哪怕这些考试本身非常愚蠢,考试的内容完全没有什么实际的用处(事实也是如此)也会如此;因此,在相同的条件下,考试至少是陌生人社会大规模挑选人才的一种总体有效且公平的方式。    
    但是,在着重和强调法学教育和法官素质时,我们往往却在不经意中混淆了两个区别。第一是法学知识与司法知识的区别;第二是精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别。而法学院,至少是目前中国的法学院相对而言都更擅长前者,而缺乏后者。    
    我先讨论前一个区别。尽管司法的知识也属于法学知识,但是后者的涵盖面显然更为广泛,包括了司法中一般并不需要的诸如理论和历史法学或外国法学的知识,并且法学院在传授这些法学知识时往往是分门别类、相对系统的;而司法活动中所运用的知识主要是实在法的知识和法院系统内的惯例、操作规程以及司法规范,而这些司法的惯例、规程和规范往往是法学院不教授的。这种差别主要是因为法学院至少在当代中国培养的人才口径必须更宽,为的是适应更为广泛的市场需要,包括国家公务员、商业企业人士和法学的专门研究人才和教员,例如法理学、法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国际公法乃至外国法的研究人才。这类知识尽管对于一个像样的中国法学院来说几乎是不可或缺,但对于绝大多数法官的日常司法则并非必备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对于中国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掌握了这些知识虽然没有坏处,但几乎都是一些“屠龙术”。相反,众多实在法的知识,有关司法的众多惯例、规程和规范则是法官须臾不可或缺的。但由于中国近代法学的知识累积和发展主要来自法律的翻译性移植,而不是从法律特别是司法职业中逐渐生发出来的,也由于中国法律的规范性制度和实际制度之间有众多的差异,法学院教授目前大多很难提供足够的司法知识。例如,法院系统内部至今一直且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下级法院在一些重大疑难案件中请示上级法院各专业庭法官;这是一个非正式规则,尽管受到学者的诟病,却是法院系统普遍接受的事实上的惯例之一。又比如,具体实用的开庭规则,证据出示规则,上诉和重审的规则,改判规则,事实上都很多,法学院教授一般都不很熟悉,更无法给出一般的令人比较信服的解说。因此,公道地说,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急需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    
    一个更重要的、也很显然的,但一直不为当代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重视和关注的是精密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分。这种分类来自波斯纳。请看,波斯纳:《法理学问题》,同注26;例如,可言说的知识、技术知识和实践知识。这一区分已经很古老了,当代西方学者也多次用不同的语词强调了这种区别。对这一知识的区分在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当代的西方学者则强调无言之知(默会的知识)或个人性知识(波兰尼)、实践知识(欧克肖特)。可参看,苏力:“知识的分类与法治”; 《读书》; 1998年3期。中国古代的“纸上谈兵”的故事也指出了这种知识的存在;即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内,人们所需求的知识是相当特殊的,是同行动者的行动联系在一起的。这些知识无法通过教学传授,不是学来的,而是习得的。司法职业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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