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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有这样两种知识的区别,因此,法学院的学习成绩往往与一个从事司法职业的人的实际业绩不大相称,人们无法用法学院的学习成绩来预测某个司法从业者的司法潜能。波斯纳就指出,在美国历史上法学院的好学生也有后来成为著名法官的,但是数量极少(例如弗兰克福特),而那些在美国历史上最为杰出的法官往往在法学院并不是优秀的学生,例如,霍姆斯、卡多佐、汉德、杰克逊等;其中有些没有上完法学院(卡多佐),有的甚至没有上过法学院,而是从业之后来“在职学习”的(杰克逊)。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同注26,页564。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就此作一个思想的实验。如果仅就法学的可言说的知识考试而言,我相信北大法律本科的一个毕业班就总体来说肯定要超过中国任何一个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总体水平,并且我相信,这些法律本科毕业生的正直和抗腐能力也不会低于任何一个法院的全体法官。但是,可能没有多少人会认为这帮21…23岁之间的孩子马上就可以比哪怕是某个中等水平法院的法官更能妥善处理一系列案件,更能得到普通百姓的普遍认可。人们至少会感觉前者不如后者(而这种感觉很重要,因为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其实很多时候并不一定真能看见,而主要要用某种方式消除这种感觉,培养一种确信),尽管前者的论述和言辞可能会令我们这些法学教授更满意。这是因为司法不可能直接搬用或套用书本的知识;实践的判断,而不是逻辑的推理,在司法中起到了更重要的作用。而对实际问题判断不是书本可以教会的,不是遵循严密的演绎逻辑可能导致的。事实上,就目前的北大法学本科毕业生而言,甚至没有多少人可以撰写出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尽管他们大多能撰写相当不错的学术论文。这也是为什么亚里士多德说年轻人不应当学政治学(包括法学)的理由,因为政治学需要的是经验。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三联书店,1991年;《尼各马可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当代学者欧克肖特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同注32。
如果这一分析成立,我们就可以看出,当代法学界和司法界希望通过大学本科或法律本科的教育来提升法官的司法专业素质,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这一期望注定是不现实的。事实上,至少目前中国的法学院基本无力提供这种帮助。法学院的教授传授的只是一些与法律有关的系统知识;与这些学习相联系的以书面考试为主的考试制度也许可以增加法官对法条的熟悉程度和文字表达能力,进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他们的演说能力,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对法官在这一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但是这种能力其实并非目前中国法官最需要的能力。他们最需要的,其实更是实践的司法经验和判断,而这种知识或能力根据其定义就是无法传授的。
应当说,目前诸多中国法学院已经开始意识到法学知识的这些特点,一些学校已经开始设立了法律诊所的课程。但即使如此,也还是必须指出,这种诊所教育在未来的20年内至少没有指望对培养法官有多少用处。因为,即使在诊所式教育最为发达的美国,法律诊所也主要是用来增强在校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他们大多是从校门到校门)对律师实务的理解,学会同当事人交谈,学会律师的职业伦理,增加对社会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的了解,而不是用来增强对司法审判的理解。因此,在法律诊所中累积的也都是有关律师实务的知识,这些知识也会有助于司法审判,但是以律师的方式;它们毕竟不是司法审判知识本身。因此,如果指望于此,这一点指望也会落空的。
第三部分 法官素质与法学教育第27节 法学院教育的其他问题
目前中国法学院传授的知识还不仅是这些问题。严格考察起来,法学院传授的法学知识或可言说的知识也存在很多问题。而由于我们这些法学院的教授所处的位置,由于我们已经拥有的头衔、职称,由于我们的法学院的名字,由于我们的自尊心,使得我们往往看不到或者不愿意承认中国法学院传授的知识有很多很大的问题。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很不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和世俗化的城市工商社会需要;另一方面,也不适应中国农村社会的需要。是“两头都不靠”。
从前一个方面来看,并仅仅就现状的一般状况而言,我想法学界没有一个人会满意的。我们的法学知识还是有很强的传统色彩,政治宣传色彩,包括传统的道德色彩和太强的人文色彩;尽管自1990年代以来,我们的法学已经有了很大变化,正在日益变得向市场、向法律职业靠拢,但是正在靠拢这种说法本身就表明法学教育至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我们只要想一想,拿出一点拷问自己的精神,不怕丢丑,那么我们就应当问一问,我们这些19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进入法学院的如今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教育骨干的人,我们当年学的究竟是什么,对司法有多少了解就清楚了。
我们今天不应为我们当年所学之浅薄感到羞愧,不仅因为那并不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也有我们的历史语境,而且事实上,这一代人就总体来说其知识已经超越了我们老师的那一代(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骄傲),早已超越了我们当年的“出身”和“门第”。但是,我们还是有先天的不足,自身的和教育的。我们如今可能是一方面的专家,但往往比较偏狭,我们讲的、传授的仍然大都是书本上的知识,大多隔离了或过滤了现实中的复杂。我们对社会中的许多新问题缺少研究,尽管教授的头衔可以使我们有身份在这些问题上侃侃而谈。我们的许多法律命题仍然是无法操作的;甚至一些比较成熟的法律领域也还是比较脱离实际的。更不用说另外一些所谓法律理论的学科了。比方说我是搞过思想史、制度史研究的,至今也喜欢,偶尔也还搞一点。但是坦白地说,我就不知道了解或不了解柏拉图或白居易法律思想会对司法有什么影响,知道或不知道罗马法的裁判官法或秦代的决事比对今天的判案有什么影响。
当然,许多人都会说这些都是法律人的必备的素质,但是法律人必要的素质实在很多,在今天可能会上网,懂IP地址,知道“斑竹”或“板斧”、 〃xdjm〃 、“灌水”、“青蛙”或“恐龙”也许是更重要、很基本的素质。但是我们这拨子学者还是有一些人不会用电脑,不会上网;外语的能力可能更为欠缺。当然,人不可能具备所有的素质。在这些问题上同样需要有所取舍。因此,我是不迷信对西方学者的了解或制度的了解的;我并不认为了解罗马法的裁判官法就一定比了解微软案件更重要,我也不认为了解西塞罗的思想就一定比了解社会生物学或经济学知识更重要;我还不认为了解哈特的次要规则要比了解金融衍生工具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货币决策更重要;不认为了解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法的影响要比了解证监会有关内部人交易的具体做法更重要。应当说我国目前的法学院的知识是落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
事实上,如果如上所说,中国司法审判所需要的知识发生了一个巨大的转型,那么中国的法学院教育也正处在一种知识转型时期,正从一种“大词法学”转向更为实证的法学,从意识形态主导的法学转向更为技术化、社会科学化的法学。法学院在许多部门法上,无论是课程、教材、教授、教授方法,都正处在一种新的重建阶段。法学院的教育,甚至法学院自认为最擅长的理论教育,无论对于在校的本科生,还是对于接受培训的法官,都往往既缺乏智识的吸引力,也缺乏实践的操作性。无疑,缺乏智识吸引力也许与法官的文化知识偏低有关系,但必须承认,更可能与法学知识的陈旧有关,与法学教授的知识老化和讲授方式死板有关。
我说到知识老化,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法学院传授的知识仅仅是不适应中国发达地区和工商社会的需求;应当说,我们的法学教育传授的知识同样不适应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需要。事实上,尽管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然而我却真的不知道我们目前的法学教育究竟适合哪个地方的需要。
中国农村到目前为止还基本是一个熟人社会;而在熟人社会中,大量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都表明,制定法的作用都是很有限的。这方面的研究很多,可参看,布莱克:《法律运作的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在熟人社区中,真正起到规范社会生活作用的往往是扎根于社区的通过人们口耳相传的社会规范,并通过个人自助或诸如说坏话之类的社会压力来保证实施,因此常常出现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 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这种现象还不仅仅发生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甚至在经济发达地区,只要有可能构成熟人社区,也同样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同上,特别是第14章。又请看,Stewart Macaulay;〃Non…Contractual Relations in Business: A Preliminary Study;〃 28 American Society Review 55 (1963)。 事实上,在中国的东部发达地区,由于正式的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甚至在一些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属于标准的法律事务也经常会出现某些社会力量来保证社会规范的执行甚至法律执行。徐昕曾经对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带的民间讨债公司进行过比较细致的研究,发现当地的许多私人之间的债务往往是通过民间的执行力量来化解的。请看,徐昕:《论私力救济》,博士论文,清华大学法学院,2003年。而我们的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