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6-影像中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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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影像中的司法- 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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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一提的是,范翔忠在原审计厅岳厅长准备和童北海联手深挖细查高速集团之时,将岳调任最贫困地区的市长,明显违反了《审计法》关于“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的规定。    腐败分子痛恨,但也值得惋惜。如果高速集团的董事会没有被杜孙两人束之高阁,如果决策者身边的监督制约不是形同虚设,如果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切实有效,如果……    方宏宇不理解,为什么“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就那么不被理解?    《审计报告》已经提交,如果启动不了问责机制,就不是不理解的问题了。


中国篇二专论 偷情与法律(图)

    偷情与法律    ——法律与电影的视角    许自宝    问题的提出    我对“偷情”现象的关注,源于两个直接因素的激励。第一个因素是,据德国女性杂志《女人》(Woman)2003年6月的一份调查显示,近年来西方女性在外“偷腥”的比例增加,几乎与男性持平。《女人》杂志委托汉堡GEWIS社会研究机构针对1 427名25~35岁的男女网友进行的线上调查发现,53%的女性受访者表示曾经对伴侣不忠,男性的比例则为59%。而女性出轨的次数增加,急起直追甚至不输给男性。17%的受访女性表示曾出轨两到三次,比男性的22%略少,但曾出轨四到五次的女性则有8%,更甚于男性的4%。调查指出,女性出轨主要是需要安全感和谅解,而非欲火焚身。另外,性观念的开放、更丰富的避孕知识、女性主义抬头,也都是女性敢于偷情的促进因素。          【海报来源】:vod。klmy/tu/20、30、40。jpg        第二个因素,来自《20 30 40》这样一部幽默诙谐又感人肺腑、探讨女性爱情与梦想的电影。20—40是女人一生当中最光辉的20年,但或许同时也是最艰难的20年。张艾嘉在这部自编自导自演的力作里,用生动轻松的笔调,深刻地呈现出不同年龄女性的心境、对爱情的不同渴望以及生活中的各种压力。诚然,这是一部描绘现代都市复杂人际关系的电影,三个不同年龄层的女性,从爱情的得失去面对变动的人生。小洁正值敏感的青春期,涉世未深,天真无邪,她梦想成为一名歌手而离家出走,深入到复杂的社会中追寻自己的明星梦。她敢做敢爱,不让自己留有遗憾。已迈入30大关的想想愈发成熟妩媚,穿着小洋装、充满女人味的她任职空姐,她原本只想找个依靠,却周旋在有妇之夫与游戏人生的男友之间,她开始觉得疲惫。40岁的莉莉则是三人中际遇起伏最大的,老公有外遇,她不假思索地离婚,重新展开自己的单身生活。    不管德国人调查的数据是否权威,我们身边能够看到的以偷情为主题的电影就有很多。除了上面提到的《20 30 40》之外,还比如《手机》、《一声叹息》、《不忠》、《菊豆》、《丑闻》、《毕业生》、《偷情俏冤家》、《庭院里的女人》、《猎爱的人》、《不准掉头》、《快乐到死》、《性、谎言和录像带》、《云上的日子》、《金瓶双艳》、《大丈夫》、《偷情家族》、《红与黑》、《偷心人》、《密爱》等。为什么如此众多的电影会涉及偷情,或者以偷情为题材呢?仅仅因为偷情是影片的一个卖点?还是因为偷情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很多,甚至几近泛滥?偷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或是一个电影题材,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加以评判?在此,笔者想通过电影这个广角镜,对偷情与法律的关系作一初步思考。    偷情:电影中的理由    “偷情”一词有各种不同的说法,如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将这种行为称为“生活作风问题”,八十年代改称为“第三者插足”,现在也称为“婚外恋”。但为什么用“偷情”而不用“婚外恋”呢?大概是因为婚外恋可以分为“精神恋”和“现实恋”两种。所谓精神婚外恋,一般是指已婚的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再寻找情爱,但不涉及肉体行为,只是在精神上恋慕其他异性,纯粹以精神情感的交流为目的的一种现象。    由陈嘉上执导、张国荣与王菲主演的电影《恋战冲绳》中有个绝妙的比喻:我和女朋友的关系,就像教徒和教堂。开始,我天天去作祈祷,然后,我只每周做一次礼拜。后来,就只偶尔忏悔一次。更糟糕的是,我渐渐发现我开始不信这个教了。为什么偷情,正如为什么不信这个“教”一样,都有自己的理由。当然,男女偷情的理由往往是不同的。男人偷情,是不是真的因为“妻不如妾、妾不如婢、婢不如偷、偷不如偷不着”的心态作祟?女人偷情,是否大多数都是因丈夫先有外遇,愤而报复呢?    通过对上述众多以偷情为题材的电影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男女偷情的具体理由的确存在较大的不同。男人偷情最典型的理由有三种:    第一种理由是最原始的,即为性付钱的下作。这类偷情者认为,越是下作,越能把男人的尊荣推崇至极端。女权主义运动的确为女性赢来了春天,在各个领域与男人半分江山,但男人还是拥有“花钱买笑”的优势,男人是这场权力游戏里最大的赢家。    第二种理由,男人偷情是为了找个人说说话。这种理由看似不着边际,但持这类理由的偷情者认为,男人可从偷情中寻找慰藉和理解,重建自尊心和安全感。“说说话”的话题当然不是严肃的交流,而大部分是闲聊。    第三种理由,是男人对伴侣、对爱情的忠诚。表面看来,这种理由似乎荒谬,但这类偷情者却认为,两者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矛盾。他们认为,对那些萍水相逢的夏娃们动情就等同于对妻子的背叛!而他们的偷情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既然是金钱交易,那就只需投入金钱而不必牵扯到一丝感情,满足了原始欲望之余又保全了对伴侣、对爱情的忠诚之心。不过,在所有偷情的男人当中,有一种男人纯粹为犯禁而犯禁,他的这种嗜好已深入骨髓,无药可救。这种人的偷情没有也无须任何理由,典型的如电影《偷情家族》。    从上述偷情类电影看来,女人偷情也有种种理由或托辞,主要可归纳为:(1)丈夫埋首工作;(2)寂寞与酒精作祟;(3)报复心理;(4)第三者喜欢自己;(5)丈夫怀疑自己在外鬼混,自己厌倦了他的怀疑与指责,索性“名符其实”;(6)性生活不协调等。    从表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私事,他们有选择和决定“自己的婚姻生活”的权利。但事实上,婚姻更是一种社会行为。人类创造婚姻制度,就在于通过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和性行为,来保障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保证社会生活的健康有序发展。费孝通曾经指出:“我说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因为依我所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间个人的私事,别的人不加过问的。”     男女两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否正当合理,要看其是否符合爱情与婚姻这两个基本条件。只有既有爱情又有婚姻关系的两性性行为,才符合社会规范,才是正当合理的性行为。恩格斯曾经指出:“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 由此可见,凡是既无爱情又无婚姻关系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偷情作为一种既无爱情又无婚姻关系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不道德的性行为。那么,衡量偷情的道德界限究竟是什么?我们知道,道德的根本是为了自身的幸福。因此,从维护人类个体幸福的根本道德原则出发,不应该把性行为仅仅限制在维护婚姻表面形式的范围内,而应该以爱情作为衡量的   基础。     作为从猿类进化而来的高级动物,人类如同其他同类那样对性有着固定的需要。而不同的是,人类发明了“爱情”,并使“独占”成为了合法和道德的口号。不幸的是,爱情和独占之间时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于是 “偷情”便成了缓和矛盾的一种最古老的手段。但是,偷情到底是以爱情之名行淫乱之实,或是用性的颤动去反抗爱情的压制,或许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    偷情其实是一个悖论。外遇是香艳的,但当外遇成为常态,厌倦亦会随之而来。最终的结果是,一次紧接一次的追逐,让人成为一双停不下来的“红舞鞋”,直至摔倒在地。偷情男女的结局往往都不好,但在电光火石之间,偷情男女的理智又能做几分主呢?正如电影《快乐到死》所展现的那样。    偷来的爱情总是要比有“执照”(结婚证)的爱情更加弥足珍贵。对女人而言,那张执照既是爱情的束缚,又是生存的保护伞。当爱情与生存的问题纠结在一起,至少在两个执照的更替之间,偷情是很难避免的。此外,处在一个经济主导一切的社会,任何东西都能转化成一种资源,既然是资源,就免不了交换,性也不例外。    偷情:法律的理性与困惑    2001年4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的修订和出台,向人们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政府管理将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对人性和自由的主张给予充分的保障。虽然新《婚姻法》针对“包二奶”等问题有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则,但有关偷情的问题并没有在条文中作出具体的规定。新《婚姻法》颁布后不久,有人认为,新《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同居”就包含了偷情在内。但是,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偷情。    尽管新《婚姻法》没有针对偷情问题作出具体且带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却在某种程度上对偷情行为的证据如何取得作出了理性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谈话资料。更一般而言,只要是以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都是有效的。为此,夫妻一方有偷情行为,如果另一方准备提起离婚诉讼,可以“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录音、录像或者拍照,以此作为诉讼的证据。    日本古代有男女混浴的习俗,现在也是偷情现象的多发国。但日本法律没有直接制裁偷情的规定。法律是否应该惩罚偷情?针对偷情现象,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是否理性?是否应通过法律惩罚婚外情?其利弊如何?北京大学姚洋教授曾对此作过一个有趣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婚姻可以理解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惟一合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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