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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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2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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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准确的决定,如减轻或免除处罚。若无此规定,不仅损害法定程 

序的权威性,也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 

      其次,即使自决意义和工具意义不一致,即后补的程序实际上 

不会改变原来的实体决定,上述立法规定也体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尊 

重,体现合意的价值。也就是说,如果行政相对人确实认为行政的实 

体决定不会因为再来一遍而得到改变,此时他有权选择诉讼还是不诉 

讼,任何一个选择都是行政相对人自决的表现。毕竟,还是有一些人 

是为了追求法治、尊严等程序自身价值,而愿意提起告诉的。 

      再则,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也会因为参加诉讼、重新作出 

而增加成本开支,在有些人看来,可能这就是他提起诉讼的原因,一 

个责任政府自然会考虑这种增加的成本开支的不利影响。 

      最后,这里有可能存在两种价值之间的冲突。一是行政相对人 

违法,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受损,其必须得到法律追究(实 

体正义);二是追究的程序违法。我们当然不能因为追究的程序违法 

而放纵违背实体正义的行为。 

                      第二节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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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 

骤、时限和顺序。 

       一、听证制度 

      1.听证的涵义 

      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 

行政主体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接纳其提供的证据的过程。有关听证 

的各种规则共同构成听证制度。 

      2.听证的功能 

      至少有两个层面:其一,避免武断、错误;其二,尊重当事人、 

获得对方认同。 

      3.听证的形式 

      听证制度有多种形式,而并非正式听证一种,但任何形式的听 

证,都应该制度化。即在法律意义上确立一个规则:未经听取意见而 

作出的决定为违法决定。 

      4.正式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主要有: 

       (1)告知和通知 

       (2)公开听证 

       (3)委托代理 

       (4)对抗辩论 

       (5)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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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回避制度 

      1.回避的涵义 

      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 

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 

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为履行。 

      2.回避的功能 

      保证形式和实体公正,尤其是前者,即避免自己做自己案件的 

法官 

      3.回避适用的情形 

    回避以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为准,一般是指执行公务时,涉及与 

本人或本人法定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三、审裁分离制度 

      1.审裁分离的涵义 

      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的裁决职能,分别由其内部 

不同的机构或者人员来行使,以确保案件的最终决定避免先入之见。 

      2.审裁分离的功能 

      审裁分离的功能是确保决定者在作出决定之前,没有先入为主 

的认识,能够全面听取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不同意见。 

      3.审裁分离的基本模式 

       (1)内部审裁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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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裁完全分离 

      四、说明理由制度 

      1.说明理由的涵义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其 

他考虑的因素。 

      2.说明理由的功能 

       (1)展示理性、约束武断 

       (2)获得行政相对人认同 

       (3)成为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的基础 

      3.说明理由的内容 

      法律上的理由,简单而言即事实+规则。 

      法律推理的一般步骤: 

       (1)究竟发生了什么?(以证据来推断) 

       (2)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什么?(从法律规则中寻找) 

       (3)适用于这些事实的具体法律规则有哪些? 

       (4)结论是什么?(可能考虑比例原则等 

      五、信息获取制度 

      1.信息获取的涵义 

      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程序,从行政主体那里获得各种有助于其 

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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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2.信息获取的功能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建立民主、公开之行政,实现阳光 

下的政府。 

      3.信息获取制度的类型 

       (1)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过程中的时候,要求获得与自己利 

益有关的信息,比如行政复议中的阅卷权; 

       (2)任何个人、组织都可以请求从行政机关那里获得可以公开 

的信息。 

      就后一种而言,其虽然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具体的操作, 

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因为其体现的并非申请 

人的程序权利,而是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六、案卷制度 

      1.案卷的涵义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 

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 

      案卷制度至少有两层意义:一是把整个行政过程记录下来,以 

备查;二是限定行政机关基本上或者只能依据案卷本身作出决定,即 

案卷排他性原则。 

      2.案卷制度的功能 

       (1)行政主体必须将行政行为的过程和依据形成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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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行政主体恣意行使行政职权; 

       (2)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 

       (3)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提供材料。 

                            第五章 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在我国,行政诉讼、行政审判是同刑事诉讼、刑事审判、民事 

诉讼、民事审判相对而言、相提并论的,是三大诉讼(审判)活动之 

一,而并非因为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现阶段,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是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由此依 

循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 

政争议的活动。这一概念有以下五个层次上的涵义: 

       1.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面,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 

实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影响行政诉讼的 

展开。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存在侵犯情形并向法院起诉,诉讼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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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就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在当 

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即原告必定是行政管理 

过程中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必定是作 

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即便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一般情况下 

也应先行服从,而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提出救济请求,以保 

障其合法权益。而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在遭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 

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情形时,或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明 

确授权自行强制执行,或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在具 

体行政行为中体现出来的意志。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与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都是诉诸法院,但 

二者的程序性质不同:一为执行程序;一为诉讼程序。再则,行政诉 

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一在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没有反诉权,即不可 

能因为反诉而成为另一行政诉讼之原告。所以,行政诉讼的原告、被 

告是恒定的。 

       2.行政诉讼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与法国、德国的对应制度不同,既没有独 

立的隶属于行政系统的行政法院,也没有虽然隶属于司法系统、但独 

立于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的行政法院。尽管在行政诉讼法 

制定前后直至当今,始终有人主张为更好地推动行政诉讼发展、避免 

行政对法院的过多干扰,应该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但是,这一 

方面可能涉及宪法的修改,另一方面即便建构行政法院制度,其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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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究竟如何,似乎也难以有明确的预期。当然,我国行政诉讼功能 

由统一行使司法权的普通法院来承担,又与英美国家的对应制度有所 

区别,因为我国法院内部结构是根据所审案件性质而定的,即划分为 

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予以 

审理。而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却无此类结构上的划分。 

       3.行政诉讼适用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在我国,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首先从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开 

始的。1980 年颁布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规定不服行政 

机关处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试行)》普遍确立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 

但是,主要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并不完全适应对行政争议 

的处理。经过制度实践以及与之相随的知识与经验的积累,1989 年, 

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有了其独立的程序规则。 

在原被告的恒定性、被告没有反诉权、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承 

担举证责任以及不适用调解等许多方面,行政诉讼程序都有明显不同 

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不过,强调行政诉讼程序规则与民事诉讼程 

序规则的不同,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壁垒。99  年司 

法解释第97 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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