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52-我在不寻常年代的特别经历》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5252-我在不寻常年代的特别经历- 第43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他回答:“就这样吧。”未予制止,致使林彪得以乘256专机出逃。    
    人证物证俱在,李作鹏有心放林彪出逃是显而易见、不容抵赖的。张思之、苏惠渔也认为此事如钉在板,没什么可辩的。但另外一些语涉李作鹏的指控,则证据明显不充分。例如1971年春,林立果根据与林彪的密谋,拟定了武装政变的方案。9月初,李作鹏将从武汉部队政委刘丰处得到的毛泽东南巡讲话,密报黄永胜。黄即转告林彪、叶群,促使他们“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经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李告黄南巡讲话,怀有促使林彪决心对毛泽东下手的动机,也没有任何证据,说明李参与了杀害毛泽东的谋划及行动。因此一切与谋杀毛泽东相关的罪责,均无须李作鹏分担。    
    再如对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的指控,经调查,该阴谋在策划时,李作鹏毫无所知。决定实施时,其步骤是:由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王飞以林彪名义,电邀黄永胜去机场,再通过黄出面电告李作鹏等人到机场会齐,由江腾蛟、王飞等“裹挟”前往广州。与南逃广州另立中央阴谋相关的人证物证,都证实李作鹏不曾与谋。    
    经核实、分析了大量案卷,张思之、苏惠渔将他们形成的上述见解,写进了辩护词。


《我在不寻常年代的特别经历》 第三部分张思之:“林彪”“四人帮”两案的审判(5)

    李作鹏表面托着《安娜?卡列尼娜》,    
    悄悄草拟长篇辩护词,然后缝在内衣口袋里/    
    审判时,他坚持要念辩护词,副审判长黄玉昆捏了一把汗    
    1980年11月20日下午三点,特别法庭的审判开庭。随着法庭调查、法庭辩护的进程,两案被告的罪状逐渐清晰。除了张春桥死不开口,江青有时喧嚣狡辩外,其他被告面对确凿证据,基本认罪服罪;但有些被告对证据不充分,或他们自认为指控不当的罪责,还是极力辩解。李作鹏就是这“有些被告”之一。    
    因为李作鹏给山海关场站命令的记录,已被涂改,成为与周恩来命令相近的“四个首长联合命令才能放飞,如果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不管谁的指示,要报告李政委。”圆括号内为另加的文字,尖括号内为删去的文字虽然法庭方面说经鉴定涂改是李作鹏所为,但李坚持“有保留地承认篡改了周总理的指示”。    
    张思之、苏惠渔为李作鹏进行辩护,除了以事实和分析对某些涉及李作鹏的指控,要求准确地判断和限定罪责外,还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李的历史和认罪态度的转变,从轻发落。    
    其他律师,亦根据证据及合理推断,为各自的委托人进行辩护。当检察官认定吴法宪将空军大权交与林立果,使其利用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时,吴法宪的辩护人马克昌、周亨元,要求吴复述“交权”的动机。最初没人对这一要求的微妙有所反应。等吴强调交权是为了讨好林彪,他对林立果利用他授予的权力所搞的阴谋均不知晓时,人们才感到律师的机敏,原指控吴法宪对林立果利用职权准备武装政变应承担直接的罪责,因此被脱掉了。    
    然而也有个别专业功底深厚的老学者,由于感情方面的原因,加之缺乏法庭辩护的临场经验,在最初的法庭调查和辩护阶段不太适应,出现了辩护人角色的错位,在法庭上对被告比审判官、检察官还严厉,没有全力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却时常将被告推向十分不利的境地。    
    尽管他是位令人尊敬的老先生,辩护组负责人和组员们还是认真地指出了他的问题。看到老先生为自己的失当伤心落泪时,辩护组的同仁也有点于心不忍,但法律不承认感情,原则不容人礼让。这位令人尊敬的老先生,经同仁的帮助,本人的逐渐适应,最终还是较好地履行了辩护人的职责,依然赢得同仁们的敬重。    
    开庭以后,不到庭时的李作鹏表面上总托着一本《安娜?卡列尼娜》,但看守的人员还是发现,背着人的时候,他在悄悄地写长篇辩护词。法庭方面得知此讯后,不免有些紧张,生怕他的长篇辩护词中有泄密,或有损毛泽东、周恩来形象的出格内容。    
    负责林彪集团主犯审判的副审判长黄玉昆,找到张思之,希望他以辩护人的身份,设法掌握李作鹏辩护词的内容。提出这种要求,严格地说是不符合法律条文的,但从保守国家机密,不使法庭上出现有损国家利益的情形考虑,张思之同意设法了解辩护词的内容。    
    张思之同李作鹏见面时,没说上几句,李就明白了张的意图。“我想既然如此,也就不必兜圈子了,直截了当地对李说,是否能让我看看他的辩护词,帮他顾问一下。李听后狡黠地朝我笑了笑,说:辩护词我写好了,已经缝在我的内衣口袋里了,没法取出来。我后来又试探了两次,李还是那句话。离开李作鹏处,我只好对黄玉昆表示无能为力。”    
    黄玉昆亲自出马见李作鹏,当时李的身体情况一直不太好,黄对李说:“你的身体不好,辩护词就不一定非要在法庭上念了,直接交给我们,效果是一样的。”但李不同意。法庭方面怀着惴惴不安的忧虑,迎来了李作鹏宣读辩护词的一天。开庭后,黄玉昆再次告诉李作鹏,可直接将辩护词交给法庭,李执意要自己念。    
    念着念着,李作鹏突然感到不适,医护人员随即进行护理。黄玉昆又一次劝李,注意身体,不必再念了,交书面辩护是一样的。但李作鹏坚持说:“我自己念,自己念。”还是自己念完了。在这个过程中,黄玉昆手心真是捏了一把汗,然而李作鹏的辩护词中,并没有什么出格的内容,法庭方面这才把久悬的心放了下来。    
    我想请张先生对道听途说做个甄别或证实,    
    可他总是微微一笑/关于谁怕谁的辩论/    
    王海容要唐闻生瞪江青……所有的人都有些准备不足    
    作为辩护组组长的张思之,除了为李作鹏辩护外,不是他担任辩护的审理过程,也要给予关注,特别是对他差点为之辩护的江青的审理,即便不能到场,也仔细观看了录像。所以我总想从他那里“掏出”更多的东西,包括当年不曾透露而现今已不必保密的真相,作为辩护人当时感受最深的场面,一些至今不失警示意义的情节,以及对整个审判或某些微观环节的客观评价等等,哪怕能对我掌握的道听途说做个甄别或证实也好。    
    但作为一位资深的律师,他内心能迅速经法理尺度衡量得出的评价,以及对细节甚至有些小题大做的关注,并不轻易吐露。对我的刨根问底,他总是意味深长地微微一笑。是否定,是赞同,是认可,只有我自己去琢磨,当然如果我将之付诸文字,责任也必须由我负。但当张先生把他对自己所经历的主要案件爬梳整理,而后随手写下的感叹给我阅读了之后,我感到了他对我这个晚辈的真诚,以及他的人格力量。    
    “为了这次采访,我看了不少资料,也走访了许多人。我听说在一次审理江青案时,她攻击法庭,第一审判庭审判长曾汉周在制止时说:‘江青,你这个反革命罪犯,应该惧怕我们’‘嗯﹖’江青一下没反应过来。‘是的,你怕我们。’曾汉周斩钉截铁。江青反应过来了:‘我怕你﹖哼,你怕我”不,你怕我’曾汉周很想在气势上压倒江青。结果两人在法庭上‘你怕我’了十余个来回。这时江青突然冷笑了几声:‘我会怕你﹖笑话。你问问坐在你边上的江华,我怕过谁﹖’曾汉周此时感到:江青的气焰,不是靠这种争辩能压垮的。在短暂的僵滞后,转移了话题。这种场面的出现,有点失水准吧﹖”    
    “那时刚刚重建法制,就碰上这么大、这么棘手的案子,所有的人都缺乏准备。”十余年过去了,张先生语涉往事心平气和。“的确,有些知情人告诉我,虽说案子审不审、怎样审酝酿了较长时间,可宣布公审后,许多准备都显得十分仓促。例如法庭布置:庭长、审判方、检察方都坐在台正中央,辩护人、书记员分坐在台前的两边,这种布置真有点史无前例。据说事前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并查阅了国际上的有关资料,认为如此布置不当,可最后呈现在世人眼前的法庭,依然如故。您知道其中的内情吗﹖”    
    “我还真不知道这中间的内情,但这种法庭布置在以前的确没有见到过。”    
    “还有,出庭证人的选择,及其出庭举止的关照方面,也有不周之处。据说廖沫沙在法庭上同江青对骂了起来,证人深受迫害难免情绪激动,但法庭应尽量设法避免出现上述场面。另外因错误地选择‘长沙告状’作审案突破口,请王海容、唐闻生出庭,她们对法庭氛围、江青的狡辩很不适应。听说王海容退庭,对即将出庭的唐闻生说:‘你替我狠狠瞪瞪江青,她刚才瞪了我好几眼,真可气!’结果有关人员马上安抚王,又劝说唐不要感情用事。”    
    张先生也同意,从完善健全法制看,总结“两案”审理的经验和不足是有益的,有些问题在当时不一定能认识清楚,拉开点历史距离反而看得更透更深。但如今事件的大量纪实回忆有之,而认真反思的并不多。


《我在不寻常年代的特别经历》 第三部分张思之:“林彪”“四人帮”两案的审判(6)

    张先生的话,又让我想到一位老律师对“两案”的“苛责”。他觉得优秀的庭长,应是站在前台的导演,他应能自如地控制整个法庭,机敏而不露声色地平息法庭上意想不到的突发事变。像上述的情景,一位经验丰富的庭长是完全能驾驭,迅速让干扰审判进程的躁动销声匿迹。他向我叙述了他认识的一位“理想”庭长,那是50年代沈阳审理日本战犯国际法庭的庭长贾潜。    
    我把那位律师的话,告诉了张先生,试图引起他对“两案”法庭的评论,可他却很恬淡地说:“那时,所有的人都有点准备不足。”的确,事后诸葛好当,可张先生从不愿扮演事后英雄的角色。    
    “两案”审理中,律师的作用是有所体现的/    
    李作鹏评价张思之“敲边鼓”/    
    张思之的“滚核桃”之思    
    “您刚才讲述的一切,使我感到在‘两案’审理中律师的作用是有所体现的,但我认为依当时的历史环境,这作用的体现是有限的。不少人说:辩护词是‘上面’定的,我想您的辩词,大概也要经‘上面’审定后您才能读吧﹖”    
    “你推测得不错,的确经过‘上面’审阅。当然,从法律规范上看,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但我们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背景,此案在中国也是无前例的,太特殊了。而且,作为辩护人,我一再坚持的几点要求,最后宣读的辩护词中基本保留了。除了前面讲到的申辩外,我坚持写上‘庭审活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不是多余的废话,庭审活动是否合法,律师有责任发表见解并要求法庭予以确认,从而加强律师制度对审判活动应有的广泛性的监督作用。另一点是应考虑李‘早年革命的历史’。辩护词中这个意思表达得极其委婉,因为在当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