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骚扰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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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骚扰说不- 第3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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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办公室里的罪恶不仅仅是造成了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是对一个人的家庭、事业以及生活的全面摧毁,受到性骚扰的人,往往由于长期在巨大的压力下工作,渐渐地对生活失去信心,如果无法逃避受性骚扰的话,或者最终精神崩溃,或者一死了之。而且,并非所有的性骚扰都是潜流,许多行政领导或者企业经理,由于手中的权力,会为所欲为地在公开场合“追求”一位异性。另外,男性在性骚扰中成了“弱势群体”,没有人重视,也无人关心。    
    所有这一切,由于法律的缺乏,惟一能做的,只是诉苦,或者等待强奸的发生。    
    在没有可能专门立法或适用现有法律处罚性骚扰的情况下,一些法律专家提出,不妨先从地方法规入手,强行要求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中加入惩罚性骚扰的条款,也许会更加行之有效,也更加现实。    
    性骚扰的情况很复杂,与妇女本身的素质有很大关系。有的妇女开始是把老板的性骚扰当成一个升迁、加薪的“跳板”,使性骚扰成为一种陷阱。当然,很多品质优秀的女性是被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参与就业的机会越来越多,性骚扰也越来越多。呼吁有关立法是发展趋势。    
    巫教授说,性骚扰这个词是外来品,1979年的《刑法》中有流氓罪这样一个中国式的判定,但新《刑法》已经取消了这个罪名。实际上性骚扰和流氓在内涵上有很大不同。我国对这种以两性关系为中心,一方对另一方施以下流动作、言语的情况的处理有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多种处理途径,但没有归于一个统领的概念下。我认为,目前性骚扰的确困扰了许多人的生活,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我国法律目前还比较注重身体伤害,而对精神伤害的关注不多。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海坤认为,反性骚扰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它的提出是有进步意义的,在一个文明发达的社会里,在一个法制国家应当立法惩治性骚扰。但是在性骚扰问题上,区别法律和道德的确是很难的,法学界、社会学界和妇联等各界人士应首先对我国的性骚扰做出系统的调查分析,为立法作准备。    
    对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女性普遍感到无奈和无助,求告无门。她们躲不开,舍不得心爱的工作,处于两难的境地。越来越多的投诉说明立法的必要性。一位女电话接线员说,每次值夜班,上司就来骚扰她。她自杀过无数次,都被救活,同事们却白眼看她,说上司为什么不性骚扰别人呢?性骚扰的影响包括愤怒、恐惧、焦虑、自我贬低、压抑、内疚、羞辱、难堪、恶心、疲劳、头痛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此外,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有关规定,公民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假如公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性骚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身体权受侵害了,是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性骚扰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和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窥阴癖行为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我国民法界一致将该行为界定在其中。我国原《刑法》将窥视妇女性器官一般以流氓行为认定,但新《刑法》中强调猥亵、侮辱妇女是否涵盖该行为有待司法解释界定。现在可要求按治安处罚处理,并要求民法保护。对儿童进行性骚扰的案件,按照我国新《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应认定为猥亵儿童罪。该罪是指对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猥亵一般指奸淫行为以外的一切刺激、兴奋、满足行为人自己性欲或者能刺激、兴奋、满足他人性欲的伤风败俗的行为。    
    在公共汽车上发生的性骚扰也是猥亵妇女的行为,按照新《刑法》第237条规定,应定罪处罚。但该行为与扒窃有共同之处,收集证据难度较大。    
    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性骚扰比较多,性骚扰者的目的是在于自我内心满足。实施该行为时,有时针对特定对象,有时则不是。其实质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犯。受害人可以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刑法规定量刑不满5年,过5年一般不再追诉。治安处罚条例规定行为实施,满6个月不再追罚民事赔偿,一般经过两年即过时效。    
    


第八篇 向性骚扰开枪二、立法惩治性骚扰

    在近五十年的时间中,妇女的地位普遍提高,妇女的从业人数飞速发展。尽管最近遇到像亚洲金融危机这样的经济大衰退,妇女仍然是职业大军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队伍,并且这种势头仍然会发展下去。但因为她们是女性,所以她们在工作场所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额外的社会压力,尤其是受到一些来自各个方面的性骚扰的严重威胁。对女性员工的性骚扰应该说已经不是一种新现象,只是最近一些年随着人类捍卫尊严意识的觉醒才开始被社会广泛关注。70年代中期以来,在工作场所出现的大量性骚扰事件,引起了许多社会学家、法律专家、心理学家、妇女权益保护研究机构和一些记者的关注,因为性骚扰已成为职业女性就业时最大的障碍之一。    
    由于性骚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西方各国近年来纷纷就性骚扰这个社会问题立法来约束、禁止这种行为。我国因为目前对性骚扰没有专门的法律去制裁,因此,广大妇女和民众对性骚扰的尽快立法呼吁也越来越高涨!1。国民希望严厉制裁性骚扰者的呼声高涨据《中国妇女报》报道,对于“中国普通百姓如何对待施虐者”这一问题,《中国区域性妇女受暴力侵犯研究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多数中国民众希望严厉制裁性骚扰者。在该项问卷调查中,分别对虐待妻子者、对女童性侵犯者、性骚扰者、强奸者,提出15项处罚措施,分析人们认同用哪些方法对待施暴者,从而看出公众对四类施暴者的不同态度。这15项措施是:心理咨询(辅导)、调解、说服教育、社区服务、离婚、行政处分、强制治疗、警告、拘留、罚款、体罚、法庭判决、劳动教养、死刑、入狱。    
    在对性骚扰者进行15项对策分析中,同意使用法律制裁的比例极高,如警告为81。61%,拘留为80。76%,法庭判决为80。14%。另外要求对性骚扰者施行劳动教养为76。55%,行政处分为75。64%,说服教育为72。17%。心理咨询的比例也很高,达70。7%,这说明心理咨询已开始被人们接受和应用。但是社区服务的认同比例仍很低,为49。9%。对于对女童性侵犯者,人们认同用哪些方法对待施暴者同意比例最高的是:法庭判决为87。91%,劳动教养为84。95%,拘留为81。8%,入狱为79。96%,死刑的比例也上升到64。87%。人们希望对女童性侵犯者用法律制裁,不同意用以下各种方法解决对女童的性侵犯者的比例大大增加:调解为55。32%,说服教育为48。32%,社区服务为43。92%,心理咨询为44。39%。总之,人们要求用法律制裁施暴者,这也反映了人们痛恨对女童性侵犯的人。    
    对于强奸者,人们表现出极大的痛恨和义愤,要求严惩他们:同意法庭判决的为87。1%,入狱为83。77%,劳动教养为81。72%,拘留为70。77%,死刑为70。44%,这说明人们希望处强奸者以死刑。所以不同意调解的为60。16%,说服教育为56。82%,心理咨询为51。49%,社区服务为49。63%。    
    在对虐待妻子者进行的15项分析中,受访者较多同意采取的惩处措施依次是:法庭判决为83。44%,说服教育为78。97%,警告为78。88%,劳动教养为78。82%,调解为76。28%,拘留为75。96%,行政处分为70。98%。而选择社区服务一项的比例却很低,为52。57%。为了进一步了解中国民众对性骚扰问题的态度和看法,由勺海市场研究公司在2002年3月23日~24日采用配额抽样的方法,从北京市民家庭中抽出了200位居民进行调查,这些被访者的学历在大专以上,性别比例为男女各半,年龄在25~4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33岁,得出的结论是:93%的女性认为有立法的必要。    
    为了减小性骚扰可能造成的伤害,被访者认为最有效的还是寻求法律援助(64%)。另外,半数以上的人认为“大声喊叫,给自己壮胆且能威慑对方”以及“迅疾有力地回击,如一记耳光或直接踢中对方要害”都能给当事人一定的帮助。还有接近半数的人认为注意保留受伤害的各种证据,以及学习一些防身术,如散打、跆拳道等也不失为较好的方法。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来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必要性如何呢?34%的人认为非常必要,55%的人认为很必要,2%的人认为一般,9%的人认为没太大必要或没有必要。其中,女性被访者认为立法非常必要或很必要的比例为93%,远远高出男性被访者的回答比例(84%)。由此可见,两会代表的尽早把《反性骚扰法》纳入立法日程的提议是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欢迎的。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以调控“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规范。用法律手段来防范和解决性骚扰问题,在我们国家还任重而道远。    
    2。人大代表《反性骚扰法》提案的命运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不久前在西安开审。法院首次对性骚扰案立案,标志着性骚扰问题终于走入法律的“视野”。而在此之前,“法律奈何不了性骚扰”的僵局一直打不破,性骚扰至多不过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拿不上台面。人们看不到法律对性骚扰问题的干涉与制裁,这又助长了性骚扰“不是个法律问题”的观念。性骚扰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人们对此一直争论不休。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性骚扰的法律界定,因而性骚扰到底指什么,也只限于学者的讨论或普通百姓的揣测;也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严格界定,所以人们说不清同事间正常的玩笑与性骚扰之间的区别,这又反过来加重了性骚扰只是个道德问题的气氛。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王行娟认为,性骚扰之所以立法难,关键在于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还很不够———1999年,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癸尊在内的32位代表在当年“两会”上联合发出“中国应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加进反性骚扰的规定”的呼吁,这是有关“反性骚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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