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有此尊严性而可博得外国之信仰,更不能以同等权力与之
周旋,则在处理外交事务时,自将使合众国多蒙不利,致人
民失却安全之保障。故此一重大任务若能由参议院与大总统
合作办理,则当可避免上述种种弊病,且亦可应付裕如,保
全国家民族之福利。由此可知吾人为国家之安全计,若以此
尽托大总统一人办理,实非万全之策,其理由己如上述。准
此而论,大总,统与参议院共同办理缔结条约之事,较诸专
属一方,对于安全之保障实可更有把握,此乃最得之计也。
关于缔结条约事件,众议院亦应参预其事一项主张,前
已加以驳渡,实非得体之论。要知众议院变动较多,人数众
多而复杂,其主张殊难统一,实不宜于处理外交事务;且缔
结条约事件,尤须具有丰富之国际政治学识,见解清楚,意
志坚定,更须处处顾及国家地位,及保持其机密性,此与众
议员之资格皆相抵触,故此事若交众议院办理,实非所宜,
… 82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84…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既多周折,复亦不切实际也。
最后所需解答者乃参议员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与全体人数
三分之二之争点。要知决议案须经多数加以通过之规定,直
接乃足以妨碍行政工作;间接则反将使多数人服从少数人之
意见。今制宪会议对于签订条约,所拟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多
数之规定,实乃顾及双方之利益。此一合理原则,一方面可
便于行政工作之推进;另一方面则仍可保持多数之意见。倘
必须全体人数三分之二多数,则除去未出席之人数外,不舍
即为必须全数之同意。吾人若翻读各国政治历史,即可知此
一规定适足妨碍行政工作,无从发挥其效力。总而言之,按
照全体人数而定其多寡,则若有一人不出席,工作即将因此
而停顿,以致拖延时日;若以出席人数而定多数之标准,则
在工作上可得机动性之利益,议案之能否通过可获及时加以
表决,国家行政工作自可不致多受影响也。
其六为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劝告及同意,可提请任命驻外
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官推事,及宪法所未规定而经法
律规定之合众国其他官员;但国会亦可按照法律,认为适当
时,授权大总统、法院、或有关各部主官,任命所属下级官
员,同时大总统在参议院休会期间,有任命一切官员以补缺
额之权,惟该项委任状至下届参院会议结束时即告满任。
有谓试验政府之是否真正贤明可由其能否推行良好设施
而规知之。倘所言果属合理,则上述合众国任用官员之条例,
殊值得加以采纳。且遴选贤能,任为合众国官员一事,除上
述条例外,实亦无较此更完善之方法,此需视其行政性质而
定,自亦可无庸再加说明。
或谓任用官员一事,上述三项办法可加以修正,并为一
项,若不授权大总统单独为之,则应由若干人组成一机构办
理之,或由一人负其主责,待征得任用官员机构之同意后,
再行发表任命。实则任用官员之事若由多人主持,即属不合
实际,盖意见庞杂,易生窒难;国家贤能,用非得当,结果
… 83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85…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自难使之展其所长。若由一人办理,事权专一,则易于鉴定
人之特殊性格,量才录用,使之各尽所长,行政效率自可日
求精进矣。
制宪会议故特定此原则,联邦政府下之官员均归大总统
任命,但为杜绝其流弊起见,故亦规定宜先出以提名推荐之
方式。大总统既须经此程序,向参议院提名推荐,则在事前
当已判明其才能,再经参议院认可后,乃可发表任命,使其
正式就职。此一办法即未经推荐之人,皆不得正式就任为官
员之谓,实为最健全之措施也。然则大总统所推荐之人将否
被参议院所拒绝?此亦属可能之事,但大总统仍有另行推荐
他人之权,参议院对之,当决不致均予拒绝,盖大总统第一
次所推荐之人,倘不获参议院赞同,则其第二次或第三次所
推荐之人,亦未必能如众意,或适为参议院所预期之人物,
故参议院决无屡予拒绝之理由也。任用官员一事,大总统与
参议院既须会同办理,则其作用究属若何?此乃可以防止大
总统任用私人,亲友幸进,避免用非其人之流弊。尤要者,
此亦为稳定行政机构之有效措施,盖参议院既有拒绝其推荐
人之可能,则大总统自不敢谬然引用私人,使之窃据要职,
以致自毁其威望,循至动摇其政治生命故也。或谓此亦并不
尽然,大总统既执有任用官员之权,仍可利用其权力,使参
议院迎合其心意,任其为所欲为,此言亦属合于常情,而为
腐败政府所易犯之通病,且参议员亦未必人人皆具操守;但
联邦宪法对此亦已有一重要条文,规定“参议员与众议员在
当选后之任期内,皆不得被任为合众国之文官;同时凡现任
官员亦不得当选为参议院或众议院之议员”。此即可以防止行
政与立法势力互相支配对方之影响,以免发生上述之流弊也。
抑有进者,任用官员一事,既须大总统与参议院会同办
理,其利益则尚可稳定行政机构,例如大总统改选之后,政
府官员可以不致大事更动,凡能忠于职守而有令人满意之成
绩者,新总统对之自亦不敢谬然加以撤换,引进亲信,盖参
… 84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86…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议院倘予拒绝,则将使其自毁威信故也。总之,凡能重视国
家政局稳定之价值者,则必能赞同任用官员须经参议院核准
之办法,以资互相牵制,免使政局蒙受影响也。
此外,大总统所应赋有之权力,尚有下述数项:(一)可
向国会提出国务情形之报告。(二)可提交国会讨论所宜采取
之措施。(三)遇有非常事件,可以召开国会会议。(四)在
国会未能自行决定其休会时间时,可宣布国荟休会至适当之
时止。(五)接见外国大使及公使等。(六)忠实执行法律。(七)
任命合众国之一切官员。
上述各项职权,除召开国会参议院或众议院会议,及接
见外国使节二项尚有疵议外;余者皆已无任何异议。以言召
开国会会议一项权力,则余认为至少对于参议院,乃具有充
分之理由,盖参议院与大总统有共同行使政权之必要,理需
共同讨论有关各项事件,故大总统应有召开参议院会议之权;
此对众议院,则尚非定属必要。以言接见外国使节一事,前
文业已申论甚详,足以驳覆种种异议,”兹不赞述。
行政机关之机能及权力,业已详论如上,其以必要权力
界予政府之理由,是亦尚在共和原则所许可之范围内,似可
不必再予论述矣。
第十一章 司法机关
汉密尔顿原著
― 司法机关之性能― 法官任用条例― 司法机关可将
违宪法令宣布无效― 法官任期应属永久性― 法官地位独
立― 法官生活应有适当保障― 法官有受弹勤之处分― 联
邦司法权之六项任务― 联邦司法机关之特权― 司法分权及
其相互关系― 最高法院之职权― 联邦法院之职权― 各州
法院之职权― 陪审制问题― 本章兹将研究政府之司法机
关。现行联邦条例之缺点,及确立联邦司法制度之效用与其
必要理由,前已加以阐明,可以无庸赞述。兹需研究者乃关
于设置联邦司法机关之办法及其权限问题。
… 85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87…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设里联邦司法机关之办法,计有(一)法官之任用条例。
(二)法官之任期问题。及(三)各州法院之司法分权及其
相互关系等项。兹试分述如次:
一、关于任用法官一事,其办法乃与合众国政府其他官
员之任用条例相同,前文已予详细之论述,可请参阅,兹不
赘述。
二、法官任期一事乃与任职时期,保障条例,及其职责
等问题有关。制宪会议对此所拟之计划乃规定凡合众国所任
命之法官,品学俱优,并在任期内无劣迹者,皆应留职不动。
此与各州现有组织法相同。持异议者对此规定所提出之疑问,
实皆利令智昏之言,不为识者所赞同。要知依据法官之品德
以定其继续留职与否,乃现代政治上最大进步之一。此一规
定行诸于君主国内,可防止帝王之专制暴虐;行诸于共和国
内,则可制止代议政体之侵夺职权,故实可视为最妥善之措
施,使国家执行法律时,可借以得到秉公处理之保障。
凡对政府各机关之权限已有深切之研究者,当即能明了
司法机关之权力范围,并可知其职权性质乃绝少危害宪法政
权之虞。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职权性质,则迥不相同。前
者执有行动力量之权,生杀,予夺,尽在其手中;后者操有
处理财务之权,公民之义务与权利,皆需由其制定条例。司
法机关之权力,在性质上则较为空洞,本身并无实力可言,
惟有裁判权而已;最后须得行政权力之协助,始能使其裁判
发生实效。由此可知司法权之力量乃三权宪法中最弱之一环,
绝不能攻击行政与立法二权。反之,行政权与立法权则有指
摘司法权之余地,使之无从发挥其力量。
准此而论,法院对于个人或能时时施以压力,但全体人
民之自由则绝不致受其威胁,此即司法权与立法,行政二权
互相分立所收之成效。倘司法权不与立法及行政二权分立,
则人民将无自由可言矣。盖司法权本身既无力量,自不足惧,
惟在与立法权及行政权结合时,始能发生威力;若处置不当,
… 86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 页面 88…
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则其影响足以危及人民之自由故也。司法权本身力量薄弱,
易受立法与行政二权之威胁,其理已明,故欲保持司法地位
之巩固与独立,宜先求法官职位之稳定,方可保障公共自由,
成为公理之维护者。此乃司法权所应具之必要性质也。
法院地位独立乃限制宪政之特殊要素。所谓限制宪政乃
指立法权在其职权上有其特殊例外而言。即不得通过公权剥
夺法案及追溯既往法律是也。此一限制惟有法院可以居间加
以保持,盖其职权可将违背宪法精神之律令,宣布为无效故
也。不然,则所有特殊权益之保障,皆将成为空洞之具文矣。
法院对于各项立法,既可因其违背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