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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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 第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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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不能视之为国民政府,实系一联邦政府也。
      再就修正权而论,要知此项宪法所规定之政体实既非完
全之国民政府,亦非完全之联邦政府,其为国民性质者乃其
最高与最后权力皆系于合众国之多数人民,人民具有复决与
罢免之权;其为联邦性质者乃政府有所更张,须先经合众国
各州之同意,方可实行。其多数表决之方式,乃依此数取决
于州,而非取决于民,故此一政体略具国民之性质,而亦兼
具联邦之特质。至其同意方式,则亦不必取决于州之全部,
少于全数即可,故其性质既非全属联邦,实亦稍具国民之性
质。
      确切言之,今之宪法既非全国国民宪法,亦非全属联邦
宪法,实兼具二者之性质。其基础乃由联邦各州所组成,并
非国民性质;其普通权力之来源,则属三部分之玲邦性质与
一部分之国民性质;其政权则系国民,而非联邦;其修正权
则既非国民性质,亦非联邦性质。易言之,此乃共和政体,
而为合众国所宜推行者也。

第六章 宪法所定之政府权力
                                                               梅狄森原著
      ―统一政府所执掌之权限― 政府各部机构所分配之职
权― 政府之六项权力― 第一项权力之意义― 第二项权力

                                                      …   34   –   网罗论坛'txtnovel。bbs。topzj'制作:寒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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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之意义― 第三项权力之意义― 第四项权力之意义― 第五
项权力之意义― 第六项权力之意义―
      制宪会议所提出之宪法,兹可分为两大要点,加以申论
之。其一为政府所执掌之权限问题,包括限制各州之政权在
内;其二乃关于政府之特殊机构及其各部行政机关之职权分
配问题。
      第一点,政府所执掌之权限,有二大重要问题,先宜加
以阐明,即(一)政府所赋有之各项权力是否皆属必要与正
当?(二)其整个权限是否危及某某数州所获保留之一部分
管辖权?易言之,即统一政府所执掌之整个权限,是否较其
所应赋有者为大?兹试申论如次:
      凡言论率直之士鉴及反对以广泛权限界予统一政府之议
论,定将驳斥彼等所具之浅见,殆未考虑及为达到目的所必
需之手段,只知就政治上之利益,列举其种种不妥之处,以
及在行使政权时所将发生之弊窦,谬然加以反对已焉。实则
此辈人士亦不辨其利弊,权其轻重,而滥发此种议论,凡此
对于启发美国人民之良知,殊非所宜;影响所及,适足激发
无智无识者之私心与偏见而已。此在头脑冷静之人士当能有
所领悟,深知凡与人群福利有关之事,利弊得失,在所难免;
惟需权其轻重,知所抉择已足,故为增进人民福利而设置之
任何政治机构,只须防止其滥用职权,使之勿生流弊即可。
      此即彼所赋有之权限是否皆属必要一项问题是也。准此
而论,在界予政权之时,首需加以决定者乃为增进人民福利
是否必须界予此项权力一项问题。倘能予以肯定之决定,则
所应注意者即应以何种有效措施,防止其颠倒政权,始可免
于危及群众福利。上述问题,吾人先须作准确之判别,然后
对于所应界予合众国政府之各项权力,方能加以适当之检讨。
兹为申论便利起见,特演绎成为下列六题:
      一、抵御外侮,以保安全口
      二、调整与外国之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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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三、维持各州间之和睦状态及其适当联系。
      四、一般公共事业之零杂事件。
      五、约束各州,以免发生不法行动。
      六、使各项权力发生实效之措施。
      第一项权力计包括宣战,颁发逮捕敌船特许状,设置陆
军与海军舰队,整编与召集民国,以及筹借款项等事宜。要
知抵御外侮以保安全一事乃人类社会原始目的之一,是亦为
美利坚合众国所揭示之首要目标,故为达成此一任务所必要
之权力,理应授予联邦政府。
      由此观之,宣战一事是否应列为政府必要权力之一,当
无人将予否定之答复,兹可无庸赘述。且联邦条例对此权力
亦已有充分之说明,可以作为定论,故其重要意义已属不言
而喻。
      次言设置陆军与海军舰队一事,是否亦属一种必要权
力?要知此与上述抵御外侮一事,互有关系,亦即有关自卫
权之问题也。再者,整编民团是否亦应授予无限之权力,以
及平时与战时应如何保留此一军事大权。凡此皆属值得研究
之问题,尤宜说明其必要理由,此则防御力量之限度,以及
侵略力量之限度,亦均宜注意及之。盖联邦宪法倘有遏阻其
他国家使用武力之措施,则酌情限制本国政府行使此一权力,
当仍可期其维持国家之安全;但在承平时代,吾人若不能阻
止敌性国家作战争之准备,则一旦遭遇战事,吾人即将无以
应付之。由此可知,安全之道惟在遭遇外来进攻时,能有应
变之准备,方是万全之策,故军权亦应授予政府,由其统一
办理之。
      关于筹借款项一事,其普通来源多自征收捐税而得,以
充国库之用。举凡兴利除弊,建设国防等事,莫不仰给于此,
故亦需订定捐税条例,全国一致,授权政府办理,方属妥善。
      合众国政府所应赋有之第二项权力乃指调整对外邦交为
言,计有缔结条约,派遣及接受大使,公使与领事,确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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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盗与公海上所犯之重罪案件,制定违犯国法案件之罪刑,
以及调整对外商务关系等事宜,包括一八O                   八年后将禁止奴
隶人境一项权力在内。届时将征收每人十元之入境税,借以
限制人境人数。此乃政府所必需赋有之权力,盖吾人自立为
国,在多方面言之,势必与各国互相发生关系故也。
      缔结条例,派遣及接受使节等职权,已见联邦条例加以
明文规定,兹可无庸多述。惟制宪会议之计划,今对此略有
异同,即凡在签订条约时,而遇有特殊情形,则可由各州之
条例阻挠之,故吾人对于缔结条约之疑虑,当可得以释然于
怀。关于任命及接受公使与领事之权,则已在关于大使一项
条例之下,予以极充分之说明。严格言之,大使乃一国驻外
使节之最高代表,惟在需要设置驻外大使馆时,美国始宜派
遣大使,虽在组织上并不包括领事在内,但国会为权宜之计,
多已成为一种习惯,可任用公使等级以下之官员,即派遣或
接受领事。
      抑有进者,商务条约本规定缔约国间可以互派领事。其
任务乃与管理商务事件有关,故容许外国领事人境一事,亦
应列人签订商务条约之权力范围内。倘两国之间并未订有商
务条例,则美国根据联邦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遇有需要时,
亦可派遣领事至外国,其任务则为负责管理美国在该国境内
一般利益之事;至其他国家并无商约关系而亦派遣领事至美
国,其任务为何,则并未加以规定。今制宪会议对此,业已
有所补充,事件虽小,但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盖此可避免逐
步侵夺职权故也。例如联邦条约即因具有种种缺点,致国会
常被出卖或被迫作出违犯职权之情事,其例不胜枚举,故凡
注意及此者当皆能赞同新宪法所制定之条例,视之为切合实
际也。
      确定及惩罚海盗,公海上之重罪,及违反国法案件之权,
亦应属诸统一政府。此乃对联邦条例之一大改革,盖其各项
条例,并无关于惩罚违反国法案件之规定,权限不明,以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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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却效用,并易与外国发生纠纷。其处理海盗及公海重罪案
件之规定,除设置法庭,交其审问外,亦并无其他办法。各
项市政法规对海盗定义,虽已有立法上之解释,但亦尚待国
法办理之。所谓公海上之重罪,亦尚须下一定义,盖重罪一
语,即在英国普通法上,意义亦极广泛,且在英国之现行法
令上亦有种种含义,故任何国家若不先经立法上之采用,则
该国之普通法及其法令皆不能制定其诉讼程序。各州对此,
虽在法规上已下定义,但仍属不切实际,其情形乃与前者相
同。抑有进者,任何二州所订条例,既难尽同,则在刑法上
亦必互异,故为求其切实与一致起见,必须具有确定及惩罚
此项罪案之权力。关于调整国际商务关系,应由联邦政府统
一办理一节,其理甚明,当已为识者所同晓,兹不赞述。
      禁止奴隶入境一项权力,兹规定须至一八O                   八年始可执
行,而不立即付诸实行,此当为众人所乐愿,殆无疑义。但
其对政府之作此限制,其意义为何,则尚待加以说明。要知
就人道观点而论,此种买卖奴隶之野蛮行为,积习至今,已
为现代政治不能容许,故宜限以二十年为期,逐步加以禁止,
并宜授权联邦政府限制之,一俊各州表示同意之后,务使之
在此期内,加以禁绝。合众国各州倘多数能予废除,则不幸
之非洲人,可得重见天日,与其欧洲同胞共享幸福,不再受
其压迫矣。
      但尚有人曲解此一条款,认为制定入境税,不窗在刑法
上容忍不法习惯,并为阻止欧洲善良人民之自愿移人美洲。
此种反对理论、全属歪曲事实,究其用心,惟在企图阻挠推
行新宪法,实无加以驳菠之价值之。
      第三项权力乃关于维持各州间之和睦状态及其适当联系
一事,此一问题尤与限制各州之职权及司法上之某种权力有
关,当另撰专文讨论之。兹先讨论有关此一权力之其犯美国
宪法原理
      他问题如次:即调整各州与印第安族间之商务关系,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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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造钱币,规定钱币与外币之价值,制定关于伪造美国钱币及
有价证券之惩罚条例,确定归化之统一法规,规定度量衡之
标准,制定破产事件之统一条例,拟定各州司法上之诉讼程
序,以及设置邮政局及邮政道路等事宜。
      现行联邦条例对于调整各州间商务关系之职权,吾人经
验所得,已知其缺点何在。倘国内各州商务关系未臻健全,
则国际贸易亦将无从求其发展,故宜成立督导机构,调整与
管理联邦各州间之商务关系,始可进而推广对外贸易,以使
国家日趋繁荣。关于调整各州与印第安族间之商务关系,联
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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