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下幸之助为人之道 作者: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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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下幸之助为人之道 作者:严欢- 第4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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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着各种不同形态的人。发展出今天这种高度文明与文化的是人类;不断地制造烦恼、纷争、不幸的,也是人类。所以在西欧,一般人认为人类介于神和动物之间,有象神的一面,也有不如动物的一面,兼有这两方面特质的就是人类。

  当然松下不否认人类具有这种相对的本质。比方说,内心能够同时具有神及动物特质的大概只有人类,而且将这种具有各种特质的人类拿来综合观察时,人类还是不失其身为万物之灵的伟大本质。

  用“万物之灵”来形容人类,或许有点高傲,但是松下所谓的“万物之灵”,是既具有主宰一切的权能,又具有慈悲和公正的心,负有支使万物的义务和责任的人,决不是单以自己的欲望或感情等恣意支配万物的。

  人类必须自觉身为万物之灵是多么的伟大,并努力实践伴随而来的责任和义务。若能如此,人类就会逐渐脱离不幸或烦恼、纷争与贫困,而更显现其伟大和崇高的本质。

  现在,如果将人类是“万物之灵”的观念,用在人们彼此的立场或工作上,又是什么样的情况呢?我们可以说,一个经营者就是其经营体的“王者”。他被赋予任意动用那里一切的人、物、资金等权限。但是,他对这些人、物、资金等,必须有爱心和公正,必须关照得十分周到,使他们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力;同时经营者负有使其经营体无限发展的责任。如果经营者欠缺这种对权限及责任应有的自觉,经营绝对不可能得到相当的成果。

  身为“万物之灵”的人类,必须遵循顺应自然法则来驾驭万物,并被赋予权能和责任,以无止境地改善人类及万物的共同生活。而各个企业的经营者,也必须了解自己的权能和责任,换句话说,如果经营者能透澈地了解人性,从而建立经营理念,那么,由这个理念支持的管理方法,必定会强而有力。

  松下指出,要发挥领导效能,根本上要先了解人性的尊严,否则无法将事情引至正确方向。

  无论从事哪一种行业,都必须考虑“人”的因素。尤其目前有关人性尊严的问题逐渐被重视。

  松下曾接受一位记者的访问,当时他表示:

  “不管在哪方面,我认为过分地竞争都是不好的。距今数百年前,有一位武将上山谦信,把食盐赠送给敌将武田信玄,这是一种崇高的行为。虽然双方彼此敌对,但并不是恶性竞争。在日本的武士道中,偷袭被认为是卑鄙的,如果意见对立,可以光明正大地挑战。在这个时候,对方跌倒,也要等对方站起来,不能趁机偷袭,或者对方的刀子掉了,也要等对方把刀子捡起来,这是正当的竞争。”

  “现实的社会里,很多事情往往都是出乎我们意料之外,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往往我们只看到一个表面现象,就想要掌握人的本质,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领导者能够透澈地了解此点,那么有助于领导将效能发挥到顶点。”

  我们常听说:必须先了解人性的尊严,“企业就是人”这句话才能成为事实。假如不是真正地理解人性的尊严,而只是嘴上说说而已,还是无法将事情引导到正确的方向。

  的确,员工在一个企业而非另一个企业工作,这是由许多特定因素决定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实现这一结果。在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中,员工可以根据某些理由选择去某一企业工作,企业也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物色合适的员工,这些做法体现了自由择业的原则。当选择被确定下来,员工和企业的关系也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在这里,劳动力市场的交易以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作为结果,对于员工来说,企业要保证他的权利,他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也就构成了企业和员工的基本关系。

  松下认为,员工权利的实现更多地受到社会法律法规的强制保护,义务在某种意义上主要是来自企业内部的约束,约束并非是强制性,而是自觉自愿的行为,更确切地说就是伦理承诺。尽管我们可以从严格的厂规厂纪和基础管理制度中,看到这一关系的强制的一面,老板有权辞退员工,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的可以用民事或刑事的责任起诉,但这一切并非基本的做法。一个企业如果每天都要处理这类事件,企业就更像是社会其他组织而非经济组织。因此,基本的方面还是在于员工内在的道德义务。

  内在的道德义务源自对社会秩序和规范的认同和遵守。对社会秩序的认同并非是媚俗的境况,而是因为社会秩序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自然而然地演化而成。人们的社会行为不是由强制或公共权威所决定的,而是每个人都应用自己的知识,在普遍的没有具体目标的社会规则之内,去做要做的事。松下指出,内在的道德义务来自于个人的修养品格和在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律令。承认现实的道德律法并自我约束遵守之,这其实正是做人的准则的一个部分。内在的道德义务还由于在某一企业工作而自然而然地认同该企业的伦理规范,例如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员工从事的工作职业性质所决定的道德义务和准则。现时的职业道德理论,经常性地涵盖了内在道德义务的不同方面,也就混淆了职业化的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区别。职业化的道德反映了人的职业生存特点,是内在的道德义务的体现,而职业道德更多地是以职业性质作为出发点来考虑问题。

  例如,忠诚这一道德信念就不是职业道德的伦理规范,而是职业化的道德的准则。首先,忠诚绝对是做人的准则。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忠诚。忠诚作为内在道德义务是人的本义促成的,因为我们不论是以何种方式跨进这一社会的,就像一滴水,无论是汇入大海、江河还是小溪,一旦汇入,就再也不可能和别的水滴分开了。忠诚是基本义务,即使在变革的社会时期,忠诚也是最令人敬佩的品德。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发生了忠诚的危机,将会出现致命的后果。

  现代企业的员工关系就在于对员工基本伦理意识的培养和自觉形成,把人们对社会的责任用契约方式移植到企业中。企业和员工关系由于基本的伦理出发点不同,会出现不同的关系结构。国内外不少企业在自身的实践中总结出“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模式。

  利益共同体是以物质利益作为员工关系的凝聚因素,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辛勤劳动,不断增加企业物质财富,同时也能够使职工的个人收入相应增加,从而满足员工生存的基本需要。在这样的企业结构中,人的行为始终是围绕物质利益目标而展开的。分配原则和制度成为员工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也是日常人际关系的重心。有利则聚,无利则散,往往造成企业内部不稳定和高频率的人员流动。

  造成利益共同体结构的出现,有着深层的伦理背景。处于不同生存境况的人们在选择职业和企业时,对企业有着不同的伦理要求。如有些人急于改变生活现状,因此在企业尚不能完全保证其生存条件的前提下,要求企业实行利益共同体的结构,以保证做一份工拿一份钱。

  命运共同体则是全力提升员工的价值信念和理想追求,调动员工积极性以形成共同的使命感。职工对劳动成果的关心,主要不是自己能够从中得到多少物质利益,而是自己在完成崇高使命中获得的尊严,精神报酬高于物质享受。

  松下电器公司,是恰当地运用这个模式而取得成功的典型。松下公司自1918年创办,在创业期间,就开始探索命运共同体之路,主要采取了两个异乎寻常的做法:一个是信任员工的个人品格,在当时原料和制法一般采取保密的方法,只传给亲友子女又时,松下却让刚进厂的小徒弟也能学到这些技术;另一个是当世界性经济危机蔓延时,企业普遍解雇职工,松下却不同意这种做法,他认为职工非常不容易找到这份工作,一个人也不能解雇,于是改成半日工作,工资照发。这种培养人的使命感,塑造人的尊严的做法给松下公司赢得了巨大的成就,历经大半个世纪而不衰,并且成为世界上最著名的电器集团公司。这里,命运共同体的企业结构是其成功的重要秘诀。自50年代以来,它的成功模式成为各国企业效法的榜样。

  采取命运共同体结构的企业大都是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一方面,命运共同体的完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需要时间的检验。另一方面,它视改善员工生存的不同层次需要,作为实现共同体命运、形成共同使命的基础,积极地在企业的不同发展时期提升员工的不同价值追求。这类企业往往有很强的凝聚力,特别是当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这种凝聚力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走向胜利。必须注意的是,对共同使命的追求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利益基础之上的,忽视了这一点,命运共同体就会出现消极的作用。

  两种不同的结构模式的选择取决于人们生存需要的价值目标和人们实际的生活方式。中心要求是以人为本,确立人是企业的中心,尊重人的生存愿望和价值追求,以显示人性的丰富内容。员工关系的伦理要求可以概括如下:

  (1)职业精神。职业精神反映出员工对于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基本态度。首先要求员工做到敬业,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敬业才能创业,要把职业工作看作是自己的事业。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提高职责的自觉性。

  (2)优化人际关系。由于企业内部管理等级的不同和员工在企业中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区分,以及围绕着价值目标的差异,会导致实际上的人际关系冲突,这是企业内部出现“内耗”的重要原因。优化人际关系就是要营造和谐、协调的企业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尊重员工的个人利益和社会人格。

  (3)基本生存能力和文化品质。员工是以职业化工作实现自我生存的目标,因此必须具备足够的生存能力来完成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例如生产技能的掌握和熟练运用。基本生存能力是员工在受基础教育阶段具备的,还必须借助于工作中的实践经验逐步提高,以满足企业经营活动的最起码要求。企业总是有固定的学习和培训制度,都是用来提高员工的素质,员工应注重这些学习和培训活动,从而更好地实现生存目标。

  现代企业的发展已越来越注重形象的塑造,企业的最高目标已不是单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结合于文化的进步。因此,员工也应具备相应的文化品质,才能在企业的文化品味中实现自我价值。

  现代企业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和实际经营权相分离前提下,在企业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特定的职业工作者。他们是现代企业员工队伍中最重要的群体,有着特殊的职业特征。一方面他们是企业经营的直接管理者,和一般员工有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可以决定后者的去留和在企业中的所有活动。另一方面,他们也是企业的雇员,受托于财产所有者的委托并代表后者,并且只能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一切经营活动。他们是企业内部的特殊职业者。

  企业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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