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暴力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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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暴力的权力- 第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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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它都很难去度量,这一事实看来会使那些认为合法性概念没有多少分析作用的人的理由更加充分。其实,这一结论过于草率。价值被卷入到合法性问题之中,这加强了这种现象的脆弱性。价值观念在各种不同的背景中都会不同,这只是简单地告诉我们合法性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来形成,这又意味着政权在诱致大众支持时具有很大的回旋余地。我们不是要被它们能够使用的不同策略引入歧途,相反,去鉴定那些策略是否成功,这才是更为重要的,然而策略是否成功是非常明显的。这将我们带入到“落实”这个更为基本的问题。我并不想轻视政权如何引导出合法性这一问题,只是要简单地指出政府这样做的效率如何才是更为关键的问题。    
    由于本章提出的那些原因,产生同意的情况可以在两个更宽泛的方面得到体现:政权不借助暴力手段进行统治的程度,通过正常渠道处理对政权的挑战的程度。鉴于我们的研究主题是政治能力,我们上面的这种观点是第二章中对权力和暴力加以区分的直接结果,也是我所认为的暴力的持续使用是根本没有政治意义这一观点的结果。最后,在本章中,我对这一主张特别强调:权力的实施牵涉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这说明对政治能力作出的任何定义,必须是明确地针对相互关联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行为。这就是我在本章中努力去做的事情。


第六部分 国家政治能力的度量第28节 制度年龄(1)

    先于事实得出理论,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    
    ———阿瑟·科南·多伊勒《第二个污点》    
    我在前面两章中对组织年龄和政治合法性进行了探讨。在表述时,我清楚地表明了它们是可以度量的。但是准确处理度量问题的任务依然存在。正如本章中将要显示的那样,政治概念常常被设计成可以度量的,但这并不表明所有可能的经验模糊性问题都已经得到解决,事实恰恰相反。    
    比如说,人们常认为政治秩序应该追溯到它们建立的那个时期,但这一观念本身并没有去确认那个具体的时间。在很多情况下,明智的人不会争论秩序建立的准确日期,尽管测度的标准是清楚的。与此相似,认为国家领袖职位的代际更替年龄具有重要意义的观点相对要简单一些,但是这种观点依然没有去解决真正的(与名义上的领袖相反)领袖的认定问题。当我们把注意力转移到对合法性的度量上时,这一问题更加严重。政权在使自己的合法性最大化时,常用的策略是,对它们使用暴力镇压挑战的事实以及它们自己的挑战的严重情况的详情加以隐瞒。由于这些显而易见的原因,政权的这种手段制约了关于合法性的资料的系统搜集。    
    对这一真正问题的承认非常重要,确实,对研究政治冲突的学者来说,这些问题非常普通。然而,我们不使自己成为这些障碍的牺牲品,这点同样重要。有关事实有时被人为地模糊化(特别是成功地去模糊这些事实)意味着度量不如我们预想的那样精确。但这也并不能说明,我们必须放弃那些诸如测量合法性程度的种种努力。确实,赞同这一观点就等于是承认,仅仅因为我们要去度量政治挑战,这些隐瞒事实的情况就是不合逻辑、没有来由的。人们预料这些困难将会随着材料的政治敏感性的增加而增加,但是这种看法终究站不住脚。    
    即便是对并不精确的度量而言,关于现代民族国家政治能力的很多有价值的信息是能获取到的。尽管它可能会出错,但我在本章中还是要指出,那些材料可以用来对制度的能力和政治合法性在国家之间进行比较。这些比较包含各个国家的数值的总体排名,但是我自始至终强调,国家政治能力永远是一个“度”的问题。    
    我在第四章中指出,年龄对政治能力有着直接的影响,这里的年龄有两个关键的部分,第一个指的是制度的实际年龄,第二个指的是领导人的代际更替年龄。我将依次对它们进行分析。    
    制度的实际年龄    
    制度的长寿与稳定和政治行为的表现联系在一起(请参Black,1966;Rustow,1967;Huntington,1968;Eckstein,1971)。即便如此,对于如何确认国家制度开始的合适日期,人们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其中有两种突出的观点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表6。1布莱克和拉斯托选定的国家的组织年龄的估计    
    国家 巩固时期(布莱克) 独立时间(拉斯托)    
    阿根廷 1853…1946 1816    
    巴西 1850…1930 1822    
    中国 1905…1949 1775以前    
    古巴 1898…1959 1901    
    埃及 1922…1952 1922    
    法国 1789…1848 1775以前    
    印度 1919…1947 1947    
    印度尼西亚1922…19491949    
    意大利 1805…1871 1775以前    
    日本 1868…1945 1775以前    
    尼日利亚 1960… 1960    
    俄罗斯 1861…1917 1775以前    
    坦桑尼亚 1961… 1961    
    英国 1649…1832 1775以前    
    美国 1776…1865 1776    
    资料来源:布莱克的数据来自Black,1960,p90…94;    
    拉斯托的数据来自Rustow,1967,p292…294    
    布莱克(Black,1966,第三章)认为“现代化领袖的巩固是一个关键的阶段”,现代化领袖的巩固的意思是指,在与新的精英斗争时,传统领袖失去了权力。这些斗争有三个特点。第一,它们包括对“进行现代化决定”的声明,这表现在暴力革命时期,这要么源于传统领袖中的不满不忠因素,要么源于代表新的政治利益的精英。第二,对代表农民利益的制度的决定性的摈弃和废除,从而有利于工业经济的形式。第三,政治权威和政治组织的扩张。现代化领袖巩固的这三个要素需要一定的时间(至少需要一代的时间),而且它们容易产生冲突。 此外,它们这种政治上的巩固必须先于经济和社会转型而存在。    
    表6。1第二栏的数据显示的是布莱克对选定的国家现代化领袖巩固时间的估计。很明显,在大多数情况下,现代化领袖的巩固经历了一个很长的时期:如果完全根据布莱克的判断,英国的现代化领袖巩固的时间最长,达183年,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经历的时间最短,分别为27年28年。在那些较为古老的国家,这一巩固的过程常常与革命联系在一起(例如中国、法国和俄罗斯),尽管在有些情况下它是以革命作为开始(比如法国和美国),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以革命作为结束(比如中国和俄罗斯)。在新兴国家里,关于摆脱殖民统治的日期,存在着一个相似的模式:我们可以对尼日利亚、坦桑尼亚(这一现代化领袖的进程从独立的时候才开始)和印度、印度尼西亚(这一进程在独立的时候刚好完成)作一下比较。    
    与布莱克对现代化领袖的形成时间的确认相比,拉斯托(1967)把民族国家建立的时间追溯到它们作为一个拥有主权的政治单位获得独立的时候。在表6。1的第三栏中,他的数据展示了他对国家的同样的解释体系。对新兴国家来说,既然非殖民化的具体日期容易确定,它的过程也相对容易理解。而对老的国家来说,要对它的主权获得的具体时间作出界定相对较为困难,拉斯托认为有二十二个国家(包括表格6。1中列出的六个国家)在1775年前就已经获得独立。    
    尽管在这个表格中并没有明显地体现出来,但是,布莱克和拉斯托采用的角度有很多共同之处。确实,当对所有的适用于这两种数字的124个国家进行推算时,在布莱克和拉斯托建立起来的两种指数间的排列对数(rand…ordercorrelation)是0。79(即Spearman提出的ρ)。这个对数的大小是合适的,部分(但非全部)是因为一个国家拿一种指数来衡量是这种极值(extremescore)(高的或低的),那么拿另一指数来衡量也有相似的极值。这样,对大多数次撒哈拉非洲国家来说,两种测量标准指的都是独立的日期。而在另一端,对大多数西方工业化国家而言,用两种分析指数来分析都说明它们的历史是较老的。然而,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政治主权的获得大大先于布莱克所谓的现代化领袖的巩固而存在。这包括,但不只局限于,发生了主要的政治革命的国家:请看表6。1中提到的中国、日本和俄罗斯的数字。在另一种情况下,独立以较小的幅度先于现代化领袖的巩固而存在(比如阿根廷和巴西)。那么这种差别对组织年龄的度量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提到这一问题,我相信,我们必须回到对作为法律实体的国家和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的区分上来(JacksonandRosberg,1982a)。很明显,作为被理解为法律单位的国家,在近年来它已被证明是非常持久的(也就是说,它们总的一直持续存在,它们的边界也纹丝不动),缺乏政治能力或许是它们最显著的特点,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是同样具有持久性的。一旦我们这样来考虑问题,那么象拉斯托的那些标准就是从法律意义上来界定的,而布莱克采用国家现代化领袖巩固这一进程对国家进行分析,是把国家当成一个政治单位来分析的。    
    这种区分是重要的,因为作为法律实体的国家具有明显的持久性,但这并不等于它的宪政秩序也有着相同的寿命。在发生了主要的政治革命的国家里,这种情况非常明显,但是在没有发生政治革命的国家,这种情况也同样明显。比如说,尽管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在十九世纪初期就已经取得了主权地位,但它们中的大多数此后都经历过相当的政治动荡,最为典型的表现是军事政变。它们缺少全方位的政治革命,军事政变又使得宪政进程遭到中断,宪政遭到废除,宪政的软弱无力被一次次成功的军事政变表现得淋漓尽致。在另一条相似的支脉里,研究六十年代中叶次撒哈拉非洲国家的学者,把独立的日期和宪政秩序开始的日期等同起来,这样做完全是明智的、合理的,然而此后的岁月里,人们发现,它们经历了太多的政治动荡(请参Jackman,1978;JacksonandRosberg,1982b;LondreganandPoole,1990)以及宪政秩序的废除。    
    这种图景告诉我们,国际法中认可的作为法律实体的国家,不应该和体现一定政治能力的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简单地等同起来。另一方面,前者又是后者的前提条件,这样去理解非常重要,而且两个维度(dimension)上的寿命,需要在对国家政治能力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去加以考虑。特别的是,在对最近都经历了政治动乱的两个国家进行比较之时,人们有很多理由相信,那个法律意义上更为悠久的国家拥有着更多的政治能力(当然,这两个国家的政治能力都要比在法律意义上和宪政意义上都长寿的第三国少些)。


第六部分 国家政治能力的度量第29节 制度年龄(2)

    正如许多人指出的,对在两个方面都很年轻的国家来说,问题是它们必须同时面对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和政治制度建立的进程问题(请参Rust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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