括坐立及行走姿势等)进行辨认。 有时还可以将体貌辨认与语音辨认结合起来进行辨认。对嫌疑人的秘密辨认,是指在不让嫌疑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辨认。秘密辨认可以在有特定嫌疑人的情况下进行,也可以在没有特定嫌疑人的情况下进行。 在无特定嫌疑人的情况下进行秘密辨认,通常称为“寻找辨认”。即由侦查人员带领辨认人在犯罪分子可能出没的场所进行守候辨认,找寻犯罪分子。 这种辨认实际上也是一种混杂辨认,只不过混杂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秘密辨认的场所依嫌疑人的情况而定。 如果无特定的嫌疑人,那么,辨认的场所应选择罪犯可能出没的地方;如果有特定嫌疑人,而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选择有利于辨认人看清嫌疑人,而又不会被其发觉的场所进行辨认。 比如,嫌疑人是某工厂的工人或某单位的职工,可把辨认人安排在该单位的传达室,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对过往的人员进行辨认;或者将嫌疑人安排在一个合适的场所,进行秘密辨认。 如果嫌疑人已被拘捕,应组织辨认人在羁押场所进行秘密辨认。秘密辨认是侦破过程中经常运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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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需要将秘密辨认的结果作为诉讼证据公开出示时,则应另外举行公开辨认,邀请见证人参加,并制作正式辨认笔录。(二)照片辨认的方法照片辨认,是指辨认人通过被辨认人的照片进行的辨认。一般用于不能或不便进行实人辨认的场合。 照片辨认也应采取混杂辨认的方式,即将被审查的嫌疑人的照片混杂于其他相似的人的照片之中,提交辨认人辨认。 混杂的照片,在式样、规格、色彩等方面应与嫌疑人照片相一致。 比如,不能把一张大照片混于几张小照片之中。 在无法取得嫌疑人单人照片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集体合影照片进行辨认。 但照片不能过小,至少应能看清照片上人像的面部特征。 由于拍摄技术上的原因,有些嫌疑人照片会歪曲或掩盖嫌疑人的某些特征,照片的影像与嫌疑人本人有较大差别,此种情况,不宜举行照片辨认。 另外,提交辨认的照片在拍摄的时间上,应尽可能接近发案时间,以保证辨认结果的可靠性。(三)录像辨认的方法录像辨认,是指辨认人通过观看有关被辨认人的录像片进行辨认。 它既具有实人辨认的真实性、直观性,又具有照片辨认的方便性。 既能反映被辨认人的静态特征,又能反映被辨认人的动态特征。 同时,还有利于消除辨认人的顾虑和紧张心理。 所以,录像辨认作为一项新的技术方法,在侦查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录像辨认通常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采用:一种情况是用于查找犯罪人,比如,公安机关在某些重要场所或案件多发场所,装上摄像机。 如果犯罪分子到此处作案,便会秘密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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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来,然后组织有关人员观看录像片指认犯罪人;另一种情况是用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比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录像,然后提交被害人、目睹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辨认。采用录像辨认应该注意的是:摄制辨认录像时要保证画面清晰,能充分反映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防止影像失真;在辨认时要严格遵守人身辨认的各项规则。(四)语音辨认的方法语音辨认是辨认人利用听觉功能,对被辨认人的语音进行辨认。 语音辨认是视觉辨认的重要补充,在实践中主要用于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在不能进行视觉辨认的条件下运用。 这可起到视觉辨认不能起到的作用。如有些犯罪分子选择夜晚实施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活动,或者蒙面作案,辨认人的视觉受到限制,无法感知被辨认人的面貌特征,但是被辨认人在作案过程中讲话的语音则会以声音表象的形式留在辨认人的记忆之中。 由于人的语音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辨认人可以根据语音特征去寻找和认定犯罪人。其二,在能够进行视觉辨认的条件下运用。 这可对视觉辨认的结果起到印证的作用。 如在视觉辨认之后,再进行听觉辨认,使之相互印证,就能够提高视觉辨认的可靠性。 所以,凡是有条件进行语音辨认的,都应在举行视觉辨认之后,再进行听觉辨认,或者二者同时结合进行。在侦查实践中,语音辨认又可分为实音辨认和录音辨认两种。实音辨认是让辨认人直接对被辨认人的声音进行辨认。此种辨认,一般是在有了确定的嫌疑人之后进行。 例如,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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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女工夜里回家途中遭两名歹徒抢劫,其中一名歹徒在剥她的大衣时说:“喂!把大衣脱下来,快点!”后又说:“趁活着赶快滚吧!”由于光线很暗,被害人没有看清歹徒的面貌特征,但记住了歹徒的声音:音调低,有些沙哑。 侦查人员在找到犯罪嫌疑人之后,在犯罪现场举行语音辨认,让被害人在原来条件下,听了几个人说话的声音,结果从中认定某嫌疑人就是作案的歹徒。录音辨认,是指辨认人通过听录音对被辨认人进行辨认。此种方法多用于寻找犯罪分子。 在侦破绑架、敲诈勒索以及利用电话进行流氓活动等案件中,通过组织被害人、知情人听犯罪分子作案时的电话录音,往往可以查明犯罪分子的身份。 录音辨音也可以用于认定犯罪分子。 即将被审查的嫌疑人的讲话录音,掺杂在几个声音相似的人的讲话录音之中,提交辨认人进行辨认,以确定该嫌疑人是否为犯罪分子。 为了保证辨认的客观准确性,在制作辨认录音时,录音所用的材料和工具应符合辨认要求,既要注意录音效果的清晰度,又要保持录音条件的一致性。 比如,嫌疑人的声音是从电话中录下来的,掺杂人员的声音也应通过电话录制。 嫌疑人讲话时戴着口罩,掺杂人员讲话时也应戴着口罩。
二、对物品的辨认
物品辨认适用的范围很广泛,实践中经常用的有:对现场遗留物的辨认;对不知名死者的衣物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辨认;对赃物的辨认,等等。 辨认的方法可采用公开和秘密两种形式。对无名尸的衣物和随身携带物品及其照片的辨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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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是采取公开辨认的形式,即公开组织周围群众及知情人对物品进行识别。 同时,侦查人员也可按照该物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范围,携带该物品或物品照片到有关地区组织群众对物品进行辨认。 目的在于,通过辨认衣物和随身携带的物品,查明死者的身份,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方向。对罪犯遗留在犯罪现场上的作案工具、凶器和随身物品,一般是采用秘密的方法进行辨认。 如果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已被拘捕,可以组织被害人、知情人进行公开辨认,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证据。 对那些特定特征不明显的现场遗留物,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组织有关的专业人员或专家进行鉴别,确定这些物品的生产、使用单位和销售范围。对侦查过程中查获的赃物应将其提交事主、被害人及知情人进行辨认。 对侦查中发现的某些可疑物品,也应组织事主或财物保管人等进行辨认,以确定其是否为本案的赃物。赃物辨认既可公开进行,也可秘密进行。 公开辨认通常是在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举行。组织对物品的辨认,侦查人员应当先对辨认人进行详细询问,问清被辨认物品的具体特征,然后再进行辨认。 如果辨认人是该物品的失主,询问时应当让辨认人提供与该物品相类似的物品或者提供该物品相关联的部分(如断裂部分、拆下的部件等)
,这对核对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对物品的辨认一般应遵守混杂辨认的规则。 被辨认物要混杂在特征类似的若干同类物品之中,提交辨认人辨认。 在选择掺杂物时,只要一般特征相似即可,而不应专门挑选各种特征十分相似的同类物品,更不应专门仿造相类似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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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辨认物品比较特殊,难以找到同类掺杂物,或者被辨认物品的特定特征十分明显,比如,是事主自己书写的字画或制作的工艺品,辨认人对被辨认物品的特征了解得非常清楚,也可以将被辨认物品单独提交辨认人进行辨认,而不必掺杂其他同类物品。
三、对尸体的辨认
尸体辨认可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 通常是将尸身、尸体照片和死者的随身衣物三个方面结合进行。为了便于辨认,应由法医协助做好辨认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的内容视尸体的情况而定:对颜面部受伤变形或污损、腐败的尸体要作必要的清洗整容;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以发现和记录尸表上的各种特征;根据尸骨和牙齿对死者作出法医骨学和法医齿学的分析判断;根据尸体的颅骨恢复死者生前面貌,供辨认和查找尸源时参考。对无名尸体首先应组织现场周围的群众、失踪人的亲属等进行辨认。 在具体做法上,可以让辨认人直接辨认尸体或尸体照片;也可以通过衣物等辨认死者的身份;还可以由侦查人员带着死者的部分物品或者尸体或衣物的照片,深入到有关地区或单位组织群众辨认。如果辨认人认出死者是谁,则应详细询问其认定的根据及其最后一次见到死者的时间、地点,以便与现场无名尸体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对尸体的辨认不适用混杂辨认的规则。 但是辨认的其他规则仍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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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场所的辨认
在侦查过程中,对有些案件需要事主、被害人或其他知情人对犯罪有关场所进行辨认。 比如,由于被害人、事主或目睹人在案发时心情过于紧张或者对地理环境生疏,而无法说清犯罪分子作案的确切地点。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举行场所辨认。 组织辨认之前,侦查人员应让辨认人仔细回忆该场所的环境特征,并根据辨认人提供的情况,分析判断该场所可能位于何处或者可能是哪个具体地点,然后带领辨认人寻找辨认犯罪场所。 在实践中,由于辨认人对犯罪场所环境特征的感知、记忆有差错,而往往会发生错认犯罪地点的情况。因此,侦查人员对辨认人指认的犯罪地点,应认真进行勘验,仔细寻找犯罪分子作案时遗留的各种痕迹物品,并结合辨认人事先关于犯罪事件的陈述,审核辨认结果的可靠性。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有的被告人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不能明确指出作案地点或有关场所。 在此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令其详细供述犯罪现场的环境特征,然后带领被告人寻找辨认犯罪现场。 这是场所辨认的一种特殊形式。
五、制作辨认笔录
公开辨认应当制作正式的辨认笔录,此种笔录不仅是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的依据,而且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辨认笔录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进行辨认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二)辨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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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三)辨认对象的具体情况,如被辨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被辨认物品的种类、型号、形状、数量等。(四)混杂辨认客体(人或物品)的具体情况。(五)辨认结果及其根据。 即认定同一、不同一或相似,认定的根据是什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