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如何;对实验的进程和结果是怎样固定的,等等。结束部分:应写明实验的起止时间,参加实验人员和见证人的声明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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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和运用
一、侦查实验结果的审查
侦查人员对侦查实验的结果必须认真进行审查评断,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实验的时间、地点、自然环境和条件是否与事件发生时的环境和条件相一致。(二)
实验的方法是否科学,实验所采用的工具和物品是否与原来的工具和物品相同或者相似。(三)实验人是否具有某种专业知识、专门技能,有无解决某种专门性问题的能力,其所运用的专业知识是否科学。(四)
实验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能否客观公正地进行实验。(五)
提供所发生事件有关情况的当事人、证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功能和心理状态是否正常,与事件发生时相比有无重大变化。(六)
实验结果与案内其他证据材料是否协调一致。如果实验结果与案内其他证据相矛盾,则应进一步分析矛盾的性质和原因,必要时可重新进行实验。
二、侦查实验结果的运用
(一)对肯定性结果和否定性结果的运用侦查实验可能得出肯定性的结果或否定性的结果。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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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的肯定性结果和否定性结果时,应根据实验的目的进行具体分析。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肯定性结果只能为分析案件某一情节提供依据;否定性结果则不能证明该情节就一定不存在。 比如,证人某甲证明在家中听到隔壁有人威胁被害人某乙的声音是深夜11点钟,经实验证明确实可以听见,据此,可以分析案发时间是深夜11点钟。相反,如果经实验,证实听不见,则不能证明案发时间不是深夜11点钟。2。肯定性结果只能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而不能证实某人一定犯罪;否定性结果则可排除该人具备一定的犯罪条件。 比如经实验证明某人可以将被盗的一重物从犯罪现场搬移到某处,这只能证明该人具有实施犯罪的条件,但不能肯定该人就一定犯罪。 相反,如果经过实验证明该人根本搬不动这一重物,此时,即可根据这一否定性结果,排除该人具有这一犯罪条件。3。
在审查是否有伪造现场可能时,侦查实验的肯定性结果意义并不大,不能据此否定伪造现场的可能,而否定性结果则能证明有伪造现场的事实。 例如:库房值班员报案,称犯罪人挖墙洞进入库房盗走了大量铝锭。 经实验,该洞口可以自由出入,这一结果对证实值班员监守自盗、伪造现场,意义不大。 反之,如果实验证明该洞口不能自由出入,这一否定结果就可以作为该值班员监守自盗、伪造现场的一个重要证据。(二)对单一性结果和非单一性结果的运用侦查实验的结果可能是单一性的,也可能是非单一性的。证实某一事实或现象的发生或存在只有一种客观可能性的,是单一性结果;证实具有两种以上客观可能性的,为非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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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结果。 根据单一性结果,可以认定有关事实或现象极大可能存在或不存在;根据非单一性结果,只能对某一事实或现象的发生或存在做假定性的推测。应该指出,侦查实验不可能将原来的事实或现象完全彻底地反映出来,它只能证明某一事实或现象发生或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因而所得出的结果不可能与原来完全一样。 所以,任何侦查实验结果都不能单独作为侦查中认定或否定某一事实或现象的依据,应当与案内其他证据相结合,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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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辨 认
第一节 辨认的概念和种类
一、辨认的概念
辨认,亦称侦查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及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或场所进行的识别指认活动。 辨认是一项常用的侦查措施。我国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告人和物证,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由被害人、目睹人或知情人对可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和物进行辨认。”
辨认是一种与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密切相关的侦查措施,是询问的一种特殊形式。 辨认人的辨认结论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陈述一样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正确地运用辨认措施,对于确定和缩小侦查范围,发现侦查线索,澄清嫌疑或认定犯罪分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辨认的种类
辨认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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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被害人辨认、证人辨认和被告人辨认三种。其中被害人辨认居多数。特别是抢劫、强奸、诈骗等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一段时间的正面接触,对犯罪人印象较深,在侦破过程中,通过被害人辨认,往往可以直接查获犯罪分子和赃物。 证人辨认,包括目睹人辨认和知情人辨认,在侦查实践中也经常运用。被告人辨认,主要是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由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识别和指认犯罪工具或犯罪有关场所等。(二)
依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人身辨认、物品辨认、尸体辨认和场所辨认。人身辨认是侦查中经常运用的一项侦查措施。 其目的是确定某嫌疑人与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内在联系,即解决人身是否同一问题。 人身辨认又可分为外貌辨认和语音辨认两种。物品辨认包括对作案工具、赃物、现场遗留物以及其他物证、书证的辨认,其目的在于确定某物品与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内在联系。尸体辨认,即组织目睹者、知情人辨认无名尸体。 这是侦破无名尸体案件常用的侦查措施,目的在于查明无名尸体的身源,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场所辨认,即由事主、被害人、知情人或被告人对同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辨认,以确定某个场所是否为犯罪地点或隐匿赃物、掩埋尸体的地点,等等。(三)依据辨认的形式不同可分为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公开辨认,是在被辨认人或被辨认物的持有人知晓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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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辨认人进行辨认。此种辨认多运用于对犯罪现场遗留物、无名尸体和犯罪场所的辨认。 有时对已拘捕的人犯也可进行公开辨认。公开辨认的经过和结果应制作正式的辨认笔录。此笔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公开使用。 秘密辨认,是在被辨认人或被辨认物的持有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组织辨认人进行辨认。这主要适用于辨认侦查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和可疑物品。 秘密辨认的结果只能作为侦查线索,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需要用作证据,则应重新组织公开辨认。(四)
依据辨认的方法不同,可分为直接辨认和间接辨认。直接辨认是辨认人通过自己的感知器官直接对辨认对象进行比较鉴别,以认定其与自己先前感知过的对象是否同一。 比如通过直接观察犯罪嫌疑人的体貌或可疑物品进行辨认,直接到某个场所指认犯罪地点,等等。直接辨认能够比较真实、全面地感知辨认对象的特征,所以是普遍采用的一种辨认方法。 间接辨认是辨认人通过某种中介了解辨认对象的特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比较鉴别,以认定其与自己先前感知过的对象是否同一。 比如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录像进行辨认,通过听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录音进行辨认,等等。 间接辨认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或干扰,往往不能充分地反映辨认对象的特征,所以,此种辨认结果不如直接辨认真实可靠。但是,在侦查实践中,对于那些不能或不便进行直接辨认的场合,采用间接辨认的方法也是必要的。 为了保证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在进行间接辨认之后,还可以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直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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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辨认的规则
为了确保辨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辨认在侦查中的作用,辨认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辨认前要详细询问辨认人
侦查人员在举行辨认之前要对辨认人进行询问,主要问清他所了解辨认对象的情况和特征。即他是在什么条件下,怎样感知被辨认的人或物品的,这些被辨认的人或物品有什么具体特征,尤其是其突出的特征,并认真做好询问笔录,以便与辨认结果进行核对。
二、分别辨认
如果有数个辨认人对同一个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让他们分别进行辨认,不能数人一起同时辨认,以免相互影响,使辨认结果失去客观真实性。
三、混杂辨认
所谓混杂辨认,就是把辨认对象混杂在若干个相类似的对象之中,一同提交辨认人进行辨认。 对人的辨认和对物的辨认都必须采用此种方法,不得单独提交辨认。 这是保证辨认结果客观真实性的一种有效措施。 但对尸体和犯罪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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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则不必采用混杂辨认的方法。
四、严禁暗示和诱导
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应科学地编制和运用辨认导语,导语中不得搀杂任何暗示和诱导的成份。 也就是说,侦查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诱导辨认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作出某种回答。 同时,也不得让辨认人在辨认前知道辨认的对象,以防止辨认人受外界的影响而产生先入为主的偏向。
第三节 辨认的方法
辨认是一项极其复杂而严肃的侦查活动,为了保证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必须采取正确的方法。 辨认方法应视辨认种类而异,不可能千篇一律。
一、对人辨认
对人的辨认可以分为实人辨认、照片辨认、录像辨认、语音辨认等数种。 各种辨认都有其自己的特点,辨认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一)实人辨认的方法实人辨认,是指辨认人对被辨认人直接进行辨认。 实人辨认既可采用公开的形式进行,也可采用秘密的形式进行。侦查人员在组织公开辨认时,应事先通知被审查的嫌疑人,要求他接受辨认,嫌疑人不得拒绝。 公开辨认应取混杂辨认的方式,即将嫌疑人混杂于若干个性别、年龄、体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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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相近似的人员之中,一起接受辨认人的辨认。 举行公开辨认,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见证人参加。 辨认应在光线条件较好的室内进行。 在实施辨认时,辨认人可以与被辨认人面对面地直接辨认,也可以让辨认人躲在一定掩体之后,对被辨认人直接进行观察辨认。 一般情况下,辨认人只对被辨认人的静态特征进行辨认,包括头部及全身的正面、侧面、背面特征。 必要时,也可以让辨认人对被辨认人的动态特征(包括坐立及行走姿势等)进行辨认。 有时还可以将体貌辨认与语音辨认结合起来进行辨认。对嫌疑人的秘密辨认,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