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全部证据材料都要认真阅读和深入研究。 其中包括: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查记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的坦白交待材料以及卷内所有的文书报告、法律手续,等等。在审阅过程中,要注意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据与证据之间或证据与口供之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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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矛盾,注意哪些问题供、证俱全,哪些问题有证无供或有供无证,以便在讯问和调查中加以澄清。在阅卷的同时,讯问人员还应请案件的侦破人员介绍案件有关情况。 如果案件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专门知识,必要时应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人员介绍情况,这也是熟悉案情的一种重要方法。此外,还应查阅各种通报材料,注意分析被告人在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地区等方面,和那些尚未侦破的案件有无相似之处。 了解这一情况,有利于挤清余罪,破销积案。为了掌握被告人被拘捕以后的思想动态,讯问人员还应同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密切配合,及时交流和分析被告人的思想情况。 对于被告人思想上想些什么,有些什么顾虑,讯问中可能出现些什么情况等,都要做到了如指掌。
三、制定讯问计划
讯问人员在熟悉案件情况和掌握被告人的特点之后,应当以此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计划,以保证讯问有目的、有步骤地进行。讯问计划,是指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讯问所要采取的步骤、方法和策略等的安排。 重大案件应当制订详细的书面计划,一般案件也要有所考虑和安排。书面讯问计划应包括:简要案情;通过讯问所要查明的主要问题;对被告人思想动态和个性特点的分析;讯问的步骤、方法和策略;如何保护秘密侦查手段和检举人;如何处理讯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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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讯问人员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补充、修改,灵活掌握。因为犯罪分子对抗讯问的手法很多,讯问进程的变化很快,这在制订计划时是难以完全预料到的。只有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灵活地执行计划,不断修改、补充,才能收到良好效果。此外,对案件进行讯问只有总的计划安排还是不够的。在每次讯问之前,还应根据总的计划安排,作出具体计划。 这主要是明确每次讯问的重点,从什么地方问起,如何提问,被告人可能怎样回答,进一步怎样问法,是否使用证据材料,以及怎样使用,等等,并应列出简单的讯问提纲,以保证讯问工作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节 讯问的策略方法
被告人在讯问前和讯问中的心理活动是很复杂的,这是由他们在案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尤其是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被告人,一般都存在着畏罪心理,并且由此而派生出恐慌、抵触、绝望、侥幸心理,等等。 在这些错综复杂心理的驱使下,他们一般不肯轻易交待自己的罪行。 有的在被拘留、逮捕之前已做好了思想准备,策划了一套对付讯问的办法;有些结伙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相互之间还订立攻守同盟,他们相互包庇,竭力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拒不招供。犯罪分子对抗讯问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他们或者沉默不语,对任何问题不作回答;或者大吵大闹,喊冤叫屈;或者避重就轻,谈小不谈大,谈远不谈近,谈原则不谈具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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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用暴露的部分掩盖尚未暴露的部分;或者篡改问题的性质,把犯罪谈成是缺点错误或一般违法乱纪行为;或者只承认犯罪事实,不交待真正的作案目的、动机;或者故意编造假口供,企图以假乱真;或者嫁祸于人进行欺骗;或者供了又翻,几供几翻;或者装疯卖傻,扰乱讯问工作的正常进行。 也有的在讯问中公然行凶、自杀或进行反革命宣传,等等。 由此可见,讯问被告人这是一场十分尖锐复杂的斗争,是针锋相对的战斗。 所以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心理特点及认罪态度,采取正确的策略方法。在实践中常用的策略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及时做好初审
初审,就是指讯问人员对被告人的第一次讯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12条规定: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对被逮捕、拘留的人犯,必须在逮捕、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这就要求讯问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对于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抓紧进行讯问,不得拖延,否则就是违法。法律对初审时间所作的上述规定,不仅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迅速澄清案情,搞好讯问工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策略上的意义。 这主要表现在:1。
及时进行初审,可以尽快地发现冤错案件,立即释放被错拘、错捕的人,使无罪的人免遭长期囚禁,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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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及时进行初审,可以利用人犯刚被拘捕,思想处于惊慌混乱之中,还来不及考虑如何对抗讯问的有利时机,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促使被告人老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在一般情况下,人犯刚被拘捕,失去了自由,同外界隔绝,受到了严格的监督管理,必然会使他心情恐慌不安,来不及深思熟虑地考虑对付讯问的方法,即使被捕前有了对付讯问的思想准备,也会由于被捕后情况的突然变化,而措手不及,很难按照他事先准备的一套来应付讯问。 所以在此种情况下,抓紧讯问,往往能够迅速突开缺口,促使罪犯在主要问题上作出交待,为最后查清全部案情打下良好基础。3。
搞好初审,有利于我们及时获取新的犯罪证据和犯罪线索,经过查证核实,迅速采取措施查缉同案犯,扩大战果。一些集团犯罪,同案中一旦有人被拘捕,其他同案犯发觉后就会潜逃、匿藏、销毁赃证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 因此,抓紧时间进行讯问,当被告人供出同案犯以后,立即采取查缉措施,就可以将同案犯一网打尽。初审,是讯问人员同被告人交锋的第一个回合。 一些狡猾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个机会观察讯问人员的举止态度和问话语气,察颜观色,试图摸底。 所以对第一次讯问要特别慎重,力争首战告捷。 实践证明,第一次讯问搞得好,有力地揭露了被告人对抗讯问的手法,动摇了他们的反动立场和侥幸心理,就会迫使他们低头认罪,不敢轻易施展阴谋诡计,这就有利于以后顺利进行讯问。 如果初审没有搞好,被告人自以为得计,觉得讯问人员无能,好对付,或者认为我们没有掌握过硬的证据,其气焰便会更加嚣张,增加以后讯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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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 因此,应当严肃对待初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尤其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特点,注意选择好突破口,以便攻得策略,斗得艺术,争取初审接战的最大成效。初审的一般方法,首先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问起,要问清被告人的姓名、别名、绰号、年龄、籍贯、住址、工作单位、职务、民族、文化程度、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社会经历以及有无前科犯罪,等等。 然后讯问他是否有犯罪行为,并使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接着即应按照既定的讯问计划或讯问提纲向他提出问题。 要抓住第一次讯问这个有利时机,把问题和材料准备好,重点突破,使被告人能够在主要问题上做出交待。 如果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并做出交待以后,讯问人员要进一步提出具体问题,指令被告人做详细交待,力求把主要罪行和犯罪活动的重要情节问出来,以加速案件讯问的进度。 同时,还要结合已掌握的证据材料,认真研究被告人坦白交待的思想动机,判明口供的真伪,以免被假象所迷惑。在初审中,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应特别注意。 如果他讲的有理有据,讯问人员应立即查证核实,一旦发现错拘、错捕,要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加以纠正,决不能一听到被告人申辩无罪或推翻原来的交待,就指责其态度不老实。 即使被告人的辩解全是谎言,也要让他把话说完,然后选择时机,有理有据地进行批驳。总之,在初审过程中,讯问人员不但要认真听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也要耐心听取被告人无罪的辩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第一次讯问也是一次面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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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讯问人员要通过初审,进一步熟悉案件情况,了解被告人的社会经历、智力条件、心理状况、个性特点,摸清被告人的思想动态,以及对其罪行所抱的态度,以便适时地修改、补充讯问计划,使所确定的讯问策略和方法更有利于迅速查清全部案情。
二、政策、法律教育
讯问中的政策、法律教育,主要是指讯问人员根据被告人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宣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及其他有关刑事政策和法律,晓以利害,指明前途,促使被告人彻底坦白交待犯罪事实的一种讯问方法。 政策、法律教育贯穿于讯问过程的始终,是讯问被告人经常运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策略。 即通常所说的“政策攻心”。
政策攻心必须攻在心上,击中要害,才能发挥作用。 这就是说,宣讲政策,必须结合被告人的思想,有针对性地进行,不能泛泛而谈。 在讯问中,被告人的思想活动是各种各样的。 诸如:有的思想反动,敌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被拘捕以后,对抗讯问,气焰嚣张,决心继续同我们较量;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作案的手段“高明”
,行动诡密,攻守同盟牢固可靠,公安机关抓不到证据,无法定案;有的畏罪思想严重,害怕受到惩罚,尤其是一些罪行严重或曾经受过打击处理的罪犯,更害怕受到从严惩处;有的顾虑判刑劳改后,家属无法生活,爱人离婚,或担心连累家属子女;有的害怕交待了,遭到同伙报复,等等。 总之,由于被告人的社会经历、心理状态、性格特点、罪行轻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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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各不相同,他们在讯问中的思想情况是十分复杂的,而且在讯问过程的不同阶段中,不断发展变化。这就要求讯问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分析和掌握被告人的思想动态,以便有的放矢地进行政策教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包括宽、严两个方面。 即有宽有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 我国《刑法》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作了一系列区别对待的规定。 其中包括:从犯从宽,主犯从严;自首立功从宽,抗拒从严;偶犯、未成年犯从宽,累犯、惯犯从严,等等。 讯问人员向被告人宣传政策时,一定要讲得全面,并且要注意分寸,不能言过其实,违背政策精神,脱离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 要留有余地,不要给被告人“许愿”
、“打保票”
,不准利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去搞诱供、骗供和逼供。 比如,论其罪行不够判死刑,而说什么“不交待就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