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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并案侦查和联合侦破对于本地区和邻近地区连续发生的作案手段或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相同的盗窃案件,判断是同一伙或同一个盗窃分子所为时,应充分利用数案的有利条件,实行并案侦查。 同时,还应主动与有关地区取得联系,组织联合侦破。7。控制罪犯落脚、藏身的场所控制罪犯落脚、藏身的场所,这是同流窜犯作斗争经常采用的一项有效措施。 因为流窜犯行无定向,住无定所,作案后,往往在旅馆、浴池、车站、码头、影剧院等场所暂时藏身。 所以组织力量把罪犯可能落脚、藏身的场所严密控制起来,张网以待,往往能够及时查获罪犯。有些经常在某一地区作案的流窜犯,可能在附近有窝主或落脚点,应通过深挖窝赃和销赃犯,从中发现线索。以上是侦破盗窃案件经常采用的一些基本侦查措施,但是就某一具体案件来说,究竟采用哪些措施,以及如何采用,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而且要把各种措施有机结合起来,灵活使用,切忌单打一或盲目滥用。 一旦发现重点嫌疑对象,就应进一步采取相应的侦查手段,以便查清犯罪事实,获取犯罪证据,及时准确地破获案件。
五、发现和确定犯罪嫌疑人
侦查范围确定后,就应迅速布置力量,在既定的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发现犯罪嫌疑人。 为了使调查摸底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进行,首先应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犯罪嫌疑人应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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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也就不可能完全一样。 一般来说,在确定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考虑以下情况:1。
历史上有过偷盗或其他不良行为,在案件发生前后行动表现反常或在发案时间内行踪不明。2。
平时熟悉被盗财物存放保管情况,在发案前曾到过被盗地点或探问过被盗财物情况。3。熟知被盗物品性能、用途,并急需该项物品。4。
经济来源不明,在发案后突然暴富,经济开支明显超过正常收入。5。
有类似现场遗留物或持有能够形成现场痕迹的工具和物品。6。持有类似被盗的赃物和赃款。7。案件发生后突然离开本地,去向不明。上述情况,应视为嫌疑线索,仅仅根据这些情况还不能确定为盗窃嫌疑人。 为了发现和确定盗窃嫌疑人,除了深入群众调查访问以外,还应积极采用各种秘密侦查措施,以发现更多的嫌疑根据。
六、获取证据,认定罪犯
对已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还必须认真进行审查。 采取各种侦查手段,搜集足以证实或否定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从而客观地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 对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时,应着重查明以下问题:1。有无作案的时间和进入犯罪现场的条件。2。是否持有被盗的赃款、赃物和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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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场上提取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痕迹、物品是否嫌疑人所留。 如秘取嫌疑人的手印、脚印送交刑事技术部门进行比对鉴定,组织知情群众辨认现场遗留物,等等。4。
是否有人看见嫌疑人在发案时间内,曾经到过犯罪现场,或者目睹嫌疑人实施偷盗行为或出售、使用被窃赃物等。
第三节 侦破扒窃案件的一般方法
扒窃案件,也称绺窃案件。 它具有与一般盗窃案件不同的特点。 这主要表现在:扒窃案件多发生在车站、码头、商店、影剧院、闹市区、集市贸易地点,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和公共电(汽)车、火车、轮船上;多是单人作案,也有成帮结伙,流窜行窃的;作案手法一般有“掏包”与“割包”两种,单人作案的扒窃犯,往往用报纸杂志或衣帽等物品遮住事主的视线,然后动手窃取财物,而结伙行窃的扒窃犯,往往在行窃前故意在人群中造成拥挤或者用高声谈笑、打闹等方法分散人们的注意力,然后由一人动手窃取财物,其余的人负责做掩护和“接赃”
;作案时间短,动作迅速,不容易留下明显痕迹,当事主发觉被盗时,罪犯可能已经逃脱;被盗的财物,大多是现金、票证,缺乏明显特征,难于控制和识别赃物。因此,侦破扒窃案件,应针对上述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详细询问被盗事主
询问被盗事主,是侦破扒窃案件的一项基本措施。 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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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主报案时,要详细了解以下情况:1。
当天经过的路线,发觉被窃的时间、地点和经过情况。2。被窃财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及存放的具体地点。3。
发案时有什么人在场,是否发生过拥挤和争吵等现象,其中哪些人行迹可疑,以及可疑对象的性别、年龄、口音、体貌和衣着特征等。4。
被窃财物是属于事主自己的,还是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有谁了解这一情况。5。有哪些在场群众能够提供有关被窃情况。在实际办案中,有时会遇到这样情况,即有的人为了侵吞公款或者骗取困难补助,而伪造被窃,或者故意夸大被窃财物的数额。 因此,在受理事主报案时,尤其是在受理大量公款被窃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和分析报案人的态度是否慌张,言词有无矛盾,所述被窃经过是否合乎情理。 必要时,可亲自到出事地点进行勘查和调查访问,以判明案件的真伪。有的还应通过访问事主所在单位及知情群众核实有关情况,查明事主在外出时,是否确实携带某种财物。侦查机关在受理群众报案时,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并注明事主的工作单位、住址和电话号码,以便从中发现侦查线索,或者通过对照犯罪分子口供,结销案件,发还赃物。
二、认真勘验出事地点及有关场所
对于重大扒窃案件,在询问事主以后,还应组织力量,对出事地点及其周围有关场所,如厕所、胡同、树林等,进行实地勘验和搜索,仔细找寻扒窃分子在作案过程中留下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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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作证、文件、烟头、纸张和脚印等痕迹、物品,研究扒窃分子逃走的方向和路线,推测其可能隐藏的地区,并注意从现场遗留物上发现手印。如果是采用割包的方法行窃的,应仔细勘验被破坏的衣物,研究扒窃分子使用的工具和手法,并注意其技术是否熟练,有何种习惯特点。 对于同一地区连续发生的手段相同的扒窃案件,可考虑并案侦查。
三、深入调查摸底,发现嫌疑线索
扒窃分子多有连续作案的特点,有些人是曾经受过司法机关多次打击处理的惯窃犯。 因此,侦破扒窃案件的一条重要措施,就是要从历史上曾经有过扒窃罪行的人员中开展调查摸底。 摸清这些人在经济上、行动上有无反常表现,是否经常在出事地点活动,其作案手法是否与已发生的案件相一致,以及经常接近哪些人员,有无可疑迹象等。 如果发现嫌疑对象,则应采用秘密辨认,跟踪监视等侦查手段对其进行重点调查控制和侦查,以查获累犯、惯犯和集团犯。
四、发现赃物,查获罪犯
在被扒窃的财物中,如果有储蓄存折、外币、火车票、影戏票、餐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要迅速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控制,以便在罪犯前来取款、兑换和退票时,当场抓获。
五、严密控制扒窃犯经常活动的场所
商场、影剧院、餐厅、公园、车站、码头等往来人员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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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场所,是扒窃分子经常活动的地方。 根据扒窃分子活动的规律特点,组织力量做好对这些场所的控制工作,是防范和发现扒窃分子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控制工作主要是依靠这些场所的职工群众来进行,如商店的营业员,车站、码头的服务员,公共电、汽车上的售票员、驾驶员等,是反扒窃斗争的重要力量。 侦查人员应当利用他们职务上的方便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反扒窃斗争的积极性。 同时,还应经常向他们介绍扒窃分子活动的规律特点和识别、抓获扒窃分子的方法,以提高他们的斗争本领。对于扒窃分子活动比较猖獗的场所,应抽调一定力量,组成反扒窃斗争的专门队伍,在群众治安积极分子的协助下,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巡查守候,加强阵地控制。
六、抓紧搜查和讯问,进一步扩大战果
扒窃分子一般都是多次作案,而且有不少人是结伙作案,但是,当它们被抓获后,只承认现案,而不交待其他罪行;只供认单人作案,而不交待同伙。 因此,对已抓获的扒窃惯犯和集团犯,必须抓紧进行搜查和讯问,力争挤清余罪,深挖罪犯,扩大战果。 在讯问中,要按照党的政策,开展政策攻心,促其彻底坦白交待。 同时,还要通过追查其经济开支和赃款去向,注意发现教唆犯和犯罪集团首犯。对于已抓获的扒窃惯犯,还要逐人建档建卡。在档案中,要详细记明其姓名、外号、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经常进行扒窃活动的地段、场所,作案的手法和特点等,并且捺印十指指纹,切实搞好监督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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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诈骗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诈骗案件的概念
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在我国,诈骗罪为侵犯财产罪之一种。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使用某种欺骗手段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而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则不能定为诈骗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定罪。 例如以营利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组织、运送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