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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实践中常见的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骗取钱物;伪造、涂改单据或者公文、凭证冒领或者骗取款物;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为名,骗取财物;以代购紧俏商品或推销产品为名,骗取现金或货物,等等。 近几年来,犯罪分子利用改革搞活之机,进行诈骗活动,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趋向多样化,如利用支票、信用卡等进行诈骗;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骗取对方的预付款、定金等;以合伙办企业、经商为诱饵,诱骗他人或企业、事业单位入股,骗取款物,等等。 从作案成员来看,由一人、几人诈骗,发展到多人共同诈骗、集团诈骗;由主要是社会上的犯罪分子诈骗,发展到以单位名义诈骗,内外勾结进行诈骗。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诈骗的数额越来越大,对公私财产和社会治安所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有些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公安干警进行招摇撞骗,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有些犯罪分子专门诈骗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的财物,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 因此,积极侦破诈骗案件,打击诈骗活动,是刑事侦查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诈骗案件的特点
诈骗案件的一般特点是:1。
诈骗犯多为惯犯,作案手段有一定的规律性,常常使用同一手段连续流窜作案。2。
诈骗犯作案前,往往经过周密的预谋准备,如对诈骗对象的确定;各种证件、公函、单据等的伪造或变造;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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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机的选择,等等。3。
诈骗犯与被害人之间有较长时间的接触。被害人对诈骗犯的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举止、衣着打扮和职业爱好等均有较深刻的印象。4。
诈骗犯在行骗过程中,往往会留下证件、公函、书信、票证及其他痕迹、物证。5。
诈骗犯一般持有被骗走的赃款、赃物,会在销售、使用和兑换过程中暴露。
第二节 侦查诈骗案件的一般方法
根据诈骗案件的上述特点,主要应采用以下侦查方法:
一、详细询问被害人和知情人
诈骗案件一般没有犯罪现场可供勘查,所以侦查工作大多从询问被害人和知情人开始。 询问的主要内容是:1。
被骗经过。 包括被害人在什么时间、地点与犯罪分子相遇,怎样认识的,有无中间人引见;相处的时间多长,相互接触的次数,交谈的内容,到过何处,做过何事,办过何种手续,签订过何种合同,等等。2。
犯罪分子的年龄、性别、体貌特征、语言特征、嗜好习惯等。 假冒什么身份,持有何种证件、公函,反映出何种职业技术特点,等等。3。
被骗走财物的种类、数量、型号、特征、记号、价值、用途,以及罪犯使用何种交通工具、携带何种物品,有何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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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4。
犯罪分子所接触的人员、活动地区、经常落脚的地点等。5。犯罪分子在行骗过程中留下何种证件和字据、物品。6。
犯罪分子逃窜的方向,即从何地来,向何处去,可能逃往的地区或单位。7。
被害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状况、社会交往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采取侦缉措施,缉拿罪犯
侦查人员在询问被害人和知情人之后,应对案情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如果判明诈骗犯罪确实存在,要及时采取侦缉措施,缉拿犯罪分子,这主要是:(1)将诈骗犯特征、诈骗手段及被骗走财物的名称、数量、型号和细微特征等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协助查找;(2)对已查证核实的诈骗犯,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出通缉令,请求有关地区协助缉拿;(3)
对正在逃窜中的犯罪分子,一旦发现线索,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追缉堵截。
三、组织被害人寻找辨认
对诈骗犯可能出现的地区或者藏身落脚的场所要进行严密控制,必要时可组织被害人、知情人进行寻找辨认,查获犯罪分子。 对已发现或拘捕的重大诈骗嫌疑人和赃款、赃物等,也可组织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辨认,以揭露和证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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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制赃物
犯罪分子如果持有赃物,应向有关地区的公安机关发出通报,组织力量严密控制可能匿赃、销赃的场所,注意发现被骗财物和窝藏、销售赃物的犯罪分子,查获诈骗犯。
五、进行司法鉴定
犯罪分子在行骗过程中如果留下书信、公函、字据、合同及其他痕迹、物品,应当聘请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笔迹鉴定、指纹鉴定和文书、物证检验,为认定犯罪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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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贪污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贪污案件的特点
一、贪污案件的概念
贪污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案件。 我国《刑法》第155条所规定的贪污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罪的一种。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是特殊主体。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进行贪污的,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2)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公共财产,除了直接归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外,还包括在国家、集体、合营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途中的私人财产。(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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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管钱管物的职权之便,而不是指与职权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等方便条件。(4)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贪污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严重犯罪行为。 它不仅在经济上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在政治上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污染社会风气,在思想上腐蚀了干部队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所以,打击贪污犯罪,不仅是一场经济斗争,而且是一场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盛衰兴亡的政治斗争。为了促进廉政建设,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大力加强贪污案件的侦查工作,坚决打击贪污犯罪活动。
二、贪污案件的特点
贪污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一)作案成员的特殊性贪污案件的作案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手中掌拥一定的财权、物权或人权,活动能量大、社会联系广泛,并且以合法的身份作掩护,有作案的充裕时间和方便条件。(二)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贪污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由于行为人职务的性质不同,所采用的手段也不同。 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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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包括其他手段。贪污罪中的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侵吞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加以扣留、隐匿不交,应支付的不支付或者收款不入帐,转为己有;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者擅自赠送他人;将应追缴的赃款赃物和罚没款物,非法占有或者私自用掉。贪污罪中的盗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如仓库管理人员秘密地将自己管理的公物非法占有;售货员窃取自己经销的货款,等等。贪污罪的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采购人员伪造单据,多报运费;工程负责人多报出工人数和劳动时数,冒领工资而非法占有,等等。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以外,利用职权,采用其他方法,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 如利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大量公款、公物。 冒名借出公款,存入银行获息归己,等等。上述可见,贪污案件的犯罪人都是在合法职务的掩盖下,利用主管、管理、经手财物的便利条件进行犯罪活动,一般不易为局外人所察觉。 而且犯罪人在作案前,往往经过充分的预谋准备,作案后,往往伪装“积极”
、“俭朴”
,掩人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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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信任。 因此,贪污案件的犯罪手段,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三)犯罪分子往往多次作案,犯罪持续时间长贪污分子第一次贪污犯罪得逞之后,有了物质欲望得到某种满足的体验,其贪污犯罪心理自然强化,往往会萌发新的犯罪动机,驱使其重复犯罪,逐渐形成一种犯罪的心理定势,欲壑难平,恶习难改,如果犯罪不被揭露,此种犯罪行为会不断地继续下去。因此,贪污案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犯罪分子往往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犯罪活动持续的时间比较长,而且往往与行贿、受贿、诈骗、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相互交织在一起,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错综复杂。(四)有赃款赃物可查贪污案件与盗窃、诈骗、受贿等类案件一样,犯罪分子作案后一般都持有赃款赃物。有些犯罪分子为了掩人耳目,逃避侦查,采取各种方法将赃款赃物加以隐藏或者转移。 如有的将赃款赃物埋入地下,有的用贪污的赃款购买房地产或高档消费品,有的将赃款化名存入银行,有的将赃款赃物馈赠他人,等等。 这就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第二节 侦查贪污案件的一般方法
根据贪污案件的特点,主要应采用以下侦查方法:
一、调查访问
调查访问是侦破贪污案件常用的一种侦查措施。 它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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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侦查线索,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有着重要意义。(一)调查访问的对象调查访问的对象主要包括:检举揭发人;发案单位的领导人、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财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