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统治秩序,这些秩序以相应的伦理作为支撑。现代社会伦理与传统伦
理大不相同:
在传统中国,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无论土地、财富、还是牛
羊子民,都属统治者所有。尽管人们知道,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并不存在真正合法的统治,他
们的天下大都是像强盗抢劫一样从别人于中夺来的。但是,传统统治奉行的本是一种强盗逻
辑:胜者王侯败者贼。天下本无主,谁能抢到手就是谁的。无论什么样的地痞流氓,无论手
段多么卑劣,只要能夺得皇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统治国家。
在这种关系之下,一切都以权力金字塔的顶端为中心,自立规矩,不讲任何道理。不但
个人的财产没有安全保障,随时可能被没收和征用,就连身家性命也是如此,“君叫臣死,
臣不敢不死”
。这一切并非全是人治,而是常常“有法可依”
。只是这“法”的制订并不需要
征得百姓同意。于是,国内的子女玉帛自不必说,即使皇上想要让异域贡献几个女人或者地
方特产,也可以立即发兵征讨。百姓的命运只有被迫忠君爱国,拿生命和财产做牺牲。
西方现代文明却给中国人送来了不同的理念: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都是一种契约
关系。它所遵循的同样是市场上平等交换的原则。
这种新观念在 20 世纪初已开始深入人心,人们知道了个人应有的权利和政府权力的界
限,知道了什么是合法的政府管理,什么是依靠强权进行的非法奴役,知道了现代人没有义
务无条件接受统治和支配,更没有义务受权势者奴役。早在 20 世纪初,一些报刊就对此展
开讨论,但表达最鲜明的还是新文化运动的倡导者陈独秀等人。
1914 年,陈独秀发表文章《爱国心与自觉心》,以西方现代国家理念考察中国,认为中
国虽然有几千年历史,但可以说一直没有建立国家。因为“号为建设国家者,凡数十次,皆
未尝为吾人谋福利,且为戕害吾人福利之蟊贼;吾人数千年以来所积贮之财产,所造作之事
物,悉为此数十次建设国家者破坏无余”。他认为:
“国家者,保障人民之权利,谋益人民之
幸福者也。不此之务,其国也存之无所荣,亡之无所惜。……盖保民之国家,爱之宜也;残
民之国家,爱之也何居?岂吾民获罪于天,非留此屠戮人民之国家以为罚而莫可赎耶?或谓恶
国家胜于无国家,予则云,残民之祸,恶国家甚于无国家。失国之民诚苦矣,然其托庇于法
治主权之下,权利虽不与主人等,视彼乱国之孑遣,尚若天上焉。”1919 年,他撰《我们究
竟应当不应当爱国》一文又提醒人们:‘爱国’二字往往可以用做搜刮民财、压迫个人的利
“
器”并且再次强调:我们爱的国家是为人民谋幸福的国家,
, “ 不是人民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
现代社会伦理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性都由此而获得。胡适告诉
人们:
“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
,良好的制度可以保护人的个性,而罪恶的
制度则摧残人的个性。他强调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的关系,认为个人如果没有自由权利,便
像奴隶一样,不仅个性摧折,而且可以对一切都不负责任。而现代国家突出的特点就是个人
享有充分的自由选择之权,同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当民族主义高潮到来之际,他说:
“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
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自己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 自由平等的国家
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 (《介绍我自己的思想》)
”
鲁迅临终之际,正是民族救亡热潮高涨之时,他告诫人们:“用笔和舌,将沦为异族的
奴隶之苦告诉大家,自然是不错的,但要十分小心,不可使大家得着这样的结论:‘那么,
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 (《半夏小集》)
’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种现代观念的形成。
可惜,这种新观念曾几何时几近消失,直到“文革”结束后又逐步复活。这里所选邵燕
祥、萧雪慧等人的文章分别代表了 1980 年代和 1990 年代中国知识分子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值得阅读和深思。
(李新宇)
中国从臣民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型
茅于轼 周鸿陵
茅于轼(1939… )。中国当代学者。周鸿陵,中国当代学
者。本文选自周实编《精神档案》,西安,太白文艺出
版社,2001。
茅于轼:民主精神关键的一点是政府和百姓之间关系的正确处理。这种关系在现代社会
中是一种特定的契约关系,它的成功在于双方对契约的认可。要实现民主,一方面要政府承
认自己是纳税人养活的,懂得自己管理公共事务的处世原则。另一方面,每一个公民要明确
在民主制度下的处世原则。
例如,在民主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应该有社会责任感的意识。他们不但遵守公共秩序,
而且勇于制止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在红灯前面要抢行,要有交警在场才能维持秩序,
这样的人群已经习惯于被别人管制,他们缺乏相应的社会责任感。我们无法想像一个民主社
会可以由这样的人群所组成。
又譬如,即使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也无权剥夺任何人的公民权利,或者说,公民权具
有庄严的可侵犯性。
再如对法律作用的认识,要理解法律不是用以限制人的,恰恰相反,法律的出发点是保
护人。人们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受到欺凌时,应诉诸法律,而不是纠集一批亲朋
好友将对方揍一顿,也不是到上面找个高干去施加影响。同时,当法院做出判决时,应该心
悦诚服地接受并加以实施。反过来,这也要求法院判案公正无私,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要使政府和百姓从现在的处世原则转移到一个民主社会应有的处世原则,需要相当长时
间的学习和讨论。经济改革已经进行了 20 年了,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人们接受市场规则仍
有很大的困难。同样的,要使从来没有经历过民主的十几亿中国人接受新的政治观点,恐怕
比接受市场规则加倍的困难。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以为民主社会可以一蹴而就。
如何使得政府和百姓能创造性地解决过渡到民主法治政治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首
先,需各方逐渐养成尊重对方、协商妥协的精神。不论哪一方缺乏这种精神,都可能导致严
重的冲突,将对一切人不利,这种错误过去曾经发生过。妥协折中的精神主要不是通过理论
学习获得的,而是通过人与人的交流中学习得到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培养这种精神提供了
一个最好的环境。市场和民主政治是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
从我国的历史看,“五四”运动时中国的知识分子,就提出民主科学的要求。为了实现
民主,有几百万人牺牲,可是半个世纪之后的 1969 年,中国迎来的是有几百万人蒙受冤假
错案之苦。百姓不得不放弃自己应当坚决捍卫的基本权利,侵犯人权成为司空见惯的事。倒
是改革开放的 20 年,民主科学并不是这个阶段的主要口号,然而通过向市场经济过渡,中
国人事实上享有的平等和自由超过了解放以来的任何一个时期。这个政治上的成果恰恰是市
场经济所带来的。因为市场要求平等自由的交换,市场最不能容忍的是用特权破坏市场规则;
交换协议的达成要有相互尊重的气氛和折中的思想准备。所以市场发育也是培养民主精神的
过程。我经常到各地去访问,我能很明显地感到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人民民主意识的差别。
周鸿陵:传统社会中王权高于一切,王权的统治无所不及,从个人的婚丧嫁娶到个人的
内心世界,人们没有任何独立意识。自由以来,中国一直奉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地,率土
之滨,莫非王臣”的价值观念。中国人只有“臣民”意识和“乱民”意识而没有公民意识,
而现代社会则是一个以公民为本的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就是从臣民社会向
公民社会的转型。而所谓的政治改革就是要完成这一转变。虽然这一过程政府有不可推卸的
领导责任,但公民个人素质的提高也是不疑之举。
列宁说过,在一个文盲的国家里不可能建成共产主义社会,我们也可以说在一个臣民的
国度里,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是无法实现的。民主和法治并不是一台没有灵性的机器,电
钮一动就可以产生出美丽的成果来。在政治演变过程中由于公民素质的低劣导致民主、法治
的失败,是有据可查的。
个人与国家之界说
杜亚泉
(1873…1993),中国现代学者。本文选自田建业、
姚铭尧、任元彪编《杜亚泉文集》,上海,华东师
范大学出版社,1993。
吾国人素乏国家思想。自寰海交通,备受列强强烈之刺激,此思想乃稍稍发生。自民国
成立,人民得参预政治之权利,此思想乃愈就发达。比年国内优秀,既呼号奔走,敝精神捐
生命于国事之一途。其次则从事社会事业,直接间接以谋国家之福利。即普通人民,对于国
家与个人之关系,亦渐觉悟。前年救国储金会,发起未及数月,竟能得多数之响应,集巨大
之金额。即此以观,则吾国人爱国观念,已不似从前之淡泊矣。
然而默察国内现状,尚有未许乐观者、国人虽悟个人主义之不足以立国,渐知注重于国
家,顾个人与国家间,仍不免有种种之冲突,非公私混杂,则意见纷歧。其假国家名义以营
个人私利者无论已,即能以国家为职志,而或义始利终,未能贯彻其宗旨,跋前嚏(不要口)
后,动为环象所推移。年来政界之泯棼,社会之俶扰,多缘于此;究厥原因,则国家与个人,
未尝区分界域之故也,论者每谓国家为全体,个人为分子,分子当消纳于全体之中,个人当
从属于国家之内,决无界域之可以区画;上云诸弊,乃由于个人主义,未尽蠲除,吾人不知
爱国则已,既以国家为前提,则宜牺牲个人,以附属于国家,不能使国家与个人,立于对待
之境地也。不知个人虽为国家分子,其个人地位,依然存在,未尝消灭,而欲剥除其一切之
权利,阻遏其应有之生计,使受支配于国家,势必不可。虽谓全体之安危,即分子之安危,
国家之利害,即个人之利害,国家苟臻强盛,个人之福利,自在其中;然国家所谋者,乃多
数个人之利害,若其少数,讵能一一顾及?且个人之地位,各有不同,国家之施措,有此认
为利而彼认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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