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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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 第15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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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人之利害,若其少数,讵能一一顾及?且个人之地位,各有不同,国家之施措,有此认
为利而彼认为害者;则此少数之个人,及认为有害之各个人,其对于国事,不肯牺牲一己以
利全体,亦固其所。是谓举国家即可包括个人,个人无复有自谋之余地,亦非通论。虽或激
于爱国义愤,容有抛弃其个人主义之一时,然勉强而非自然,决难永久持续。吾人为抵抗外
侮,力求自卫计,固不能不激励民气,俾知爱护其国家。然但以国家为标题,而不明个人与
国家之分际,使之漫无界限,则野心家或利用之以眩惑群众,自利者复假托焉以求遂私图,
而一般人民,或将陷于迷途,非莫知适从,即听人驱策,纷纭之极,其反动必将以爱国为诟
病,抱其消极态度,以自甘废弃者。是不特非个人之幸,亦岂国家之福?不宁惟是,个人所
以能为国家效用者,赖有完全之人格.故得发展能力以裨益于国事也。若但注重国家,而置
个人人格于不顾,或务缩小个人之范围,使无自淑其身之余地,则个人之地位,未克巩固,
其能效用者几何?岂惟不能,或且以毫无修养毫无历练之人格,卤莽灭裂以从事焉:其流弊
亦非浅鲜。由是而言,则欲使个人能尽力于国事,必使个人先尽力于自身。当其致力于自身
之时,不必悬国家以为标的也,但使各个人均有充实自治之能力,即不难随其材职之高下,
学识之深浅,直接间接以分任国事。而欲任事后个人国家间之不发生冲突,则国家所以责备
于个人,与夫个人所以贡献于国家者,当各有其分量,而不容或过焉,是界限之说也。其说
维何?略举如次:
  其一,当先巩固个人之地位。所谓地位者,非指权位势力言,乃谓各个人所以自立之具,
如道德、学问,以及谋生之职业是也。吾人处国家范围之下,赖国家之保卫得以生存,则对
于国家,自不能不与己身同一爱护。但必先有身而后有国,若己身不足以自立,虽日日昌言
爱国,亦复何益?《大学》言治国必先修身,《论语》谓修己以安百姓,即属此义。譬之建
筑,欲求建筑物之稳固,不可不求材料之坚实。个人者,建筑国家之材料也。故吾人思为国
家造成有用之人才,当先就自己造成有用之人格。人格全而个人之地位固,个人之地位固,
则国家自能受裨于无形。盖个人与国家,利害虽相联属,然其致力之点,则有本末先后之不
同,而不可或混者也。
  其二,个人对于国家,各有相当之责任。盖国家所需求于个人者,其事至夥。凡一材一
艺,苟为组成国家所应有者,国家皆需要之。故个人无日不与国家有接触之机会,即个人五
日不可自致其爱国之忱。虽为农为工为商,果能自励其事,自勤其职,其效果未尝不可影响
于国家。是则个人但就其力所能胜,分途进行,国事当无不理,且因之而个人各得其安心立
命之方,既得随时随地效力于国而不至怀惭,仍得壹意专心,修其职业为无虞荒废。若夫大
疑大计,固不可无担任之人,然非普通个人所当负荷,己饥己溺,非禹不能当此重任,且亦
无容当此重任。语曰: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乃谓匹夫有匹夫之责,非谓匹夫当负天下之
全责也。
  其三,毋强个人以没人国家。近时热心国事者,往往流入此弊。其大别有二:一为强他
人没人者;一为将自身没入者。彼其意,盖谓吾人既为国家分子,当此国事危急之秋,个人
岂容自私其所有,非牺牲一切,必同陷于沦亡。于是一言救国,即侵夺他人之自由,蔑视他
人之权利,亦所不顾。其有不愿,则以武力逼压之,或倡为牺牲少数保全多数于公理无背之
说,以遂其强制之执行。是无论必遭反抗,不能遽如所期,且因此之故,而使各个人之地位,
阢陧不宁,各个人之生计,凋零殆尽,则国家愈即于危殆。虽国家主义,欧陆固已盛行;德
人尼采之超人论,及般哈提之主战论,均唱道此旨。然欧美学者,对之颇多非难,则此主义
之是否正当,尚属疑问。且彼国人民,受千百年历史之训练,数十载教育之提倡,国家思想,
较为普及,故行此主义,尚能适合;吾国程度,相离太远,贸然行之,未有不生纷乱者。况
国家者,乃多数个人集合而成,谋国家之福利,不外谋多数个人之福利;然欲为谋未来之福
利,而先令失其现在之福利,此理亦嫌矛盾,日后之能否取偿不可知,而目前之痛苦,已非
一般人民所愿受。且离多数个人而言国家,谁复为国家之代表者?质言之,不过牺牲多数个
人,以徇主持国事之少数人之意旨而已。此强他人以没人国家之不得谓为正义也。若夫以自
身没人,宜若可以无弊矣,然亦未尽适当。前已言之,个人虽为国家分子,个人之地位,依
然存在;夫既存在,则不能无身家衣食之谋。以国家之故,而使其身家衣食之谋,悉行蠲弃,
既非情理之正;且担负艰巨,不可无抵抗困难之毅力,苟志愿有余而毅力不足,则稍遇挫折,
即不免忧伤憔悴,无以自全。比来爱国青年,往往陷于蹈海自杀之行为,皆热诚太过,以己
身没入国家之弊也。由前言之,则妨害个人自身之活动;由后言之,则摧残国家有用之人才。
何如审力而行,勿逾分量之为愈乎!夫国家多难,固赖有一二豪杰,牺牲一切以救危亡,然
此可望诸出类之英才,而不可概之凡众。培根有言:国家至大之功德,至美之事业,多出于
独身及无子之人。然有家室子女者,其对于将来之事业,常费至大之考虑,吾亦谓遗大投艰,
非国尔忘身,不能成其伟绩;然能完全其个人地位者,对于国家之考虑,亦必较为稳健,正
不必捐躯摩顶,然后为能尽其爱国之责任也。
  其四,毋强国家以迁就个人。夫以个人为本位,借国家以行其私意,稍知爱国者,当不
虞其有此。然或自信太坚,以己之主张为必足福民利国,凭其平日冥构之理想,夙昔服膺之
学说,视为一一可以实行,于是坚忍无前,百折不屈,不达其目的不止,且持可以乐成难于
图始之说,排众议而一意孤行,卒之所愿莫偿,而政治进行,转受无数之波折。微论所主持
者之未必果是也,就令利害瞰然,安危所系,然当举世未悟时机未至之时,逆潮流以求伸己
志,亦足妨民而病国。况乎人之欲善,谁不如我;政策臧否,初无定评。我可坚持我之主张,
人亦可执行彼之意志;我谓我之政策,可以推行而悉当,人亦得谓彼之政策,固已尽善而无
遗,争执之余,国事将益纷纠而不可收拾。是宜守定个人与国家之分际,毋使溢出范围之外。
遇有个人政见,与国家现势,格不相入之时,则当稍贬方针,以为妥协调和之地。果难假借,
则毋宁退出政治之外,以待时会之再来。古昔贤哲,常有大漠大猷,谋及百世,乃为大势所
格,卒不获展其抱负者,历史上不乏其例,固不独吾身始遭其厄也。其或徇党派之偏私,怀
意见以倾轧,则更当悬为厉禁,而无待申沦矣。
                       公民社会


                       达仁道夫(1929… );德国社会学家,1974 年移居英
                       国。本文选自《现代社会冲突》杜荣远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在我们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暂时中断对应得权利和供给的两方面的分
析,并且充分审视一下生存机会。公民的身份地位标志着社会的事物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
许也标志着在扩大人的选择的意义上取得了一种值得注意的进步。但是,公民的身份地位本
身还不说明自由已经立足其中的社会的种类。它是公民社会的一个要素,但是,公民社会要
求满足其他的更为敏感的条件。
  我们还有必要最后一次对德语用词作个解释: 20 世纪行将结束之际,
                      在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再次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时髦,犹如它在 200 年前已经流行过一样。这个概念从拉
丁美洲扩展到东欧,也就是说,在国家的全面权利要求宣告失败、而人们要求新的依靠的地
方,它变得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德语要用这个概念有困难。有时应用英语的表达方式 civil
society;另一些人企图避免作出抉择,只谈论“Zivilgesellschaft”“平民社会”人无论
                                          (
如何,大多数人避免使用“die 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公民的社会”
                                        (       )的概念。据
一本广泛发行的字典称,“公民的社会作为市民所支撑和负责的社会制度,由于两次世界大
战(和在德国发生的两次通货膨胀)的影响,由于生产结构的市场结构以及消费行为的改变,
已经不再存在了” 这可能适用于这种版本的
        。           “公民的社会” 但是,
                           ,   它并不特别令人感兴趣。
下面我将尝试让人信服可用德语单词“Burgergesellschaft”(公民社会)来替代另一个与
其说是一时的、毋宁说伴随着现代进程的“civil…society”(公民社会)的形式。
  蒂莫西·加通·亚什(Timothy Garton Ash)有意不提理论的要求,只根据正在谋求解
放自己的东欧、中欧人的愿望,提出人们将期待从公民社会得到什么。“应该有一些联合的
形式,民族的、地区的、地方的、职业的联合形式,它们是自愿的,权威的,民主的,首先
而且最重要的是不受政党或者国家控制或操纵的。人们在其行为举止上应该是‘资产阶级的’
(“burgerlich”;也就是说,有礼貌的,宽容的,而首先是无暴力的。资产阶级的和文质
             )
彬彬的。公民权利的思想是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因此在公民社会里,至关重要的是让很
多不受(中央集权)国家干预的组织和机构存在,让它们虽杂乱无章,但具有创造性。从根
本上讲,重要的是社会,但是同时,其涵义要比中立的、一般的社会概念所指的更多。作为
自由的媒介物的公民社会,有其专有的特征,在这里应该强调其中的三个特征。
  公民社会的第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它的要素的多样性。“结构”这个词还是夸张了在这种
多样性里的秩序。有很多的组织和机构,人们能够在其中实现他们在各方面的生活利益。美
国宪法的缔造者和《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特别强调这一方面, “多
                                     因为
数的专制统治”令他忧心忡仲。“一方面一切统治将从社会派生而来,并且保持对社会的依
附,另一方面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以至于个人或者少数
人的权利就几乎不会受到多数人出于利益而形成的联合的危害。”因此惟一的一个国教与公
民的社会毫无关系;与此相反,若干独立于国家的教会则属于公民的社会。
     公民社会的第二个重要特征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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