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友兰 中国哲学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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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友兰 中国哲学简史- 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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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主义的方法论
    为了与“大一”合一,圣人必须超越并且忘记事物的区别。做到这一点的方法是
“弃知”。这也是道家求得“内圣”之道的方法。照常识看来,知识的任务就是作出区
别;知道一个事物就是知道它与其他事物的区别。所以弃知就意味着忘记这些区别。一
切区别一旦都忘记了,就只剩下浑沌的整体,这就是大一。圣人到了这个境界、就可以
说是有了另一个更高层次的知识,道家称之为“不知之知”。《庄子》里有许多地方讲
到忘记区别的方法。例如,《大宗师》篇中有孔子和他最爱的弟子颜回的一段虚构的谈
话:“颜回曰:‘回益矣。’仲尼曰:‘何谓也?’曰:‘回忘仁义矣。’曰:‘可矣。
犹未也。’它日复见。曰:‘回益矣。’曰:‘何谓也?’曰:‘回忘礼乐矣。’曰:
‘可矣,犹末也。’它日复见。曰:‘回益矣。’曰:‘何谓也?’曰:‘回坐忘矣。’
仲尼蹴然曰;‘何谓坐忘?’颜回曰:‘堕肢体,黜聪明,离形去知。同于大通。此谓
坐忘。仲尼曰:‘同则无好也,化则无常也,而果其贤乎?丘也,请从而后也。”
    颜回就这样用弃知的方法得到了“内圣”之道。弃知的结果是没有知识。但是“无
知”与“不知”不同。“无知”状态是原始的无知状态。而“不知”状态则是先经过有
知的阶段之后才达到的。前者是自然的产物,后者是精神的创造。
    这个不同,有些道家的人看得很清楚。他们用“忘”字表达其方法的决窍,这是很
有深意的。圣人并不是保持原始的无知状态的人。他们有一个时期具有丰富的知识,能
作出各种区别,只是后来忘记了它们。他们与原始的无知的人之间区别很大,就和勇敢
的人与失去知觉而不畏惧的人之间的区别一样大。
    但是也有一些道家的人,包括《庄子》有几篇的作者在内,却没有看出这个不同。
他们赞美社会和人类的原始状态、把圣人比作婴儿和无知的人。婴儿和无知的人没有知
识,作不出什么区别,所以都像是属于浑沌的整体。可是他们的属于它,是完全不自觉
的。他们在浑沌的整体中,这个事实他们并无觉解。他们是无知的人,不是不知的人。
这种后来获得的不知状态,道家称之为“不知之知”的状态。

 
第十一章



后期墨家
    《墨子》中有六篇:《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
《小取》、与其他各篇性质不同,特别有逻辑学的价值。《经上》、《经下》都是逻辑、
道德、数学和自然科学的定义。《经说上》、《经说下》是对前两篇中定义的解释。
《大取》、《小取》讨论了若干逻辑问题。所有这六篇有一个总的目的,就是通过逻辑
方式,树立墨家的观点,反驳名家的辩论。这六篇合在一起,通常叫做“墨经。
    前一章讲过,庄子在《齐物论》里讨论了两个层次的知识。在第一个层次上,他证
明了事物的相对性,达到了与惠施的结论相同的结论。但是在第二个层次上,他就超越
了惠施。在第一个层次上,他同意于名家,从更高一层的观点批评了常识。但是在第二
个层次上、他又转过来从再高一层的观点批评了名家。所以道家也反驳名家的辩论,不
过道家所用的辩论,从逻辑上讲,比名家的辩论更高一层。道家的辩论,名家的辩论,
两者都需要反思的思想作出努力,加以理解。两者的方向都是与常识的常规相反的。
    可是另一方面,也有常识的哲学家,例如墨家以及某些儒家。这两家虽然在许多方
面不同,但是在务实这一点上却彼此一致。在反驳名家辩论的过程中,这两家沿着大致
相同的思想路线,发展了知识论的和逻辑学的理论,以保卫常识。这些理论,在墨家则
见之于“墨经”、在儒家则见之于《荀子》的《正名》篇。荀子是先秦时期最大的儒家
之一,我们将在第十三章讲到他。

关于知识和名的讨论
    “墨经”中的知识论,是一种素朴的实在论。它认为。人有认识能力,它是“所以
知也,而不必知”(《经说上》)。就是说,人都有所以知的能力,但是仅有这种能力,
还未必就有知识。这是因为,要有知识,则认识能力还必须与认识对象接触。“知也者,
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同上),就是说,认识能力接触了认识对象,能够得到它的形象,
才成为知识。除了认识的感觉器官,如视觉器官、听觉器官,还有思维的器官:心,它
叫做“(知心)”(无此字:ocr),“(知心)也者,以其知论物”(同上)。换句话说,
通过感官传人的外界事物印象,还要心加以解释。
    “墨经”还对于知识进行了分类。按知识的来源,把知识分为三类:一类是来自认
识者亲身经验;一类是来自权威的传授(即得自传闻或文献);一类是来自推论的知识(即
得自演绎,以已知推未知)。又按认识的各种对象,把知识分为四类:名的知识,实的知
识、相合的知识,行为的知识。
    我们会记得:名,实,以及名实关系,都是名家特别感兴趣的。照“墨经”讲,
“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经说上》)例如说:“这是桌子”。“桌子”是名,
是所以谓“这”的;“这”是实,是所谓的。用西方逻辑学术语来说,名是命题的客词,
实是命题的主词。
    “墨经”将名分为三类:达名,类名,私名。“名:‘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
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
实也。”(《经说上》)就是说,“物”是达名(通名),一切“实”必用此名。“马”是
类名,此类的一切“实”必用此名。“臧”(人名)是私名,此名只限用于此“实”。
    相合的知识,就是知道哪个名与哪个实相合。例如,说“这是桌子”这句话,就需
要有名实相合的知识。有了这类知识,就知道“名实耦”(同上),就是说,名与实是彼
此配对的。
    行为的知识是如何做一件具体事的知识。它相当于美国人所说的“know—how ”。

关于“辩”的讨论
    《小取》篇的大部分,是用于讨论“辩”。它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
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
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放,以类取,以类予。”
    这段话的前半段是说辩的目的和功用,后半段是说辩的方法。《小取》篇还说,辩
有七种方法:“或也者,不尽也。假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
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他物而以明之也。佯
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要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
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或”表示特
称命题。“尽”表示全称命题。“假”表示假言命题,假设一种现在还没有发生的情况。
“效”就是取法。所效的,就是取以为法的。若原因与效相合,就是真的原因;若原因
与效不合,就不是真的原因。这是效的方法。“辟(譬)”的方法是用一事物解释另一事
物。“侔”的方法是系统而详尽地对比两个系列的问题。“援”的方法是说:“你可以
这样,为什么我独独不可以这样?”“推”的方法是将相同的东西,像归于已知者那样,
归于未知者。已经说彼'与此'同,我岂能说它异吗?
    这一段内“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说出放”。这一段内“推”的方法,
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类取,以类予”。这是两种极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当于西方逻
辑学的演绎法和归纳法。
    在进一步解释这两种方法之前,先说一说墨经所谓的“故”。它说:“故,所得而
后成也”(《经上》),就是说,有了“放”。某一现象才成其为某一现象。它还把“故”
分为“大故”、“小放”。“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
无之必不然”。(《经说上》)墨经所谓的“小故”显然就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必要原
因”;墨经所谓的“大故”显然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必要而充足原因”。现代逻辑学
还区别出另一种原因,即充足原因,可以说是“有之必然,无之或然或不然”,墨家却
没有看出这一种原因。
    在现代的逻辑推理中,若要知道某个一般命题是真是假,就用事实或用实验来检验
它。例如。若要确定某细菌是某病的原因,检验它的方法是,先假设一般命题“A细菌是
B病的原因”为公式,再进行实验,看假设的原因是否真地产生预期的结果。产生了。它
就真是原因;没有产生,就不是。这是演绎推理,也就是墨经中所谓的“效”的方法。
因为,假设一个一般命题为公式,就是假设它是“法”,以它来进行实验,就是来“效”
它这个“法”。假设的原因产生了预期的结果,就是“故中效”。不产生,就是“不中
效”。用这种方法,可以检验一个故是真是假,决定一个故是大故还是小故。
    至于另一种推理方法,就是“推”的方法,可以以“凡人皆有死”这个论断为例来
说明。我们都会作出这个论断,因为我们知道凡是过去的人都已经死了.又知道现在的
和将来的人与过去的人都是同一个类。所以我们得出一般的结论:凡人皆有死。在这个
归纳推理中、我们用了“推”的方法。过去的人皆有死,这是已知的。现在的人皆有死,
将来的人皆有死,这是未知的。所以,说“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归予同类之未
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我们能够这样做,是因为“是犹谓也
者同也”,即将彼说我'与此'相同。我们正是在“以类取,以类予”。

澄清兼爱说
    后期墨家精通“辩”的方法,为澄清和捍卫墨家的哲学立场做了很多工作。
    后期墨家遵循墨子功利主义哲学的传统,主张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利避害。
《大取》篇说:“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
取利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利之中取大,
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于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
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所以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子和后期墨家都认为“义,利也”。利是义的本质。但是,什么是利的本质?墨
子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可是后期墨家提出了,并已作出了解答。《经上》篇说:“利,
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这样。后期墨家就为墨家的功利哲学作出享乐主义的
解释。
    这种立场,使我们想起杰里米·边沁的“功利哲学”。他在《道德立法原理导言》
中说:“‘天然’使人类为二种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即是快乐与苦痛。只此二
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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