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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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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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四类;即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1。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并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物在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5)其他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也是物的种类。有价证券主要包括:票据、股票、公司债券、国库券、提单和仓单。
  2。行为
  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部分。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
  4。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人身权,体现了一些跟人身利益相关的一些权利。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在民法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民事权利作不同的分类,从人身利益性质可以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从作用上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效力范围可将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依存关系可分为主权力和从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
  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形式和分类了解一下即可。其分类主要有:
  ①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②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③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④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6。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将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第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即在于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第三,民事法律行为乃是一种合法行为,其内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实践性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如借用合同。
  5。主行为与从行为
  从行为依附于主行为。如担保之债与主债比较,主债合同就是主行为,担保合同就属于从行为。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依法或约定必须要有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7。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有一定得原因才能成立的行为,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无因行为是不需要原因的行为。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
  8。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以上几点重点掌握1、3、4、5、6、7。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两大类,共五种形式。
  1。明示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2。默式形式
  (1)推定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或者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积极的作为行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使他人据以推断出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
  (2)沉默形式
  行为人不以任何语言或者文字的方式,而以自己的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而使他人据以推断行为人已为民事法律行为。如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这种沉默即视为接受继承。不作为的默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它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虽然大多数人的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同时出现,但是,仍然有一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不是同时的。比如合同成立而未生效造成的损失的法律后果责任是缔约过失,而合同成立并生效出现的合同损失的法律后果就有可能是违约责任。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的事实;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然能到来的,条件则是可能到来的。
  3。无效民事行为能力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绝对、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其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凡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由该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为时,其所为民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该种民事行为不属于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属于自始无效的民事行为
  在行为人未予撤销或者变更时,则自视为有效行为,仅在行为人予以撤销
  或者变更时,才发生行为无效的后果。因此,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错误认识。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利用对方紧急需要或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利益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状态。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是看是否损害
  了国家的利益。无效的民事行为,尚未履行的,应当停止履行;已经
  履行或部分履行,对于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是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6。《合同法》有关合同的效力规定
  这一部分必须认真看,是重点考试的内容。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1)合同生效的条件
  (2)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3)合同无效的情况 (5种情况)
  (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不同形式
  (5)效力未定的合同的种类
  (6)关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问题
  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则按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也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五、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 第二,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这一点比较重要)第四,代理法律行为的直接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了解一下即可,不作细讲。
  (二)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重点掌握)
  2。本代理和附代理
  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三)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者虽经授权但代理权已经终止,而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行为,则构成无权代理;代理人虽经被代理人授权,但超过被代理人授权范围而为代理行为,则构成越权代理。在代理人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该代理行为未能获得被代理人的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其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使被代理人发生损害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必须亲自为代理行为,只有在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必要时,才能转托他人代理,且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不得滥用的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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