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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滥用的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即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所谓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法律行为,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所谓恶意串通,指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时,与相对方通谋勾结。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五种情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在法律上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表现为:
1。本人的追认,如果无权代理得到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2。第三人的催告和撤销,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赋予第三人催告本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追认的意思表示或者主动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表现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现代理的法律要求:
1。行为人无权代理权
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
3。相对人为善意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六)诉讼时效与期限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特殊的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种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又分为三种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的诉讼时效。(不包括2年和20年)
(3)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指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的中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的延长(了解)
4。期限(了解)
第二节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与物权或其他权利发生利益冲突时有优先效力问题。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具体表现为: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这被称为物上请求权。
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种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物权法的原则中还有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是绝对权
(2)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2。所有权的内容
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人对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重点)
这一点有三层意思:
1。所有人的占有和非所有人的占有
2。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因此两者的法律效果有所不同。
(2)使用:使用是指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利用
(3)收益:收益是指通过对物的占有、使用、经营等而取得某种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的命运。
(二)所有权的取得及消灭
1。所有权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最初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不依他人已有的所有权,而由权利人最初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劳动生产取得成果
第二没收取得
第三孶息取得
第四添附取得
第五无主财产取得
(2)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而从原所有人处取得的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最大量表现方式是买卖取得。继承取得则是继承人依继承权的行使,在作为被继承人的所有人死亡时,取得该所有人的遗产的所有权。受赠取得是公民或法人通过接受遗赠或赠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
①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是指受让人误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
②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
③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
2。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的原因有五种
第一,所有权依转让而消灭
第二,所有权依抛弃而消灭
第三,所有权依客体消灭而消灭
第四,所有权依主体消灭而消灭
第五,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三)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作为所有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赔偿损失
6。请求停止侵害
(四)共有
共有的种类包括:
(1)按份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根据份额享有所有权,它的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根据份额享有所有权
2。各个共有人之间对同一项财产根据份额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3。各个共有人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共同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它的特征:
1。共同共有是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它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
3。 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
三、用益物权
(一)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于一定范围内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
在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及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以及采矿权等,可以认为属于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四、担保物权
(一)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1)是一种定限物权。
(2)是一种从物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成立定的物权。
(4)担保物权具有担保债权获得实现的作用。
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应该属于担保物权。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但不转移其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一定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接受该财产抵押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由抵押人提供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即用作抵押物的财产。
3。抵押的合同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以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抵押的效力
5。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事实告知受让人;否则,转让无效。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于抵押权人哪受偿。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或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6。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提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立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抵押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由债权人实现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