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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4)(图)
在因同性恋而遭受过挫折的正常生活的同性恋者中,男性有38人次,占82.6%;女性有8人次,占17.4%;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有13人次,占28.3%;31~40岁的有19人次,占41.3%;41岁及以上的有14人次,占30.4%。在在押的同性恋2中,男性有14人次,占46.7%;女性有16人次,占53.3%。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有18人次,占56.2%,31~40岁的没有;41岁及以上的有14人次,占43.8%。以下是陕西省某法院1983年对一个同性恋者的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28岁,汉族,山东省泰安县人,家住××××,捕前系××××团委书记,本人住××××团委办公室,1982年11月9日因流氓被收审,1983年1月28日被逮捕,现在押。上列上诉人因流氓一案,经×××法院1983年5月12日以(1983)刑字第01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不服,以“定性不准”、“要求对其做出司法医学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查明:上诉人×××自1975年夏~1982年9月的七年间,采用哄骗、送给文具和利用团干部的身份以抄写材料、关心学习等手段先后在××××团委办公室里屋其宿舍和××××团委办公室(×××的住室)等处,多次对青少年薛××等七人进行猥亵和鸡奸等流氓犯罪活动,并教唆诱惑被害人对其也实施上述行为,尤为严重的是,当薛××不忍其摧残,欲摆脱时,×××竟强行要薛××与其订立“盟书”,甚至对薛进行拳击、斥责和恫吓,致薛曾一度产生绝望念头,其犯罪行为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经本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流氓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亦供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也损害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情节恶劣。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上诉人犯流氓罪并予以处罚,其定性和适用法律都属正确,唯查上诉人要求对其予以“做出司法医学鉴定”一节,理由成立,原审法院未予注意,则属不妥。鉴于××精神病医院受本院委托于1983年6月21日已做出“×××精神状态医学鉴定,诊断为性变态——同性恋伴高血压,这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应负部分(限定)责任能力”的结论,故对其原处刑罚应予改变。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法院(1983)刑字第018号刑事判决;二、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82年11月9日起至1985年11月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1983年6月24日六、中国对同性恋正向容忍和理解转变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的发展进步已逐渐使许多人,包括一些公安、司法人员在内,对处理同性恋问题如何进一步地合理、合法,如何进一步符合科学道理,如何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并有利于同性恋者身心的健康作了不少研究与思考,内部掌握的处理尺度逐渐放宽,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速度较快,开风气之先河的沿海地区大城市更是如此。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20世纪末,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是,由于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所以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投诉,很少有人会导致法律制裁。但是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按鸡奸罪论处。如果同性恋者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者的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拘捕,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但是有时也会作拘留15天的处分。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到,总的说来,同性恋似乎不是罪了,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思想也逐渐树立了。1993年安徽省无为县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女同性恋者潘玉珍和林永霞同居了,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报到省公安厅,公安厅批复:“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这个批示的意义很大,它是国家公安部所作出的。“法律没有禁止的,一般就不要处理”,为全国做出了一个榜样。但是,人们的法制观念是不一样的,少数地区的少数执法人员还是把同性恋者看成是“流氓”、“作风不好的人”,而肆意抓、打、罚,把处罚同性恋者看成是一个“生财之道”,而同性恋者也只好“打落了门牙往肚子里吞”,害怕事情闹大,乖乖地交一些罚款了事,因为同性恋是见不得人的。即使不打、不罚,那种被执法人员羞辱的心理压力也使人受不了,例如东北某市的一位同性恋者说:“我的性倾向对家庭成员是绝对守口如瓶的,可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麻烦指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者被一些不相干的人发现,为了能摆脱麻烦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会千方百计地乞求他们高抬贵手,那时的心理状态是最惧怕家庭成员的知晓。在乞求中,有时难免受到凌辱。比如,有一次在公园,我被公安局的同志发现了,当他问明我的身份以后,让我第二天上午去公安分局刑警队一次,并警告说,如不去就通知单位及家属,而且要给予我拘捕处分。当时吓得我大汗淋漓。第二天我硬着头皮去接受教育,在那里,他们像看西洋景一样,十几个人轮流审我,问的详细劲让我都羞于回答提问。在小屋子里有的警察让我表演同性性行为的动作……当时我的泪水伴着汗水往下流,我乞求他们高抬贵手,放我一条生路。当我从那里出来时,就像大病一场一样。愧疚,自责,后悔,一起涌上心头。在我提心吊胆的等待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发生我认为最可怕的事,在心里认为这场凌辱还是值得的。”这段叙述,读之令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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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5)(图)
由于同性恋者的心理压力大,有些歹徒就明目张胆地敲诈勒索他们的钱财,而受害者也只能委曲求全,既不愿“告官”也不愿让“圈内人”知道,因为那样太危险或令人感到屈辱。这样,指向同性恋者的犯罪就不能得到制止,而同性恋者们却将此看作一次又一次的来自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