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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的目的,吴经熊认为“在于促进人类的文化”,“文化含有两个重要的意思,缺一不可:第一是对于人的本性而讲,就是以理胜欲;第二是对于人的环境而讲,就是用智力驾驭自然势力。” 就此吴经熊提出法学家的本分“一面革出那种死法,一面创造出活法出来,以扶助文化事业。”吴经熊:“法律的基本概念”,载吴氏《法律哲学研究》,第10页。
1926年回国后,吴经熊法学思想更加成熟了,《法律的三度论》一出手自显得不凡。吴经熊提出:
每一个别特殊的法律,均具有三度:
(一)时间度:所有法律均存续于一定的时间中,都具有时间的属性……
(二)空间度: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领域,或对一定的人民发生效力,没有一种法律,其效力范围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辖权是毫无限制的。
(三)事实度: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及“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律师亦将为此类问题所困扰。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不论它是真实的,或是拟制假定的事实,均构成法律的一面。……问题常是“什么是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关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
吴经熊本人认为法律三度论的两大成果是:“(一)法律的三度论一被接受,则法律学便进入一崭新的领域,它不再是一种形式的科学,而变为一种归纳的学科”; “(二)法律三度论的逻辑另一成果,便系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相关。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唐!” 霍姆斯法官提出的观点,“法律是法院在事实上,将为何行为的预测”,被吴经熊在法律的三度论中接受了。
吴氏的《法律的三度论》由于系英文发表, 但是后来在国内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直接成为国内新分析法学派的开山之作,极一时之盛。
孙渠亦提出,“三度既明,吾敢粗率言之,历史派偏重时之一度,社会派偏重空之一度。旧分析派对于第四度法律标点之分析,尤尽能事。统三派而熔冶一炉,舍新分析派谁属耶!”
孙渠:“续中国新分析法学派简述”,载吴经熊、华懋生编《法学文选》,第252页。
端木恺认为,在中国新分析法学派的构建方面:
吴经熊教授以“法律即预测”的格言为出发点,确定了法律的三个线度,就是时间、效力范围与事实的争点。这并不是什么新的发现。本来“宇宙间没有新的东西”,时间、范围与事实,尤其是法学家所时常讨论的问题。但是,把它们组织起来,使成为法律的化合元素,却是吴经熊教授的首功。
因此,端木恺对吴经熊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德生博士致力于法学改造,已近十年,且揭新分析之帜,奋勇直前,以其学派之名题吾文,从其志,亦所略明法学之趋向也。”
孙渠从因果关系角度对吴经熊的“法律三度论”做出了评价:
法律的三度之中,有时代特性,可知成法律之公因矣;有地域性,可知成法律之近因矣;有法律之标点,可知成法律之专因矣;故概然之程序颇高。总之,法律三度相互构成法律之因果关系,既具因果律之四要件,则其因果律之成立,似已无问题。
新分析法学派之法学方法,亦被学界推重:
法学者研究之材料既定,分析工作可分三大部:
(一)分析在研究中各种法律,各有效时代以内,整个社会中各部分社会之思想及制度之内容,取同去异,以得各种法律之时代特性。
(二)分析在研究中各种法律,各有效地域以内,一部分社会中各时代思想及制度之内容,取同去异,以得各种法律之地域特性。
(三)分析在研究中各种法律,与其所制裁之事实的对象,使合于一法律,有一法律标点之条件。
(二)吴经熊眼中的中国新旧法制
在提出“法律三度论”之后的近十年间,吴经熊对中外法学的观察亦未停止,有大量论文传世,这些文字一方面不断地对中国传统法学进行批判,在必要时从中汲取若干符合或者暗合欧美法律观念的元素;另一方面,吴经熊依然源源不断地向国内读者介绍欧美法学发展的现状以及趋势等等。
在吴经熊看来,中国传统法律的哲学背景,主要有:“(一)天人交感的宇宙观;(二)道德化的法律思想;(三)息事宁人的人生观”。吴经熊:“中国旧法制底哲学的基础”,载吴氏《法律哲学研究》,第57页。就“天人交感的宇宙观”而言,吴经熊从三个角度予以说明:
(一)比方,旧律“名例”中均设有“十恶”一门。十恶中的第一项就是谋反。反就是扰乱宇宙秩序的意思。……
(二)天地虽然不能讲话也不能写字,但是种种现象可以给我们摹仿。……(三)尊卑贵贱的阶级既是在宇宙间注过册的,不用说也是永古千秋不可磨灭的区别。
关于道德化的法律思想,实质上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吴经熊在多篇文章中提到这个问题。比如:“道德是法律的目的,法律是道德的工具。换言之,法律的唯一使命就是保障道德。” 比如:
“正义”的拥护,不但要有“真”,而且还要有“善”,因为司法人员若是以不“善”或不道德的方法取得证据,也是法律所不容的。……法律不能以强制的方法来执行道德,同时又不能把道德摈绝于法律之外。法律失去道德的成分过多,就形成了不道德,不近人情,没有进步的可能。
另一方面,法律如果把道德成分全部摄收了,结果也会到不近人情的地步。
再比如:
就整体来说,道德属阳,法律属阴,其关系就如铜币之两面,有文字者为阳,反之即为阴。因为道德与法律被认为是阴阳之两面,故凡不道德的均认为是犯罪,从此点看来,我国的法律似乎是很道德的,但其实过分地吸收道德,反而会成为一种不道德的法律,因为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而道德是自由的,是无强制性的。故加外力或其他强制里,去强制实施一切道德上的义务,结果等于把道德变质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实在微妙,从一方面讲,法律中不能没有道德,否则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因为法律虽明而它若有不合乎正义的地方,人民也不会心悦诚服。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律若成为强制实施道德的工具,而变成道德奴隶的话,这更是不道德。
吴经熊反对中国传统哲学基础中息事宁人的人生观,认为其往往导致争讼的日益减少,而“法学的昌盛,法治精神的发达,都是以争讼为基础的。没有争讼,就不会有真理,也不会有公道。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皈依处。” “其流弊不一而足。第一,民族容易落于‘心理压迫’的状态。……第二,民族容易学得一种假冒伪善的脾气。”
吴经熊在服膺三民主义之后,对于中国
传统文化中旧观念的批评更猛烈,比如:
我国旧法制之阴阳五行不平等的观念一定要完全摒除,要建立一个完全平等的思想体系,同时对于我中华固有道德的精神也要充分发挥。……我国是讲三民主义,不是讲个人主义的。所以他和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不同。它是以人为本的,而非以物为本的,所以它又和共产主义绝对不同。它是独树一帜的,它是最先进法制的础石。
(三)“六十年来西洋法学的花花絮絮”
在1927年以后的近十年间,吴经熊向国人介绍西洋法学的努力亦占了其很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清华版《法律哲学研究》收录了三篇这方面的文章,《法律之多元论》、《关于现金法学的几个观察》以及《六十年来西洋法学的花花絮絮》。
《法律之多元论》是一篇残稿。作者先对法律之一元论下了个定义:“在法律宇宙中的一切现象,都可以归到一个本源,或以一个原则来说明一切法律宇宙中的现象,这就叫做法律之一元论。” “在此定义之下,大多数的法律哲学家皆属于一元论这一派的,”吴经熊将自然法派(以格老秀斯、普芬道夫等为代表)、分析法学派(以奥斯丁为代表)、历史法学派(以萨维尼为代表)、法律的唯物史观等都归入一元论法学目下。
《关于现今法学的几个观察》中再次提及了法律的一元与多元。吴经熊认为,当时的时代精神正是“怀疑和中心思想的缺乏”以及“没有信赖和无所信赖”,“到处是怀疑,到处是推翻绝对性,永久性,神圣不可侵犯性。这实在是一个打倒偶像的时代!” 而这种时代精神投影到法学领域,便产生了这么几个变化:其一、法学本身由孤独走向开放。吴经熊指出,“从前的法学的一种自给自足,和其他的学问‘老死不相往来’的态度,在现在已一变而为‘社交公开’的状况。” 而具体的表现,就是法学和心理学、政治学、道德、社会经济问题、社会科学、人种学、宇宙观等等诸多学科的互相交融。吴经熊对于法学和心理学的交融感触不浅,甚至在国内首倡心理法学等概念。其二、法律的渊源从一元走向多元。吴经熊认为“在十七、十八、十九三世纪,没有一派的法学家不是一元论的。尤其关于法律的渊源到处发现一元论的倾向。” 吴氏列举自然法派、历史法派详细解说了这个趋势。其三、司法的艺术从古典走向浪漫。吴经熊以法国南锡大学惹尼先生的《解释的方法和司法的渊源》一书为例,认为其“把那传统的立法一元论批评的体无完肤。除了惹尼之外,攻击传统学说的还有狄骥、梅因等等。依据这些趋势,吴经熊最终认为:
现今是个过渡的时代,所以法学也只是带着过渡的色彩,这个时代的法学当然是批评方面、破坏方面居多,而建设方面、组织方面,即使有的话,也是很少。而且不见得有多大的力量。一切正在酝酿,震荡,扰攘——这便是现在法学的状态。换言之,对于过去法学的批评,即是现今法学大部内容之所在。就大体而论,现今的法学是趋重于情感的,以“变”为前提的;正和过去的趋重于理智,以“不变”为前提的法学针锋相对。
吴经熊提出,要在这种背景之下建设新法学,有两个很重要的问题需要做:第一,建设一个法律的方法论;第二,建设一个法律的目的论。
而在其他场合,吴经熊对法律及社会环境的变动又充满期待:
从十九世纪的末叶到现在——在这五六十年的过程中间——律学和法律思想经过许多的变化和进展,我们敢断言在法律史上再没有一个时期要比这个更有意义,更饶有兴趣了。法学的花开得万紫千红,呈一种欣欣向荣的气象,足使我们学法律的可以在这个伟大华丽的园子里,寻花问柳,优游忘倦,大有不知老之将至的境界。
吴经熊眼中,六十年来西洋法学界的“争奇斗艳”主要是因为“无论在理论方面或实际方面,这个时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