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屋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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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2-10- 第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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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此世的制度不过是上帝之城降临前的过渡性安排,因此,政教分离的原则就非常重要:“上帝的事情归上帝,凯撒的事情归凯撒。”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里区分了两种城:一种是短暂之城、世俗之城和人之城,另一种则是永恒之城、天国之城和神之城。前者是国王和国家的领土,是政治权威和政治服从的领域。国王只是人,国家不是绝对的,它们都不具有任何神圣的性质,而是可以被某种外在的力量所评价、批判和矫正的,不论它多么伟大庄严,它都是臣服于一个更高的精神力量的。这个更高的精神力量位于上帝之城。没有任何君主和政制可以逃避正义的审视和批判。   
    其实,早于耶稣诞生一百年,信奉自然法的西塞罗就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都是正义的:“难道暴君制定的法律也是正义的吗?例如,一条规定独裁者不通过审判就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他想处死的无辜公民的法律,能认为是正义的吗?政治团体实施的一些有害的法规,理所当然不配称为法律,而只能被称为一伙强盗在其集团内可能制定的规则。”〔10〕   
    圣奥古斯丁和圣托马斯都认为永恒法、自然法高于人之法。圣奥古斯丁认为,世俗的法律必须努力满足永恒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律的规定明显与上帝之法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就不具有任何效力。圣托马斯的观点是:为了使政府的命令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命令就必须服从理性的某种要求。一种非正义的、不合理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只是对法律的歪曲。如果暴君颁布的法律导致了盲目崇拜或其规定的东西都与神法相背离,那么抵制的权利就变成了一种真正的不服从的义务:“绝不能遵守这种法律,因为——我们应当服从的是上帝而不是人。”〔11〕   
    事实上,是霍布斯而不是洛克第一次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源泉确立在被治者的自然权利上,权力来自于同意。自然权利这个词大约最先被霍布斯使用,以后一而再再而三地有了无比光荣的历史。霍布斯本人,则首先是不信任人的理性的能力,把人完全看做自私自利、不可合作、寻衅好斗之人;其次是不信偶像之外的神,于是便有了最高的绝对权力——“利维坦”这个“人间上帝”。在他看来,法律不可能是非正义的,每个人在契约中已把全部的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了国王,所以人民自己实际上便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没人会使自己受委屈。但不管如何,霍布斯表明了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权利,而不是相反。   
    历史上,社会规模有大小之分。在有大社会之前,先有小社会。规则在小社会里可以是自愿选择、自然形成的。规则与社会同时存在。没有规则就没有社会,就如同没有马走日、象走田等规则,就没有中国象棋的游戏活动。乡土村庄一般是基于家族性的自给自足性较强的社会,规模不大,市场半径小,人和人非常熟悉、亲密,人们对人际交往规则熟稔于心,“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朱苏力根据富勒的八条“自然法程序审视”原则将乡土社会说成“法治”社会是言之成理的〔12〕。这样的小社会之被纳入大社会,一般出于两种情况:一是被强制性地拉入一个大共同体中;二是出于安全性保护性需要,即由于惧怕扫荡性、劫掠性的流寇或其他欺诈而自愿投靠一个大共同体以寻求庇护。最初,大社会的政府是通过宣布、解释、推行一些先在的正义规则来获得合法性权威,并运用自己掌握的强制性力量在这些方面有效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大共同体的法律条文里既包含了这些先在正义规则,也包含了新权威自己的立法。根据韦伯关于合法性权威三种类型(理性与法的权威、传统的权威、卡里斯马权威)的说法,也可以说,这种大共同体的权威里既包括了韦伯的三种合法性权威类型,也包括了单纯的暴力压迫奴役因素。因此,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是独立于并先在于政治权力的,权利、法和社会同时存在。政府合法性基础来自于遵守先在的正义制度并履行其应尽的职能,权力因有效保护权利而获得正当的合法性权威,权利因权力的合法正当行使而获得有效保护。因此,如果权力不是保护权利而是侵犯权利,它就是不正当的。权利与正当本为同一个词。   
    我们知道,自然法理论一般都有一个神学的根基。他们认为正义和法,在其终极的意义上,是存在于人之外,位于人之上的。一个人不能造出法来以适应自己的意志,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使非正义的东西变成正义的。一个好国王或公正的人是指其行为符合正义和法这两种客观标准的人,而不是使这两种标准服务于个人的意志。在这个神学背景中,人和神是有樊篱的,两维世界不可并为一维,此世与彼岸绝不可混淆。自然法的真理绝非人可以创造或完全把握,人的理性可以寻找它 ,理解它,发现它,解释它,但不可能发明它,创造它(或用哈耶克的话说“理性建构”它)。人永远只是在走向上帝的途中,而不要妄想去取代上帝。我们应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即“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性可以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洛克说:“因为所有人都是一个全能全知的创造者的创造物,是一个有无上权威的天主的仆人,上帝通过命令把人置于人间,以完成上帝的事业,成为上帝的工具。人被制成有同样的器官和能力,共享同一个自然的社区,人们共有一个天主,所以一个人不能成为另一个人的仆人,另一个人的工具。自然法教育我们,所有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一个人不能伤害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人受教于自然法,只能求教于(consult)自然法。”〔13〕而休谟说:“宇宙的秩序证明有一个全能的心灵;那就是说,这个心灵的意志是恒常伴随着每一个生物和存在物的服从的。”〔14〕 在古典自然法的理论看来,法的秩序中有一些自明的原则,绝对的命令对人的心智开放,要求人无条件服从。但这些自明真理自中世纪以来基本上是依靠神的存在来提供本体论保障的。可是,在一个无神的时代,自然法秩序中的自明真理的建立还有可能吗?如何可能?
    总之,自然法的基础存在于人的天性、处境和相互关系之中,它以一种简单的、永恒的、不言自明的原则反映了人类的普通良心。而公共权力不应该用强权来推行客观价值规范,否则就违背了政教分离原则,违背了信仰自由原则。但这并不等于信仰和道德价值规范就是主观的、私人的了。没有了价值规范的公共性、客观性、真理性,没有了公共哲学、公共伦理和公共正义,人们也许会“逃避自由”,重投一位穿着皇帝的新衣的暴君怀抱,希特勒治下的德国就是一个例子。
注释:
    〔1〕〔6〕David M。 Adams: Philosophical Problems In The Law;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2000; p。46 And p。51。
    〔2〕〔3〕〔5〕Barbara Mackinnon; Ethics: Theory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Wadsworth Publishing pany;1995; p。82 And p。84 And p。83。
    〔4〕〔8〕〔9〕〔10〕〔11〕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4、 14、43、15、28页。
    〔7〕W。李普曼:《公共哲学的复兴》,《公共论丛: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32~33页。
    〔12〕朱苏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法治》,《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182页。
    〔13〕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civil Government Ⅱ6 ( Readings In Social & Political Phylosophy;ed。 By Robert M。 Stewar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p。14)。
    〔14〕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85页脚注;第495~510页。    
 
 
 
闲话《百家姓》
? 顾关元
 
 
 
    《百家姓》是我国旧时家喻户晓非常流行的一本书,它与《三字经》、《千字文》同为私塾中的蒙学课本,俗称“三、百、千”。“蒙学”是启蒙的意思。
    《百家姓》的成书时间现在还不能确定。但在西汉史游的《急就篇》中就有姓氏的三言韵语,东汉王符的《潜夫论》中的《志氏姓》和应劭《风俗通》中的《姓氏篇》等,都有姓氏的著述。今日之《百家姓》乃是在前人已有的基础上逐渐完善而成的,据说是宋初一位不知名的老儒所编。南宋陆游《秋日郊居》诗的自注曰:“农家十月,乃遣子弟入学,谓之冬学。所读《杂字》、《百家姓》之类,谓之‘村书’。”由此可知,在宋代,《百家姓》已经被私塾村学广泛采用,是一本启蒙识字课本。
    与《千字文》、《三字经》不同,《百家姓》全然是由没有意义的四百多个字堆积而成。但它能这样长时间地广泛流行,其原因大概是因为《百家姓》字数少,所列的大多数是普通常见的姓氏,与实用能结合,念起来又流畅和谐,容易朗读,尤其从初学儿童实行集中识字的角度来看,能同《三字经》、《千字文》配合得很好,自成系统。也许正因这一缘故,它同《三字经》、《千字文》一样,得以经久流传。
    通常所说的《百家姓》是以“赵钱孙李,周吴郑王”开头的。这是因为宋朝的皇帝姓赵,是赵家的天下,故列为百姓之首。又因赵姓的历史很悠久,先秦的祖辈有一支被封于赵城而姓赵氏,秦始皇就是姓赵。其实《百家姓》的种类很多。
    由于朝代不断更替,后来的统治者不愿让“赵”姓开头,于是出现了明朝人吴沉、刘仲质两人编的《皇明千家姓》,改用“朱”字打头,这是因为明朝的开国皇帝姓朱,叫朱元璋的缘故。
    到了清朝又有康熙编的《御制百家姓》,因为是皇帝编的故称“御制”。用“孔”字打头,然后是孔门弟子各姓。这是因为清朝是异族统治中国,用孔姓打头表示尊重汉族读书人,能缓和民族矛盾。
    后来有人认为旧本《百家姓》字太少,应当扩充,于是又有《千姓篇》和清人崔冕编的《千家姓文》问世。而明人认为旧本《百家姓》没有文义,应该重编,使每句都有一点意义,于是又有明末黄周星编的《百家姓新笺》。他的重编本仍袭用四百七十二字,文末仍沿用旧本“百家姓终”结尾,做到成句成文。
    我国究竟有多少姓呢?同朝代的邵思著过一本《姓解》,收录了二千五百六十八个姓。到明万历年间,有人编了一本“万家姓”,名《古今万姓统谱》。当然万姓乃言其多,并非实数。但这些已不是蒙学识字课本,而是研究姓氏的学术著作。到底有多少姓呢?见于文献的姓氏,据台湾学者王素存所著《中华姓府》统计,有七千七百二十个。而实际上,古今实用的汉字姓氏已逾一万个。
    姓氏是我们炎黄子孙的根,无数海外游子都向望祖国,心系祖国,回归寻根问祖,表现了他们爱国爱乡不忘根本的美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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