氡旧砑捌洹洞笸椤返木咛迥谌荩⑽抟蛔制缆郏锵У模强涤形茨苷业酵ㄏ蛘飧隼硐氲牡缆罚谡馄恼轮校蠖傅健白源�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的时候,还把康有为称作“在中国共产党出世以前向西方寻找真理的一派人物”中的一个代表者。(本条目编写参考了李锐《毛泽东早年读书生活》一书)
24。越读越觉得有趣味(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略)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这本书的道理也不那么正确,它不是纯粹的唯物论,而是心物二元论。只因那时我们学的都是唯心论一派的学说,一旦接触一点唯物论的东西,就觉得很新颖,很有道理,越读越觉得有趣味。它使我对于批判读过的书,分析所接触的问题,得到了启发和帮助。
——毛译东1950年同周世刽的谈话(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76页注[1]
[解析]
1950年9月下旬,周世钊应毛泽东邀请去北京之前,第一师范同学杨韶华将20年代初在清水塘借阅的一本《伦理学原理》,托他归还毛泽东。杨在扉页上写了一段话,说:“此书系若干(?)年前,毛主席润之兄在小吴门外清水塘住所借阅者,嗣后各自东西,不复谋面,珍藏至今,深恐或失!兹趁周敦元学兄北上之便,托其奉还故主,借镜当时思想之一斑,亦人生趣事也。一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杨韶华识。”据周敦元(即周世钊)回忆,当他将此书交给毛泽东时,毛泽东曾对他说了我们在上面引述的那段话。
在这本《伦理学原理》上面,留下了研究毛泽东早年思想的珍贵资料,其读书生活及方法也可从中窥知一斑。
《伦理学原理》,为德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泡尔生(1846—1908)的主要代表作《伦理学体系》的一部分。泡尔生出生于施勒斯维兰振荷恩,1871年毕业于柏林大学,4年后任柏林大学教授。其哲学观点是二元论,伦理思想的特点是调和直觉与经验、动机与效果、义务与欲望。1900年,日本学者蟹江义丸将《伦理学体系》的“序论”和第二篇“伦理学原理”译成日文,冠以《伦理学原理》之名出版,“序论”仍用原名,“伦理学原理”改称“本论”。蟹江氏在日译本序言中曾明确指出,他所以翻译此书就是取其在伦理学观点上的调和折衷。蔡元培将日译本译成中文,1909年10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此后多次重印。蔡元培在序言中指出,“蟹江氏之译此书也,曰取其能调和动机论功利论两派之学说,而论议平实不滋流弊也。今之重译犹是意也。”其旨也是重在调和。所以,毛泽系说它“是心物二元论”。
蔡译《伦理学原理》,分“序论”、”本论”。“本论”包括:导言“关乎纯理学及心理学者”,第一章“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第二章“至善快乐论与势力论之见解”,第三章“厌世主义”,第四章“害及恶”,第五章“义务及良心”,第六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第七章“道德及幸福”,第八章“道德与宗教之关系”,第九章“意志之自由”。全书共约10万字。
杨昌济在湖南第一师范教授伦理学,采用的课本便是这本《伦理学原理》。当时多数同学对于哲学不感兴趣,听裸甚不专注;唯有毛泽东等少数人,用心听讲勤作笔记。他极爱读这本书,曾根据其中一些论点加以批判和发挥,写过一篇《心之力》的文章、被杨先生大加称赞,打了100分。
杨昌济将此书作为教材,只教了原文的一部分。毛泽东仔细通读,在上面一共写了12100余字的批语。全书还逐句用墨笔加以圈、点,打上单杠、双杠、三角、叉等符号。批评是用工整的行楷写在天地头空白处及行距间,小者如小七号铅字,要用放大镜才看得清楚。批语最多的是第四章“害及恶”、第五章“义务及良心”,共5900余字;次为第六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约1500余字;再次为第一章“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约为1100余字。批语的内容,绝大部分是毛泽东抒发自己的伦理观、人生观、历史观和宇宙观,以及对原著的各种批判与引申;小部分是对原著的简要的赞同语和章段的提要。凡原著中合乎自己观点的地方,不论唯物或唯心,必浓圈密点,眉批则往往有“切论”、“此语甚精”、“此语甚切”、“此说与吾大合”等语。对原著的否定与怀疑之处很多,常见这类批语:“诚不然”,“此不然”,“此节不甚当”,“此处又使余怀疑”,“吾意不应以此立说”,“此说终觉不充满”,等等。其中许多地方联系到中国的历史,墨子、孔子、孟子、宋明理学、王船山、颜习斋、谭嗣同、梁启超诸家思想,以及“五四”运动前夜的国事与思潮。总之,处处充满着追求真理、真知和改革国家社会、重塑人心道德的精神。
毛泽东读这本书是在1917年下半年到1918年上半年。这时他还不曾接触马克思主义,所以他的有些批语“也不那么正确”。他这时的思想,还没有脱离唯心主义的范畴。因此他很注重从改造人心入手寻求救国之道,习惯于用抽象思辨的方法来思考问题。但他这时思想毕竟处于新时代来临前夕的转型期,因此,正像他后来说的那样:“一旦接触一点唯物论的东西,就觉得很新颖,很有道理,越读越觉得有趣味。”《伦理学原理》心物二元论的调和基调,恰恰吻合了毛泽东这个时候的思想特征。这就是他当时如此下功夫阅读这本书的思想基础。
值得人们重视的是,除开批语的内容外,还可以从中来了解他的读书方法。人们从这些批注中得到第一个强烈的印象就是:不是被动地接受书中的观点,而是一面读一面想。遇到他以为能够同意的观点,就表示接受,有时还加以发挥或大做文章;遇到他不能同意的观点,就提出自己的意见来。《伦理学原理》上的全部批语无不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下面的条目,便着重介绍批语中一些值得注意的观点。
25。吾国先儒之说与康德同(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人类初无所谓普通之道德也,各民族所持以为普通之模范者,恒自有其特殊之道德。据昔贤之说,如康德辈,皆以为道德之本义,即在人类理性,必有其普通无异之实质。苟道德可以因地而异,则将男之与女,美术家之与商人,亦将因其体性及职业之不同而各异其道德耶?答之曰,道德之因人而异也,诚然,然不必以此而有妨于具足生活之理想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以广义言之,人类无普通之道德。
康德之意见。
吾国先儒之说亦然。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序论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28页)
[解析]
毛泽东读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常以他接受的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学说来进行对照、比较、发挥。泡尔生是康德派哲学家、伦理学家,故毛泽东的中西对比,有时便具体为儒家思想同康德思想的对比。
上面的引文,说的是据康德观点,人类所谓道德的本义,在于人类理性,这是共性。但这种道德本性又因人困地以及因职业不同,又有不同的特点。毛泽东说这与中国儒家之说相同,是指孔子说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即认为人初生时,本性上并无多大差别。孟子认为人初生就具有“仁义之心”,毛泽东当时认为,孔孟的这种人性论与“康德之意见”是一样的。
毛泽东认为《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所阐述的一些观点,与儒家之说相同,还有好几处。
“序论”里谈到:“持直觉论者,以伦理学为无关于经验之知识,以为设道德之条目者,不可以恃经验,且亦无待乎经验焉。伦理学中之命令,出于人类之良心,是即天命之性,本具有立法决事之能力者也。且为之说曰,凡人屏除一切经验,而尚有善恶之观念者,事实也。”读至此,毛泽东批道:“此举直觉论者之说”;“孟轲之义内,王守仁之心即理,似均为直觉论”。直觉论是西方伦理学中的一派观点,认为对于原始的道德范畴(如善、价值、义务等),无法用理性或经验观察证明它的存在,而只能通过心理体验、直觉意识到它。《孟子·告子》篇记载,孟子反对告子关于“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的观点,认为仁义礼智“非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王守仁则认为“心即理”,“理也者,心之条理也”(《书渚阳卷》)。毛泽东认为,这些看法也属直觉论。
第五章“义务及良心”说:“康德之视义务意识也过重,而其徒非希的(Fichte)尤甚。”读至此,毛泽东批道:“吾国宋儒之说与康德同。”我国宋代理学家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所谓“天理”,不过是人心中的一种国有的先验的理性。康德认为道德原则是先验的,它来自人的意,乞自身,与社会生活和外部事物毫无关系,人必然会遵守这些道德律令,而遵守道德律令就是尽义务,并提出“为义务而尽义务”的公式。宋儒的“天理”,廉德的“先验理性”,在支配人们道德义务方面,确有相似之处。非希的,今译费希特(1762—1814),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批判康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因素,否定“自在之物”的存在,认为唯一的实在是“自我”。在唯心主义方面发展了康德的思想。
第六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说:“余之义务,以余职务地位之所属者为第一,由余与他人特别之关系而生者又次之,由余与他人因偶然之关系而生者又次之。若后者之利害,视前二者为重大,则余当自离于重心之己,而特别为之尽力。此吾人于事实界所易决者也。”读至此,毛泽东批道:“此即儒家之义”。泡尔生的观点是,尽义务的轻重缓急,依人与我的关系轻重缓急而定。泡尔生还打了个比方,说其他人就好像环列于“我”的四周,“我”对他们的义务,“则视其去我中心点之距离,而定其动所及之率。”毛泽东说这与儒家之义相同,大致是指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样一些逻辑推论。
第七章“道德及幸福”说:“善者得福,恶者受祸,是一切国民所据为第一原理。斯弥得(L·schmidt)所著《希腊伦理学》第一章,凡希腊人之俚谚及文词,关于此义者,网罗无遗。且为之序曰:人类之运命,至公至正,善人受赏,恶人受罚,此希腊人最确实之信仰也。”读至此,毛泽东批道:“吾国人亦曰:‘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斯弥得,今译施密特,19世纪德国哲学家,泡尔生引用了他的《希腊伦理学》第一章所收希腊的有关善人受赏、恶人受罚的论述。毛泽东则引用我国《尚书·伊训》中同样论述,来加以对照。
以上几例,表明毛泽东青年时代,是以传统儒家伦理思想作为基础,来接受西方近代伦理学思想的。
26。道德实践先于道德哲学(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直觉论者之说如此,然核之于实际,则人类非以判别善恶之故,而有待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