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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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 第4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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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一旦政府的借款成立并规定了利息之后,预算就无法减低。因为,要减低预算,资本家就必须放弃他们的利息,这就等于是放弃所有权;或者是政府宣告破产,这将是对政治原则的一种欺骗性的否认;或者是政府必须清偿那笔债务,这就非另行借款不可;或者是它必须缩减开支,这是办不到的,因为所以要举债,就是因为经常收入不敷开支的缘故;或者是政府应该把款项用来进行再生产,这就需要扩大生产资本才能实现,而这种扩大是和我们的设想相反的;最后,或者是纳税人必须负担一种新的捐税来清偿那笔债款,这是不可能的事;因为,如果这种新的捐税由全体公民平均分摊,那么就有半数甚或更多的公民缴纳不起;如果全部捐税由富人来分摊,那就变成一种强制的捐献,一种侵犯所有权的行为。长期的财政经验已经表明,借债的途径虽然非常危险,却比其他的方法更方便、更可靠,并且费用最省;因此政府就实行借债,这就是说,不断地积累资本,增加预算。    
  所以,国家预算不但永远不能减少,而且一定必然地和不断地增加。这是一件十分简单和明显的事实,而那些经济学家虽然满腹经纶,竟看不到这个事实,不能不叫人惊奇。如果他们已经看到,为什么他们不加以谴责呢?    
  历史的评述。——目前,人们对于结果可能起到缩减预算作用的财政措施感到极大兴趣。这就是对那利率为百分之五的公债的换算。姑且不谈政治和法律的问题而专就财政问题来加以观察。当人们可以把百分之五的公债变换为百分之四的时候,将来也一定会以相同的理由把百分之四的换成百分之三,然后把百分之三的换成百分之二,然后把百分之二的换成百分之一,最后就是把利息根本取消,这难道不是真的么?但是这将是地位平等的出现和所有权的废除。现在我觉得一个聪明的国家应当在半途上去迎接一次不可避免的革命,而不应该让自己被那不变的必然性的车子拖着走。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八个论题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的积累力量是无限的,并且这种力量只能施展在一些有限的数量上    
  如果平等地组织起来的人们给与其中的一个以专属的所有权,这个唯一的所有人以复利的条件把一笔一百法郎的款项借给人类,并规定在六百年后清偿给他第二十四代的后裔,那么这笔以百分之五的利息计算的一百法郎的款项将达到一百零七万八千五百四十亿一千零七十七万七千六百法郎,它等于法国资本的二千六百九十六又三分之一倍,假定这个资本是四百亿的话。这就超过了地球上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价值的二十倍。    
  假定一个人在圣路易王朝①向人借得一百法郎,他和他以后的继承人拒绝归还这笔款项。即使大家知道上述的继承人并不是合法的占有人,而时效也早已在适当的时刻中断,但是,根据我们的法律,最后的那个继承人还不得不偿还这一百法郎和利息,以及利息的利息,这就会像我们刚才所看到的那样,总数达到将近一百零八万亿法郎。    
  ①圣路易王朝的时期是从1226年起至1270年为止。——译者    
  每天,财产在我们中间以比这大得多的速度增殖着。上述的例子假定利息是资本的百分之五;但实际上它往往是等于资本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十,有时还等于资本本身。    
  傅立叶主义者——与平等势不两立的敌人,他们把拥护平等的人看做骗子——保证在把生产量提高到四倍的时候,就可以满足资本、劳动和才干的一切要求。但是,如果生产量提高到四倍、十倍甚或百倍,所有权也会通过它的积累威力和它的资本化的效果,很快地把产品、资本和土地,甚至劳动者都兼并掉。在法郎斯特尔里是否禁止积累资本和放债生利呢?如果禁止的话,那就请他们说明他们的所谓财产是意味着什么吧。    
  我不预备再多作这些计算。它们可以发生无穷尽的变化,如果我强调这种变化,那将是幼稚的。我只是要问,当法官被请求判决一件占有权的诉讼时他们是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利息的?并且,再从较高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我要问:    
  立法者在把所有权的原则介绍到共和国里来的时候,有没有衡量过一切后果?他是否知道可能性的法则?如果他知道这个法则,为什么在《法典》里没有提到?为什么让所有人在增殖财产和收取利息方面具有这种惊人的活动范围?为什么在确认和确定所有权上给与法官这样惊人的自由?为什么在不断规定新的捐税上给与政府这样惊人的权力?到什么程度,人民才可以拒绝接受预算案,佃农才可以拒付地租,工业生产者才可以拒绝支付资本的利息?剥削权从哪里开始,到哪里为止?生产者什么时候可以对所有人说:我再也不该欠你什么了呢?所有权什么时候可以得到满足呢?要到什么时候所有权才不再向人盗窃呢?    
  如果立法者知道可能性的法则而置之不顾,他的正义是什么样的正义呢?如果他不知道,他的智慧是什么样的智慧呢?我们怎能承认他那种不公正的或者愚蠢的权威呢?    
  如果我们的宪章和法典以一种荒谬的假设为基础,那么法律学校中讲授的是什么呢?最高法院的裁判是什么呢?我们的议会所讨论的是什么呢?政治学是什么呢?我们的所谓政治家是什么呢?法理学是什么意思?我们岂不应该把它叫做法愚学吗?    
  如果我们所有的制度都以一种计算的错误为基础,结果这些制度岂不都变成谎话了么?并且,如果整个社会结构是建立在所有权的这种绝对的不可能性之上的,那么我们生活于其下的政府岂不真是一个怪物,我们现在的社会岂不真是一个乌托邦了吗?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九个论题    
   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没有反对所有权的力量    
  Ⅰ.按照我们那条定理的第三项推论,利息对于所有人本人,正像对于别人一样,也是滚算的;这个经济原则是普遍地被承认的。初看起来,再没有比这更简单的了;可是在用语的意义上,再没有比这更加荒谬和更加自相矛盾的了,也再没有比这更绝对地不可能的了。    
  据说,工业家对于他所支出的房租和资本的利息是自己偿还自己的;他自己偿还自己,这就是说他可以从购买他的产品的公众身上得到补偿。这是因为,工业家似乎是靠他的所有权获得这项利润的,如果他也想靠他的商品获得利润,他能否付给自己一法郎的代价以换取他只花九十生丁制造的产品并由此得到盈利呢?不能:这样的一种交易只会把金钱从商人的右手转到他的左手,而并无任何利润。    
  要知道,既然对于一个自己和自己进行交易的个人可以这么说,对于整个商界也可以这样说。让我们把十个、十五个、二十个生产者连在一起组成一条随便要多长就有多长的链锁:如果生产者甲在生产者乙身上得到了一笔利润,那么按照经济学原理,乙一定就会在丙身上求得补偿,丙则在丁身上求得补偿,如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生产者亥为止。    
  但是亥又从谁的身上去收取那笔在开始时由甲提取的利润呢?萨伊答复说,从消费者身上。多么无聊的遁辞啊!难道这个消费者除了甲、乙、丙、丁……等等或亥之外还有别人吗?亥从谁的身上去求得补偿呢?如果他向第一个获利者甲求得了补偿,那么谁都没有得到利润了,因而谁也没有所有权了。相反,如果亥自行承担这个负担,那么从这时起他就不再是社会的一分子了,因为这个社会把所有权和利润给与其他的同伙而对他则拒绝不给。    
  所以,既然一个国家的国民像整个人类那样,是一个不能在它本身之外有所活动的大规模的生产社会,那就显然可以看出,没有一个人能够不剥夺别人而使自己得利。因为,如果要使甲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受到尊重,我不得不拒绝尊重亥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与地位平等相分离的权利平等不能成为事实。政治经济学在这方面的不公正是彰明昭著的。“当我,一个工业企业家,购买一个工人的劳力时,我并不把他的工资包括在我的企业的纯利中,恰恰相反,我是把它从纯利中除去的;但工人却是把它计算在他的纯利中的……”(萨伊:《政治经济学》)。    
  这意味着工人所得的全部收入都是纯利;而在企业家的收入中,纯利只是超过他的薪金的那部分。但是为什么只有企业家才有权利得到利润呢?为什么不把这种实质上就是所有权本身的权利给与工人呢?在经济学的用语上,工人是资本;可是,一切资本在它的维修费用之外,都应该产生利息,这就是所有人为了他的资本和为了他自己所注意做的。为什么就不许工人从他的资本上(这资本就是他自己)同样地提取一部分的利息呢?    
  所以所有权是权利的不平等;因为如果它不是权利的不平等的话,它就会成为财产的平等,换句话说,所有权就不会存在了。如今,宪章保障一切人权利平等,所以根据宪章来看,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    
  Ⅱ.一份地产的所有人甲能否仅仅因为他是这块土地的所有人就可以去夺取他邻居乙的田地呢?——不能,那些土地所有人回答说:但是这和所有权有什么关系呢?你们通过下面一系列相类的论题就可了解。    
  工业家丙是一个帽商,他是否有权强迫也是帽商的邻居丁闭厂停业呢?绝对没有这种权利。    
  但是丙想在每顶帽子上赚一法郎的利润,而丁却满足于半个法郎的利润;显然丁的这种适可而止的态度会妨碍丙的过分的贪图;丙是否有权阻止丁出售帽子呢?当然没有这种权利。    
  既然丁可以自己作主,以比丙低廉半个法郎的价格出卖他的帽子,丙也就可以自由地把他的帽子的价格减低一个法郎。可是丁是贫穷的而丙则是富有的;结果,在两三年之后,丁就由于这个无法应付的竞争而宣告破产,于是丙就可以完全控制市场了。所有人丁能否从所有人丙取得赔偿呢?他能否对丙提起恢复他的业务和财产的诉讼呢?不能,因为如果丁比较富有,他就可以去做和丙相同的行为。    
  根据同样的理由,大土地所有人甲可以对小土地所有人乙说:“把你的地卖给我吧,不然的话我就不让你出卖小麦①”;并且他可以不必对乙采取任何强迫手段,也不致让他有申诉的理由就办到这一点。所以只要有决心,甲就可以把乙吃掉,仅仅是因为甲比乙强大。因此,甲和丙所以能够对乙和丁进行掠夺,并不是依靠所有权而是依靠强权。通过所有权,两个邻居甲和乙以及两个商人丙和丁都不能互相伤害。他们既不能互相掠夺,又不能互相毁灭,也不能互相损人利己。完成上述的侵占行为的,是以强凌弱的强权。    
  ①这里必须假定小麦总产量超过消费的需要,并且超过很多。——原编者    
  工厂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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