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的共识,大多数人就应该尊重他们的权利,允许他们带着自己创造的财富,离开这个国家的领土。虽然大家可以劝说他们,帮助他们提高判断能力或克服偏颇见解,但任何人都无权强迫他们对一部宪法表示赞同。费希特认为,在修宪问题上,在选举和罢免国家最高官员和民选监察官的问题上,也应达到意见绝对一致,而且他认为这条原则很容易实施。显然,这是一条把宪法视为社会契约的原则,它体现了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尊重,而否定了多数人要求少数人服从自己的强制手段。
概括起来说,费希特制定的宪法原则是人民主权、共和政体、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分立和绝对一致的意见。他以这些原则构成的宪法理论是他的整个法权哲学的最大成就。所以,《自然法权基础》出版以后,无论在学者们的言谈中,还是在报刊上,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许多学者与书评都对它表示了赞扬,但在对它提出的若干误解与微词中,却有哥廷根大学哲学教授费德尔在《哥廷根学术通报》(1796年12月3日)上发表的一篇对费希特充满敌意的书评,这位评论者一口咬定,费希特说“人民永远不会是反叛者”,旨在煽动人民闹事。费希特针对这种卑鄙手段,著文严正声明:“人民从来都不是反叛者。”“正是人民,才是一切政治权力最初的源泉,才是真正的、原初的最高权力拥有者。”“人民,只要确实是人民,怎么会成为反叛者呢?但君主会成为反叛者吗?你们会同意我说,他会不公正,他会成为一个暴君,一个沾满血腥的人;但如果我说,他作为君主也会成为反叛者,你们就会嘲笑我。”然而,“君主之所以不可能是反叛者,是因为他代表人民的权力;当人民起来直接管理自己的权力时,代表就被废除了,君主就不复存在了。”(《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北京,1994年,第792页)这就是一位真诚的德国古典哲学家经过研究得出而坚持到底的结论,就是他不怕公开说出而耻于隐瞒的观点。
费希特这些法权原则一直在德国哲学史和法学史的研究中不断得到好评。过眼的乌云怎么也遮蔽不了永恒的阳光。十九世纪中叶,曾经给马克思提供过资料的慕尼黑大学教授胡贝尔,肯定了费希特的自然法权论著完全符合于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无产者》,慕尼黑1865年,第8页)十九世纪末叶,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梅林在谈到费希特的自然法权学说时指出,这一学说的实质是要建立一个世界上还从来没有过的真正的法治国家,在这个国家里公民自由不是使大多数人沦为奴隶而实现的,而是建立在凡具有人类面貌者一律平等的基础上的。 (《德国社会民主党史》第1卷,北京,1963年,第72~73页)尤其是,自从二十世纪中叶费希特哲学复兴以来,他的自然法权学说,特别是其宪法理论,又进一步得到了新的研讨与评价。俄国著名法学家马穆特在莫季切夫主编的《政治学说史》 (莫斯科,1971与1972年)中写道:“费希特关于国家和法权的学说具有独特性”;“他作为一个民主主义者,依据自然法权学说,坚决主张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力图以此遏制专制主义的警察政权对待自己臣民的独断专行”;“他正确地认为,管理者须对社会负责,这应当成为任何一个合理的和符合法权要求的国家的特征,如果事实上没有这种负责制,国家制度就会蜕化成专制制度”;“他深信人民的权威是不容争辩的”,因此,“人民拥有对不合自己意愿的国家制度作任何变更的绝对权利,全体人民有权进行革命。”(中译本,北京,1979年,上卷第308页)美国费希特研究家希罗维尔认为,费希特最早认识到实行民主宪政是根本需要的学者之一。“从新的唯心论观点出发,发展近代民主社会理论,是他第一个尝试做的事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提出的问题是将卢梭和康德阐述的一般原则转变为富有意义的实践课题,用以建立各个新的、即将形成的民族国家;是他给予它们以帮助,向它们提供了真正民主的意识形态。”(《自然法权基础》,伦敦,1970年,英译本序言)进行这样的研讨的专著和相关著作相继在各国涌现出来,诸如:德国布尔的《费希特早期哲学与法国革命》(柏林,1965年);绍特基的《近代契约论历史研究》(慕尼黑,1963年);弗尔魏恩的《费希特论法权与道德》(慕尼黑, 1975年)和卡洛等编的《费希特法权学说》(莱茵河畔法兰克福,1992年);法国费洛年科的《费希特哲学中的人的解放》(巴黎,1966年)和雷纳特的《费希特思想中的哲学与法权》(巴黎,1986年);意大利杜索的《代议制——政治哲学的问题》(米兰,1988年);俄国盖登科的《费希特哲学中的自由悖论》(莫斯科,1990年)。
最后还应该说明费希特早期的宪法理论在德国古典法权哲学中的地位问题。
首先是费希特在继承康德时超越了他的《法学的形而上学基础》(1796年)。关于这种超越,法国著名费希特研究家费洛年科说:“康德区分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费希特则肯定了人的价值最高,认为人人都有做国家公民或不做国家公民的权利;康德让人居于一种被理解为以自身为目的的国家里,费希特则把国家,而且主要是国家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视为达到目的的单纯手段,而只有人才应当是目的;康德区分了法律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费希特则认为人高于一切规定国家的关系,要求人人平等;康德谴责任何革命,因而像普芬道夫一样,使任何压迫都合法化,费希特把革命视为合法的;康德把战争状态作为他所依据的自然状态,从而指向建立秩序的必然性,费希特则不相信自然状态本身是腐败的;康德以那种自然状态演绎出国家存在的必然性,费希特则从这种自然状态演绎出人们在国家之外生存的可能性。”(《康德与早期费希特道德思想与政治思想中的理论与实践》,巴黎,1968年,第156页)这个概括盲简意赅,确实兆明了费希特的创见。
其次是费希特与黑格尔的根本不同。黑格尔在他的《法权哲学原理》(1821年)中,把孟德斯鸠的富有民主思想的立法、司法与行政的三权鼎立改为他的君主权(单一)、行政权(特殊)和立法权(普遍)的三位一体,认为在这个政体里立法权只有在“法律需要进一步规定”时才起陪衬作用,行政权虽然发挥着较大作用,但也不过是咨议而已;惟独君主权作为上帝的代表是“作出最后决断”的环节,“它把各种区分开的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该书中译本,北京,1961年,第281页以下)这种神秘主义的和保守主义的宪法思想显然是一种倒退,马克思在其《黑格尔法权哲学批判》(1843年)里已经作过正确的、尖锐的批评。所以我们也许可以说,费希特早期的宪法理论是德国古典法权哲学的最高成就。但很遗憾,在我们中国的法学史和哲学史教科书里,总是大谈康德和黑格尔,而看不到费希特在法权哲学中作出的这一卓越贡献。现在,谢地坤和程志民提供的这个在信达两方面做得十分出色的《自然法权基础》中译本,将有助于纠正这类纰漏,而这就是笔者要介绍和评说这本古典作品的初衷。
重要历史阶段研究的新开拓
■ 金春明
1975年在邓小平领导下的全面整顿,是“文化大革命”那个灰暗笼罩中国年代里的一片耀眼光芒,是一声震撼亿万民众心灵的春雷,是开启希望之门的曙光,也是“文革”史研究中可以充分肯定的大亮点。因此,很自然地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引起史学工作者巨大而经久不衰的研究兴趣。二十多年来,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研究论述这段历史或其中某一事件和问题的文章、著述颇多。特别是 2000年出版的毛毛著《我的父亲邓小平:文革岁月》,用了相当大的篇幅,对这段特别重要的历史做了较好的概述,给人以颇多启迪。在《邓小平年谱》《周恩来年谱》和《毛泽东年谱》中,对这一段历史也颇多涉及。不过,这些都不是研究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专史,也未能充分满足人们了解这一重要历史阶段的强烈需要。
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程中原和其夫人夏杏珍研究员合著的《历史转折的前奏——邓小平在一九七五》(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8月版);姊妹篇论文集:《邓小平与一九七五年整顿》(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和由程中原执笔整理的《邓小平的二十四次谈话》(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以下将它们简称为“三本书”),构成了比较完整的研究1975年整顿这个重要历史阶段的系列成果。加上新近出版的中共党史研究室张化研究员的专著《邓小平与1975年的中国》(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4月版),在久已沉寂凋零的“文革”史研究领域里注入了新的活力,增添了一丛绽开的学术之花,使人眼睛为之一亮,在研究后产生了相当强烈的激动。
程中原和夏杏珍同志的这“三本书”同已经出版的有关1975年整顿的诸多论著有哪些不同,或有哪些发展、超出的地方呢?我比较仔细地看完这“三本书”的一百多万字后,感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七点:
一、对邓小平主持1975年整顿的历史机缘,做了比较深入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
既充分了肯定邓小平个人的作用,指出正是由于邓小平具备伟大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高尚品质和杰出的无产阶级政治家的领导才能,才使他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必然要被推到中国政治舞台的中央。没有他就可能不会有1975年的整顿,中国历史就会缺少这光彩的篇章。同时,又指出;“历史上重大事件的发生,伟大人物的涌现,都不是任何个人意志的产物,而是各种力量交互作用的结果。”“1975年的整顿,是‘文化大革命’发展到那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也是各种政治力量互相对立、斗争、融合为一个合力的结果。”(注:以下凡引自这“三本书”的均不再加注。)
二、对1975年整顿的历史全貌和取得的辉煌成就,做了真实的全景式的展现。
对1975年整顿经历的三个阶段,做了较准确的概括,即:以铁路和钢铁为重点的经济领域的整顿;以文艺、教育、科技为重点的意识形态领域的整顿;以整党为核心的全面整顿。第一阶段整顿成果显著,第二阶段正在开展,而第三阶段没有来得及开展就被迫中断。
对整顿涉及的九大方面(军队、地方、工业、农业、商业、教育、科技、文艺、党)逐一给予了比较系统的论述,不仅资料丰富,史实准确可靠,而且颇多相当深入的分析和精辟的论断。
三、对于1975年整顿的指导思想,即“三项指示为纲”的特点和内涵,做了比较深入的专门分析。
作者指出:“邓小平以毛泽东的‘三项指示为纲’来领导1975年舱整顿,这是一个非常高明的决策。因为毛泽东的三项指示,集中反映了当时全国上下干部群众共同一致的久乱思治,久贫思富的强烈愿望,惟有贯彻执行毛泽东的三项指示,才能把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凝聚在一起,治理经过八年‘文化大革命’以后的混乱局面。从另一方面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