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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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200905- 第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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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50年代前期到1957年死亡率降至6。1‰;1959年至1961年上海市的粗死亡率略有回升,但与全国相比上升幅度很小,1959年粗死亡率为7。8‰。(孙竞新主编:《跨世纪的中国人口》上海卷,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页。) 
  河北省1959年死亡人数462。364万人,死亡率为12。29%o(1958为10。92‰);1960年死亡人数599。458万人,死亡率为15。84‰;1961年死亡人数516。288万人,死亡率为13。63‰(1962年回落到9。06‰)。 
  山西省1960年死亡人数23。94万人,死亡率为14。2‰(1958年为11。7‰;1959年为12。8‰;1961年为12。2‰;1962年回落到11。3‰)。(毕士林主编:《中国人口》山西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96…97页。) 
  内蒙古自治区1959年死亡人数11。26万人,死亡率为10。99‰(1958年为7。94‰);1960年死亡人数10。65万人,死亡率为9。4‰;1961年死亡人数10。32万人,死亡率为8。77‰。(宋迺工主编:《中国人口》内蒙古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31页。) 
  辽宁省1959年死亡人数29。3万,死亡率为11。8‰(1958年为8。8‰);1960年死亡人数29。1万人,死亡率为11。5‰;1961年死亡44。4万人,死亡率为17。5‰(1962年回落到8。5‰)。(宋则行主编:《中国人口》辽宁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53页) 
  吉林省1959年死亡17。4万人,死亡率为13。4‰(1958年为9。1‰);1960年死亡10。1万人,死亡率为10。1‰;1961年死亡16。9万人,死亡率为12。0‰(1962年回落到10。0‰)。(曹明国主编:《中国人口》吉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04页。) 
  黑龙江省1959年死亡20。7万人,死亡率为12。8‰(1958年为9。1‰);1960年死亡18。4万人,死亡率为10。5‰;1961年死亡20。6万人,死亡率为11。1‰(1962年回落到8。7‰)。(熊映梧主编:《中国人口》黑龙江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18页。) 
  江苏省1959年死亡62。19万人,死亡率为14。55‰(1958年为9。40‰);1960年死亡78。59万人,死亡率为18。41‰;1961年死亡56。63万人,死亡率为13。35‰(1962年回落到10。36‰)。(杜闻贞主编:《中国人口》江苏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浙江省1959年死亡27。91万人,死亡率为10。81‰(1958年为9。15‰);1960年死亡30。39万人,死亡率为11。88‰;1961年死亡25。84万人,死亡率为9。84‰。(王嗣均主编:《中国人口》浙江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5页。) 
  江西省1959年死亡25。30万人,死亡率为13。01‰(1958年为11。34‰);1960年死亡32。01万人,死亡率为16。06‰;1961年死亡23。28万人,死亡率为11。54‰。(马巨贤、石淵主编:《中国人口》江西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08页。) 
  福建省:1959年死亡11。95万人,死亡率为7。88‰(1958年为7。46‰);1960年死亡23,89万人,死亡率为13。3‰;1961年死亡18。81万人,死亡率11。89‰(1962年回落到8。23‰)。(傅祖德、陈佳源主编:《中国人口》福建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00页。) 
  山东省1959年死亡98。5万人,死亡率为18。19‰(1958年为12。77‰);1960年死亡124。8万人,死亡率为23。60‰;1961年死亡96。6万人,死亡率为18。49‰(1962年回落到12。35%)。(吴玉林主编:《中国人口》山东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50页。) 
  河南省1958年死亡62。8万人(此前每年死亡人数在50…60万之间);1959年死亡70。2万人;1960年死亡190。8万人;1961年死亡人数回落到48。9万人。(貊琦主编:《中国人口》河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06页。) 
  湖北省1959年死亡46。04万人,死亡率为14。50‰(1958年为9。54‰);1960年死亡67。03万人,死亡率为21。19‰(1961年回落到9。19‰)。(谭宗台主编:《中国人口》湖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06页。) 
  湖南省1959年死亡478479人,死亡率为12。99‰(1957年为10。41‰);1960年死亡1068118人,死亡率为29。42‰;1961年死亡618470人,死亡率为17。49‰(1962年回落到10。23‰)。(毛况生主编:《中国人口》湖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138页。) 
  广东省1959年死亡43。51万人,死亡率为11。74‰(1958年为9。13‰);1960年死亡59。36万人,死亡率为15。12‰;1961年死亡40。54万人,死亡率为10。67‰(1962年回落到9。32‰)。(朱云成主编:《中国人口》广东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1959年死亡383952人,死亡率为17。49‰(1958年为11。74‰);1960年死亡644770人,死亡率为29。46%;1961年死亡422201人,死亡率为19。50‰(1962年回落到10。25‰)。(黄贤林、莫大同主编:《中国人口》广西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页。) 
  四川省1958年到1962年,5年中平均每年死亡231。62万人,年平均死亡率为34。03‰。死亡人数最多的1960年,达到364。74万人,死亡率为59。97‰(1963年以后的13年间死亡率回落到年均10。38‰,年均死亡81。58万人)(刘洪康主编:《中国人口》四川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页。) 
  云南省1958年死亡44。20万人,死亡率为21。62‰(1957年为16。29‰);1959年死亡34。34万人,死亡率为17。96‰;1960年死亡49。98万人,死亡率为26。26‰(1961年回落到11。85‰)。(邹启宇、苗文俊主编:《中国人口》云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72页。) 
  贵州省1959年死亡35。03万人,死亡率为20。28‰(1958年为15。26‰);1960年死亡88。62万人,死亡率为5233%;1961年死亡38万人,死亡率为23。27‰(1962年回落到11。64‰)。(潘治富主编:《中国人口》贵州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陕西省1958年死亡19。99万人,死亡率为11‰(1957年为10。3‰);1959年死亡23。58万人,死亡率为12。7‰;1960年死亡23。52万人,死亡率为12。3‰(1961年回落到8。7‰)。(朱慧珠主编:《中国人口》陕西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死亡27936人,死亡率为14。98‰(1957年为11。06%);1959年死亡31825人,死亡率为15。82‰;1960年死亡29331人,死亡率为13。90‰(1961年回落到10。71‰)。(常光主编:《中国人口》宁夏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10页。) 
  甘肃省1958年死亡272455人,死亡率为21。11‰(1957年为11。32‰);1959年死亡230375人,死亡率17。47‰;1960年死亡538479人,死亡率为41。46‰(1961年回落到11。47%o)。(苏润余主编:《中国人口》甘肃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120页。) 
  青海省1958年死亡27905人,死亡率为12。99‰(1957年为10。40%);1959年死亡40216人,死亡率为16。58%;1960年死亡103582人,死亡率为40。73‰;1961年死亡26872人,死亡率为11。68‰。(翟松天主编:《中国人口》青海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9年死亡115992人,死亡率为18。84‰(1958年为13‰);1960年死亡104618人,死亡率为16。67‰(1961年回落到11。71‰)。(周崇经主编:《中国人口》新疆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108页。) 
   
  (作者系国防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   李 晨)

国民党在大陆“二五减租”的失败
分类:党政法制 作者:杨天石 字数:2861 来源:炎黄春秋 第5期     12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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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伐后,国民党宣布其农村政策:“改良农村组织,整理耕地,制定最高租额之法律,增进农人生活。”其城市政策是“颁布劳工法及工厂保护童工及女工。”1926年10月,北伐军进军湘、鄂期间,为动员农民支援北伐,国民党在广州召开有大量左派参加的中央和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通过《最近政纲》,规定“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减轻农民负担,统称“二五减租”。孙中山生前说过,农民“由很辛苦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去大半,这是很不公平的”,“我们应该马上用政治和法律来解决。”1926年的“二五减租”方案可以说是孙中山上述思想的具体落实。当时各方,包括中共在内均无异议。但是,它仍然是一个温和的改良主义方案。同年底,共产国际在莫斯科召开会议,以极其严厉的口吻批评中共在土地问题上软弱,要求立即以激烈手段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1927年春,部分中共领导人接受共产国际的意见,着手按国际要求开展农民运动,以致在中共和国民党内部都出现分歧,形成左右两派的对立。同年,蒋介石等在江浙地区发动“清党”,成立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标榜实行“二五减租”。1927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佃农保护法》,规定“佃农缴纳租项不得超过所租地收获量百分之四十”,“佃农对于地主除缴纳租项外,所有额外苛例一概取消”,“佃农对于所耕土地有永佃权”。根据这些精神,湖南、湖北、江苏都曾制订过相应条例,但是,真正实行过的只有浙江省。 
  1927年国民党“清党”后,浙江党政联席会议曾公布《最近政纲》,宣称“减轻佃农佃租百分之二十五,遇有重灾歉时,更得酌量减轻之”。1928年,浙江省主席何应钦等人认为:“佃农终岁勤劳,三餐难得一饱;业主一次投资,子孙坐收其利。事之不公,无逾于此。”同年由国民党浙江省党部和省政府联席会议通过《浙江省十七年佃农缴租章程》,规定“正产物全收获百分之五十为最高租额”,“佃农依最高租额减百分之二十五缴租”。这样,佃农只须向地主交纳收获量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己则可得百分之七十五。《章程》同时规定:“副产业之收入,概归佃农所有。”《章程》一方面对地主撤佃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另一方面也限制佃农“不缴租”。同时颁布的还有《工业理事局暂行章程》,规定省、县两级设佃业理事局,由省县党部、省县政府、省县农民协会等三方组成,处理农民和地主之间出现的纠纷。省党部在处理佃业纠纷决议案中声称:“浙江省本年佃农缴租实施条例,绝对不含妥协性。”“土豪劣绅、恶田主及农人中之地棍、流氓,仍其本来面目,而有挟制压迫他人之行为者,治以反革命罪。”既反对土豪劣绅、恶霸地主,也反对农民中的所谓“地棍、流氓”,力图不偏不倚,站在中间。1929年2月,国民党浙江全省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及决议案,继续声称实行减租。会后举行常务委员会,决定会同省政府,成立缴租章程讨论委员会,讨论施行办法。 
  浙江省的“二五减租”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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