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教理(佛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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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教理(佛协- 第2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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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义灯》说有四不随,除以上三种之外,还有不随心是异熟等,例如第八识的
见分是异熟性,而所缘取的五尘相分却和它不同,这叫作异熟不随。

  二、独影境。这只是能缘心用强分别力变现而无本质的境界。此境客观上完
全不存在,只是主观上的颠倒计度单独所变的影像,所以叫作独影。此境和性境
相反,和能缘心从同一的种子生,没有实体实用。例如第六识缘取龟毛兔角空华
等境,又如梦境,这些境都不是从实种子所生的实法,也没有所托的本质,只是
由第六识构画分别的势力所成。

  独影有有质、无质二种。以上所说是无质独影。还有有质独影一类,它虽然
有本质,而因为那个本质是不生法,所以相分仍然不仗托它生起。例如第六识缘
取无为,无为是不生不灭法,不会生起相分,但由第六识用妄分别变作相似的相
分而缘取它,所以也叫它作独影。

  总上所说,独影境只是能缘心用强分别力所变现,从而三性、种子及界系等
都随从主观的见分,所以说“独影唯从见”。

  三、带质境。这是说主观能缘心所缘取的境界,虽然有所托的本质,然而和
它的自相不符。“带”有两种意义,一是挟带,二是带似。能缘心缘取此境的本
质时,挟带着它或者带似它而作异相的分别,另依自力变现一种和它的自相不符
的境界,所以叫作带质境。例如第七识以第八识的见分为本质变起我法的相分,
所缘取的本质并不是我法。但是因为它没有转易间断一类相续无常似常,所以无
明相应的第七识误认作我法而缘取。它确实有所托的本质,不是完全由能缘心的
分别而生,因而和独影境不同。但是所托的本质虽然是有实体的性境,所起的相
分却和它的自相不符,因




而也和性境不同。简单地说就是在见分的妄情和本质的性境之间所起的一种相
分。此外第六识对所缘取的本质起非量的相分,例如夜间见绳误以为蛇,也是此
境。

  总之,带质境确实有所托的本质,所以不是“唯从见”。但是并非照本质原
样映写,所以也不是完全“不随心”。它一面可判从能缘心,一面也可判从本
质,而说它的性有两面,种、系也有两面。就是带质境的三性不定,例如第七识
缘取第八见分,所缘取的相分可随从本质判它是无覆无记性等,也可随从见分判
它是有覆无记性所摄。这是性通情本。其次,带质境因为本质和相分并起而形成
那种境界,又熏成相分和本质的种子,所以可说是从本质的种子生,也可说是从
见分的种子生(或者缺一不可)。这是种通情本。又这个相分的界系,可随从见
分说,也可随从本质说。这




是界通情本。

  “性种等随应”,依《唯识枢要》说,随应的意义是不定。这又有两种,一
种是三类境的随应,一种是性种等的随应。前一种是显示三类境诸心聚的生起,
有只是一类,有二合,有三合。所谓一类,就是以上所说的各别三境,例如根本
智缘真如只是性境,第六识缘龟毛空华等只是独影境,第七识缘第八见分只是带
质境。所谓二合,是二境并存,例如第八识缘取自地散境时,心王所缘是性境,
而心所所缘是独影境。又前五识所缘自地五尘是性境,也可说是带质境;第六识
缘取过未五蕴时是独影境,也可说是带质境。所谓三合,是三境并存,例如第八
识缘取定果色时,心所所




缘只是独影境,心王所缘却是性境,但以第六识所变的定果色为本质,所以也可
说是带质境。二三合中有些实在是假说,不一定具备某境全部的定义时也可获得
某境的名称,实际则决没有二三类境合而为一的。

  随应的后一种,显示三类境随其所应三性、种子和界系等不定。有三性同而
种子、界系不同,例如欲界的第八识缘取上界的天眼天耳,所缘的天眼耳根随从
第八识是无记性,然而能生的种子和界系各别,又有界系同而三性、种子不同,
例如欲界的前五识缘取欲界五尘,界系同而能生的种子各别。又前五识通三性而
相分是无记性。还有种子同而界系不同,例如第八识缘取定果色,心所所缘和见
分同,然而心王所缘的定果色是上界系,而第八识是欲界系。
  (黄忏华)



  唯识四分

  四分是唯识家为阐明诸识作用的各方面,根据唯识义理来区分的。四分是:
一、相分,二、见分,三、自证分,四、证自证分。

  唯识家说一切有为无为法(即宇宙万有)皆非离识别有自性。识的意义是了
别,就是分别了达(也就是认识),所了别的山河大地、日月星辰等,叫作境
(或事物);能了别山河大地等境的作用,叫作识或者心。能了别和所了别皆不
离识,所以说是唯识。

  诸识的心王心所起了别对境的作用时,其自体必定起四种差别,叫它作四
分。分是分限区域的意思,即心心所发的自体生起时,皆变现似所缘和似能缘二
相,所变现的似所缘相,叫它作相分(就是对境);所变现的似能缘相,叫它作
见分(就是认识作用);相见二分所依的自体有证知见分的功能,叫它作自证
分;证自证分有证知自证分的功能,叫它作证自证分。四分说是唯识一家独特的
主张,也是唯识家精密的学说之一。

  一、相分。相的意义是相状,就是境界的相状(也就是外界的事物映现在认
识主观之前的相状),例如眼识缘取色境有显色形色等相状,耳识缘取声境有合
意不合意等相状,鼻识缘取香境有香臭等相状,舌识缘取味境有甘辛等相状,身
识缘取触境有坚湿等相状,第六识缘取法境从而有色心等相状,第七识缘取第八
见分带我法的相状,第八识缘取种子、五根、器界也各带其相状。

  二、见分。见是照知,是说对于境相识知分别的功能,例如眼识别色、耳识
别声、鼻识别香,八识见分各识对所缘境,能够各别照事明白,所以把它叫作
见。

  三、自证分。证是证知,所谓自,指前见分,见分是第三分缘外之用,体即
第三分,非他物,所以叫作自;此第三分,更证知前见分的作用,所以叫作自证
分。例如自知见色闻声等,即证知见分所已经分别者的作用。

  四、证自证分。自证指前自证分,更确证前自证分的作用叫作证自证分,即
是从自证分更起能缘的作用返照前自证分。但证知这个证自证分的作用,仍是自
证分,所以第三第四两分,互为能缘所缘。

  四分虽然都是识自体的作用,然而其中第三自证分是诸识的自体,相见二分
所依,所以它对其余的三分,又叫作自体分。

  唯识家又把心识的能缘所缘作用分作能量、所量、量果三量,量是量度,把
心识正量度境相的作用,叫作能量;把被心识所量度的境相叫作所量,而量果是
量度成满即量度已办的作用。把这个三量配合四分,就有四重意义:一、见分缘
取相分时,以相分为所量,见分为能量,自证分为量果。二、自证分缘取见分
时,以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证自证分为量果。三、证自证分缘取自证分
时,以自证分为所量,证自证分为能量,还以所量自证分为量果。四、自证分缘
取证自证分时,以证自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还以所量证自证分为量果。
由这个四重的分别看,就相




分只是所量,见分通能量所量,后二分通能量所量及量果。

  以上所述的四分说,是护法论师一派所论定。护法以前的唯识论师中,对于
四分互有废立。就中安慧论师立自证一分说,以为依他起的诸识,只有自证分就
是自体分一种,见相二分本来无体。由无始以来的虚妄熏习,在依他的自体分
上,变似所缘的境相而现,叫它作相分;又变似能缘的作用而现,叫它作见分。
概括说,即见相二分都是由遍计所执从自体所现的无体法,只自体分一种是依他
的有体法。

  其次,难陀论师一派,立相见二分说,就粗相说,只是见分和相分相对,认
识就成立,另外不用假定自体分等作用,所以难陀等据世亲、无性两《摄论释》
之说,“但立见相以为依他”,不在此二分以外更说三分四分。难陀等在见相二
分之中,以见分为能变的识体,由这个识体转似外境相现,叫它作相分,所以
“此相分体实在于内,不离于识”。

  其次,陈那论师一派,折衷安慧派和难陀派,立自证、见、相三分说,以为
相见二分必有所依自体,假如没有自证分,相见二分应相离而有,即成别体心外
有境。所以立自证分为第三分,而以相见二分为依这个自体分而起的作用,如
《成唯识论述记》说:“护法等(等取陈那论师一派)云:谓诸识体即自证分转
似相见二分而生,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此说识体是依他性,转似相见二分非无,
亦依他起。”又说:“若无自证,二定不生;如无头时角定非有,及无镜时面影
不起。”简单说:就是这三分都是依他的有体法,离开自证一分,相见二分不存
在。

  但心心所识别对境的作用,假如仔细分别,又应当有四分,所以到护法论师
一派,更在陈那的三分说上,加第四证自证分为证知自证分的作用,所有能量必
有量果,就是证知能量的作用。见分为所量,自证分为能量,假如没有证自证
分,就自证分没有量果,所以应当别立证知自证分的证自证分。慈恩宗以此四分
说为一宗的正义。在这里举一个譬喻,即相分如绢布等,见分如尺度等,自证分
如数知其所量数的尺寸,证自证分如证明其结果的正确。然而也有就护法四分说
加以非难的,说假如对于自证分立第四证自证分时,对于证自证分就也应当推定
有证知它的作用而立为第五




分,如此,将更立第六分第七分,循环无穷。但依护法的义旨,自证分和证自证
分,是互相返照的相证作用:自证分缘取证自证分时,即以所缘的证自证分为量
果;证自证分缘取自证分时,亦即以所缘的自证分为量果。确证证自证分的即自
证分。如以尺量绢布的是自证分,确证所量的结果正确的是证自证分,而证明确
证不误的又是以尺量绢布,所以不须更立证明证自证分的第五分。

  四分说的典据,是《佛地经论》卷三(《成唯识论》卷二所说乃引用经
论),如《佛地经论》说:“《集量论》(陈那造)中辩心心法皆有三分:一、
所取分,二、能取分,三、自证分。如是三分不一不异,第一所量,第二能量,
第三量果。若细分别,要有四分其义方成,三分如前,更有第四证自证分。”又
说:“定有见分照所照境,有自证分通照见分、证自证分,证自证分照自证分故
亦定有。”并举《密严经》“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
别”颂(唐地婆诃罗、不空两译略异)为据,说四分中:初相、见二分是外(相
分似外,见分缘外,所以说是




外,并非说其体是外),后自证、证自证二分是内(后二分都缘内,所以说是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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