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醒研究者注意现代书面语产生的另一途径的同时,为二十世纪中国语言书写形式的变革找到了新的源头。这就从语言书写与述学形式这两个面向建构起五四白话文运动的另一种图景,在某种意义上丰富乃至重塑了五四新文化的形象。
谈论新文化运动的成就,显然无法绕开新文学创作的实绩。因而,在论著的第五章,著者把目光对准新文学运动的第一部创作——《尝试集》。对于《尝试集》,以往文学史家主要看重的是其作为白话诗创作和白话文运动之滥觞的“尝试”意义。陈平原的思考则与众不同。著者既不勾画《尝试集》最初的诞生过程,也不晶评其作为新诗开山之作的艺术得失,而是直接从《尝试集》的修改人手,展示其成为新诗“经典”的内在的历史过程。利用北京大学图书馆发现的胡适《尝试集》删改本,并结合现代文学史上著名的删诗事件,著者从不同文学阵营中作者理论主张之间的对立,同一阵营中的不同作者审美标准的差异等方面来描述作为“新文学”经典的《尝试集》的产生过程,实际上是“新文学”作家的审美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和发展历程,也是新文化运动内在的成熟过程。这种与固有的文学史叙述迥然有别的内在描摹,使五四新文化形象的“血肉”更为饱满,同时也显示了著者在把握具体历史课题时的独特识力。
三
作为一部学术专著,《触摸历史与进入五四》在展现著者对具体历史课题的把握方式的同时,也透露出其对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和文化的学术理念与整体思路。强调二十世纪的大学教育与文学生产和文化传播之间的密切关系,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陈平原“文学史”研究的一大特色。正如著者在其另外两部著作——《北大精神及其他》和《文学史的形成与建构》中所强调的,“大学制度的建立,包括其蕴含的学术思想和文化精神,对于传统中国的改造,更是带根本性的”。“在二十世纪中国学界,‘文学史’作为一种想象,其确立及变形,始终与大学教育(包括五十年代以前的中学教育)密不可分。不只将其作为文学观念和知识体系来描述,更作为一种教育体制来把握,方能理解这一百年中国的‘文学史’教育。”因而,着眼于文学史、教育史、学术史三者之间的互动,以此反观现代中国百年“文学史”乃至学术史的发展,就成为陈平原重构五四新文化形象的另一个思考面向。
该书的第三章“扣问大学的意义——作为教育家的蔡元培”、第六章“写在‘新文化’边上——旧纸堆中的新发现”就是这一整体思路的体现。前者通过蔡元培的办学方针、个人风范、“艺术教育”理念与新文化运动前后北京大学学术氛围之间关系的探讨,在“阐释北大传统中久被遮蔽的另一面”的同时,也描绘了五四时期中国大学艺术教育体制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抉择与嬗变的艰难过程,从另一个侧面展现了五四新文化运动在文学领域外的另一个鲜活的场景;后者则借助著者在海外讲学时发现的《国故论衡》批注本和五四时期老北大的讲义,以及新出现的梁启超谈中学国文教育的演讲手稿等“旧纸堆里的新发现”,重新审视我们原先的文学史/文化史想象。这样,通过这两章有关五四时期大学教育的论述,在为读者提供返回新文化运动时期的艺术教育、学术承传、文学史课程设定和国文教育的历史“现场”的同时,著者就从教育史、文学史和学术史互为交叉的独特而开阔的视野中展现被以往的文学史/文化史所忽略或遮蔽的五四新文化的层面,由此建构起一种内蕴丰盈、面貌崭新的五四新文化的形象。
综观全书,以个案考察为基础,深入描述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内在层面,并从多个面向和角度建构五四新文化的形象,正是这部专著的最大特色,也是其整体的表述风格;而由此所建构的五四新文化形象也得以与以往诸多轮廓庞大却神韵渺茫,或者思想精深却体态单薄的面貌区别开来。或许有人会担忧,作为一种历史叙述,这种近乎“拼图”式的表述方式,是否有违史家“剪裁”史料的家法?此种担忧看似有理,实则没有必要。著者“剪裁”史料亦即选择材料的标准,自然由其著述理念和实际动因决定。其实,在“导言”部分,著者已自报鹄的:乃是希望从“边缘”人手,“借助若干自以为意味深长的细节、断片、个案,来钩稽并重现历史”,由此重新体认那个可能已经被弄得模糊和支离的五四新文化的形象。因而,就“剪裁”史料看,正如克罗齐(Benedetto Croce)所说,“……其实,标准就是选择本身。”(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历史》)再者,在具体的论述过程中,著者尤其擅长科林伍德(Collingwood RobinGeorge)所说的“建构的想象力”——对于任何支离破碎和不完整的历史材料,著者都能驾驭自如,使各就其位,各施其用;同时,对于具体个案的抉择与考量,都紧紧围绕着五四新文化这一核心命题而展开,从而发挥其建构整体的功能。由此,各章节与全书主旨之间的内在关联,并非真如著者所自谦的会“散落成一地鸡毛”。正所谓“杂于体而不杂于旨”,其叙述之间的逻辑统一性并不仅仅存在于一个问题中,而是存在于一个事物中,或者说是存在于一个形象——五四新文化的形象中。
最后,行文上的轻松笔调与十分“厚重”的研究课题相比,似乎显得有点“突兀”。或者这正是著者的追求所在。研究对象本身的“厚重”并不能制约著述者的论述视角与行文风格,何况自承是以“边缘”的姿态撰述。卸下全面论述“新文化”的重任,自然使著者在自足于这些“琐琐碎碎”的考辨的同时,得以“轻轻松松”地为文。然而,透过著者所津津乐道的那些小小的故事与片断,读者还是可以感受到著述中压在纸背的心情,包括学术史眼光以及关注现实的情怀,验证了著者独沽一味的“当代史”观——今人之谈论五四,不仅仅是在与“过去的历史”对话。
(《触摸历史与进入五四》,陈平原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版,32.00元)
西方的法治观与法治体制
■ 刘绪贻
毛泽东曾经说过: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8页)。由此可见,毛泽东是肯定英、法、美这些西方国家的法治体制的,至少是认为这些国家的法治体制优于前苏联的政法体制。事实上,近代以来,英、法、美等国也的确在政治上比较稳定,在经济上比较富强。它们的法治观与法治体制是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就一再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近20年来,我国虽然在法治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遇到相当严重的困难。有一个典型的事例说明,党和政府历年来积极提倡的法治思想和法治体制还未在我国干部和人民群众中普遍站稳脚跟。虽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但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2005年初还说:“司法活动常常受到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还欠缺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肖扬:“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求是》杂志2005年第1期)。由此观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党和政府的不断努力,当今中国离真正法治国家还有一段相当大的距离。在此情形下,我们研究一下英、美、法这些西方国家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及其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看看是否有可借鉴之处,应该不无裨益。
研究西方法治史的学者大都认为,近代以来西方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其渊源可追溯至希腊的雅典城邦时期。希腊城邦建立了古代公民权利最发达的民主政治。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在所著《政治学》中说:“城邦不论是哪种类型,它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后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雅典城邦自公元前594年梭伦带有立宪意义的改革开始以后,民主政治日益发展。到公元前449年希波战争结束时,雅典城邦的政治已达到古代奴隶制条件下最民主的程度。当时雅典城邦的执政者是绝对受法律约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雅典城邦任何公职人员,无论地位多高,皆不能离开公民大会而擅自决定任何政务大事。他们都处于公民大会和五百人会议的经常督察监视之下,若公民大会认为他有失职守,则无论其功勋威信多高,皆依法惩处,从罢官放逐直至处死。这种社会存在,必然决定当时社会的法治意识。亚里士多德的老师柏拉图(公元前428~348)虽出身贵族,却反感平民政体、特别是雅典激进民主派,在《理想国》中提倡人治,即所谓“哲学王”统治。但当他两度从政,认识到历史上和现实中不存在“哲学王”时,思想上还是从人治转向法治。他在晚期著作《法律篇》中说,我现在要以“法律的仆人”这一术语来称呼那些通常被称为统治者的人。这决不是我标新立异,而是我认为这是维系城邦的大事。当法律缺乏最高的权威,受制于其他权威时,城邦就遭殃。但如法律在统治者之上,统治者成为法律的仆人,城邦就会安全,并享受诸神赐与城邦的一切好东西。学者一般认为,在西方,自柏拉图提出法治理论后,法治就意味着法律的权威高于统治者的权威。
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与其老师柏拉图晚年的相似,是希腊城邦特别是雅典城邦法治体制的反映。他认为,人治中的“人”,尽管聪明睿智,然而他有感情,因之即会产生不公道、不平等和政治腐化。用法治则可以免却上述流弊;因为希腊城邦的治者和被治者都是平等的自由民(不包括奴隶),都享受法律上的权利;有法律可以遵行,统治者也不敢胡作非为。
亚里士多德以后,创始于芝诺(公元前350~260)的斯多葛派,发展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论及过的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法的最高立法者是自然本身,而自然、人性、理性就是一回事,在它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统治者不能凌驾于它之上。
自然法经斯多葛派充实之后,到罗马共和国时期,又得到西塞罗(公元前126~43)较为全面而系统的论述。他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是一种真正的法律,代表人类正确的理性。因此,它是永恒不变的。人类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这种代表人类理性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他认为国家需要执政官来统治,因为没有官员的智慧和尽心,国家便不可能存在,整个国家的管理靠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来维持。因此,法律不仅应对官员的权力限度作出规定,而且应对公民的服从程度作出规定;官员的职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相一致的政令”。犹如法律指导官员,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因此完全可以说,官员是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