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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不犯罪过和错误。但是这里也可以从另一观点提出反质:假如不让他们分享一些权利,又会发生严重的危害;假如一个城邦中大群的穷人被摈于公职之外,这等于在邦内保留着许多敌人。 在两难的处境中寻求出路,就让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的职能。 因此,梭伦及其它某些立法家把平民群众作为一个集体,就要给予两种权力:(一)选举执政人员,(二)在执政人员任期届满时,由他们审查行政的成绩或功过;但是按照他们每一个人各自的能力,却是不得受任官职的。 当平民群众会集在一起时,他们的感觉与审察是够良好的,这种感觉和审察作用同较高尚一级[行政人员]的职能相配合是有利于城邦的——恰恰好像不纯净的杂粮同细粮混合调煮起来,供给食用,就比少许细粮的营养为充足;至于他们每一个人,假使分别地有所审察,这终究不够良好的。但是这样安排平民群众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政体内存在着某些困难。 第一,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意见,对医疗事件的得失要有判断,必须询问具有医术能够疗治这类疾病的人,即医师;对于其它一切行业和技术,也是这样。 有如医师的功过应由医师们集合起来加以审查,其它各业从业者的功过也应该由同业加以审查。 医师,种类有三:(一)施行医疗工作的一般医务人员,(二)业有专精,能担当领导工作的高级医师,(三)还有知道一般医疗技术的[业外]人士——这样的业外人士几乎在每一行业中都是能够找到的;这些人的判断能力并不弱于我们所列举的从业人员和专家。 转到次一问题即选举问题时,人们又可以提出同样的原则。 辩难者可以说,必须是同业的专家才能举出真正的人才。 只有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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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何学的人们才可能确切地选定一位测量员,只有老于航海的人们才能选定一位舵师;尽管在某些行业、某些技术中有些行外人士也非常擅长识别从业人员技术的精疏,但是总不如业内的专家为熟谙。 按照这个原则,辩难者认为,无论是选举执政或审查行政功过都不适宜于平民,对于群众就不应该使他们执掌最高治权。可是,这些辩难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我们前面曾经说起过的论点,在实际上可以拿来答复这种质询。 假如群众不是很卑贱的人们,就个别而言,他的判断能力不及专家,但当他们集合起来,就可能胜过或者至少不比专家们有所逊色。 又,在某些技术中,创作者不一定是最好的评判家,当然更不是唯一的评判家。 这些技术作品,在没学习过这门技术的人看来,也是可以识别而加以评判的。 例如,一幢房屋就是非建筑者也懂得的事物:实际上房屋的所有者,即住户,有时竟比建筑师更擅于评判房屋的好坏。 同样的,对一支舵,舵师比一位造船木匠就更擅于鉴别,对一席菜肴,最适当的评判者不是那位厨师,而是食客。经过这番论辩,对于平民群众议事和审判权力的责难可以说已有了充分的答复。 但同这个责难相联系,还可引起另一责难。 如今,所赋予素质较低的人们(平民)的审议权力实际上高出于高尚的人们所承受的行政职务,这是荒谬的。选举执政人员,以及在执政人员任满后审查他们的功过,这些都是城邦的大事;可是,我们就见到有些城邦政体把这些大事交给群众团体,在这些城邦中对于这些大事,公民大会就执掌了最高权力。 且城邦的财政官或者将军,或任何高级官吏,家产和年资的条件总是较高,驾御在这些职司之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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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议事和审判的公民大会。会员全都是家产微薄的人,又没有年龄的规定。可是,对于这一责难也可以像答复前一个责难那样予以回答,而重申平民政体在这方面的安排为可取。 照现行制度,实际上权力寄托于公审法庭或议事会或群众的整体,并没交付任何个别的一位“群众陪审员”或“议员”或“公民大会的会员”
,每一成员只是法庭或议会或者大会整体中的一个部分而已。 所以,把公民大会、议事会和法庭所由组成的平民群众的权力置于那些贤良所任的职司之上是恰当的,也是合乎正义的。所有参加这些审议机构的人们的集体性能原本就大于那些少数贤良所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自然也就大于他们各人的个别性能。 如果完全明白我们这些论旨,上述的责难也就可平息了。当我们在讨论第一个疑难时,曾引申到这一要旨,最后的裁决权力应寄托于正式订定的法律。 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个人的权力或者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该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 但是怎样的法律才能作为正宗的法律,这个问题仍旧没有辩明;我们前面已经涉及的法律可能有偏向的疑难仍然是存在。 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者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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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十二 世上一切学问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托。 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 在这方面,这种世俗之见恰好与我们在伦理学上作哲学研究时所得的结论相同。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应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可是,这里引起这样的问题,所谓“相等”和“不相等”
,它们所等和所不等者究竟为何物?这个问题中所包含的疑难应该在政治学上从事明智的考察。 有些人可能主张,城邦的职司[和荣誉]应该按照尚优原则,分别高低(不平等地)分配于任何方面有所优胜的公民——即便在其它方面,他们同别人无异,他们如果有一点长处,这一优点就应该受到尊重,而权利的分配就应该符合他们各别优点的大小。 可是人们倘遵循这种原则,谁的相貌较好或者谁的身体较高,他就都可以要求一份较大的政治权利了。 这理由不是很显然有错误么?我们可用其它各门学术上的比拟来说明这个错误。 现在有一队笛师,要是吹笛的本领大家相等,你不会凭借他们出身(门望)的高低作为分配笛管的标准。 谁都不会因出身较高便能吹奏得更好;应对笛艺较高的人才分配给较好或较多的笛管。 假使认为这个譬喻还是隐晦,我们可以说得更明白一些。倘使这里有一个人,笛艺较他人为优而出身甚卑,且相貌丑陋。 就人生的众善来说,出身和相貌也许较笛艺重要,现在对具有这些善德的人度长量短,在出身和相貌方面的所胜比较笛艺方面的所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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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而较好或较多的笛管仍旧应该分配给优于笛艺的那个人。对于有些技艺,我们也许应当考察出身或与之有关的财富,是否有利于该项技艺;这里,就笛艺这一事业说,两者实际上无助于吹奏。又,按照这种原则,[任何优点都须获得优给,]各优点相互间就应当有共通的计量。假使人体的某量(例如高度)
为优于[财富或出身的某量],则人体的任何量度都应该可以同财富或出身的各量相较量。 于是,说甲这个人的身体高度超过了乙那人的品性德行,或者就一般而论,人性的德量也许常常超过人体的高度,这种说法就使一切事物都可以互相计量,说若干数量的这类事物优于若干数量的那类事物,接着也就可说某一数量的这类事物一定等于某一数量的那类事物。 然而,这是不可能的[不同素质的事物不能互相较量]。
那么,在政治事务上,与在其它学艺上一样,凭任何优点或凭各种优点为要求和分配职司的依据,实际上都是不合理的。有些人捷足,另外些人滞缓;这不能据为增减政治权利的理由。 捷足这一优点应当在运动比赛中领取他的奖赏。 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 所以,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
、自由身分或财富,才可以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的理由。 受任官职的人必须是自由人和纳税人;完全由奴隶来组织一个城邦当然决不能成事,完全由穷汉来组织也好不了多少。 但是我们还必须指出,除了财富和自由之外,正义的品德和军人的习性也是不可缺少的要素;人们假使要共处于一个城邦之中,就应该各各具有这些要素。 前两个要素为城邦所由存在的条件,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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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要素则为城邦所由企求并获得优良生活的条件。
章十三 城邦需要大家贡献的如果只以有助于城邦的存在为界限,则上述各要素,或至少其中的某些要素,就确实可认为是分配职司和荣誉的正当依据;但按照我们前面所述及的,城邦还应该计及优良的生活而要求大家具有文化和善德,那这两者才应该是最正当的依据。 在另一方面,依我们的立论,人们凡是有一项、而且只有一项与人相等者就不应该[像平民派那样]要求享有各项事物的同等权利,凡是仅有一项为较优者也不应该要求对各项事物都享有较优的权利——我们确认遵循这类原则而创制立法的一切政体都是变态政体。 我们曾指明,各人根据各自的某种贡献,而在政治上各自有所要求,虽然在某一方面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合乎正义,却谁都不是绝对全面地合乎正义。(甲)
富人的依据是他们有较大的土地,而土地又是有关城邦的共同利益的;又,他们由于富有恒产,因此也比较能够信守契约。(乙)自由氏族和贵族的依据是相接近的。 出身(门望)较高的,作为一个公民,比出身卑微的,地位也就较高;尊贵的氏族在一邦内总是比较受尊敬的。 又,优种遗传优种;世泽之家的后裔常常见到有良好的品德。(丙)相似地,品德当然也应是要求政治权利的正当依据;我们认为正义正好是社会性的品德,凡是能坚持正义的人,常是兼备众德的。(丁)但[在财富、出身或品德这些个别的依据外]多数(群众)也有他们要求政治权利的依据:就集体来说,他们就比少数较强、较富而且又较好。假若这些具有品德、财富、门望且可以提出政治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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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组成某一公务集团而聚居于一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