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第27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中!〉谝幌钗侍馕橹ㄍサ姆ü俅尤骞窕故谴硬糠止裰绣嘌 !〉诙钗侍馐谴铀戆讣穑ㄍビ卸嗌僦掷唷!〉谌钗侍馕斡盟痉ㄈ嗽庇ζ狙【倩故怯ζ灸殂巍H梦颐窍热范ǚㄍサ闹掷唷!∷枪灿邪酥帧!∑湟皇巧蟛橹凑嗽钡拇胧┖驼四康姆ㄍィ黄涠衔シ赋前罟怖娴钠胀ò讣黄淙ㄋ疚シ赶芊ò讣黄渌模矶杂诿袷潞托淌碌恼矗ㄓ尚姓嗽被蛴伤饺丝厮叩乃习福黄湮澹劣谒饺思淦踉嫉木婪祝饫嗑婪缀芏啵浅7⑸模黄淞比税讣黄淦撸馇劝讣!∩比税讣屑咐嗲穑髦职讣赡茉谕环ㄍド笈校部梢宰橹煌姆ㄍィ直鹕笈胁煌灾实纳比税浮!∏鹞ǎ保┰つ鄙比耍唬ǎ玻┎⒎枪室獾墓比耍唬ǎ常�

    杀人业经招认,而论罪就有不同意见,可以援引不同律例的案件;(4)起先因过失杀人而放逐国外的人,回来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 审判最后一种案件的法庭可以雅典的“里托法庭”为例,这样性质的案件虽然在大邦也是难得遇见的。 类似地,受理外侨案件的法庭也有两种:(1)处理客民和客民间的讼案,(2)处理客民和本邦公

    

 169

    政 治 学761

    民间的讼案。之后,第八种法庭裁判私人间细小的契约纠纷,争讼的币额仅为一至五特拉赫马,或稍大一些的钱债纠纷,这些讼案不须有许多陪审员来听断。对受理小额契约纠纷,以及杀人和外侨案件的末三种法庭,我们无需再另作申述;前五种受理有关政治性质案件的法庭则应特加重视,这些案件如果截断失当,常会引起社会内讧和政治骚乱。这里(一)

    我们可以构成下述这些方案。全体公民可以受任为陪审员,(1)审断所有上述各种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是出席陪审某些案件的陪审员凭选举,另一些则凭拈阄产生。 或者全体公民虽都可以受任为陪审员,但(2)不能审断所有案件,而仅限于某些案件,各种法庭的组织都由一部分经选举、另一部分经拈阄的陪审员合成。 这样就有四种方案倘若只许部分公民而不是全体公民被选拔为陪审员,也可构成同样数目的方案(二和二2)。

    这里从部分公民中选拔的陪审员(1)可以审断所有上述各类案件,其选拔手续则或为选举,或为拈阄,或兼取两者;或者(2)限于审断某些案件,他们就只能出席于某些法庭,其选拔的手续则一律采取选举和拈阄,由这两种方法分别选拔的陪审员合组成这些法庭。 如上所述,后四种方案各可以同前四种相对照。 此外(三)我们还可把上述两体系的方案混合起来,使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有些法庭的成员则由部分公民中选拔,又另些既从全体也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这样的法庭就由全体公民中和部分公民中选拔出来的两种陪审员合组而成——;至于陪审员的选拔手续,可应用选举,或拈阄,或两者兼用。

    

 170

    861政 治 学

    这里列叙了法庭由以构成的各种可能方案。 第一类,从全体公民里选拔陪审员审断所有一切案件的,属于平民性质。第二类,从部分公民里选拔法庭成员审断所有案件的,属于寡头性质。 第三类,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些法庭则从部分公民选拔其成员的,属于贵族和共和的性质。

    

 171

    政 治 学961

    卷  五

    章一  对于我们预拟的研究程序业已说明了四项,现在我们应当考虑余下的末一个论题,即各政体发生变革的一般原因,并说明变革的原因为数有几以及各种变革的性质。 我们也须考虑各个政体所以衰亡的特殊原因,而研究一个政体要是趋于崩溃而必须有另外一个政体代之而起时,将以何者变入到何者最为适当。 此外,对如此保持一般政体或某一政体的稳定的各种政策我们也应有所建议,并分别给各个城邦指出维护其所行政体的最好方法。作为论辩的基础,我们须事先假定在各种政体的创始时,人们都企求符合正义和比例平等的原则——虽如曾经说明的,世界上迄今都未能实践这种原则。 譬如平民政体的建国观念就认为,如果人们有一方面的平等就应该在各方面全都绝对平等;大家既同样而且平等地生为自由人,就要求一切都归于绝对平等。 类似地,寡头政体的建国观念则认为人要是在某一方面不平等,就应该在任何方面都不平等;那些在财富方面优裕的人们便认为自己在一切方面都是绝对优胜。由这些观念出发,平民们便以他们所有的平等地位为依据,进而要求平等地分享所有权利;寡头们便以他们所处的不平等

    

 172

    071政 治 学

    地位,进而要求在其它事物方面也必须逾越他人。 两者各自坚持其正义,但是所实际上坚持的都不是绝对的正义。于是,这两个派别,在同一城邦中,假若对于所赋予的政治权利不能符合他们的想望时,就各各起而煽动变革。 那些才德卓著而在当代的公民中确属优异的人起来倡议革新,那是比较合适的,但是这些人往往不是最初发难而是最后出场。 门望既一般被认为是祖辈才德和财富的嗣承,于是,他们凭特殊的门望为依据要求超越平等的权利,仿佛也能言之成理。 一般说来,这些就是邦国内讧的源泉。这些情况也可用来说明政体的变革为什么总是由两个不同的途径演进。(1)有时骚动就指向现行政体,图谋改变政权的性质——或者把平民政体转为寡头政体,或把寡头政体转为平民政体;又或把平民和寡头政体转为共和与贵族政体,或相反地把后者转为前者。(2)但是,有时,内讧的目的就不在于推翻现行政体。 发难的党派可以[采取比较温和的路线,](一)

    维持原来的政体,不问其为何种政体——例如,或为寡头,或为君主政体——让它继续存在,却把行政权力争取到自己这一党派的手中。(二)

    他们也可促使原政体采取新的措施,或变得严厉,或转为弛缓;比如原来是寡头政体的,可使它加重或减轻寡头主义的性质,原来是平民政体的,可使它加重或减轻平民主义的性质,对于其它型式的政体也类似地可以作不同程度的改变。(三)

    发难的党派也可以不反对整个政体而不满于其中某些部分,因而要求建立某一行政机构或推翻某一机构,比如在拉栖第蒙,据说吕桑德曾力图废弃君主制,而鲍桑尼阿斯王则力图废除监察院制度。 在爱庇

    

 173

    政 治 学171

    丹诺,政体曾经局部改变;由一个议事会代替了部族长老的会议。 但爱庇丹诺迄今[仍然不是民主政体]在公民大会举行会议推选某一行政机构的人员时,规定公民团体中只有官员们必须出席会议;又,那里迄今执政官只设一人也有寡头性质的特征。所有这些内讧,都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虽然在本来不相等的人们之间,倘若根据比例而作相应的不等待遇,实际上并不能说这是“不平等”——世袭的君主制之所以被视为不平等者只因为在与之相等的众人之间显出他据有王位为不平等。 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根苗生长起来的。 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数量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按照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举例说,3多于2者与2多于1者其数相等;但是4多于2者与2多于1者,比例相等,两者都是2∶1之比,即所超过者都为一倍。 现在的人们都承认应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是,[在实践的时候,]恰如我们在前面所说,各人的主张又相异了:有些人就因自己在某一方面与人平等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些人就凭自己在某一方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都优先。由于人们各取两种不同的途径,平民和寡头这两个类型的政体就于世间特别流行。 门望和才德在各邦都属少数,但是群众和财富却遍地都有。 没有一个城市可能找到一百个贵胄或富于才德的人,如果要找一百个富于财物的人则许多城

    

 174

    271政 治 学

    市中尽可足数。 不过一个按照寡头主义或平民主义,在任何方面要求一律地按绝对平等观念构成的政治体制,实际上不是良好的政体。 史实已证明:这些政体都不能长久。 因果相循,凡初因有错误的后果必恶;[两者起先都不该专执自己的观念,]正当的途径应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 但是,这里还得承认,两者相比,平民政体较少发生内讧,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全。就内讧而言,寡头政体中,两个部分都可能发难:寡头党派和平民党派间可因故相斗,寡头党派内部也可以自相倾轧。 平民政体只有平民派和寡头派之间的斗争,平民派内部不致吵闹,至少是没有值得记载的吵闹。 同寡头政体相比,平民政体还有一个优点,即它比较接近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是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是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各政体中最稳定的类型。

    章二  为了要研究引起内讧以致发动政变的种种情形,我们应当首先考察它们一般的原因。 这可分为三项;我们对于每一项应当分别作简略的叙述并一一加以讨论:(1)怎样的情绪起骚动;(2)发难的人们抱什么目的;(3)事变和政争常常由于什么机会而爆发。引起人们要求变革的情绪的主要原因和一般原因,已经在前面说过。 有些人看到与他们相等的他人占着便宜,心中就充满了不平的情绪,企图同样达到平等的境界。 另一些人的确有所优越,看到那些不能和自己相比拟的人们却所得相等,甚至反而更多,心中也就激起了不平情绪,企图达到优越的境界。 ——这些情绪也许都有道理,也许都不应该——

    

 175

    政 治 学371

    于是,较低的人们为了求得平等而成为革命家,同等的人们为了获得优越也成为革命家。引发骚动的情绪就是如此。 至于发难的人们,其目的无非在私利和荣誉,也可以相对地由于害怕受到损害和耻辱;有些人闹事的本意只在避免某种惩罚或耻辱,或由于自己或朋友遭受了这些不幸,他们竟然就鼓煽大众发动一次政变。滋生不满情绪的源泉和促使离异分子起而角逐上述的目的、由此引起内讧的机会,[就常理而言,]可列举七端,如果从另一方面看来[并就偶然的事例而言],其数量还会更多。各种变乱的两种动机和上述的两个目的[即私利和荣誉]相同,但是作为动机和作为目的,意义有别。 作为目的,有如已说过的,人们因争取名利,遂攘臂举事;作为动机则是名利的分配或多或少——虽其为多为少或合于正义或不合于正义,人们却就此认为不得其平,遂起而争执。 除名利两者之外,其它的动机为纵肆、恐怖、某些形式的特权或僭越、对当权者的鄙薄,或一邦之中某些部分不平衡的扩张。 由偶然事故而引起内讧或变革的另一类动机�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