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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宗支的成立,因明还规定,辩论各方使用的概念,亦即宗依必须一致,叫作“共许极成”。有法“色”是不是共许的呢?“色”的一般意义指眼识的对象,为佛教各派所公认,是共许的。但“色”还有其它一些意思,大小乘的理解不相同,是不共许的。综合起来,“色”便是不共许的。
大小乘对色的理解有何不同呢?这主要体现在他们对佛之染净的不同理解上。小乘二十部中,除了一说、说出世、鸡胤、说假四部外,其余均承认“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和“佛有漏色”。“最后身菩萨染污色”是说,释迦牟尼虽然出家后成佛,但在出家前他追求肉欲,娶妻生子,肉身已染污过。“佛有漏色”是说,佛虽然已达无漏的境界,但他的身体仍然是有漏善业所得的有漏善果,佛身仍是“有漏色”。大乘坚决反对这种观点,认为佛已出离欲望和烦恼,不再是“染污”和“有漏”。同时,大乘主张佛有“无漏妙色”和“他方佛色”。小乘对此不予承认,认为一切事物皆是有漏,没有什么“无漏妙色”;佛只有一个,“他方佛”是无稽之谈。
面对这种分歧,如果对“色”不加简别,笼统使用,在因明上就有“自教相违过”和“所别不极成过”。“自教相违”是说立论有违于自己的教义,此处指“色”中包含了唯识学不承认的“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和“佛有漏色”。“所别”即有法的别称。“所别不极成”在此有两种表现:“自所别一分不极成”和“他所别一分不极成”。前者说立论者对有法的一部分不承认,此处指唯识学不同意“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和“佛有漏色”的存在;后者说论敌对有法的一部分不承认,此处指小乘反对“无漏妙色”和“他方佛色”。
为避免以上过失,玄奘在“色”前加上“极成”二字作简别,除去大小乘不共许的部分,确保“色”在相同的内含和外延上使用。具体说,“极成色”也就是佛教各派共许的十八界中的色。《因明入正理论疏》中说:“极成之言,简诸小乘后身菩萨染污诸色,一切佛身有漏诸色。若立为唯识,便有一分自所别不成,亦有一分违宗之失。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他不许有,立为唯识,有他一分所别不成。其此二因,皆有随一一分所依不成。说极成言,为简于此,立二所余共许诸色为唯识故。”'22' 要之,玄奘用“真故”、“极成”两层简别,使宗支成为立论严密的共比量。整个宗支的含义是:依据胜义,为佛教各派所共同承认的眼识的对象“色”,是不离于眼识的。
2因: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依据因明习惯,因支省略了主词。补足应是:“色,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
什么是“初三摄”?唯识学将六根、六境、六识一一对应,依序排成6种组合,称之为“初三”(眼根、色、眼识)、“二三”(耳根、声、耳识)、“三三”(鼻根、香、鼻识)……直至“六三”(意根、法、意识)。每一种组合都是根、境、识三者的统一,构成一种感觉认识活动。《阿含经》常说,三者如同芦束,相互依赖而立,缺一不可。“初三”即其第一项组合。“初三摄”即“色”是包含、统摄在眼根、色、眼识三者构成的认识活动统一体中的。在因明上,这叫“以总立别”,“初三界”是总,“色”是别,“总 ”属于一类,其间各部分一定有必然联系,“别”在总中,有相同的属性,故可以用类推法证明。
“眼所不摄”是什么意思呢?这个“眼”,实际指“眼根”。结合上面的“初三摄”,意思是:色为眼根、色、眼识构成的“初三”所统摄,但不为眼根统摄。或言之,在统摄“色”的“初三”中,眼根被排除,不包括眼根。
依据佛教传统认识论,眼识的发生及活动是在“初三”中进行的,“色”为“初三摄”是佛教各派共许的,是共比量。玄奘在其后,加上“眼所不摄”,这便不是为各派所共许的,也是传统佛教认识论所不能包括的。传统的认识论认为,认识活动是根、境、识三者的和合。比如在眼识活动中,有认识能力的眼根缘取外在的色境,产生眼识。然而,在“初三摄,眼(根)所不摄”中,眼根的认识能力被排除了,认识活动只是在认识对象“色”和眼识中进行,色与眼识相互依赖,便构成认识。这当然是小乘佛教所不能承认的,是唯识学的特殊规定。按照因明规则,因支必须是立敌双方共许的。若有一方不许,便犯“随一不成过”。为了保持因法的极成,必须加以简别,所以玄奘加上了“自许”。在此,“自许”并不是简别整个因,而只是简别因中的“眼所不摄”。
对于“自许”的意义,《因明入正理论疏》还指出这是为了避免“有法差别相违过”。所谓“有法差别相违过”,就是因法与宗支有法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即相违,因支就不成立。在有法中,“极成色”只是排除了大小乘不共许的有关佛的性质的“色”,肯定它是十八界中的色,亦即“初三摄”,但没有“眼根所不摄”的内容。显然,因与有法在此有不一致之处,必须加以简别,所以玄奘加上“自许”二字,因支与有法就统一起来了。另外,这种在共因上加“自许”简别语的用法,并不影响整个比量的性质,它只是对共因中个别不一致的调整,整个比量仍是共比量。
“自许”简别的确立,对于整个真唯识量的成立意义很大。它是对有法“色”的进一步规定,表明真唯识量所指明的“色”,不是“初三”中的色,而是排除了“初三”中的眼根之后的色,也就是只与眼识发生关系的色,这个“色”当然不离眼识。
从因明规则上看,“初三摄”与“眼所不摄”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如果仅以“初三摄”或“眼所不摄”为因,就会犯“共不定”过。所谓“共不定”就是因的外延大于宗法,因中的部分内容不为宗所共有,为宗的异品。比如只以“初三摄”为因,那么我们既可以说“色不离眼识”,也可以说“色非定不离眼识”。因为眼根也是“初三摄”,而眼根是“非定不离眼识”的,所以色也“非定不离眼识”。眼根为什么“非定不离眼识”呢?因为在唯识学看来,眼根和眼识的关系是非离非即。眼根不对色发生认识作用,但它是眼识生起的载体,与眼识同时起作用,有“非离”的一面,从这个角度,可以说“眼根不离眼识”;眼识与眼根其体各别,前者属于心法,后者属于色法,两者又“非即”,从这个意义上说,“眼根非定不离眼识”。
如果只说“眼所不摄”,不说“初三摄”,那么因更宽,也犯共不定过。“眼所不摄”的东西很多,声、香、味、触、法等无一为眼所摄,假如“眼所不摄”能证明“色不离眼识”,那么也能证明“色离眼识”,因为声、香等肯定是离眼识的。
3喻:犹如眼识。
此喻支是同喻,省略了喻体,只有喻依,意思是:比如眼识,它是初三摄眼所不摄的,不离眼识;色也是初三摄眼所不摄,所以也不离眼识。
“眼识不离眼识”是什么意思?玄奘没有说明。《宗镜录》以三分说作了解释:宗法中的眼识是自证分,同喻中的眼识是见分,宗上有法的色是相分。喻支以见分不离自证分,喻相分也必不离自证分。这是纯粹的唯识学意义的解释。
综上,真唯识量的大意是:依据唯识胜义,为各派共许的十八界中的色,是不离眼识的;我们所说的“色”含摄在“初三”中,但不为眼根所摄;眼识是含摄在“初三”中不为眼根所摄者,它不离眼识,所以色也不离眼识。
对于玄奘的真唯识量,现代学者的评价仁智互见,多有格龃龉处。一类是沿习唯识宗的传统说法,认为玄奘“考虑周到,避免了逻辑上的各种错误,所以经十八天没有人能驳倒它,创造了运用因明攀登高峰的一个光辉记录。”'23' 这类评价在教内学者中尤其普遍。另一类则多是教外学者,他们提出了种种不同于传统的看法,有人认为玄奘的比量形式没有问题,但思想内容是错误的,也有人提出玄奘的“真唯识量”从前提到结论都极其荒谬。
对于以上诸论,我比较倾向传统的结论。
首先,从“真唯识量”的内容看,玄奘使用的是共比量,有普遍意义。他没有在此证明阿赖耶识和末那识存在的意图。“极成色”,“初三”等概念的使用,表明此处“识”的范围是在六识之中,没有涉及到不共许的第七第八识。
其次,从因明论证看,所有认为“真唯识量”不成立的理由,集中在宗支为各派共许的“本质色”到因支变成了不共许的“相分色”。实际上,玄奘在此既没有使用“本质色”,也没有提出“相分色”。用这些唯识学的一般概念分析“真唯识量”,未尝不是一种带有先见的后观。如果能客观地用心体会,可能会有不同的结论。如前所云,“真唯识量”所说的“色”,自宗到因,含义是递进的。在宗支,“色”被规定于十八界,是根境识和合中的“色”;至因支,“初三”除掉了眼根,“色”进一步简别为仅与眼识和合。什么样的“色”才仅与眼识发生关系呢?那只有眼识中的“色”。我以为,“真唯识量”所说的“色”就是“眼识中的色”。这个“色”不就是“相分色”吗?不尽然。因为“相分色”是“眼识变现的色”,“眼识中的色”却不一定为眼识所变现。依据一般认识理论,任何认识对象都必须转化为意识中的表象才能被认识,或言之,无论你如何肯定客观世界的存在,这世界也只有进入你的认识领域,才能为你所认识。认识的界限就在认识本身。人不可能通过认识手段超越认识,亲缘自在之物。“真唯识量”所说的“色”,亦即“眼识中的色”,就是以意识表象形式存在的认识对象。在一般唯识学看来,这个对象是识所变现的,是“相分色”,这是为非唯识学家所不承认的。但玄奘在此并没有说这种“变现”。“初三摄眼根所不摄”只是讲色与眼识和合不离,没有说色由眼识变现出来。奥秘就在这里。玄奘回避了“眼识中的色”从何而来的问题,也就回避了与论敌在“相分色”上的对立。而“我们所认识的,只是我们意识中的对象”这一点,既能满足护法以后“境不离识”的唯识主旨,又难为论敌所破。 玄奘“真唯识量”的目的,是论证“境不离识”,但他成功地将命题转化为“我们所认识的,只能是意识中的对象”。在认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