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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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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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是为城邦提供资财的富有阶层。第八部分是担任官职的行政人员,而没有官职也就不会有城邦。所以必须有能够胜任统治的人,连续地或轮流地为城邦服务。其余的部分就是我们方才提及的审议和裁决各类讼案的两种人。如果各个城邦都需要这些人,而且非常需要他们的廉洁和公正,那么他们就必须具备政治家的某种德性。常常可以看到,同一些人担负了数种不同的职能,例如同一些人既是战士又是农民又是技师,又如,议事者同时又是裁决者。所有人的德性各有所长,而人人都认为自己有能力干好大多数的官职;但是同一些人不可能既是富人又是穷人。因此,似乎富人和穷人最像是城邦的部分。此外,由于在多数情况下总是前者占少数而后者占多数,它们就显得像是城邦的正相反对的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谁占上风,就可以决定政体的格局。所以人们认为只有两种政体,即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
  前面已经阐述了,政体有多种类型,并指明了每种政体赖以产生的原因。这里让我们来说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各种各样的形式。这从已有的论述中就不难看清。因为平民和著名人物就是多种多样的,平民中的一种形式是农民,另一种是各种技师,再一种是从事买和卖的商贩,还有一种是从事航海的人们,他们或者与战争有关,或者为了赚钱谋生,如专营摆渡或捕鱼。在很多地方,上述这几种人的数量十分可观,例如塔林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舰船上的水手,埃吉那和凯俄斯岛上的商人,以及武涅多斯岛的摆渡人。在这几种人之外还要加上手工劳动者和家无积薪、终日奔波劳作不得休闲的人们,以及并非双亲都是自由人的人们,或者是诸如此类的其他什么种类的人。而且,著名人物在财富、出身或门第、德性、教育方面和在与以上各项有关的事物方面也同样有着多种差别。
  首先的一种平民政体是所谓的最符合平等原则的政体。这种平民政体的法律声称,平等就是穷人和富人谁也不占上风,任何一方都不求主宰另一方,而是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如果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自由和平等是平民政体最根本的原则,那么,让一切人以同等的身份最大限度地共同参与某一政体,就会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平等了。既然平民总是占多数,故多数的意见起决定作用的政体就必然是平民政体。这是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另一种平民政体中的各种官职都有一定的财产要求,不过这种要求并不高,凡是具有一定财产的人均可以参与行政管理,被剥夺了财产的人就没有资格参与行政管理。又一种平民政体中,所有其公民身份不成问题的人都有权参与行政管理,法律在该政体中具有统治的权威。还有一种平民政体,任何人只要是公民就可以参与行政管理,而法律必然具有统治的权威。再有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在其他方面与前面几种形式一样,但是群众代替了法律在行使权力。其背景是群众的决议而不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造成这种结果的正是那些蛊惑人心的平民领袖们。因为在依法统治的平民政体中没有平民领袖的位置,主持公务的是那些最优秀的公民;然而一旦法律失去其权威,平民领袖就应运而生了。平民大众合成了一个单一的人格,变成了高高在上的君王;民众并不是作为个人执政掌权,而是作为众人的整体。荷马说过:"由一个人来统治众人是不好的。"不过他在这里指的是这种由多数人合而为一的统治还是那些单独一人的统治尚不得而知。而这种性质的平民,由于挣脱了法律的束缚,就俨然以君主自居,寻求君主式的统治权力,就滋生了极权专制。奸俊之人在这种政体中得势,这种性质的平民制好比是从君主政体中演变出来的僭主制或暴君制一样。两者的格调是相同的,它们都对杰出之士横加迫害,平民的决议就好比是僭主的救令,而平民领袖与僧主的侯臣相比,简直就是一丘之貉。僭主制下的候臣和平民制下的平民领袖都可以一手遮天,分别从僭主和这种性质的平民手中窃取大权。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都交付平民百姓表决,这是造成群众的决议取代法律的权威的原因。他们的地位日渐显著,因为权力在全体平民手里,而他们可以左右平民百姓的意见,群众也甘愿听任这些人摆布。此外,那些对行政官员们心存怨恨的人也声称"应该由人民来做决断",群众当然是喜不自胜地接受了这种邀求,于是乎官员们一个个威信扫地。看来人们的指责是不无道理的,即这种性质的平民政体根本就不成其为一个政体,因为在法律失去其权威的地方,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需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这也是一个政体的职能。因而假如平民政体也算是一种形式的政体,而平民群众的决议在这种体制中决定着一切,那么显然只能说这种政体不是平民政体的主要形式。因为群众的决议不可能针对普遍的事理。
  关于平民政体的属类或形式,就作以上这些规定。

四05
  寡头政体也有多种形式。其中的一种是,各种官职都有极高的财产要求,以至为数众多的穷人没有资格担任官职,不过只要拥有了规定的财产额就可以参与这种政体。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中,各种官职仍有极高的财产要求,官职的空缺只能由从合格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来填补。就从全体合格公民中遴选官员这一点而论,这种寡头政体与贵族政体有点接近,而倘若官员只从某些特定的人选中产生,就更能体现寡头政体的特征。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中出现了父传子的世袭制度。第四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同上面刚刚提到的一种一样实行世袭,而且统治者已经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各种寡头政体中的这种寡头政体,就好比是各种君主政体中的偕主制或暴君制一样,或者像是各种平民政体中最末的一种。人们把这种寡头政体称为"权阀政体"。
  以上论述了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各种形式。不过应当注意到,有许多地方的政体尽管没有建立在平民制的法律之上,但是这些地方的习性和倾向致使其采纳了平民政体的治理方式;反过来,其他不少地方的政体尽管以法律而论属于平民政体,但那里的习性和倾向更加愿意采纳寡头政体的治理方式。一场政权更迭之后这种情况就更加常见,因为革命者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把什么都改变掉;起初,他们只要稍稍占其他人一点便宜就心满意足了,所以一方面夺取了政权的革命者们飞扬跋扈,一方面旧时的法律还继续起着作用。

四06
  从以上所说已经可以清楚知道,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就有这么多种形式。因为要么是上述的所有各部分平民全都参与政体之中,要么是一部分参与而另一部分未能参与。当农民和中产阶层执掌着政权时,他们的政府会遵从法治。因为辛苦谋生的人们不可能有足够的闲暇,所以他们情愿树立法律的权威,只在必要时才召开公民大会。其他各种人只要拥有法律规定的一份财产就可以参加到政体中来,因此所有拥有了法定财产份额的人都在该政体中享有一定地位。一般说来,不让所有人都参与行政统治是寡头政体的做法,而人们如果没有财产的保证就不可能获得参政的闲暇。以上是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其形成的原因也就是上述这些。另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有着次一级的选择标准,即所有在出身方面无可挑剔的人都可以参与行政管理,当然为了参政他们尚需拥有足够的闲暇时间。在这种平民政体中,法律具有统治的权威,因为城邦没有什么公共收人可用以供养各种行政人员。第三种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凡是自由人都有参政的资格,但由于上面提及的原因,实际上并非所有人都参与了行政统治,因而在这种政体中必然还是法律居统治地位。第四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在诸城邦中出现得最晚。由于各个城邦的版图均大大超出了其原先的规模,兼之城邦的公共收入也大有起色,由于群众的势力日渐增长,所有公民都参与了政权,由于发放津贴,甚至包括穷人在内的公民们就得以拥有了充足的闲暇时间,共同参与了城邦的治理。而且,这种情况下的群众实际上尤其悠闲,因为他们无须因操心私产而在公共事务中受到拖累,然而富人就难免受到阻挠,以致常常无法出席公民大会和参加法庭审理。因此穷人大众就逐渐控制了政体,法律也就失去了它的权威。
  平民政体就有以上这么多形式,其必然的原因也就有这么多种。至于寡头政体,一种是大多数公民都拥有财产,但财产的数额还不算过大,这是第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它允许拥有规定的财产的人享有参政的权利,由于参与行政治理的人为数众多,因而在这种政体中必定是实行法治而不是实行人治。就人数而言,这种政体与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大不相同,而且公民们拥有的财产尚不足以使他们安享闲暇,同时也没有少到可由城邦供养的程度,所以人们必然会尊奉法律的权威,而不会企图由自己取而代之。若是城邦中拥有财产的人数减少了,而他们拥有的财产数额却反而更大,就会形成第二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因为他们的势力越是强大,他们就要求有越多的权力,为此他们亲自主持挑选进入政权机构的其他人;由于他们还没有强大到可以抛开法律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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