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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07
在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还存在着两种政体,其中的一种是人尽皆知的,并被列为四种基本的政体中的一种…我所说的四种基本政体,指的是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以及列第四位的所谓的贵族政体。但是还可以举出第五种政体,它的名称为一切政体所共有(因为人们称之为共和政体)。由于这种政体并不常见,所以那些给政体归类的人没有注意到它,仅仅列举了四种政体;柏拉图就是这样。贵族政体这一称谓,很适合于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提到过的那种政体…只有由单纯意义上最优秀的人构成的符合德性的政体才配称为贵族政体,而仅仅由相对于某种前提可称善良的人组成的政体就不能包括在内了;因为只有在单纯意义上最优良的政体中,善良之人与善良的公民才是同一的,而在其他的政体中,所谓善良的公民只是相对于其各自的政体而言。不过的确存在着某些政体,它们既不同于寡头政体,也不同于所谓的共和政体,人们称之为贵族政体,这种政体中的各种官员的选举不仅要看财富,而且要看个人的优秀品质。这种政体与上述两种政体都不相同,所以获得了贵族政体的称谓。有些城邦并没有把德性作为全体公民共同关心的目标,然而即使在这些地方也可以找到一些声名良好的贤良之人。一个政体只要考虑到财富、德性和平民这三项因素,就像在迎太基一样,便可以叫做贵族政体;而一个只考虑到其中两项的政体,如只考虑到德性和平民的斯巴达政体,也可以算做贵族政体,这种政体是平民主义和德性原则相混合的产物。以上是在第一种也是最优秀的一种贵族政体之外的另两种贵族政体,还有第三种形式的贵族政体,它倾向于寡头政体更甚于倾向所谓的共和政体。
四08
让我们来讨论其余的两类政体,即通常所说的共和政体和僧主制或暴君制。我们这样排列,并不是因为方才提及的几种贵族政体都是这种共和政体的蜕变,而真实的情况是,上述所有的政体都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因而比不上正确的政体,于是它们都被列入蜕变了的政体之中,就像我们在一开始所说的一样,其他各种政体都是这些正确政体的蜕变。最后我们将讨论僭主制或暴君制,将它放在最后面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们这部论著研究的是政体问题发,而僧主制或暴君制正好是所有政体之中最糟的一种政体。
说明了我们为何采取这样的顺序之后,让我们由此开始讨论共和政体。鉴于以上已经明确论述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故共和政体的性能也就比较清楚了。因为共和政体简单说来是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一种混合。通常人们把倾向于平民政体的这种混合政体称为共和政体,把倾向于寡头政体的混合政体称为贵族政体,因为教育和高贵的出身更经常地伴随着那些更加富有的人。并且,富人们差不多已经拥有了诱使人们为之而犯罪的诸般事物,由此博得了高尚、善良和通情达理的美誉。人们说,贵族政体意在给予那些最优秀的公民以超出他人的显要地位,而寡头政体也未尝不是由高尚而善良之人组成的。如果说一个不是由最优秀之人而是由穷困潦倒之人来执掌的城邦不可能建立起优良的法制,同样就应承认由最优秀之人当政的城邦不可能不实施优良的法制。不过即使制定了优良的法律,却得不到人们心甘情愿的遵守,也不能说是建立了优良的法制。因此优良法制的一层含义是公民格守业已颁订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定得优良得体的法律,因为人们也可能情愿遵从坏的法律。悟守法律可以分成两种情况:或者是格守在人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优良的法律,或者是洛守在单纯的意义上最优良的法律。
看来贵族政体在各种名位的分配方面最能体现德性原则,因为贵族政体的准则即是德性,而寡头政体的准则是财富,平民政体的准则是自由。而在全部三种政体中,多数人的意见都能起作用。无论是在寡头政体、贵族政体还是在平民政体中,为参与政体之中多数人的意见所认可的东西都具有决定性的权威。在大多数城邦中,都存在着被人们称为共和政体的这种政体形式,这种政体仅仅混合了富人和穷人、财富和自由;而富人们在众人中往往如鹤立鸡群,取代了高尚而善良之人的位置。人们在一个政体中要求平等,大抵有三项理由,即自由、财富与德性,而第四项理由即高贵的出身只不过是上述中的两项的伴随结果,因为高贵的出身系于先辈的财富与德性;显然,混合了其中两项要素…富人与穷人…的政体应该说是共和政体,混合了全部三项要素的政体便可称贵族政体了,它比除了真正的和最原始的政体外的任何其他政体都更配得上这一称谓。
我们已经阐述了在君主政体、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的几种政体类型,指明了它们的性质,以及贵族政体同其他政体的差别和共和政体同贵族政体的差别,后两类政体之间显然没有太大的差别。
四09
所谓的共和政体是以什么方式在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产生出来的,它是如何组建而成的,这是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只要明确界定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马上就可以知道什么是共和政体;首先需要掌握这两种政体的各种细节,然后从二者中各自抽取一些性质或特征合在一起,就像把两半信符合在一起一样,就可以得到一个共和政体。这样组合或混合须遵循三个准则;第一个准则是同时采用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的立法,比如在陪审法庭方面。在寡头政体中,富人们如果不出席陪审法庭就会被处罚款,而穷人即使出席也得不到津贴;可是在平民政体中,出席的穷人可以得到津贴,不出席的富人也不会被罚款。上述两种做法的共同点或中间点就属于共和政治的范围,它结合了二者的特征。以上是第一种组合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寻求两种体制的折中方案,比如平民政体对公民大会的成员没有或只有很低的财产要求,而寡头政体则有极高的财产要求,二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但可以对二者进行折中。第三个准则是从两者中各抽取一些性质或特征,既从寡头政体的法律中也从平民政体的法律中抽取一些成分。例如,抽签分派官职可以说是平民政体的做法,而选举各种官员则具有寡头政体的性质;而且平民政体没有财产资格要求,寡头政体则有财产资格要求。贵族政体或共和政体则各自采用了以上的一个方面,从寡头政体中选取了其选举产生官员的做法,从平民政体中选取了不计财产资格的做法。
以上是结合或混合的几种方式。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业已混合得天衣无缝的标准是,这同一种政体既可以被称为平民政体又可以被称为寡头政体。显而易见,可以如此通称的原因就在于完美的结合或混合。折中之中就已经有了混合,因为两个极端都在同一折中中表现出来。在斯巴达的政体中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很多人把它说成是一种平民政体,因为斯巴达的体制中带有许多平民制的色彩。比如,首先以儿童的抚养为例,穷人的孩子与富人的孩子受到同样的抚养,穷家子弟照样能接受这种方式的教育。在随后的岁月里,孩子们渐次长大成人,而教育的方式依然没有改变,富人的孩子与穷人的孩子在这方面没有什么区别;同样,在共餐制中,他们吃的是同样的东西,富家子弟的衣着也是任何一位穷人子弟都能买得起的。此外,两名最高行政长官是平民选出来的,而平民也参与或享有统治权(他们选举别人为长老,但自己在监察院中享有一席之地)。然而由于斯巴达政体也带有许多寡头制的特征,又有人称其为寡头政体。例如,所有的宫职都依靠选举而无一依靠抽签,而且杀人和放逐的权力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还有其他许多类似特征。在一个混合得很好的共和政体中,似乎应该同时具有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特征,或者干脆都不具有;共和政体的维持无须借助外力,完全凭靠自身,就凭自身力量而言,也不能唯大多数人的意愿是从…因为多数人的意愿也可能支持一个邪恶的政体,而应当是总的说来城邦的诸分子或成员中无一具有组建另一个政体的意愿。这里已经阐明了,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来组建共和政体与有贵族政体之称的那些政体。
四10.
还需要讨论其余的一个类型,即僭主制或暴君制。关于这种体制没有什么好多说的,只不过既然我们把它作为各种政体的一个部分,就不得不在这部论著中有所涉及,把它作为我们讨论的一部分。在最初的讨论中,我们对君主制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那里我们考察了最称得上君主制的一种体制,考察了君主制对各城邦有利还是不利,以及应该建立哪种君主制和在什么情况下建立君主制,还有如何去建立一种君主制。讲到君主制时,我们也就涉及了两种形式的僭主制或暴君制,这是由于它们二者都根据法律来统治,从而很有可能转化为君主制。某些野蛮部族会推举一些独断专行的君主,古代的希腊也有过这种形式的君主,即所谓的民选邦主。这些君主彼此之间有一些差别,就其依据法律并受到臣民拥戴而言他们属于君王,就其听凭私意独裁专制而言又属于僭主或暴君一类。还有第三种形式的督主制,它显得最像是僭主制,并与全权君主制相对应。这种僧主制或暴君制的形成,在于某一个人在不受任何审查的情况下,独自统治了所有与其同等或比他更优秀的人,而且仅仅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毫不顾及被统治者的利益;这种独裁统治因而得不到人们的拥护,因为任何一位自由人都不可能心甘情愿地忍受这种暴虐统治。
僭主制或暴君制就有上述几种形式,而且只有这几种形式,其理由以上已经说过了。
四11
现在让我们来考虑,对于大多数的城邦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以及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生活。当然我们既不能着眼于超出芸芸众生的德性,也不能着眼于以优越的自然察赋为先决条件的教育,或者着眼于令人称心如愿的完美政体,我们考虑的范围仅限于大多数人都有可能享受到的生活和大多数城邦都有可能实现的政体。方才我们提到的所谓贵族政体,一方面非大多数城邦所能企及,一方面极其接近所谓的共和政体(因此把它们放在一起讨论)。实际上从同一些基本根据出发,可以推及我们讨论的所有问题。假如在《伦理学》中我们没有说错,即幸福的生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