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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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哲学问题- 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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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常常说,我们无法知道有没有我们所不知道的事物存在,仿佛这句话是一个自
明的真理一样。这可以引申为任何事物只要能够以某种方式与我们的经验相关联,就最
少是可以被我们认知的;由此可见,倘使物质根本是某种我们所无法认知的东西,那么
它就是一种我们不能够知道它是否存在的东西了,它对于我们也便无关紧要。大体上说,
由于某些不能明确的原因,这也就蕴涵着:一切对我们无关紧要的东西便不可能是实在
的;因此,物质如果不是由于心灵或心理的观念所组成的,它便是不可能的,而且只能
是一场蜃楼幻景罢了。
    在目前的阶段,我们还不可能充分深入研究这种论证,因为它所提出的论点需要相
当程度的初步讨论;但是目前我们可以先看看反对这种论据的理由都有哪一些。让我们
先从终点谈起:并没有理由说,一切对于我们没有实际的重要性的东西,就不应当是实
在的。当然,如果把理论的重要性也包括在内的话,那么每种实在的东西对于我们便都
有某种重要性了,因为人们既然希望认知有关宇宙的真理,我们便会对于宇宙中所包含
的一切事物都感到某种兴趣。但是若把这种兴趣也包括在内,那么,物质对于我们无关
重要这个问题便不是症结所在;只要物质存在着,即使我们不能知道它的存在也没有关
系。显然我们可以怀疑物质能不能存在,并且也可以怀疑它是不是存在;因此,物质是
和我们的求知欲相联系着的,它的重要性就在于,不是满足我们的这种欲望,就是阻碍
我们的这种欲望。
    再者,说我们不能知道我们所不曾知道的东西是否存在,这非但不是一条真理,事
实上反而是虚假的。“知道”(know)一词在这里的用法有两种不同的意义。(1)第一
种用法是,它可以应用于与错误相对立的知识上,就这种意义而言,凡是我们所认知的,
就是真确的,这种意义我也可以应用在我们的信仰上和论断上,也就是可以应用在所谓
判断上。就这个词的这种意义而言,我们说,我们知道某种事物是如何如何。这样的知
识可以说是真理的知识。(2)上面所提到的“知道”一词的第二种用法是:这一词可以
应用在我们对于事物的知识上,这我们可称之为认识。我们之认知感觉材料就是在这种
意义上说的。(两者的区别大致就是法文中savoir(理解)和connaitre(认识)之间的
区别,或者德文中wissen(理解)和kennen(认识)间的区别。)
    因此,这种看来貌似是真理的说法若重加叙述的话,就变成了下列的样子:“我们
永远不能真确地判断我们所不认识的东西是否存在”。这决不是一条真理,恰恰相反,
它是一种露骨的虚妄。我并没有认识俄罗斯皇帝的荣幸,但是我却可以真确地判断他是
存在的。自然,也可以说,我这样判断是因为别人认识他。然而这是毫不相干的反驳,
因为哪怕这个原则是真确的,我也不能知道谁认识他。再则,也毫无理由说:对于人人
所不知道的事物,我也就不应该知道它的存在。这一点是很重要的,需要加以阐明。
    如果我认识一种事物是存在的,那么我的认知就给我有关它存在的知识。但若反过
来说,只要我能够知道某种事物存在,我或者谁便必然会认知这种事物,这种说法就不
是正确的了。倘使我对于一件事物不认知,而能有正确的判断;那么首先这件事物一定
是凭借描述而使我得以认知的,其次根据某种普遍的原则,便可以从我所认知的某一事
物的存在中,推出来符合于这种描述的事物的存在。为了充分了解这一点,最好是先解
决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的区别,然后再来考虑哪种普遍原则的知识(如果有的话)
和我们自己经验中的存在的知识具有同等确切的可靠性。这些问题将在下面几章里加以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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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问题 
第五章 认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



    在前一章 里,我们已经看到有两种知识:即,关于事物的知识和关于真理的知识。
在本章中,我们将完全研究有关事物的知识。我们也必须把它区别为两类。若是认为人
类在认识事物的同时,实际上可以绝不认知有关它们的某些真理,那就未免太轻率了;
尽管如此,当有关事物的知识属于我们所称为亲自认知的知识那一类时,它在本质上便
比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都要简单,而且在逻辑上也与有关真理的知识无关。凭描述得来
的关于事物的知识却恰恰相反,从本章叙述中我们便会发现,它永远免不了要以某些有
关真理的知识作为自己的出处和根据。但是,“亲自认知”是什么意思,“描述”又是
什么意思呢,这是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的。
    我们说,我们对于我们所直接察觉的任何事物都是有所认识的,而不需要任何推论
过程或者是任何有关真理的知识作为中媒介。因此,我站在桌子面前,就认识构成桌子
现象的那些感觉材料,——桌子的颜色、形状、硬度、平滑性等等;这些都是我看见桌
子和摸到桌子时所直接意识到的东西。关于我现在所看见的颜色的特殊深浅程度,可能
有很多要谈的,——我可以说它是棕色的,也可以说它是很深的,诸如此类。但是像这
类的陈述虽然可以使我认知有关颜色的真理,但却不能使我对于颜色本身知道得比过去
更多:仅就与有关颜色的真理的知识相对立的有关颜色本身的知识而论,当我看见颜色
的时候,我完完全全地认知它,甚至于在理论上也再不可能有什么关于颜色本身的知识
了。因此,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是我所认识的事物,而且这些事物是按照它们的本
来样子为我所直接认知的。
    但是,对于作为物体的桌子,我所具有的知识便恰恰相反了,那并不是直接的知识。
就它的实际而言,它是由对于那些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的认识而来的。我们已经看
到,我们可能、而且可以毫不荒谬地怀疑桌子的存在,但是要怀疑感觉材料则是不可能
的。我对于桌子所具有的知识是属于我们应该称之为“描述的知识”那一类的。桌子就
是“造成如此这般感觉材料的物体”。这是在用感觉材料来描述桌子的。为了要认知有
关桌子的任何东西,我们便必须认知那些把桌子和我们所已认识的东西相联系起来的真
理:我们必须知道“如此这般的感觉材料都是由一个物体造成的”。我们没有一种直接
察觉到桌子的心灵状态;我们对于桌子所具有的全部知识实际上就是有关真理的知识,
而成其为桌子的那个确实的东西严格说来却是我们毫无所知的。我们知道有一种描述,
又知道这种描述只可以适用于一个客体,尽管这个客体本身是不能为我们所直接认知的。
在这种情形中,我们说我们对于这个客体的知识便是描述的知识。
    我们的一切知识,不管有关事物的知识或是有关真理的知识,都以认识作为它的基
础。因此,考虑都有哪些事物是我们所已经认识的,就非常之重要了。
    我们已经看到,感觉材料是属于我们所认识的事物之列的;事实上,感觉材料提供
了有关认识的知识的最显明而最触目的例子。但是如果它们是唯一的例子,那么我们的
知识所受的限制便要比实际上更大得多。我们便只会知道现在呈现于我们感官之前的东
西:过去的我们便将一无所知,——甚至于会木知道有所谓的过去,——我们也不能有
关于感觉材料的任何真理,因为一切真理的知识(以后我们就要指明)都要求能认识那
些根本与感觉材料性质不同的东西,这些东西有时被人称为“抽象观念”,但是我们将
称之为“共相”。因此,想要使我们的知识获得任何相当恰当的分析,我们就必须在感
觉材料以外,还考虑认识别的事物。
    超出感觉材料范围之外首先需要加以考虑的,就是通过记忆的认识。很显然,我们
常常记得我们所曾看见过的或听见过的或以别种方式曾达到我们感官的一切事物,而且
在这种情况中,我们仍旧会直接察觉到我们所记忆的一切,尽管它表现出来是过去的而
不是现在的。这种从记忆而来的直接知识,就是我们关于过去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没有
它,就不可能有凭推论得来的关于过去的知识了,因为我们永远不会知道有任何过去的
事物是能够加以推论的。
    感觉材料范围之外还需要加以研究的,就是内省的认识。我们不但察觉到某些事物,
而且我们也总是察觉到我们是察觉到了它们的。当我看见太阳的时候,我也总在察觉到
我看见了太阳。因此,“我看见太阳”就是我所认识的一个客体。当我想吃东西的时候,
我可以察觉到我想吃东西的欲望;因此,“我想吃东西”就是我所认识的一个客体。同
样,我们也可以察觉到我们感觉着喜悦或痛苦,以及一般在我们心灵里所发生的事件。
这类认识可以称为自觉,它是我们关于内心事物所具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显然可见,只
有在我们自己心灵里所发生的事件,才能够被我们这样直接地加以认识。在别人心灵里
所发生的则只是通过我们对于他们身体的知觉才能被我们认识,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与
他们的身体相联系着的我们自己的感觉材料才能够被我们认识。如果不是我们认识自己
心灵的内容,我们是不能想象别人的心灵的;因此我们也便永远不会达到他们具有心灵
这一知识。似乎可以很自然地这样假定:自觉是人之异于禽兽者之一端;我们可以假定,
动物虽然认识感觉材料,但是从来也不会察觉到这种认识,因此它们便永远也不知道自
己的存在。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它们怀疑自己的存在,而是说它们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具
有感情和感觉,所以也就意识不到这些感觉和感情的主体是存在的。
    我们已经说到,认识我们的心灵内容就是自觉;但是这当然并不是对于我们自我的
意识,而是对于特殊的思想和感情的意识。我们是否也可以认识作为与特殊思想和感情
相对立的我们那个赤裸裸的自我呢,这是一个难于回答的问题,正面的谈论就不免轻率。
当我们试图返观自己的时候,似乎我们总要碰到某些特殊的思想或感情,却碰不到那个
具有这些思想或感情的“我”。虽然如此,我们还是有理由认为我们都认识这个“我”,
尽管这种认识很难于和其他的东西分别开来。为了弄明白是什么理由,让我们且先考虑
一下我们对于特殊思想的认识实际上都包括着什么。
    当我认识到“我看见太阳”的时候,分明是我认识到了两种相关而又迥然不同的东
西。一方面是那对我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而另一方面是那看到这种感觉材料的那种
东西。一切认识,例如我对于那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的认识,显然似乎是认识的人和
被这个人所认识的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当一件认识行为其本身就是我所能认识的一件
事时(例如我认识到我对于那代表着太阳的感觉材料的认识),显然可见,我所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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