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有“人奴产子”之名。
汉代有“耕当问奴,织当访婢”的话,这些话到了魏晋时代还见于史籍
中,由此看来,汉代奴婢从事生产,是不足为奇的。当时奴婢的职责,并不
限于仆役的工作,而养奴之数至万人,也非家侍的职务所可容纳。官奴隶的
暴动也见于文献的记载。如果说秦汉是封建制,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什么原因
呢?
这里,我们且先说明两点。
(一)中国古代遗留下了氏族制,因而维新了的城市国家,产生奴隶家室
集团的制度:要知道残馀的制度,容易传习于其后的若干时代,所以马克思
在资本论中曾说:东方社会“保存了一系列的过时的古旧诸制度。”原来,
家庭、家族和奴隶在古代就是联系在一道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
的起源一书中甚至远从语源上指出家庭和奴隶是一字。(参看人民出版社版,
页五五)如果说中国的古代氏族制度和公社组织沉重地延续到后代封建制社
会,那么奴隶也随家族而保存于封建制社会。这不仅汉代如此,魏晋隋唐亦
然,死的束缚着活的就是这一现象的说明。我们拿汉代的一个新名词——仅
次于奴隶身分的“部曲”来解释,就更了然了。按汉代大将军营五部,部下
有曲,曲下有屯(续汉书百官表)。部曲是由家族屯垦产生的,平时生产,战
时服役。汉时,徙齐楚富族至诸陵,以疆京师,而另外的贱族则多徙边,如
文帝募民徒塞下,武帝元朔元年徒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徙贫民于关以西及
充朔方以南七十馀万口。按晁错所上移民之计,所募之贫民,以罪人奴婢为
主,且以千家数。这就知道“部曲”是从奴婢家族变化而来的。到了三国时
代,部曲之名大量出现,且明言“部曲家族”。如李典徒部 曲宗族万三千馀
口居邺,如孙壹率部曲千余家归魏等即是例子。这种“部曲”,在平时生产
上,我认为是过渡性的隶农,比奴隶的身分稍稍改变而已。
(二)上面史料不曰“僮客”,即曰“家僮”。其实如上引的韩非子的话,
已有“佣客”出现。按“僮客”之“客”,和汉人用的“浮客”、 “私客”、
“宾客”、“奴客”之名无大区别,当即晋代“佃客”的先驱(晋武帝限制“佃
客”户数为完成形态)。“客”之义与“奴”有别,崔实政论说:“假令无奴,
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故僮客以至宾客,我们以为是隶农制的直接生产
者。后汉书樊宏传说:“父重??营理产业,物无所奔。课役童隶普得其宜,
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这所谓课役童隶,
谷得其宜者,“上下”之间分配是有比例的,即无偿的劳动日部分与必要的
劳动日部分都增加了劳动强度(戮力),因为,在奴隶劳动危机时代,是不会
“戮力”的。又按,僮客以至宾客,是有家族奴隶的遗迹的,他们以家数来
计算,宾客若干家与部曲的社会意义相同。又按“宾客”也有与主人同生死
的,如岑■以党锢被诛,“并收其宗族宾客杀二百馀人” (后汉书本传),这
样的“客”,如马克思说的是“根据在共同组织上的,但这不再像古代一样
是奴隶作为直接生产阶级,??而是身为人有的小农”(德意志意识形态,郭
译本,页一五○)。
以上所说明的两点,还不能明白劳动力的支配性质在哪里。
第一、郡县制的经济意义,即首先使血缘的氏族,落地成为地 缘的家族,
所谓“人以群居为郡”,“悬而不离之谓县”,最初还是古代制的地域单位
之变种;及至秦代,小农的经济逐渐形成。正如汉书卷四八贾谊传说的:“故
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信兼并之法,遂进取之业。??
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这里所指秦人的“家”,
实即“户”的意义,是一种小农家庭,是个体的、分散的,不同于氏族公社
残余的成员,而是被束缚于一定的区域。这种小农家庭(户),当时在农业生
产上起着积极作用。汉书卷四九晁错传:“家有一堂二内(卧室)门户之闭。”
正是描写这种小农家庭。这种小农家庭“家富子壮则分出,家贫子壮则出赘”,
对于家庭经济和劳动生产都是有利的。秦汉所谓“户”,是指此种新兴小农
家庭而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晁错的话,都说这种家庭平均一家五口。汉高
祖就首先感到天下散乱之后户口不到以前之十分之三,召民归田宅。这即是
马克思说的封建制国家,在把一国占领之后,首先就要占领一国的人户。晋
安帝时刘裕还引汉为例,他说:
“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札,九土攸序,
分境画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祟。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
兼并,于是为弊。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
复系之于齐楚,九服不扰,所托成旧。??及至大司马桓温,以人无定本,
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文献通考卷
十二职役考)
从上面史实言之,土断人户,缘人居土,是秦汉时的创例,欲财阜国丰,
必须光大汉法,可见汉代使农民安土作业束缚于自然经济,实为中世纪的重
要变化。即以所谓“僮客”、“宾客”而言,正是和土地不能分离的田人(佃),
而与古代奴隶之对土地没有居土的一定束缚关系,大有区别。马克思说:“如
古代是由城市与小的领域发轫,则中世纪是由乡村发轫,既存的稀薄的在一
个广大的地面上零散的人口,由征服者手中没有得到多大的增殖,所以生出
这样不同的出发点。所以封建的发展与希腊罗马正相反对,是开始在一个由
罗马的征略与因之而招致的农耕之普及所提供的更广漠的地面之上。”(德意
志意识形态,郭译本,页一四九)这里,应该指出,罗马的封建制和征服者有
关,而中国秦汉的封建制则不是这样,其区别在于罗马是被落后民族所征服,
而秦汉社会则是向落后民族的征服。但是在征服和被征服之间,都因了军事
体制的因素,在更广漠的地面之上影响于封建所有制,其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第二,秦汉之世,有所谓社会等级之制,和古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
庶人”之制相反。这等级制是以耕勤战力者显荣为原则。因此秦人创有爵制
二十级,以赏战功。据汉书百官表说:
“爵:一级曰公土,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
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
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
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
现在我们要问前几级是什么意义。按汉高祖五年曾诏七大夫公乘以上应
与田宅,故第八级尚有不能得田宅者甚多。第四级名不更,注云:不服役使,
即免役。似实际能得免役之权者,非至第九级不可。第二极名曰上造,按指
有户籍之名数,言造于册而存宫于上也。汉书石庆传说:“元封四年,关东
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师古曰:“名数若今之户籍”,故上造
即已具名数之谓。第一级“公土”,颇不易解,似指士卒之类。晁错传说:
“不足,募以丁奴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
赐高爵,复其家。”故赐爵乃从奴婢罪犯之解放始,即第一般所谓公土;如
有罪,则“削爵为士伍”。由一级至二级得列户籍,有一定的田宅或份地,
九级以上更得享受被赐田宅之权。军爵影响了封建的所有制,如马克思说的
“在日耳曼的军事组织之影响下,使封建的财产制发展了起来”(德意志意识
形态,郭译本,页一五○)。因此,秦汉有军功者受上爵的制度,是一种封建
制的标志,它是和垦田屯田的向外发展相关联着的。如前面所指出的,军功
是和“食户”相对应的。王充曾指出了这种关系:“军功之侯,必斩兵死之
头;富家之商(疑为“豪”字之讹),必夺贫室之财。”(论衡偶会篇)
汉代自高祖以来,每多爵民一级之举,景武之世更著。前人多不明此义,
细绎之,最下之级似为奴隶在名义上的解放,因为赐赏与赎买同可由罪奴复
身,例如买爵三十级可以免死,出六百石可以至上造之类。汉初,郡国人民
逃亡,户口不过前之十分之二三,须赖赐爵复身,以诱人民,故至文景之世,
户口大增,如景帝时,“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价)以招民”(食
货志)。当时虽事实上自生产而解放者不少,但从法律上讲来其身份依然为无
名数的奴隶。买爵就可以名副其实地解放。
我们可以说秦汉之奴隶解放,史实昭然。而等级的社会制度正是封建制
的人格隶属关系。公士与上造乃社会劳动力的最大来源。等级的赏赐与赎买
是基于超经济的报偿法则。由此建立了封建制社会的一套上下其手,不以商
品的人格化、而以身份的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官僚制度。
第三,我们特别注意秦汉社会的领民户口制的确立。秦始皇刻石特别标
明男女“黔首”之重要,这即合法地在名义上规定农民被隶属的身份。秦汉
上至诸侯以户邑为制,下至地主开广田宅,都基于户籍名数。萧何得秦郡县
户籍,始知天下强弱之处。汉初招民回籍生产,出现了许多农民中的“中家”
(非身分性的小生产者),汉简里特别注明这样的户口查产。昭帝承武帝征战
之币,户口减半,与民休息,百姓充实。光武耙下州郡,核粟垦田顷亩及户
口年纪(当是贵族占有土地,田宅逾制,利其侵渔,隐瞒户口)。到了三国时
代,多纪各地领户若干万、男女口若干万,以为劳动力的榆核。徐斡中论说:
“迨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家脱于夫‘联伍’(公社),避役者有
之,奔弃者有之。于是奸心竟生,伪端并作矣。??故名数者,庶事之所自
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
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货殖列傅所谓“千户之君”,“户
百万之家”,正是农民对于领主的封建隶属。这里,因了服役之故,课责更
赋,因了行政费之故,增课算赋(人头税),更要依于户籍制,但耕战二者,
耕为重要的因素。秦汉乡置啬夫一人,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
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这就是基础的政治组织,法律上更有所谓“户律”。
汉代主簿的权力后十分大的。章实齐说:“民贱,故仅登户口众寡之数,卿
大夫贵,则详系世之牒,理势之自然也”(湖北通志检存稿族望表序例中),
即指汉代从后的社会。
特别是萧何的“九章”,不论汉书和后代晋唐以下典籍,都一致认之为
萧何承秦制而创作的。“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敚胤ǎ�
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今律经是
也。”(宣帝纪注)“圣汉权制,而萧何造律宜也,造萧何律。”(扬雄传)晋
书刑法志和唐六典、唐律疏议都讲到萧何定律,谓之九章之律,北